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號不是簽名:自己委任自己,不是代表住戶
從反對預留律師費連署,到後來修繕單被拿去當刑事提告證據,同一套劇本早就演過:先列戶號,再說連署;要求補正,就說施壓;沒有授權,卻說代表。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文中以「黃OO、林OO、張OO」稱呼相關人,避免揭露非必要個資。
本文所有圖像均附於文中相對段落。點擊圖片可開啟原尺寸圖。本文重點不是禁止住戶意見,而是說明:正式連署應有正式程序,不能用戶號清單製造多人外觀。
本篇導覽
一、先把刀口講清楚
這一篇要獨立寫。
因為它不是單純律師費爭議。
也不是單純住戶反對管委會。
這篇要寫的是一種模式。
先列戶號。
再說連署。
要求補正,就說施壓。
沒有授權,卻說代表。
沒有簽名,卻說共同意思。
最後,把公共事務推向法律攻擊。
所以本篇標題很簡單。
戶號不是簽名。
清單不是連署。
自己不是全體住戶。
自己委任自己,更不是代表他人。
二、4月18日:預留律師費不是私人恩怨,是公共治理風險管理
115年4月18日,管委會公告預留律師費。
公告理由很清楚: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會成員因執行大樓公共事務,已多次遭特定住戶提起訴訟及相關法律程序。後續如再發生類似情形,管理委員會將委由律師依法統一處理,以維持大樓正常運作。
這裡不要再講得太抽象。
所謂特定住戶,就是黃OO、林OO。
《動支理由說明》已經寫明:黃OO、林OO已多次就大樓公設及管理事項,對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會成員提出刑事告訴、陳情及檢舉。
範圍包括什麼?
電話。
影印機。
修繕進度。
修繕期間。
管委會會議。
會議紀錄。
總幹事聘任。
中保解約。
公告發布。
這些本來都是大樓公共治理事項。
結果卻一路被包裝成刑事告訴、陳情、檢舉。
所以預留律師費不是私人恩怨。
這是公共治理風險管理。
三、4月19日:一張文件,一串戶號,就叫連署?
隔天,4月19日,對方送出《反對預留律師費用聲明書》。
住戶當然可以反對。
住戶可以不同意預留律師費。
住戶可以提出聲明。
住戶也可以連署。
問題是:你要說這是連署,就請把連署做成連署。
不是打一張文件。
不是列一串戶號。
不是把別人的戶號寫上去。
不是拿一份沒有簽名、沒有姓名、沒有日期、沒有確認的文件,就說這些住戶都共同表態。
有簽名嗎?
沒有。
有逐戶姓名嗎?
沒有。
有逐戶蓋章嗎?
沒有。
有逐戶日期嗎?
沒有。
那這叫什麼?
這叫一張文件加一串戶號。
不是正式連署。

四、補正不是打壓,是基本程序,也是保護被列名住戶
所以我要求補正。
補正什麼?
戶號。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日期。
很難嗎?
不難。
這不是刁難。
這叫基本程序。
因為沒有簽名,就無法確認是不是本人意思。
沒有姓名,就無法確認誰在表態。
沒有日期,就無法確認何時表態。
沒有逐戶確認,就無法確認每一戶是否真的知道自己被列入。
所以我明確通知:
補正完成前,該文件僅作為意見陳述收存。
不作為正式連署文件處理。
這句話很重要。
我沒有說住戶不能表達意見。
我只是說:意見歸意見,正式連署歸正式連署。
沒有補正以前,不要把它包裝成正式連署。
更重要的是,我還通知被列名住戶本人確認。
同意列名,就簽名確認。
不同意列名,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無法確認內容是否相符,也可以不予確認。
這才是在保護住戶。
五、4月20日:所謂補正,還是戶號清單
結果,對方後來送回來的資料,就更有意思了。
我要求補正的是戶號、姓名、簽名或蓋章、日期。
可是4月20日送回來的是什麼?
一張「限期確認通知」。
上面勾選了「同意列名並確認內容相符」。
然後手寫一串戶號。
還是戶號。
還是一串戶號。
沒有逐戶姓名。
沒有逐戶簽名。
沒有逐戶蓋章。
沒有逐戶日期。
這叫補正嗎?
這不叫補正。
這只是把原本那串戶號,換一個地方再寫一次。
我要求的是正式確認。
他們送來的是戶號列表。

