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過了,0和1還在!
10月10日,雙十國慶。昨天,我們考國文。
到了10月11日凌晨01:11,我看了一眼時間,笑了。
10/11,01:11。滿眼都是0與1!在玩電腦的人眼裡,這簡直就是二進位訊號在向我招手。
國慶煙火放完了,數位訊號還在跳。今天又是星期日,繼續放假。
所以——國慶考試,繼續! 哈!
這次更簡單。不考艱深法條,只考:甲告乙恐嚇,你是法官,該怎麼判?
正式補考|只有三題,別緊張!
甲告乙恐嚇,卻證明不了自己是受侵害的對象。你怎麼判?
甲提起民事侵權求償。乙曾經說過一些話,可是,那些話根本不是對甲說的,也沒有指名甲。法院連同前後語境與其他資料完成必要調查後,仍沒有證據足以認定甲就是受侵害的對象,也沒有可免證或依法推定的其他情形。現在,你是法官。
- A依法釐清並調查;必要事實仍無法證明,就駁回未獲證明的請求。
- B甲說自己被恐嚇?好!我直接判甲贏,理由先不用談。
- C沒有足夠的對象連結?我把不同材料排一排,直接推成已證明,再用自由心證判乙賠錢!戲仿金框
- D對象不明?先判乙賠錢再說,反正法官有裁判權。
點A到「直接過關」;點B或D到第二題;點C到第三題。
✅ 選A的考生,恭喜過關!後面免考!
因為你是法官!法官是公平的天秤,不是甲的律師,也不是乙的辯護人。
選A已經答對,可以直接放假;想把原告、被告、法官與司法獨立的角色再看清楚,也可以跳到後面的加碼專章。
A已過關!直接跳到放假結語 → 不放假?閱讀司法中立加碼講評 →
原告有權提告,被告有權答辯。
法官站在天秤中央,不能選邊站。
可以依法裁判,不能替任何一方爭勝!
甲說自己被恐嚇,你就直接判甲贏。你還算中立嗎?
甲沒有完成證明,法官卻直接採信甲的指控,判乙賠錢。這究竟是哪一種審判?
本題B是法律評析,D是戲仿比喻;選項只作引導,點選皆可閱讀講評。
考官講評|第一題選B、D,問題在哪裡?
甲說了,不代表甲證明了。甲告了,不代表甲就該贏。
在這個明確排除其他證明基礎的假設裡,法官若只憑甲的指控就判甲勝訴,這不是依法推論,而是把未經證明的主張直接當成事實。國家給你的審判權,不是給你選邊站的權力。
提醒:質疑某項證據評價,不等於已證明真實個案中的法官主觀偏袒;這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第一題選C的考生,還有加強版。下一題更精彩!(這裡的C,指第一題的C選項。)
對象連結尚未證明?把資料拼成「新證據敘事」,就能自己宣布成立?
先說清楚:不同時間、不同語境的言論,可以依法綜合判斷。但這題特別假設:法院將材料串接後,仍沒有已明瞭的基礎事實足以支持指涉對象的關鍵連結,卻直接把該推論視為已證明的事實,據以命乙賠償。
- A只要把資料排在一起,新的侵權事實自然會成立。
- B法官可以用自由心證,所以沒有必要交代證據之間的關聯。
- C問題不在串接本身,而在缺乏充分依據的推論,能否被當成關鍵事實寫入判決。
- D裁判親自下場踢球,自己認定球進了,再用國家裁判權宣布:「得分有效!」戲仿金框
本題C是法律評析,D是球場戲仿;不是把C、D當成已發生的個案事實。
考官講評|證據可以串,不能亂串!
