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偵字第687號刑事篇 第7篇|獨立篇

戶號不是簽名:自己委任自己,不是代表住戶

從反對預留律師費連署,到後來修繕單被拿去當刑事提告證據,同一套劇本早就演過:先列戶號,再說連署;要求補正,就說施壓;沒有授權,卻說代表。

第7篇封面:戶號不是簽名,自己委任自己,不是代表住戶
第7篇|獨立篇|本篇不是只談律師費,而是談一種模式:戶號清單如何被包裝成連署外觀。
本篇刀口這一篇不是寫「住戶不能反對」。住戶當然可以反對。真正的問題是:沒有本人簽名、沒有本人授權、沒有本人確認,不能把一串戶號包裝成住戶共同意思表示。
公開說明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文中以「黃OO、林OO、張OO」稱呼相關人,避免揭露非必要個資。

本文所有圖像均附於文中相對段落。點擊圖片可開啟原尺寸圖。本文重點不是禁止住戶意見,而是說明:正式連署應有正式程序,不能用戶號清單製造多人外觀。

本篇導覽

一、先把刀口講清楚

這一篇要獨立寫。

因為它不是單純律師費爭議。

也不是單純住戶反對管委會。

這篇要寫的是一種模式。

先列戶號。
再說連署。
要求補正,就說施壓。
沒有授權,卻說代表。
沒有簽名,卻說共同意思。
最後,把公共事務推向法律攻擊。

所以本篇標題很簡單。

戶號不是簽名。

清單不是連署。

自己不是全體住戶。

自己委任自己,更不是代表他人。

二、4月18日:預留律師費不是私人恩怨,是公共治理風險管理

115年4月18日,管委會公告預留律師費。

公告理由很清楚: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會成員因執行大樓公共事務,已多次遭特定住戶提起訴訟及相關法律程序。後續如再發生類似情形,管理委員會將委由律師依法統一處理,以維持大樓正常運作。

這裡不要再講得太抽象。

所謂特定住戶,就是黃OO、林OO。

《動支理由說明》已經寫明:黃OO、林OO已多次就大樓公設及管理事項,對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會成員提出刑事告訴、陳情及檢舉。

範圍包括什麼?

電話。
影印機。
修繕進度。
修繕期間。
管委會會議。
會議紀錄。
總幹事聘任。
中保解約。
公告發布。

這些本來都是大樓公共治理事項。

結果卻一路被包裝成刑事告訴、陳情、檢舉。

所以預留律師費不是私人恩怨。

這是公共治理風險管理。

證據圖 1-24月18日公告與動支理由說明
4月18日依規約公告預留律師費支出事宜
圖1|依規約公告預留律師費公告載明,預留律師費是為後續主委或管委會成員因執行職務涉入法律程序時,委任律師處理。
4月18日動支理由說明
圖2|動支理由說明說明黃OO、林OO多次就大樓公設及管理事項提出刑事告訴、陳情及檢舉。

三、4月19日:一張文件,一串戶號,就叫連署?

隔天,4月19日,對方送出《反對預留律師費用聲明書》。

住戶當然可以反對。

住戶可以不同意預留律師費。

住戶可以提出聲明。

住戶也可以連署。

問題是:你要說這是連署,就請把連署做成連署。

不是打一張文件。

不是列一串戶號。

不是把別人的戶號寫上去。

不是拿一份沒有簽名、沒有姓名、沒有日期、沒有確認的文件,就說這些住戶都共同表態。

有簽名嗎?
沒有。

有逐戶姓名嗎?
沒有。

有逐戶蓋章嗎?
沒有。

有逐戶日期嗎?
沒有。

那這叫什麼?

這叫一張文件加一串戶號。

不是正式連署。

4月19日反對預留律師費用聲明書
圖3|4月19日反對預留律師費用聲明書文件末尾列出「聲明連署戶」戶號,但頁面上看不到逐戶姓名、簽名、蓋章及日期。

四、補正不是打壓,是基本程序,也是保護被列名住戶

所以我要求補正。

補正什麼?

