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第八份書狀:4月27日送出,6月1日收到
八次書狀,267頁,以及一點穿越感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裁定、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164案不是簡單案件。
對方很勤勞。
從起訴到開庭前,前後送了八次書狀。
我先把頁數列出來。
第一次,68頁。
第二次,21頁。
第三次,14頁。
第四次,34頁。
第五次,1頁。
第六次,53頁。
第七次,49頁。
第八次,27頁。
68+21+14+34+1+53+49+27=267頁。
一個民事侵權案件。
八次書狀。
267頁。
多嗎?
對一般案件來說,應該算多。
但以我對他們的認知,這其實不算多。
甚至偏少。
因為我看過更壯觀的。
後面369案會登場。
那才叫大場面。
164案這267頁,只能算熱身。
但就算只是熱身,也已經夠讓法院頭痛。
更精彩的是第八份。
我在6月1日收到。
它上面寫的日期,是4月27日。
4月27日送出。
6月1日收到。
6月4日開庭。
而法院通知書原本寫明,本次庭期預計言詞辯論終結。
這個時間線很有文學性。
4月27日,一份書狀從紙面上出發。
6月1日,它終於抵達我手上。
中間那三十幾天,它去哪裡了?
我不知道。
可能法院忙。
可能行政流程。
可能郵務節奏。
也可能它只是想選一個比較有戲劇張力的日子登場。
我不臆測。
我只列事實。
事實就是:
第八份書狀日期是4月27日。
我收到是6月1日。
6月4日開庭。
原本預計言詞辯論終結。
這不是民事陳報狀。
這比較像民事穿越狀。
文件停在4月27日。
現實抵達6月1日。
而我這個被告,理論上要在6月4日進入收尾庭。
如果是以前的我,可能會緊張。
覺得怎麼辦。
又來一份。
要不要立刻寫答辯。
要不要熬夜處理。
要不要把所有內容逐項拆完。
現在不會。
現在我先看一件事。
它到底要告什麼?
頁數只是外觀。
真正要看的,是主張有沒有特定,證據有沒有對應,構成要件有沒有完成。
法律不是看誰寄得多。
不是看誰補得勤。
也不是看誰把紙堆得比較高。
法律看的是:哪一個行為、哪一個權利、哪一個損害、哪一條因果關係。
所以我打開第八份。
不是害怕。
是看戲。
看它這一次,又要怎麼把一整鍋東西端上來。

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