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法庭支線 第3篇

第三篇|五比一:原告是「某某等」,被告只有我一人

對方習慣成群,我習慣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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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法庭支線|第3篇|上方梗圖|第三篇|五比一:原告是「某某等」,被告只有我一人
本篇刀口五人提告,一人應戰;現場少一位,法律效果仍是「某某等」一起上場。
公開說明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裁定、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這一案,畫面其實很清楚。

五比一。

對面五個人。

我一個人。

嚴格說,五位原告中有一位沒有到場。

但沒有關係。

他委託授權給有到場的人。

所以現場畫面上少一位,法律效果上還是「某某等」一起上場。

通知書上原告欄寫著:某某等。

這個「等」字,很有意思。

它很短。

只有一個字。

但它背後常常站著一排人。

在對方告我的民事案件裡,幾乎每一案都是「某某等」。

他們習慣成群。

一人告,好像不夠安心。

兩人告,好像比較壯膽。

三人告,開始有團體戰的感覺。

五人告,就很有儀式感。

像組隊副本。

我這邊呢?

自始至終,就是一個人。

一個人收狀。

一個人寫狀。

一個人出庭。

一個人面對一群人的指控。

一個人把文件一頁一頁拆開。

這不是孤單。

這叫單人模式。

有些遊戲,組隊比較安全。

有些遊戲,單刷比較快。

我現在大概就是後者。

在我的認知裡,通常需要成群結隊的,多半是比較溫馴的小動物。

因為團結就是力量。

真正兇猛的,通常獨來獨往。

當然,這只是我的個人觀察。

不要拿去動物學系投稿。

古人說,一山不容二虎。

我以前覺得很有道理。

後來想想,也不一定。

如果是一公一母,可能就不是不容。

可能是另有劇情。

但至少有一點很確定。

這一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只有我一個人。

而對面,是「等」。

這個畫面很適合作為這一系列的底色。

他們用人數製造氣勢。

我用文件建立防線。

他們把指控列成一整排。

我把構成要件一項一項拿出來。

他們有「等」。

我有筆電。

很公平吧。

一邊是人數。

一邊是頁碼。

一邊是氣勢。

一邊是對照表。

法庭真正有趣的地方就在這裡。

它不是看誰坐得比較多人。

它最後還是要看:誰的主張對得上證據,誰的證據對得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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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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