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一流,值得給讚
但回得快,不代表回答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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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這就是第 3 篇討論的回函。回得很快,但正如本文所說,回得快,不代表回答了核心問題。
不得不佩服。
果然是台灣頂尖學府。
效率一流。
值得敬佩。
也值得給個讚。
我才送出正式釐清函,回函很快就來了。
很快。
真的很快。
一所大學行政單位能有這種速度,坦白說,不容易。
所以,先給讚。
但是,讚歸讚。
速度歸速度。
問題歸問題。
我還是要就事論事。
因為我問的,不是回函速度。
我問的是:
法源在哪裡?
權限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學生權益會不會受影響?
回得快,不代表回答了。
一、回函很快,問題也更清楚了
回函的大意是這樣。
系辦說,學生報到時,承辦人有口頭告知:
報到日起算一個月內,要繳回指導教授確認書。
系辦也說,報到當日桌上有張貼公告。
這些,我先不急著否認。
我也不急著爭辯。
因為這篇先不談「口頭告知」與「桌上公告」能不能當法源。
那是下一篇的事。
這篇先看回函本身。
回函說,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學生錄取後能盡早找到指導教授,定下心來就讀。
聽起來很好。
至少表面上很好。
但是,回函接著又說:
系辦至今並沒有因學生晚於一個月後繳交指導教授確認書,就直接放棄未交學生的錄取資格。
這一句,很重要。
非常重要。
因為這句話等於承認:
晚於一個月繳交確認書,並不當然等於喪失錄取資格。
既然如此,問題就更清楚了。
二、既然不會取消,為什麼要讓學生害怕?
既然不會直接放棄錄取資格,那前面那封回信為什麼要讓學生害怕?
既然逾期不會直接取消錄取,那為什麼要說「最多只能寬限幾天」?
既然只是希望學生盡早安定就讀,為什麼要接上「請速 email 放棄信過來」?
既然不是取消資格,為什麼要把「沒有心要找老師或就讀」這種評價放進去?
這就是回函最大的問題。
它一方面說:
不會因為晚於一個月交確認書,就直接放棄錄取資格。
另一方面,前面的行政文字卻已經讓學生感覺:
期限快到了。
我還沒找到老師。
系辦說最多只能寬限幾天。
系辦說如果沒有心,就寄放棄信。
那我是不是快不能念了?
這不是學生想太多。
這是行政文字自己製造出來的壓力。
尤其對一個剛報到不到一個月的新生來說,這種文字很重。
他不會像法律人一樣逐字拆解。
他只會感覺:
我是不是沒有選擇了?
三、回函把目的說出來了
回函還提到去年甲組缺額。
說去年因為太晚通知後面的備取生,造成後面的備取生已經到他校報到,也找到指導教授,所以去年甲組缺額十一名。
這段話很誠實。
也很關鍵。
因為它說出了,一個月期限的背景,至少不只是學生權益。
它也涉及缺額控管。
涉及備取遞補。
涉及招生作業方便。
我不否認系所可以管理招生名額。
我也不否認系所有避免缺額的行政需求。
但是,行政需求不能凌駕學生權益。
招生不足風險,不能轉嫁給已錄取、已報到的新生。
備取遞補方便,不能壓縮已錄取學生尋找指導教授的合理時間。
去年缺額十一名,不能變成今年新生被催促、被壓縮、被推向放棄信的理由。
學生不是缺額調整工具。
學生不是備取遞補作業的犧牲品。
一個已經錄取、已經報到的新生,不是系所招生管理失衡後,用來吸收壓力的人。
四、道歉我收到,但問題不是道歉
回函最後有道歉。
這一點,我也看到了。
承辦人說,如果造成心理不舒服,致上歉意。
我接受這個態度。
也肯定這個態度。
但是,我還是要說清楚:
本案不是心理舒服或不舒服的問題。
不是一句用詞不當,就可以結束。
如果只是講話不好聽,道歉可以處理。
但這裡不是只有用詞。
這裡有行政權限。
有學生權益。
有一個月期限的依據。
有放棄信的法律效果。
有「沒有心」這種不利評價的事實基礎。
這些,不是道歉可以回答的問題。
我不討論道歉。
我討論權力。
誰有權這樣講?
誰有權要求放棄信?
誰有權把一個已錄取報到的新生,推論成沒有心?
誰有權讓學生誤以為自己不趕快完成,就可能失去就讀機會?
這些問題,回函沒有回答。
五、效率很好,但不能取代答案
所以我還是要說:
效率一流。
值得給讚。
但是,核心問題沒有回答。
我問的是:
一個月期限的法源在哪裡?
系辦要求或暗示學生寄放棄信的權限在哪裡?
系辦作成「沒有心」評價的證據在哪裡?
未於一個月內完成確認,到底會不會影響錄取、註冊、學籍、修課或就讀權益?
學生已經努力找老師,系上協助機制在哪裡?
這些才是問題。
不是回得快,就代表回得完整。
不是語氣客氣,就代表權限合法。
不是說聲抱歉,就能把放棄信從信裡拿掉。
我佩服效率。
但我還是要就事論事。
如果只是提醒,請正式確認不生不利效果。
如果具有拘束力,請提出法源。
如果無權取消錄取,就不能製造學生必須自行放棄的錯誤印象。
如果無權評價學生意願,就不能用「推敲」把孩子寫成沒有心。
回函很快。
但這件事,還沒回答完。
至於「口頭告知」和「桌上公告」到底能不能當成法源。
下一篇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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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還沒進門。
問題已經進場。
請把法源、權限與學生權益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