材料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依法調查;推論可以由法官形成,但每一條關鍵連線,都必須有根據。
還是太抽象?直接拿兩份證據來考一次!(以下是虛構的假設例子,不是對真實判決的事實認定。)
證據 A有言論,卻沒有甲
乙曾經說過一些話。
但是,這些話根本不是對甲說的,內容也沒有提到甲;連同當時的語境及其他資料,都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甲就是這段話的對象。
甲卻拿著A向法院主張:「乙在恐嚇我!」
問題是:A有言論,卻不能證明言論指向甲。
證據 B有甲,卻是另一件事
另一個日期,甲又提出另一份資料B。
這份資料確實提到了甲的名字。可是,B說的完全是另一件事,與先前的A沒有已獲證明的關聯。
問題是:B有甲的名字,卻不能證明A那段話是在恐嚇甲。
現在,精彩的來了!
假設法官沒有提出連結A與B的證據或合理理由,卻自行把兩份資料串起來:
A沒有對象?沒關係,B有甲!
B沒有A那段言論?沒關係,A有!
兩份出自不同日期,講的是不同事情?沒關係,接起來!
看起來是不是什麼都有了?言論有了,對象有了,連原本不存在的關聯也好像有了!
但請注意:C不是新發現的原始證據,更不是A與B放在一起就自動成立的事實;C只是由A、B推導出來的一個新敘事。如果沒有證據支持那條關鍵連線,就不能把它直接當作已經證明。
如果法官再把這個尚未獲充分支持的C,當成侵權責任必要事實已獲證明的依據,最後判乙賠錢——那就該追問:證據在哪裡?A與B為什麼能連?推論怎麼走?理由交代了沒有?
自己下場踢球。
自己認定球進了。
自己吹哨:「得分有效!」
這就像足球裁判,看到第一張照片有足球、沒有球門;第二張照片有球門、沒有足球,而且還是不同日期、不同場地。
裁判卻把兩張照片拼在一起,然後宣布:
「你看!球進門了!」
問題是——
球究竟有沒有進門?
照片一有球,照片二有球門,卻不代表兩張照片合在一起就證明「球進門」。不同日期、不同場地的情境,是為了讓讀者看懂證據推論必須有根據。🔍 點此開啟原始大圖,放大閱讀漫畫文字 →圖上的5月1日、5月20日為漫畫的虛構示意日期,強調兩張照片出自不同時間與場地;並非113訴369案件的實際照片,也不是對特定法官行為的既成認定。
結論很簡單:證據A+證據B,不能在欠缺充分推論依據時,就自動證明結論C。
這裡說的「新證據敘事」,不是指法官偽造文件,也不是說不同日期、不同語境的材料絕對不能綜合判斷。如果有充分的間接證據與合理推論,法院當然可以依法認定;但在本題這種沒有連結依據的假設中,不能只靠「自由心證」四個字補上。
兩份證據各自不足,不代表合起來必然不足;但也不代表拼在一起,就自動補齊侵權責任的法律要件。
證據可以串,不能亂串!
自由心證,不是自由拼圖!
考官加碼|司法中立與司法獨立,三個角色、一項原則!
三道考題考完了,還想繼續考?這四段把原告的舉證、被告的答辯、法官的中立,以及司法獨立的界線講清楚。不想補考的讀者,也可以直接放假去!
這張圖把本節的四個重點直接排開:原告在左、被告在右、法官在正中間,下方再補上司法獨立與審判中立的制度界線,讓讀者先一眼看懂,再往下讀細節。🔍 點此開啟原始大圖,放大閱讀圖中文字 →本圖為制度說明的漫畫化整理,人物採正式人物漫畫風格;圖中內容用來說明司法中立、舉證責任與司法獨立的原則,不是對特定個案事實的既成認定。圖中法條文字為法律概念摘要,並非法律條文逐字引述;正式規定請以本頁連結的官方法條為準。
① 甲,你是原告:告人是權利,舉證是責任!
