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14篇

第14篇|第12項:10月27日不夠,10月29日也來補洞?

對方書狀第36至37頁:主張10月27日LINE發言損害名譽,還把10月29日拖進來證明「持續性」。法律不是時光機,日期不是調味料。

本篇一句話投票先讓大家看懂荒謬,第36至37頁再讓時間線露餡;10月27日的要件,不能靠10月29日穿越補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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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前面幾篇看下來,手法其實已經很熟。

先擷取我的重話。

再省略前文。

再把不同時間的發言湊在一起。

最後貼上名譽損害、持續性誹謗、精神受創的標籤。

這一篇,日期來到113年10月27日。

但這次更有趣。

因為對方書狀第36頁,明明主張的是10月27日的LINE發言。

後面又把10月29日的發言拖進來,想證明所謂「持續性」。

好。

那我們先投票。

全國投票|第12項10月27日不夠,10月29日也來補洞?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這到底是證據,還是日期大雜燴。

第1題10月27日的侵權,要不要先看10月27日?

如果對方主張10月27日的發言侵權,第一步應該是什麼?

A. 先看10月29日

B. 先看以後所有不爽的發言

C. 先把日期混在一起,感覺比較嚴重

D. 先看10月27日完整全文、上下文、不實、不法、損害與因果關係

E. 日期不重要,受害敘事比較重要

第2題10月29日可以穿越回10月27日補要件嗎?

如果10月27日的片段本身無法完成侵權要件,可以拿10月29日來補強嗎?

A. 可以,法律是時光機

B. 可以,訴狀是任意門

C. 可以,日期只是裝飾

D. 不行,仍要逐句、逐時、逐項檢核

E. 可以,但要先購買「持續性誹謗補洞包」

第3題「持續性」可以取代不實、不法、損害嗎?

對方說這是持續性誹謗。請問「持續性」三個字可以自動補上什麼?

A. 不實

B. 不法

C. 損害

D. 因果關係

E. 什麼都不能補,還是要一項一項舉證

第4題只列重話,不列前文,算不算證據?

10月27日完整原文裡,前面有大量大樓管理、監委、委託發言、總幹事、管理中心、住戶溝通的背景。如果只摘後面最重的句子,這比較像什麼?

A. 完整舉證

B. 客觀呈現

C. 文學賞析

D. 片段擷取

E. 把情緒字眼剪出來,前文請先下班

第5題「城府之深、心地之壞、手段之殘、用心之毒」是事實證明,還是情緒評價?

如果對方要把這些字變成侵權,請問要不要先說清楚:這是具體事實,還是意見評論?哪裡不實?哪裡不法?

A. 不用,字很重就好

B. 不用,看了不舒服就好

C. 不用,形容詞可以自動變法條

D. 要,仍應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評論

E. 形容詞一多,法律要件就會自己長出來

第6題10月29日的「蟑螂」可以拿來證明10月27日嗎?

如果10月29日又有一句話,對方就拿來說10月27日具有持續性,這比較像什麼?

A. 嚴謹法律論證

B. 精準因果關係

C. 損害證明完成

D. 把不同日期丟進同一鍋煮

E. 10月27日不夠味,10月29日加料

第7題主張損害,要不要說清楚誰被怎麼損害?

對方主張名譽損害。請問要不要說清楚:誰的社會評價降低?哪一句造成?誰看了以後怎麼改變評價?10月27日與10月29日各自造成什麼損害?因果關係在哪裡?

A. 不用,看到重話就受傷

B. 不用,日期越多感覺越痛

C. 不用,罵得兇就代表損害

D. 要,損害不是想像力

E. 不用,因為「持續性」會自動補血

最後總投票第12項最像什麼?

看完這一項,請問第36頁最像什麼?

