第14篇|第12項:10月27日不夠,10月29日也來補洞?
對方書狀第36至37頁:主張10月27日LINE發言損害名譽,還把10月29日拖進來證明「持續性」。法律不是時光機,日期不是調味料。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前面幾篇看下來,手法其實已經很熟。
先擷取我的重話。
再省略前文。
再把不同時間的發言湊在一起。
最後貼上名譽損害、持續性誹謗、精神受創的標籤。
這一篇,日期來到113年10月27日。
但這次更有趣。
因為對方書狀第36頁,明明主張的是10月27日的LINE發言。
後面又把10月29日的發言拖進來,想證明所謂「持續性」。
好。
那我們先投票。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這到底是證據,還是日期大雜燴。
如果對方主張10月27日的發言侵權,第一步應該是什麼?
如果10月27日的片段本身無法完成侵權要件,可以拿10月29日來補強嗎?
對方說這是持續性誹謗。請問「持續性」三個字可以自動補上什麼?
10月27日完整原文裡,前面有大量大樓管理、監委、委託發言、總幹事、管理中心、住戶溝通的背景。如果只摘後面最重的句子,這比較像什麼?
如果對方要把這些字變成侵權,請問要不要先說清楚:這是具體事實,還是意見評論?哪裡不實?哪裡不法?
如果10月29日又有一句話,對方就拿來說10月27日具有持續性,這比較像什麼?
對方主張名譽損害。請問要不要說清楚:誰的社會評價降低?哪一句造成?誰看了以後怎麼改變評價?10月27日與10月29日各自造成什麼損害?因果關係在哪裡?
看完這一項,請問第36頁最像什麼?
後面不是我加戲。後面只是把第36至37頁、法律要件與完整前文放回桌上。
一、出示告我項目|對方書狀第36至37頁


第36頁不是全部。第37頁也要一起放。少一頁,畫面就少一塊;少一塊,就容易被剪成另一個故事。
這一頁最精彩的地方,不是10月27日。
是對方自己也知道10月27日不夠,所以把10月29日拖進來補洞。
但法律不是這樣玩的。
10月27日,就看10月27日。
10月29日,就看10月29日。
每一句話,都要回到自己的上下文。
每一項主張,都要自己完成要件。
這不是舉證。這叫日期大雜燴。
二、法律檢核|持續性不能取代法律要件
本篇不重複完整名譽侵權法理。基本法律要求請見:
對方主張第12項成立名譽侵權或損害名譽,至少要回答下面幾件事。
第一,10月27日到底是哪一句話?
第二,完整前後文是什麼?
第三,那一句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評論、修辭評價?
第四,哪一句不實?
第五,哪一句不法?
第六,具體損害在哪裡?
第七,損害與哪一句話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八,10月29日憑什麼倒回10月27日補要件?
如果10月27日的發言本身不能完成要件,就不能拿10月29日來幫它擦粉。膠帶貼得再厚,洞還是在。
如果10月27日的發言真的成立侵權,請就10月27日舉證。
如果10月29日的發言也成立侵權,請就10月29日另行舉證。
不要把10月29日拿來幫10月27日補妝。
也不要把「持續性」三個字拿來當法律膠帶。
日期不是調味料。
損害不是把幾天的重話混在一起就會自動生成。
三、原文補回|橘色字體自己說話
全文出現,自己會說話。我就不說了。大家有眼睛。






四、結論|日期不是調味料
第12項真正難看的地方,不是我講話重。
我講話重,大家早就知道。
第12項真正難看的,是對方把10月27日的片段拿出來,然後再把10月29日拖進來補所謂持續性。
這不是完整舉證。
這是日期拼盤。
這不是法律論證。
這是把不同日期的重話混在一起,試圖煮出一碗名譽損害。
10月27日要件不足,就不要用10月29日補洞。持續性三個字,不能把不實、不法、損害、因果關係全部召喚出來。
你說10月27日侵權,那就拿10月27日完整前文來檢驗。
你說10月29日也侵權,那就拿10月29日完整前文來檢驗。
不要把日期混成一鍋。
不要把情緒字眼當成法律要件。
不要把片段截圖當成完整證據。
全文出現,自己會說話。
我就不說了。
大家有眼睛。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
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
日期一對,第12項自己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