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第一個讚:程序公平的起點,要補起來
法官一個讚,書記官也一個讚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裁定、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第一個讚:程序公平的起點,要補起來
164案這一庭,我給法官第一個讚。
也給書記官一個讚。
不是因為她們對我好。
而是因為她們都抓到一件很基本、但非常重要的事:程序公平的起點,要補起來。
這件事聽起來很抽象,但在法庭現場,其實就是幾個動作。
有沒有收到對造繕本?
沒有收到,要不要補?
卷內資料跟當事人手上的資料是不是一樣?
如果不一樣,要不要查?
查到了,要不要留下紀錄?
這些動作看起來小,卻決定天平一開始有沒有放平。
兩頁目錄,可以簽收。
法官主動詢問我有沒有收到對造繕本。
讓我站在公平的點,不讓天平一開始就歪。
那天庭上,法官主動問我有沒有收到對造的第七份書狀。
我說沒有。
她沒有把這件事輕輕帶過。
她開始處理。
先確認。
再補給。
再比對。
她手上剛好有繕本,現場拿給我簽收。
這時候,真正敏銳的是書記官。
書記官拿著法院卷宗,要我比對我剛拿到的第七份,確認是否一樣。
我一開始只掃日期。
日期一樣。
我就說一樣。
照一般流程,如果只是形式上問一句,我說一樣,也許就過去了。
但這位書記官沒有讓它過去。
書記官執意要我翻內容。
我稍微翻了幾下,發現怪怪的。
頁碼對不上。
有戲了。
書記官立刻查。
然後向法官表示:不一樣。
我現場拿到的第七份,跟法院卷內的不一樣。
這一段,我一定要寫。
因為這就是程序細節。
程序不是只有大法官解釋、法條、判決理由。
程序有時候就是書記官多問一句、多看一眼、多翻幾頁。
如果他只是形式上問一句,然後我說一樣,他也就算了,那後面就不會被發現。
但他沒有放過。
他要我翻。
他比對。
他發現不一致。
所以這一庭,我不只給法官第一個讚。
書記官也要給一個讚。
那一百多頁,到底是什麼?
後來才知道,同一天還有一批一百多頁的資料。
這批資料不是什麼新證據。
它大致上是把我告他們的案件裡,不起訴的、駁回的、我撤回的,全部印出來。
我從目錄看,大約三十件。
如果一件平均五頁,就是一百五十頁上下。
這跟本案有關嗎?
說真的,沒有。
真的無關。
這種東西,我已經在其他案件拆箱很多次了。
例如我在 民事訴訟拆箱|退群求償支線第11篇 裡,就已經處理過這套固定範本。
它幾乎已經變成固定範本。
在他們許多刑事、民事書狀裡,最後都會放上這一套:
施清祥提很多告。
施清祥濫訴。
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
施清祥案件都不起訴、都駁回。
施清祥就是麻煩人物。
看久了,我突然有一種熟悉感。
很像我們小時候寫作文。
結尾一定要來一段:我們要反攻某某,消滅某某某,解救苦難同胞,實現某某主義。
有沒有?
懂的人就懂。
不懂的人,可以去查一下。
那是我們那個年代的教育語氣。
不管前面作文題目是什麼,最後都可以硬接回那幾句。
今天寫春遊,也能接。
明天寫我的志願,也能接。
後天寫一件難忘的事,還是能接。
而這批資料就是這種東西。
不管本案在吵什麼。
個資也好。
名譽也好。
網站也好。
公告也好。
最後都要接回:施清祥濫訴、施清祥浪費司法資源、施清祥很壞。
像固定結尾。
我為什麼只要目錄?
法官原本要書記官當場印給我。
一百多頁。
這可是大工程。
而且那天已經開很久了,還是從停電的第二法庭移到國民法庭。
如果真的現場印一百多頁,大概可以順便測試法院影印機的耐力。
我當場表示不用。
我知道這件事了。
那些原始資料我自己也有。
我真正需要知道的是:對方這次到底怎麼整理、怎麼排列、怎麼放進本案卷宗。
所以,我說:給我目錄就好。
目錄才兩頁。
法官還問我,真的不用全印嗎?
我回答,目錄即可。
我再補上:這些跟本案無關。
沒錯。
真的無關。
但它既然進了卷宗,我至少要知道它怎麼被放進來、用什麼名目放進來、對方到底想拿它暗示什麼。
最後,這兩頁目錄,我也有簽收。
而且還註明,是我自己表示只要目錄即可。
這就是程序。
資料有沒有給。
給了什麼。
當事人有沒有收到。
當事人是不是自己表示只要部分資料。
都要留下紀錄。
兩頁目錄,都要簽收。
這就是我給法官第一個讚,也給書記官一個讚的理由。
因為她們不是在做形式。
她們是在把雙方拉回同一個資訊起跑點。
天平可以往左,也可以往右。
但至少不能一開始就歪。

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