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第三個讚:二十七項爭點,一項一項拆
主張與證據對不起來,就刪除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裁定、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第三個讚:主張侵權與證據,一項一項對起來
164案法官的第三個讚,是她沒有讓27項爭點整包滑過去。
她不是只問證據在哪裡。
她更進一步做一件很重要的事:再度將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與其所提出的證據,一項一項對應確認。
哪一項主張,對應哪一份證據。
哪一份證據,支撐哪一個侵權行為。
哪一項有對應。
哪一項沒有對應。
沒有對應的,就刪除。
一一確定。
這才是民事侵權該有的審理方式。
不是把27項列出來,就叫爭點。
不是把姓名、戶別、公告、網站、LINE截圖、YouTube連結全部倒進法院,就會自動變成侵權。
民事侵權不是火鍋。
不是什麼都丟進去,湯就會比較濃。
它要一項一項對。
哪一項主張?
哪一份證據?
證據如何對應?
對不上,是否刪除?
剩下的,才進一步討論法律評價。
這個動作很重要。
因為原告列出27項,看起來很壯觀。
但壯觀不等於成立。
表格排得整齊,不等於證據對得上。
侵權兩個字寫在欄位裡,不等於侵權構成要件就自己長出來。
我本來連收尾台詞都替法官想好了
我本來以為,輪到我時,我大概只要講幾句。
我已提出最後答辯狀及二十七項逐項駁斥表,請法院審酌。
再補幾句個資部分。
五位原告之姓名、戶別及住戶身分,在本大樓公共事務脈絡中具有相當公開性,並非我首次揭露之秘密資料。
原告不得僅以文件中出現姓名、戶別,即直接推論侵權成立。
仍應逐項證明非公開性、違法性、具體損害與因果關係。
然後,我差不多就可以坐下。
接著,我甚至在心裡替法官把台詞都想好了。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定於某日宣判。
兩造可以回去了。
多美好。
多乾淨。
多像準時收工的一庭。
哪知道,我的回家夢很快破碎。
因為真正的整理工作才剛開始。
法官從第一項開始。
一項一項看。
一項一項問。
一項一項確認主張與證據能不能對起來。
對不起來,就不要混在裡面。
我一看就知道:今天結束不了了。
如果每一項平均五分鐘。
27項。
5乘以27等於135分鐘。
兩小時十五分鐘。
這還是非常保守的估計。
因為有些爭點不可能五分鐘結束。
要找證據。
要翻頁碼。
要比對書狀。
要確認原告到底在講哪一段。
還要讓書記官記錄。
所以,我心裡很快就算出來:完了。
這不是收尾庭。
這是爭點整理耐力賽。
但我不抱怨。
因為這代表法官真的在拆。
不是讓27項指控堆在那裡。
不是讓包山包海的表格直接進入辯論。
而是先問:這項指控,有沒有證據對應?
沒有,就刪。
有,再談下一步。
這就是我給她第三個讚的理由。
因為這種整理方式,才會讓當事人知道自己到底要防禦什麼。
也才會讓法院知道自己到底要判什麼。

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