戶號。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日期。

很難嗎?

不難。

這不是刁難。

這叫基本程序。

因為沒有簽名,就無法確認是不是本人意思。

沒有姓名,就無法確認誰在表態。

沒有日期,就無法確認何時表態。

沒有逐戶確認,就無法確認每一戶是否真的知道自己被列入。

所以我明確通知:

補正完成前,該文件僅作為意見陳述收存。
不作為正式連署文件處理。

這句話很重要。

我沒有說住戶不能表達意見。

我只是說:意見歸意見,正式連署歸正式連署。

沒有補正以前,不要把它包裝成正式連署。

更重要的是,我還通知被列名住戶本人確認。

同意列名,就簽名確認。

不同意列名,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無法確認內容是否相符,也可以不予確認。

這才是在保護住戶。

證據圖 4-64月19日補正與逐戶確認程序
限期確認通知第1頁
圖4|限期確認通知第1頁通知被列名住戶確認是否同意列名,並確認內容是否與4月18日公告及動支理由相符。
限期確認通知第2頁
圖5|限期確認通知第2頁列有不同意列名/不予確認選項,並載明未經姓名、簽名或蓋章、日期確認者,不得對外主張正式連署。
4月19日補正通知
圖6|補正通知要求補具戶號、姓名、簽名或蓋章、日期;補正完成前僅作意見陳述收存,不作正式連署文件處理。

五、4月20日:所謂補正,還是戶號清單

結果,對方後來送回來的資料,就更有意思了。

我要求補正的是戶號、姓名、簽名或蓋章、日期。

可是4月20日送回來的是什麼?

一張「限期確認通知」。

上面勾選了「同意列名並確認內容相符」。

然後手寫一串戶號。

還是戶號。

還是一串戶號。

沒有逐戶姓名。
沒有逐戶簽名。
沒有逐戶蓋章。
沒有逐戶日期。

這叫補正嗎?

這不叫補正。

這只是把原本那串戶號,換一個地方再寫一次。

我要求的是正式確認。

他們送來的是戶號列表。

4月20日張OO送件
圖7|4月20日送件頁面上勾選同意列名,並手寫戶號,但仍看不到逐戶姓名、簽名、蓋章、日期。

六、4月22日:自己委任自己?

更精彩的,還在後面。

幾天後,又出現一份《回覆聲明書》。

這一次,文件不再只是列戶號。

它開始升級了。

前面寫「本人及住戶」。

後面寫「其他住戶之反對意見」。

最後又寫,若涉及法律問題,同意委任兩位區分所有權人代表協助處理一切相關事宜。

看起來很正式。

問題是:誰同意?

誰委任?

誰加入?

誰簽名?

如果最後具名的,就只有黃OO、林OO兩位,那這份文件最諷刺的地方就出來了。

寫得好像很多住戶都在背後。
寫得好像有人委任他們代表處理。
寫得好像這是集體意思。

可是實際上,看不到其他被列名住戶逐一簽名。
看不到其他被列名住戶逐一具名確認。
看不到每一戶都親自表示:我同意這份聲明、我同意委任這兩位、我同意由他們代表我處理。

那到底是誰委任誰?

自己委任自己嗎?

自己寫自己同意嗎?

自己把自己升級成代表嗎?

4月22日回覆聲明書截圖
圖8|4月22日回覆聲明書依後續公告所載,這份回覆聲明書具名蓋章者為黃OO、林OO;若要主張代表其他住戶,仍應提出各戶正式授權。

七、4月25日:這已是第三次

事情到4月25日,已經不是模糊地帶。

我正式公告嚴正警告。

因為這不是第一次。

4月19日,張OO送來《反對預留律師費用聲明書》。

只有戶號。

沒有簽名。

4月20日,張OO明知補正要求,仍再送文件。

還是沒有任何住戶具名、簽名、蓋章或日期。

更妙的是,不但沒有補正,戶號還從11戶增加成12戶。

這叫補正嗎?

