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五比一:原告是「某某等」,被告只有我一人
對方習慣成群,我習慣一個人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裁定、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這一案,畫面其實很清楚。
五比一。
對面五個人。
我一個人。
嚴格說,五位原告中有一位沒有到場。
但沒有關係。
他委託授權給有到場的人。
所以現場畫面上少一位,法律效果上還是「某某等」一起上場。
通知書上原告欄寫著:某某等。
這個「等」字,很有意思。
它很短。
只有一個字。
但它背後常常站著一排人。
在對方告我的民事案件裡,幾乎每一案都是「某某等」。
他們習慣成群。
一人告,好像不夠安心。
兩人告,好像比較壯膽。
三人告,開始有團體戰的感覺。
五人告,就很有儀式感。
像組隊副本。
我這邊呢?
自始至終,就是一個人。
一個人收狀。
一個人寫狀。
一個人出庭。
一個人面對一群人的指控。
一個人把文件一頁一頁拆開。
這不是孤單。
這叫單人模式。
有些遊戲,組隊比較安全。
有些遊戲,單刷比較快。
我現在大概就是後者。
在我的認知裡,通常需要成群結隊的,多半是比較溫馴的小動物。
因為團結就是力量。
真正兇猛的,通常獨來獨往。
當然,這只是我的個人觀察。
不要拿去動物學系投稿。
古人說,一山不容二虎。
我以前覺得很有道理。
後來想想,也不一定。
如果是一公一母,可能就不是不容。
可能是另有劇情。
但至少有一點很確定。
這一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只有我一個人。
而對面,是「等」。
這個畫面很適合作為這一系列的底色。
他們用人數製造氣勢。
我用文件建立防線。
他們把指控列成一整排。
我把構成要件一項一項拿出來。
他們有「等」。
我有筆電。
很公平吧。
一邊是人數。
一邊是頁碼。
一邊是氣勢。
一邊是對照表。
法庭真正有趣的地方就在這裡。
它不是看誰坐得比較多人。
它最後還是要看:誰的主張對得上證據,誰的證據對得上要件。

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