A. 完整舉證

B. 嚴謹法律論證

C. 名譽損害已經成立

D. 10月27日片段不夠,所以10月29日也來補洞

E. 法律不是時光機,日期不是調味料

投完票後投票項目列完,第12項其實已經破功一半。

後面不是我加戲。後面只是把第36至37頁、法律要件與完整前文放回桌上。

一、出示告我項目|對方書狀第36至37頁

對方書狀第36頁:113年10月27日LINE社群貼文,並將10月29日發言引入主張持續性。
圖1|對方書狀第36頁:第12項,10月27日LINE社群貼文這一頁主張10月27日發言損害名譽,又把同年10月29日發言拖進來,說要證明「持續性」。
對方書狀第37頁:第12項後續截圖與10月29日發言延伸。
圖1-2|對方書狀第37頁:第12項後續截圖提告項目還有下一頁。這一頁同樣延續第12項,把後段片段與10月29日說法一起放進來,試圖堆出所謂持續性。既然是同一項指控,就一起放出來,讓大家看完整。
補上第二頁要看,就看完整。

第36頁不是全部。第37頁也要一起放。少一頁,畫面就少一塊;少一塊,就容易被剪成另一個故事。

這一頁最精彩的地方,不是10月27日。

是對方自己也知道10月27日不夠,所以把10月29日拖進來補洞。

但法律不是這樣玩的。

10月27日,就看10月27日。

10月29日,就看10月29日。

每一句話,都要回到自己的上下文。

每一項主張,都要自己完成要件。

本篇真正刀口不能把不同日期、不同情境、不同對話,全部丟進同一鍋,煮成一碗「我覺得被持續傷害了」。

這不是舉證。這叫日期大雜燴。

二、法律檢核|持續性不能取代法律要件

共同引用說明篇

本篇不重複完整名譽侵權法理。基本法律要求請見:

《基本法律要求|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對方主張第12項成立名譽侵權或損害名譽,至少要回答下面幾件事。

第一,10月27日到底是哪一句話?

第二,完整前後文是什麼?

第三,那一句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評論、修辭評價?

第四,哪一句不實?

第五,哪一句不法?

第六,具體損害在哪裡?

第七,損害與哪一句話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八,10月29日憑什麼倒回10月27日補要件?

如果10月27日的發言真的成立侵權,請就10月27日舉證。

如果10月29日的發言也成立侵權,請就10月29日另行舉證。

不要把10月29日拿來幫10月27日補妝。

也不要把「持續性」三個字拿來當法律膠帶。

日期不是調味料。
損害不是把幾天的重話混在一起就會自動生成。

三、原文補回|橘色字體自己說話

原文閱讀說明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

全文出現,自己會說話。我就不說了。大家有眼睛。

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第1頁:橘色字體為未附上部分。
圖2|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一)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
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第2頁:橘色字體為未附上部分。
圖3|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二)前文一補,這不是孤立辱罵,而是大樓管理、委託發言、監委、管理中心與住戶溝通脈絡。
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第3頁:橘色字體為未附上部分。
圖4|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三)不是只剩幾句重話,而是一整串公共事務與住戶溝通的背景。
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第4頁:橘色字體為未附上部分。
圖5|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四)這一頁可以看到監委、住戶、總幹事與管理中心之間的對話脈絡。
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第5頁:橘色字體為未附上部分。
圖6|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五)對方只截後段最重的字,沒有把前面的互動與背景完整放出來。
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第6頁:橘色字體為未附上部分。
圖7|113年10月27日完整原文(六)全文一出現,片段的剪接痕跡就自己浮出來。

四、結論|日期不是調味料

第12項真正難看的地方,不是我講話重。

我講話重,大家早就知道。

第12項真正難看的,是對方把10月27日的片段拿出來,然後再把10月29日拖進來補所謂持續性。

這不是完整舉證。

這是日期拼盤。

這不是法律論證。

這是把不同日期的重話混在一起,試圖煮出一碗名譽損害。

本篇收刀法律不是時光機。日期不是調味料。損害不是大雜燴。

10月27日要件不足,就不要用10月29日補洞。持續性三個字,不能把不實、不法、損害、因果關係全部召喚出來。

你說10月27日侵權,那就拿10月27日完整前文來檢驗。

你說10月29日也侵權,那就拿10月29日完整前文來檢驗。

不要把日期混成一鍋。

不要把情緒字眼當成法律要件。

不要把片段截圖當成完整證據。

全文出現,自己會說話。

我就不說了。

大家有眼睛。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

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

日期一對,第12項自己現形。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14篇|第12項|10月27日不夠,10月29日也來補洞?
第36至37頁主張10月27日LINE發言損害名譽,卻又把10月29日拖進來說持續性。法律不是時光機;日期不是調味料。
橘色字體一亮,前文自己回來。第12項,請先把日期放回正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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