不叫。

這叫把戶號清單再包裝一次。

所以我在4月25日公告寫得很清楚:

這不是補正。
這是將未經本人確認之戶號清單,包裝為連署資料。

更重要的是,我當時也不是第一次看到這種模式。

公告裡已經明白寫出:

這已是第三次將未經住戶本人簽名確認之戶號清單,包裝為住戶共同意思表示。

前二次,就是所謂「14戶連署修繕」。

結果那兩份瑕疵文件,後來已經被黃OO、林OO拿去作為核心證據,對全體管委會成員提出背信罪刑事告訴。

所以這不是我敏感。

不是我想太多。

不是我不讓住戶表達意見。

是同樣的模式,已經發生過。

4月25日嚴正警告公告
圖9|4月25日嚴正警告公告公告載明4月19日、4月20日均無住戶具名簽章,且指出這已是第三次將未經本人簽名確認之戶號清單包裝為住戶共同意思表示。

八、說違法,就拿條文;說不公共,就逐項說明

同一天,我也公告要求舉證說明。

因為對方聲明把管委會依法預留律師費,改寫成「個人法律責任,非公共利益支出」。

那就很簡單。

請具體舉證。

公告哪裡寫本件是主任委員個人私益?
哪裡寫私人糾紛?
哪裡寫個人法律責任?

又說程序違法。

那也很簡單。

違反哪一條法律?
違反哪一條規約?
違反哪一個程序要件?

又說擅自動支。

那更簡單。

實際動支哪一筆?
金額多少?
日期何時?
付款給誰?

如果沒有實際動支,就不要把「預留」扭曲成「違法支出」。

如果沒有具體條文,就不要把管委會依規約程序辦理,直接貼成程序違法。

如果沒有住戶簽名,就不要把戶號清單說成正式連署。

4月25日嚴正要求舉證說明公告
圖10|4月25日嚴正要求舉證說明公告逐項要求提出事實、法律及程序依據:哪裡是私人責任?哪項公共事務不是公共事務?違反哪一條?動支哪一筆?

九、4月26日:正式認定不具連署效力

到了4月26日,管委會正式把結論公告出來。

不是私下講。

不是事後補。

是正式公告。

除實際具名、簽名或蓋章者本人意見外,其餘僅列名戶號者,均未經住戶本人簽名、蓋章、授權或確認,不具任何連署效力,亦不得對外主張為住戶本人之意思表示。

這句話很冷。

也很準。

因為事情走到這裡,已經沒有什麼好模糊的。

沒有本人簽名,不是連署。
沒有本人授權,不得代表。
沒有本人確認,不得列名主張。
沉默不是同意。
戶號清單不是住戶連署。

這五句,就是整件事的結論。

證據圖 11-124月26日反對預留律師費連署事件公告
4月26日反對預留律師費連署事件公告第1頁
圖11|4月26日事件公告第1頁正式認定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授權或確認者,不具連署效力。
4月26日反對預留律師費連署事件公告第2頁
圖12|4月26日事件公告第2頁公告載明日後再持用、轉送、引用戶號清單或作為陳情、檢舉、告發、提告資料,將另行依法究責。

十、黃OO、林OO只能代表自己,不能代表其他住戶

同一天,管委會也就黃OO、林OO的《回覆聲明書》發出限期提出依據暨法律責任警告公告。

這份公告最冷。

因為它把問題講到底。

具名蓋章者,只有5-2黃OO、10-3林OO。

二人只能代表自己。

不能代表任何未具名、未簽名、未蓋章、未授權的其他住戶。

如果主張受委任,就提出委任文件。

委任人姓名。
戶號。
委任日期。
委任事項。
委任範圍。
本人簽名或蓋章。

這些拿不出來,就不要說代表。

更不要把其他住戶的戶號拿來墊背。

公告裡那句話,已經夠白,也夠諷刺:

自己委任自己,不生代表他人之效力。

如果只有黃OO、林OO自己具名蓋章,卻寫得好像背後還有一群住戶委任他們,那到底是誰委任誰?

