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對照369案:170頁核心訴狀,我聲請清查,卻像空氣
如果不繼續吵,它就安靜地消失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裁定、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同樣是沒收到資料,369案完全不同
164案裡,兩頁目錄都要簽收。
法官主動問我有沒有收到繕本。
書記官主動比對版本。
發現卷內資料跟我拿到的不一樣,就當場處理。
這叫程序公平的起點。
那來看369案。
先補一句背景。
所謂369案,是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那一案,是對方三人告我,請求損害賠償90萬元。
後續我就簡稱:369案。
訴狀到底多少?未知。
送了幾次?未知。
主張多少?幾百項。
光我手上有的資料,就已經接近千頁。
其中主張我犯罪的內容,也有幾百項。
所以它不是一句抽象代號。
它是一件三人對一人、求償90萬、卷證量巨大、犯罪標籤滿天飛的民事訴訟。
在這一條6月4日法庭支線中,369案只是對照組。
先列到這裡即可。
未來,369案會有自己的專門連載。
因為這一案,很可能會打破台灣紀錄,值得特別紀錄。
而在本支線中,我只先拿出一件事。
法庭錄音聲請。
用它來呈現真相。
如果真相禁得起檢驗,就不怕被看見。
如果禁不起檢驗,那就攤在陽光下。
同樣是民事案件。
同樣是我與對方之間的訴訟。
同樣是我主張沒有收到卷內資料。
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369案裡,我不是事後才說沒收到。
我在9月4日,就正式送出《聲請清查訴狀》。
我要求法院做幾件事。
命原告補正送達所有訴狀、補充狀、陳報狀及附件。
命書記官製作卷內文書清單。
未合法送達前,不得作為審理基礎。
為保障防禦權,展延或另定辯論期日。
這不是抱怨。
這是正式聲請。
我不是在法庭上臨時喊一句「我沒有收到」。
我把要清查什麼、要補正什麼、未送達前應如何處理,白紙黑字寫進書狀。
結果呢?
沒反應。
或者至少,以我的理解,我沒有看到它被真正當成一件程序問題處理。
所以到了9月12日開庭,我又提出《開庭程序聲明稿》。
我說得更白。
原告6月9日提出約170頁核心訴狀,我沒有收到。
我9月1日才收到的兩份追加狀,內容又明確記載是整理自那份170頁核心訴狀。
也就是說,正片沒給我看,卻要我評論兩支預告片。
這很有創意。
如果這是一部電影,那我連劇情主線都沒看過,卻被要求寫影評。
如果這是考試,那題本沒發,卻要我交答案。
如果這是遊戲,那地圖被收走,卻要我開始打王。
我請法院擇一處理。
要嘛展延庭期,等資料補正送達後再審。
要嘛本日先續行,但庭後命原告補送全部未送達文件,並給我30日答辯。
這要求過分嗎?
不過分。
你要拿來打我的東西,請先讓我看到。
我還整理了程序時間線。
不是憑感覺說沒收到。
不是用印象說好像有落差。
我把時間、地檢署或高檢署、原告、法院、我方、送達狀態全部排開。
什麼時候起訴。
什麼時候收到。
什麼時候開庭。
什麼時候原告送補充狀。
什麼時候我才知道有170頁核心訴狀。
什麼時候我只收到期日通知,沒有附件。
什麼時候我送出聲請清查訴狀。
全部列成表。
這種表格,就是把「我覺得怪怪的」變成「請看時間線」。
170頁核心訴狀,最後怎麼來的?
可是,法官一開始看起來完全不當一回事。
庭還是要繼續往前開。
我只好再度抗議。
我明確表示:我沒有那份170頁核心訴狀。
這時候,法官才問原告有沒有繕本。
原告表示沒有。
最後,原告才把自己用的那份給我。
也就是說,那份約170頁核心訴狀,不是原本就好好送達給我。
是我在庭上再度抗議後,才從原告手上拿到他們自己用的那份。
那我其他主張呢?
卷內文書清單呢?
其他未送達資料呢?
未合法送達前不得作為審理基礎呢?
展延或另定期日呢?
當空氣了。
除非我繼續吵。
但我沒有吵。
因為那時候,我還在法律小白那一班。
我還以為,正式具狀了,開庭聲明了,法院應該會處理。
後來才知道,我想太多了。
程序問題,有時候不是你提出就會被處理。
你要一直釘。
一直問。
一直要求留下紀錄。
不然它會安靜地消失。
164案,兩頁目錄都要簽收。
369案,170頁核心訴狀要靠我再三抗議才出現。
一邊留下痕跡。
一邊像空氣。
所以我說,164案這一庭值得寫。
不是因為它判我贏。
而是因為它讓我看到,程序可以被認真對待。
也讓我回頭看369案時,更清楚知道:有些程序,不是不存在。
是被當成不存在。

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