六、4月22日:自己委任自己?
更精彩的,還在後面。
幾天後,又出現一份《回覆聲明書》。
這一次,文件不再只是列戶號。
它開始升級了。
前面寫「本人及住戶」。
後面寫「其他住戶之反對意見」。
最後又寫,若涉及法律問題,同意委任兩位區分所有權人代表協助處理一切相關事宜。
看起來很正式。
問題是:誰同意?
誰委任?
誰加入?
誰簽名?
如果最後具名的,就只有黃OO、林OO兩位,那這份文件最諷刺的地方就出來了。
寫得好像很多住戶都在背後。
寫得好像有人委任他們代表處理。
寫得好像這是集體意思。
可是實際上,看不到其他被列名住戶逐一簽名。
看不到其他被列名住戶逐一具名確認。
看不到每一戶都親自表示:我同意這份聲明、我同意委任這兩位、我同意由他們代表我處理。
那到底是誰委任誰?
自己委任自己嗎?
自己寫自己同意嗎?
自己把自己升級成代表嗎?

七、4月25日:這已是第三次
事情到4月25日,已經不是模糊地帶。
我正式公告嚴正警告。
因為這不是第一次。
4月19日,張OO送來《反對預留律師費用聲明書》。
只有戶號。
沒有簽名。
4月20日,張OO明知補正要求,仍再送文件。
還是沒有任何住戶具名、簽名、蓋章或日期。
更妙的是,不但沒有補正,戶號還從11戶增加成12戶。
這叫補正嗎?
不叫。
這叫把戶號清單再包裝一次。
所以我在4月25日公告寫得很清楚:
這不是補正。
這是將未經本人確認之戶號清單,包裝為連署資料。
更重要的是,我當時也不是第一次看到這種模式。
公告裡已經明白寫出:
這已是第三次將未經住戶本人簽名確認之戶號清單,包裝為住戶共同意思表示。
前二次,就是所謂「14戶連署修繕」。
結果那兩份瑕疵文件,後來已經被黃OO、林OO拿去作為核心證據,對全體管委會成員提出背信罪刑事告訴。
所以這不是我敏感。
不是我想太多。
不是我不讓住戶表達意見。
是同樣的模式,已經發生過。

八、說違法,就拿條文;說不公共,就逐項說明
同一天,我也公告要求舉證說明。
因為對方聲明把管委會依法預留律師費,改寫成「個人法律責任,非公共利益支出」。
那就很簡單。
請具體舉證。
公告哪裡寫本件是主任委員個人私益?
哪裡寫私人糾紛?
哪裡寫個人法律責任?
又說程序違法。
那也很簡單。
違反哪一條法律?
違反哪一條規約?
違反哪一個程序要件?
又說擅自動支。
那更簡單。
實際動支哪一筆?
金額多少?
日期何時?
付款給誰?
如果沒有實際動支,就不要把「預留」扭曲成「違法支出」。
如果沒有具體條文,就不要把管委會依規約程序辦理,直接貼成程序違法。
如果沒有住戶簽名,就不要把戶號清單說成正式連署。

