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篇|第13項:提告喊很大,內容拿不出來?
10月29日完整前文一還原,就知道這不是憑空開罵,而是對「聯合提告」放話的追問與強烈反擊。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前面一路看到第14篇,模式已經很熟了。
片段。
標籤。
前文消失。
法律要件不見。
然後再說我侵權。
現在進入第15篇,第13項。
日期是113年10月29日。
這一篇更有意思。
因為前文一還原,整件事非常清楚。
不是我突然開罵。
是原告A自己先說已經聯合提告,還叫大家等法院通知。
那我問她:誰聯合?告什麼?提告內容在哪裡?法院通知在哪裡?
這不是侵權。
這叫請你把自己講過的話說清楚。
如果前文一剪掉,只留下我後面的重話,畫面當然比較刺激。
但那不是完整事實。
那是剪輯後的受害劇場。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看:這到底是名譽侵權,還是提告盲盒開不了箱。
如果有人在群組公開說已經聯合提告,叫大家等法院通知。請問別人能不能問:誰聯合?告什麼?內容在哪裡?
原告A先說已經聯合提告,我後面追問提告了沒、哪些人聯合、提告內容是什麼。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如果前文是原告A先放話聯合提告,後面我追問提告內容,然後用重話反擊。請問這句話應該如何檢驗?
這些字很重,我不否認。但放回完整前後文,它們是可證明真假的具體事實,還是衝突脈絡中的評價、修辭與意見表達?
對方主張名譽受損,請問是否仍要說明誰看到、社會評價如何降低、具體損害是什麼、與哪一句話有因果關係?
公開喊聯合提告,卻不把內容講清楚。被追問後,又把後面的反擊截出來說侵權。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看完這一項,請問第38至39頁最像什麼?
後面不是我加戲。後面只是把第38至39頁、法律要件與10月29日完整前文放回桌上。
一、出示告我項目|對方書狀第38至39頁


但她不想讓法院先看到的是:她自己先說已經聯合提告,還叫大家等法院通知。
這一項最重要的不是我講話重。
我講話重,大家早就知道。
真正重要的是:這些重話之前,發生了什麼?
原告A在12點36分說,對於諸多違法行為已經進行聯合提告,在此告知,請等法院通知書。
那我後面追問:哪些人聯合?提告內容呢?提告了沒?法院通知呢?
這不是突然攻擊。
這是把她自己講過的話,請她說清楚。
二、法律檢核|意見表達不是事實陳述
本篇不重複完整名譽侵權法理。基本法律要求請見:
涉及名譽之言論,應先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意見表達,是行為人表示自己的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沒有真實與否可言;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
所以,本項不是先問我講話重不重。
而是先問:
第一,哪一句是可證明真假的具體事實?
第二,哪一句只是意見表達、修辭評論、情緒性評價?
第三,哪一句不實?
第四,哪一句不法?
第五,具體損害在哪裡?
第六,損害與哪一句話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七,為什麼可以把前文剪掉,只留下後段反擊?
第八,原告A先喊聯合提告,為什麼我不能追問?
對方把「蟑螂」「滿口謊言」「程度之差」「心地之壞」「城府之深」「用心之毒」圈起來,想把這些字直接變成名譽侵權。
但這些字,放回10月29日完整前後文,本質上是我面對原告A公開稱已聯合提告、要求我等法院通知之後,對其發言方式、提告說法、反覆放話與未具體提出提告內容所作的強烈評論。
這是評價。
這是修辭。
這是意見表達。
不是一個可以用真假證明的具體事實陳述。
不要把「合理反擊」剪成「無端攻擊」。
不要把「主觀評價」剪成「具體事實」。
不要把「修辭評論」剪成「侵權要件」。
說不出來,就不要把情緒字眼當成法律要件。
三、原文補回|10月29日完整全文
全文一還原,畫面就變了。我不多說,大家有眼睛。
本篇附上113年10月29日 LINE 群組完整原文 PDF。想看完整脈絡,請直接點開。




四、結論|不是我怕全文,是片段怕全文
全文一還原,畫面就變了。
對方想讓法院看到我後面的重話。
但她不想讓法院看到,她前面自己先說已經聯合提告,還叫大家等法院通知。
既然你公開說提告,我問你告什麼、誰聯合、內容在哪裡,這不是侵權。
這叫請你把自己講過的話說清楚。
你不說清楚,我用重話反擊,那也是意見表達、修辭評論與公共爭議中的強烈回應。
不要把前文剪掉,再把我的反擊包裝成名譽侵權。
這不是法律。
這是剪輯。
因為全文一出來,誰先放話,誰後來被追問,誰把後段反擊剪成侵權,全部看得很清楚。
你說的是真的,我幫你公開。
因為真的東西,不怕檢驗。
你說的是假的,我也幫你公開。
因為假的東西,最怕檢驗。
真也公開。
假也公開。
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
真正有力量的,不是聲量。
是可檢驗。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
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
全文一還原,第13項自己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