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還沒進門|第 3 篇

效率一流,值得給讚

但回得快,不代表回答了問題

人還沒進門第3篇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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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梗圖|效率一流,但核心問題仍未回答
本篇刀口但回得快,不代表回答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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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校方回函(遮蔽版)
第 3 篇校方回函遮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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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這就是第 3 篇討論的回函。回得很快,但正如本文所說,回得快,不代表回答了核心問題。

不得不佩服。

果然是台灣頂尖學府。

效率一流。

值得敬佩。

也值得給個讚。

我才送出正式釐清函,回函很快就來了。

很快。

真的很快。

一所大學行政單位能有這種速度,坦白說,不容易。

所以,先給讚。

但是,讚歸讚。

速度歸速度。

問題歸問題。

我還是要就事論事。

因為我問的,不是回函速度。

我問的是:

法源在哪裡?

權限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學生權益會不會受影響?

回得快,不代表回答了。

一、回函很快,問題也更清楚了

回函的大意是這樣。

系辦說,學生報到時,承辦人有口頭告知:

報到日起算一個月內,要繳回指導教授確認書。

系辦也說,報到當日桌上有張貼公告。

這些,我先不急著否認。

我也不急著爭辯。

因為這篇先不談「口頭告知」與「桌上公告」能不能當法源。

那是下一篇的事。

這篇先看回函本身。

回函說,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學生錄取後能盡早找到指導教授,定下心來就讀。

聽起來很好。

至少表面上很好。

但是,回函接著又說:

系辦至今並沒有因學生晚於一個月後繳交指導教授確認書,就直接放棄未交學生的錄取資格。

這一句,很重要。

非常重要。

因為這句話等於承認:

晚於一個月繳交確認書,並不當然等於喪失錄取資格。

既然如此,問題就更清楚了。

二、既然不會取消,為什麼要讓學生害怕?

既然不會直接放棄錄取資格,那前面那封回信為什麼要讓學生害怕?

既然逾期不會直接取消錄取,那為什麼要說「最多只能寬限幾天」?

既然只是希望學生盡早安定就讀,為什麼要接上「請速 email 放棄信過來」?

既然不是取消資格,為什麼要把「沒有心要找老師或就讀」這種評價放進去?

這就是回函最大的問題。

它一方面說:

不會因為晚於一個月交確認書,就直接放棄錄取資格。

另一方面,前面的行政文字卻已經讓學生感覺:

期限快到了。

我還沒找到老師。

系辦說最多只能寬限幾天。

系辦說如果沒有心,就寄放棄信。

那我是不是快不能念了?

這不是學生想太多。

這是行政文字自己製造出來的壓力。

尤其對一個剛報到不到一個月的新生來說,這種文字很重。

他不會像法律人一樣逐字拆解。

他只會感覺:

我是不是沒有選擇了?

三、回函把目的說出來了

回函還提到去年甲組缺額。

說去年因為太晚通知後面的備取生,造成後面的備取生已經到他校報到,也找到指導教授,所以去年甲組缺額十一名。

這段話很誠實。

也很關鍵。

因為它說出了,一個月期限的背景,至少不只是學生權益。

它也涉及缺額控管。

涉及備取遞補。

涉及招生作業方便。

我不否認系所可以管理招生名額。

我也不否認系所有避免缺額的行政需求。

但是,行政需求不能凌駕學生權益。

招生不足風險,不能轉嫁給已錄取、已報到的新生。

備取遞補方便,不能壓縮已錄取學生尋找指導教授的合理時間。

去年缺額十一名,不能變成今年新生被催促、被壓縮、被推向放棄信的理由。

學生不是缺額調整工具。

學生不是備取遞補作業的犧牲品。

一個已經錄取、已經報到的新生,不是系所招生管理失衡後,用來吸收壓力的人。

四、道歉我收到,但問題不是道歉

回函最後有道歉。

這一點,我也看到了。

承辦人說,如果造成心理不舒服,致上歉意。

我接受這個態度。

也肯定這個態度。

但是,我還是要說清楚:

本案不是心理舒服或不舒服的問題。

不是一句用詞不當,就可以結束。

如果只是講話不好聽,道歉可以處理。

但這裡不是只有用詞。

這裡有行政權限。

有學生權益。

有一個月期限的依據。

有放棄信的法律效果。

有「沒有心」這種不利評價的事實基礎。

這些,不是道歉可以回答的問題。

我不討論道歉。

我討論權力。

誰有權這樣講?

誰有權要求放棄信?

誰有權把一個已錄取報到的新生,推論成沒有心?

誰有權讓學生誤以為自己不趕快完成,就可能失去就讀機會?

這些問題,回函沒有回答。

五、效率很好,但不能取代答案

所以我還是要說:

效率一流。

值得給讚。

但是,核心問題沒有回答。

我問的是:

一個月期限的法源在哪裡?

系辦要求或暗示學生寄放棄信的權限在哪裡?

系辦作成「沒有心」評價的證據在哪裡?

未於一個月內完成確認,到底會不會影響錄取、註冊、學籍、修課或就讀權益?

學生已經努力找老師,系上協助機制在哪裡?

這些才是問題。

不是回得快,就代表回得完整。

不是語氣客氣,就代表權限合法。

不是說聲抱歉,就能把放棄信從信裡拿掉。

我佩服效率。

但我還是要就事論事。

如果只是提醒,請正式確認不生不利效果。

如果具有拘束力,請提出法源。

如果無權取消錄取,就不能製造學生必須自行放棄的錯誤印象。

如果無權評價學生意願,就不能用「推敲」把孩子寫成沒有心。

回函很快。

但這件事,還沒回答完。

至於「口頭告知」和「桌上公告」到底能不能當成法源。

下一篇再談。

人還沒進門第3篇結尾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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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結尾梗圖|效率一流,值得給讚

人還沒進門。

問題已經進場。

請把法源、權限與學生權益說清楚。

人還沒進門|第 3 篇
這是一場正在發生的錄取新生權益事件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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