甲告乙恐嚇,要求乙賠錢。好!你提出指控,就應依法律提出證據,證明支持請求的必要事實。原則上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顯失公平時仍有例外。
不是甲說乙恐嚇,乙就一定恐嚇;也不是甲把乙告進法院,法官就一定要判甲贏。
更不是甲證據不足,法院就得主動替甲蒐集有利證據、補上沒有證明的關鍵事實,再想辦法判甲勝訴!
法官不是甲或乙聘請的律師,更不是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法官沒那麼閒,更沒有替你打贏官司的任務!
法律允許法官闡明、整理爭點,必要時也可依法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這是為了公正查明事實,不是為了替甲爭取勝訴。
這道假設題已排除其他足以認定對象的證據、免證或合法推定情形;必要事實經依法調查後仍未證明,就應駁回未獲證明的請求。
你不能證明,不代表法官就要替你證明。
你告不贏,不代表法官就要想辦法讓你贏。
② 乙,你是被告:難道只能任人宰割嗎?
當然不是!甲有提告的權利,乙也有答辯、提出證據、反駁指控的權利。
乙可以要求檢驗甲提出的證據、指出推論缺口、說明法律要件為何不成立。法院應依法保障雙方就相關爭點適當、充分辯論的機會。
原告不是國王,被告也不是待宰羔羊!雙方在訴訟程序中,都應受到公平對待;至於各項事實由誰舉證,仍由法律決定,不是讓被告一律反過來證明自己沒有做錯。
今天甲可以告乙。明天乙也可以告甲。如果誰先告人,法官就免費幫誰蒐證、辯論、打贏官司,那大家天天告來告去不就好了?
法院若變成「原告免費訴訟代理中心」,這天下不就亂套了?哈!
③ 法官,你領的是國家薪俸,不是甲或乙給的服務費!
法院運作與法官薪俸,由國家依法編列預算支應,其中有全國人民的納稅錢。人民支持司法制度,是要有一位公平的裁判,不是替某一方免費聘請訴訟代理人!
法官可以依法調查,可以判甲贏,也可以判乙贏。但不能為了讓甲贏而幫甲打官司,更不能為了讓乙贏而替乙完成防禦。
因為一旦法官不當偏向某一方,國家審判權就可能成為損害另一方權利的工具。法官可以介入審理,不能介入陣營!
④ 司法獨立,為什麼不是「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13條也要求依法、超然、獨立、公正審判。
司法獨立,是不受不當干涉、依據法律審判;審判中立,是對雙方公平,不替任何一方爭勝。兩者相互支持,卻不是同一回事。
為什麼要獨立?就是要排除不當關說、利益誘惑或權勢施壓,不能讓司法天秤因外力而偏向任何一方。
但請注意!「不受任何干涉」不等於「不受法律約束」!法官仍必須遵守程序、舉證責任、證據評價與判決說理的法律規定。
司法獨立,是為了保護公正審判,也就是保護人民;不是給法官一張可以任意認定事實的空白支票。判決可以依法救濟與公開檢驗,但監督也不能變成要求法官依特定人的意志判案。
國家給你的是獨立審判權,不是獨裁審判權!
國家保護你不受干涉,是為了保護人民,不是保護任性!
制度提醒:上述不當關說、利益誘惑及外力干涉僅用於討論司法獨立的制度原則,並非指稱113訴369個案中的法官曾受不當影響;認定具體不法行為,仍須有相應證據。
好了!今天還是假日,就先考到這裡。
國慶雖然過了,但今天是星期日。考試不能太辛苦。
第一題選A的考生,恭喜直接過關!
第一題選B、D的考生,請重新認識什麼叫審判中立。
第一題選C的考生,更要想一想:你不只是下場踢球,還把自己踢的球,用裁判身分宣布得分有效!(這是漫畫設定,不是個案判斷。)
球員踢球。裁判判分。
裁判不能自己踢球,再自己宣布得分! 哈!
原告負責舉證。
法官負責審判。
自由心證,不是自由創造事實。
裁判可以判得分,不能自己下場踢球!
今天考試結束,大家放假!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