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16篇

第16篇|第14項:檢舉東華後,被評論程度與人品,也能變侵權?

對方把11月5日完整前文切掉,只留下「程度之差」「人品之惡劣」。全文一出來,這不是無端攻擊,而是對檢舉、投訴與公共爭議的強烈評論。

本篇一句話先看投票,再看第40頁:如果先去東華檢舉我,後面被我評論程度、人品與檢舉行為,這就叫名譽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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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14項:先檢舉東華,後面被評論,也能變侵權?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把完整前文切掉,只留下幾句重話,這到底是完整舉證,還是剪輯後的受害劇場?

第1題先去東華檢舉我,後面被我評論程度,也叫名譽受損?

如果前文是在談「檢舉我上課用 LINE」「檢舉兩次」「東華校方回信」這類事情,後面我評論「程度之差」,這比較像什麼?

  1. A. 無端攻擊
  2. B. 憑空辱罵
  3. C. 對檢舉行為與理解能力的強烈評論
  4. D. 看到「程度之差」就自動名譽受損
  5. E. 前文剪掉後,受害感比較飽滿
第2題「人品之惡劣」是可證真假的事實,還是意見表達?

放在檢舉、投訴、黑函、外部壓力與大樓公共爭議脈絡裡,這種話是具體事實陳述,還是價值判斷?

  1. A. 可用實驗室檢驗人品分數
  2. B. 可以拿尺量出惡劣幾公分
  3. C. 是對行為脈絡的強烈價值評價
  4. D. 只要字不好聽,就自動不法
  5. E. 法律要件先退場,情緒字眼先上台
第3題對方只圈重話,不圈前文,算不算完整舉證?

如果不放前面「有沒有去東華檢舉我」「上課用 LINE」「研究與獨立研究是否上課時間」這些背景,只圈後面重話,這叫什麼?

  1. A. 完整全文
  2. B. 客觀還原
  3. C. 法律分析
  4. D. 片段擷取
  5. E. 前文下班後,重話自己加班
第4題主張名譽損害,要不要說明損害在哪裡?

對方說名譽受損。請問要不要指出誰看到、誰降低評價、具體損害是什麼、因果關係在哪裡?

  1. A. 不用,看到不好聽的字就痛
  2. B. 不用,只要說受損就好
  3. C. 不用,因為前文剪掉比較省事
  4. D. 要,損害不是想像力
  5. E. 先哭再說,證據以後再補
第5題檢舉別人可以,別人評論檢舉行為就不行?

如果有人可以對我上課、網站、LINE使用提出檢舉,那我能不能評論這種檢舉行為、檢舉水準與檢舉背後的心態?

  1. A. 不能,檢舉者神聖不可評論
  2. B. 不能,被檢舉者只能沉默
  3. C. 可以,公共爭議本來就可受公評
  4. D. 可以檢舉別人,但不能被評論
  5. E. 檢舉是權利,反擊是罪名,真方便
總投票第14項到底像什麼?

看完投票,請問這一項比較像什麼?

  1. A. 充分舉證
  2. B. 具體損害
  3. C. 完整前後文
  4. D. 把檢舉前文切掉,只留下我的評論重話
  5. E. 橘色前文一補,畫面自己變了

一、對方書狀第40頁|第14項

對方書狀第40頁:第14項,113年11月5日LINE社群貼文。
圖1|對方書狀第40頁:第14項對方擷取113年11月5日 LINE 社群貼文,圈出「大樓沒有你們這對夫妻應該會更好」「國中音樂老師,高中美術老師」「程度之差」「人品之惡劣」等字句,主張損害名譽。

第40頁想讓法院看到什麼?

想讓法院看到我講話很重。

想讓法院看到「程度之差」。

想讓法院看到「人品之惡劣」。

想讓法院看到我把「國中音樂老師、高中美術老師」拿出來講。

但是,她不想讓法院先看到的是:前面到底發生什麼。

她不想讓法院看到,這一串話前面已經在談東華大學檢舉、上課用LINE、教學自主、學術自由、東華校方回信,以及對方投訴後我如何回應。

前文一消失,重話就變成孤立攻擊。
前文一回來,重話就回到它原本的戰場。

二、法律檢核|意見表達不是事實陳述

法律檢核先分清楚:這是可證真假的事實,還是主觀價值判斷?

涉及名譽之言論,應先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重點在於是否具有可證明性;意見表達則是行為人表示自己的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沒有真實與否可言。

所以,本項不是先問我講話重不重,而是先問:對方圈出的那些話,到底是可證明真假的具體事實,還是我在特定公共爭議脈絡下的評價、修辭與推論?

「程度之差」是意見。

「人品之惡劣」是評價。

「無人能出其右」是誇飾性修辭。

這些話好不好聽,是一回事。

能不能直接變成名譽侵權,是另一回事。

對方要主張侵權,請不要只說我講話刺耳。

請先回答:

哪一句是可證真假的具體事實?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三、完整前文|原文自己會說話

這一篇不用把全文全部塞進網頁。

檔案放在這裡。

原始全文 PDF113年11月5日 LINE 群組原始對話紀錄想看完整前文,自己點進去看。原文一出現,我不用多說,大家有眼睛。

原文一看就知道,這不是我突然跳出來說「程度之差」「人品之惡劣」。

前面是在談:有人去東華大學檢舉我。

前面是在談:檢舉我上課用 LINE。

前面是在談:研究與獨立研究也被當成上課時間來檢舉。

前面是在談:東華校方回信與教學自主、學術自由。

這些前文一補,畫面就不一樣了。

全文還原後的畫面這不是無端攻擊。這是被檢舉者對檢舉行為、理解能力與公共爭議的強烈評論。

對方想讓法院看重話;我讓大家看前文。誰怕全文,誰自己知道。

四、損害檢核|損害不是想像力

對方如果主張我損害名譽,仍然要說清楚損害在哪裡。

不是看到「人品之惡劣」幾個字,就自動產生損害。

不是看到「程度之差」幾個字,就自動社會評價降低。

也不是把前文切掉,損害感就會比較完整。

而且這一項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

如果對方要檢舉我到東華大學,當然也要承受我對檢舉內容、檢舉水準、檢舉理解能力的公開評論。

可以檢舉我。

不能要求我不能評論你們怎麼檢舉我。

這不是單向遊戲。

你把火丟過來,就不要期待我只能拿花接住。

五、結論|第14項也站不住

第14項真正的問題,不是我講話好不好聽。

我本來就沒有打算把公開紀實寫成禮貌作文。

第14項真正的問題是:

對方有沒有先把完整前文拿出來?

有沒有說明哪一句是可證真假的事實?

有沒有證明哪一句不實?

有沒有證明哪一句不法?

有沒有證明具體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沒有,那第14項就只是把我的強烈評論剪下來,貼上名譽侵權標籤。

這不是法律。

這是剪輯。

檢舉可以。

評論也可以。

不要把前文剪掉,再說自己受傷。

下一篇下一篇,繼續看第15項。片段如果怕全文,那全文就繼續補上。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16篇|第14項|檢舉東華後,被評論程度與人品,也能變侵權?
對方擷取113年11月5日LINE發言,主張程度之差、人品之惡劣等字句損害名譽;本文補回東華檢舉、教學自主與完整前文脈絡。
重話不是法律要件。損害不是想像力。前文一補,畫面自己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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