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偵字第687號刑事篇 第6篇
5月15日補充狀:修繕連署不是刑事提告授權
開完庭後,我補充給地檢署:修繕聯合提案是否真實,與刑事告訴用途是否另有授權,二者不得混為一談。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處分書、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身分證字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司法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案號、主張與理由放回陽光下檢驗。
庭後補充,刀口更清楚
5月13日我到庭陳述。開完庭後,我在5月15日又補了一份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給地檢署。
這份不是重複,而是把爭點切得更清楚。
兩層問題,不得混為一談
第一,系爭文件所載「修繕聯合提案」是否真實。
第二,被告將該資料用於刑事告訴程序,是否另獲列名住戶授權。
二者不得混為一談。
這句話,就是整件案子的刀口。就算住戶真的同意修繕連署,也不代表他們同意這份資料被拿去警察局、地檢署,變成刑事告訴的支持資料。
修繕連署,只能證明修繕目的。刑事提告用途,必須另有授權。
私人 LINE 可以證明有人談過修繕。
但私人 LINE 什麼時候可以取代合法的連署簽名程序?
哪一種連署是這樣的?
沒有明確目的,沒有簽名,沒有蓋章,沒有告知刑事用途。
事後就變成共同支持刑事提告?
這不是連署。這是把修繕聊天紀錄重新包裝。
我要求檢方查什麼?
| 請求事項 | 要查的核心 |
|---|---|
| 查12戶是否曾同意成為聯合提案戶 | 第一層:修繕聯合提案是否真實。 |
| 查12戶是否授權用於687刑事告訴程序 | 第二層:刑事告訴用途是否另有授權。 |
| 命被告提出逐戶授權資料 | 包括簽名、授權書、同意書、會議紀錄、LINE對話或其他可供核對證明。 |
| 若無刑事用途授權,查是否明知欠缺授權仍持以提告 | 這才連到誣告主觀與使用申告資料。 |
| 調取687卷內資料 | 確認被告於原案如何引用系爭文件、主張何種證明效果。 |
這份補充狀堵住了什麼?
如果後面不起訴書只說:黃〇〇有LINE,住戶有同意修繕連署。那就只回答第一層,沒有回答第二層。
我問的不是只有修繕連署。
我問的是:刑事用途授權在哪裡?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
理由來了,就拆理由。
能被檢驗的,才叫紀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