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篇|第14項:檢舉東華後,被評論程度與人品,也能變侵權?
對方把11月5日完整前文切掉,只留下「程度之差」「人品之惡劣」。全文一出來,這不是無端攻擊,而是對檢舉、投訴與公共爭議的強烈評論。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14項:先檢舉東華,後面被評論,也能變侵權?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把完整前文切掉,只留下幾句重話,這到底是完整舉證,還是剪輯後的受害劇場?
如果前文是在談「檢舉我上課用 LINE」「檢舉兩次」「東華校方回信」這類事情,後面我評論「程度之差」,這比較像什麼?
- A. 無端攻擊
- B. 憑空辱罵
- C. 對檢舉行為與理解能力的強烈評論
- D. 看到「程度之差」就自動名譽受損
- E. 前文剪掉後,受害感比較飽滿
放在檢舉、投訴、黑函、外部壓力與大樓公共爭議脈絡裡,這種話是具體事實陳述,還是價值判斷?
- A. 可用實驗室檢驗人品分數
- B. 可以拿尺量出惡劣幾公分
- C. 是對行為脈絡的強烈價值評價
- D. 只要字不好聽,就自動不法
- E. 法律要件先退場,情緒字眼先上台
如果不放前面「有沒有去東華檢舉我」「上課用 LINE」「研究與獨立研究是否上課時間」這些背景,只圈後面重話,這叫什麼?
- A. 完整全文
- B. 客觀還原
- C. 法律分析
- D. 片段擷取
- E. 前文下班後,重話自己加班
對方說名譽受損。請問要不要指出誰看到、誰降低評價、具體損害是什麼、因果關係在哪裡?
- A. 不用,看到不好聽的字就痛
- B. 不用,只要說受損就好
- C. 不用,因為前文剪掉比較省事
- D. 要,損害不是想像力
- E. 先哭再說,證據以後再補
如果有人可以對我上課、網站、LINE使用提出檢舉,那我能不能評論這種檢舉行為、檢舉水準與檢舉背後的心態?
- A. 不能,檢舉者神聖不可評論
- B. 不能,被檢舉者只能沉默
- C. 可以,公共爭議本來就可受公評
- D. 可以檢舉別人,但不能被評論
- E. 檢舉是權利,反擊是罪名,真方便
看完投票,請問這一項比較像什麼?
- A. 充分舉證
- B. 具體損害
- C. 完整前後文
- D. 把檢舉前文切掉,只留下我的評論重話
- E. 橘色前文一補,畫面自己變了
一、對方書狀第40頁|第14項

第40頁想讓法院看到什麼?
想讓法院看到我講話很重。
想讓法院看到「程度之差」。
想讓法院看到「人品之惡劣」。
想讓法院看到我把「國中音樂老師、高中美術老師」拿出來講。
但是,她不想讓法院先看到的是:前面到底發生什麼。
她不想讓法院看到,這一串話前面已經在談東華大學檢舉、上課用LINE、教學自主、學術自由、東華校方回信,以及對方投訴後我如何回應。
前文一消失,重話就變成孤立攻擊。
前文一回來,重話就回到它原本的戰場。
二、法律檢核|意見表達不是事實陳述
涉及名譽之言論,應先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重點在於是否具有可證明性;意見表達則是行為人表示自己的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沒有真實與否可言。
所以,本項不是先問我講話重不重,而是先問:對方圈出的那些話,到底是可證明真假的具體事實,還是我在特定公共爭議脈絡下的評價、修辭與推論?
「程度之差」是意見。
「人品之惡劣」是評價。
「無人能出其右」是誇飾性修辭。
這些話好不好聽,是一回事。
能不能直接變成名譽侵權,是另一回事。
對方要主張侵權,請不要只說我講話刺耳。
請先回答:
哪一句是可證真假的具體事實?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意見表達、修辭評論、價值判斷,不會因為對方覺得刺耳,就自動變成侵權。
三、完整前文|原文自己會說話
這一篇不用把全文全部塞進網頁。
檔案放在這裡。
原始全文 PDF113年11月5日 LINE 群組原始對話紀錄想看完整前文,自己點進去看。原文一出現,我不用多說,大家有眼睛。原文一看就知道,這不是我突然跳出來說「程度之差」「人品之惡劣」。
前面是在談:有人去東華大學檢舉我。
前面是在談:檢舉我上課用 LINE。
前面是在談:研究與獨立研究也被當成上課時間來檢舉。
前面是在談:東華校方回信與教學自主、學術自由。
這些前文一補,畫面就不一樣了。
對方想讓法院看重話;我讓大家看前文。誰怕全文,誰自己知道。
四、損害檢核|損害不是想像力
對方如果主張我損害名譽,仍然要說清楚損害在哪裡。
不是看到「人品之惡劣」幾個字,就自動產生損害。
不是看到「程度之差」幾個字,就自動社會評價降低。
也不是把前文切掉,損害感就會比較完整。
如果回答不出來,那就不是損害證明。那只是把不舒服包裝成法律要件。
而且這一項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
如果對方要檢舉我到東華大學,當然也要承受我對檢舉內容、檢舉水準、檢舉理解能力的公開評論。
可以檢舉我。
不能要求我不能評論你們怎麼檢舉我。
這不是單向遊戲。
你把火丟過來,就不要期待我只能拿花接住。
五、結論|第14項也站不住
第14項真正的問題,不是我講話好不好聽。
我本來就沒有打算把公開紀實寫成禮貌作文。
第14項真正的問題是:
對方有沒有先把完整前文拿出來?
有沒有說明哪一句是可證真假的事實?
有沒有證明哪一句不實?
有沒有證明哪一句不法?
有沒有證明具體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沒有,那第14項就只是把我的強烈評論剪下來,貼上名譽侵權標籤。
這不是法律。
這是剪輯。
檢舉可以。
評論也可以。
不要把前文剪掉,再說自己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