是其他住戶委任他們?

還是他們自己委任自己?

還是先把戶號寫進去,再把自己包裝成代表?

證據圖 13-144月26日就黃OO、林OO回覆聲明書要求提出依據
就黃OO、林OO回覆聲明書限期提出依據公告第1頁
圖13|4月26日限期提出依據公告第1頁公告載明具名蓋章者只有黃OO、林OO;二人只能代表自己,不能代表未授權住戶。
就黃OO、林OO回覆聲明書限期提出依據公告第2頁
圖14|4月26日限期提出依據公告第2頁逾期未提出依據者,認定該回覆聲明書僅屬二人個人意見,不生代表、連署、共同意思、委任或代理效力。

十一、回扣修繕單事件:同一套模式,早就演過

這篇為什麼要放進687刑事篇?

因為它直接回扣第5篇、第6篇的主軸。

後來修繕單事件,也是同一套模式。

先把戶號列進文件。

沒有逐戶簽名。

沒有逐戶確認。

沒有清楚授權。

再把文件拿出來說:

你看,這些住戶也在裡面。

前一次,是反對預留律師費。

後一次,是修繕資料。

再後來,竟然變成刑事提告材料。

所以第5篇、第6篇要查的,不是修繕需求真假。

而是:

修繕資料能不能被拿去包裝成刑事提告授權?
被列名住戶是否知道自己的戶號被使用?
被列名住戶是否簽名確認?
被列名住戶是否授權刑事用途?

如果答案都沒有,那就不能說這是住戶共同支持刑事提告。

更不能把被列名住戶推到管委會的對立面。

事件表面說法真正問題
4月19日反對律師費文件聲明連署戶只有戶號,沒有逐戶簽名確認
4月20日再送資料同意列名並確認內容相符仍是戶號清單,不是逐戶補正
4月22日回覆聲明書代表住戶、受委任具名蓋章者只有黃OO、林OO,未見其他住戶正式授權
後來修繕單事件住戶修繕資料舊照片、舊理由、未標地點位置、未簽名確認,卻被拿去當刑事提告證據

十二、本篇結論

這不是住戶不能反對。

這也不是管委會不能被監督。

住戶可以反對。

住戶可以監督。

住戶可以連署。

住戶也可以依法表達意見。

但請回到最基本的程序。

誰簽名?
誰確認?
誰授權?
誰知道用途?

如果答不出來,就不要把戶號清單說成正式連署。

如果拿不出委任書,就不要說代表其他住戶。

如果只有黃OO、林OO具名蓋章,那就只代表黃OO、林OO。

不是十二戶。

不是全體住戶。

不是什麼共同民意。

更不是什麼受委任代表。

這不是連署。
這是製造連署外觀。

這不是授權。
這是製造授權外觀。

這不是住戶共同意思。
這是把住戶戶號拿來做文件背景。

所以這篇不是在寫律師費。

律師費只是表面。

真正要寫的是一套模式:

把公共事務刑事化。
把戶號清單連署化。
把補正程序壓迫化。
把管委會正常治理犯罪化。
最後,把被列名住戶推到管委會的對立面。

這就是我4月25日、4月26日為什麼要公告。

不是我要嚇人。

是我已經看到:同一套方法,已經不是第一次。

戶號不是簽名。

清單不是連署。

自己不是全體住戶。

自己委任自己,更不是代表他人。

下一篇第8篇可接回不起訴書與再議:如果只說「住戶有修繕需求」,就沒有回答「刑事用途授權」這個真正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