九、4月26日:正式認定不具連署效力
到了4月26日,管委會正式把結論公告出來。
不是私下講。
不是事後補。
是正式公告。
除實際具名、簽名或蓋章者本人意見外,其餘僅列名戶號者,均未經住戶本人簽名、蓋章、授權或確認,不具任何連署效力,亦不得對外主張為住戶本人之意思表示。
這句話很冷。
也很準。
因為事情走到這裡,已經沒有什麼好模糊的。
沒有本人簽名,不是連署。
沒有本人授權,不得代表。
沒有本人確認,不得列名主張。
沉默不是同意。
戶號清單不是住戶連署。
這五句,就是整件事的結論。
十、黃OO、林OO只能代表自己,不能代表其他住戶
同一天,管委會也就黃OO、林OO的《回覆聲明書》發出限期提出依據暨法律責任警告公告。
這份公告最冷。
因為它把問題講到底。
具名蓋章者,只有5-2黃OO、10-3林OO。
二人只能代表自己。
不能代表任何未具名、未簽名、未蓋章、未授權的其他住戶。
如果主張受委任,就提出委任文件。
委任人姓名。
戶號。
委任日期。
委任事項。
委任範圍。
本人簽名或蓋章。
這些拿不出來,就不要說代表。
更不要把其他住戶的戶號拿來墊背。
公告裡那句話,已經夠白,也夠諷刺:
自己委任自己,不生代表他人之效力。
如果只有黃OO、林OO自己具名蓋章,卻寫得好像背後還有一群住戶委任他們,那到底是誰委任誰?
是其他住戶委任他們?
還是他們自己委任自己?
還是先把戶號寫進去,再把自己包裝成代表?
十一、回扣修繕單事件:同一套模式,早就演過
這篇為什麼要放進687刑事篇?
因為它直接回扣第5篇、第6篇的主軸。
後來修繕單事件,也是同一套模式。
先把戶號列進文件。
沒有逐戶簽名。
沒有逐戶確認。
沒有清楚授權。
再把文件拿出來說:
你看,這些住戶也在裡面。
前一次,是反對預留律師費。
後一次,是修繕資料。
再後來,竟然變成刑事提告材料。
所以第5篇、第6篇要查的,不是修繕需求真假。
而是:
修繕資料能不能被拿去包裝成刑事提告授權?
被列名住戶是否知道自己的戶號被使用?
被列名住戶是否簽名確認?
被列名住戶是否授權刑事用途?
如果答案都沒有,那就不能說這是住戶共同支持刑事提告。
更不能把被列名住戶推到管委會的對立面。
| 事件 | 表面說法 | 真正問題 |
|---|---|---|
| 4月19日反對律師費文件 | 聲明連署戶 | 只有戶號,沒有逐戶簽名確認 |
| 4月20日再送資料 | 同意列名並確認內容相符 | 仍是戶號清單,不是逐戶補正 |
| 4月22日回覆聲明書 | 代表住戶、受委任 | 具名蓋章者只有黃OO、林OO,未見其他住戶正式授權 |
| 後來修繕單事件 | 住戶修繕資料 | 舊照片、舊理由、未標地點位置、未簽名確認,卻被拿去當刑事提告證據 |
十二、本篇結論
這不是住戶不能反對。
這也不是管委會不能被監督。
住戶可以反對。
住戶可以監督。
住戶可以連署。
住戶也可以依法表達意見。
但請回到最基本的程序。
誰簽名?
誰確認?
誰授權?
誰知道用途?
如果答不出來,就不要把戶號清單說成正式連署。
如果拿不出委任書,就不要說代表其他住戶。
如果只有黃OO、林OO具名蓋章,那就只代表黃OO、林OO。
不是十二戶。
不是全體住戶。
不是什麼共同民意。
更不是什麼受委任代表。
這不是連署。
這是製造連署外觀。
這不是授權。
這是製造授權外觀。
這不是住戶共同意思。
這是把住戶戶號拿來做文件背景。
所以這篇不是在寫律師費。
律師費只是表面。
真正要寫的是一套模式:
把公共事務刑事化。
把戶號清單連署化。
把補正程序壓迫化。
把管委會正常治理犯罪化。
最後,把被列名住戶推到管委會的對立面。
這就是我4月25日、4月26日為什麼要公告。
不是我要嚇人。
是我已經看到:同一套方法,已經不是第一次。
戶號不是簽名。
清單不是連署。
自己不是全體住戶。
自己委任自己,更不是代表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