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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訴369|判決公開檢驗|第四集

國慶補考!
法官,你會怎麼判?

10月11日・01:11|國慶過了,考試繼續!

SCHEECloud 國慶續考・虛構戲仿|非司法院或法院正式考試

選A直接過關。選B、C、D——請繼續補考!

昨天考國文,今天考法官的角色。誰負責舉證?誰負責裁判?裁判能不能自己下場踢球?

國慶補考開場漫畫:10月11日01:11,數位0與1、煙火、貓咪法官拿著ABCD考卷。虛構戲仿。
雙十國慶考完了?沒有!10/11 01:11,1與0繼續跳。圖為虛構戲仿。點圖可看大圖。

國慶過了,0和1還在!

10月10日,雙十國慶。昨天,我們考國文。

到了10月11日凌晨01:11,我看了一眼時間,笑了。

10/11,01:11。滿眼都是0與1!在玩電腦的人眼裡,這簡直就是二進位訊號在向我招手。

國慶煙火放完了,數位訊號還在跳。今天又是星期日,繼續放假。

所以——國慶考試,繼續! 哈!

這次更簡單。不考艱深法條,只考:甲告乙恐嚇,你是法官,該怎麼判?

考場說明:本文是假設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情境,不是刑事定罪。第一題選A直接過關;選B、C、D則依路線繼續補考。第二、三題是觀念與戲仿題,不是正式單選測驗。點選選項只會跳至講評,不登入、不交卷、不蒐集作答資料。金框是諷刺選項,不代表真實法官曾作出漫畫中的行為。

正式補考|只有三題,別緊張!

第 1 題 /法官基本題・選A直接過關

甲告乙恐嚇,卻證明不了自己是受侵害的對象。你怎麼判?

甲提起民事侵權求償。乙曾經說過一些話,可是,那些話根本不是對甲說的,也沒有指名甲。法院連同前後語境與其他資料完成必要調查後,仍沒有證據足以認定甲就是受侵害的對象,也沒有可免證或依法推定的其他情形。現在,你是法官。

  1. A依法釐清並調查;必要事實仍無法證明,就駁回未獲證明的請求。
  2. B甲說自己被恐嚇?好!我直接判甲贏,理由先不用談。
  3. C沒有足夠的對象連結?我把不同材料排一排,直接推成已證明,再用自由心證判乙賠錢!戲仿金框
  4. D對象不明?先判乙賠錢再說,反正法官有裁判權。

點A到「直接過關」;點B或D到第二題;點C到第三題。

✅ 選A的考生,恭喜過關!後面免考!

因為你是法官!法官是公平的天秤,不是甲的律師,也不是乙的辯護人。

選A已經答對,可以直接放假;想把原告、被告、法官與司法獨立的角色再看清楚,也可以跳到後面的加碼專章。

A已過關!直接跳到放假結語 → 不放假?閱讀司法中立加碼講評 →

原告有權提告,被告有權答辯。
法官站在天秤中央,不能選邊站。
可以依法裁判,不能替任何一方爭勝!

選A已過關!補考留給B、C、D,大家放假去 →

第 2 題 /第一題選B、D,請進來補考!觀念與戲仿題

甲說自己被恐嚇,你就直接判甲贏。你還算中立嗎?

甲沒有完成證明,法官卻直接採信甲的指控,判乙賠錢。這究竟是哪一種審判?

  1. A我還是公平的,因為我是法官。
  2. B這是偏袒甲方,把未證明的主張直接當事實。
  3. C只是提高辦案效率,沒有問題。
  4. D甲沒有進球,我卻以國家審判權宣布甲得分!這叫裁判自己把天秤壓歪了。戲仿金框

本題B是法律評析,D是戲仿比喻;選項只作引導,點選皆可閱讀講評。

考官講評|第一題選B、D,問題在哪裡?

甲說了,不代表甲證明了。甲告了,不代表甲就該贏。

在這個明確排除其他證明基礎的假設裡,法官若只憑甲的指控就判甲勝訴,這不是依法推論,而是把未經證明的主張直接當成事實。國家給你的審判權,不是給你選邊站的權力。

提醒:質疑某項證據評價,不等於已證明真實個案中的法官主觀偏袒;這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第一題選C的考生,還有加強版。下一題更精彩!(這裡的C,指第一題的C選項。)

前往第三題・看裁判怎麼自己下場踢球 →

第 3 題 /第一題選C,這題專門考你!觀念與戲仿題

對象連結尚未證明?把資料拼成「新證據敘事」,就能自己宣布成立?

先說清楚:不同時間、不同語境的言論,可以依法綜合判斷。但這題特別假設:法院將材料串接後,仍沒有已明瞭的基礎事實足以支持指涉對象的關鍵連結,卻直接把該推論視為已證明的事實,據以命乙賠償。

  1. A只要把資料排在一起,新的侵權事實自然會成立。
  2. B法官可以用自由心證,所以沒有必要交代證據之間的關聯。
  3. C問題不在串接本身,而在缺乏充分依據的推論,能否被當成關鍵事實寫入判決。
  4. D裁判親自下場踢球,自己認定球進了,再用國家裁判權宣布:「得分有效!」戲仿金框

本題C是法律評析,D是球場戲仿;不是把C、D當成已發生的個案事實。

考官講評|證據可以串,不能亂串!

材料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依法調查;推論可以由法官形成,但每一條關鍵連線,都必須有根據。

還是太抽象?直接拿兩份證據來考一次!(以下是虛構的假設例子,不是對真實判決的事實認定。)

證據 A有言論,卻沒有甲

乙曾經說過一些話。

但是,這些話根本不是對甲說的,內容也沒有提到甲;連同當時的語境及其他資料,都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甲就是這段話的對象。

甲卻拿著A向法院主張:「乙在恐嚇我!」

問題是:A有言論,卻不能證明言論指向甲。

證據 B有甲,卻是另一件事

另一個日期,甲又提出另一份資料B。

這份資料確實提到了甲的名字。可是,B說的完全是另一件事,與先前的A沒有已獲證明的關聯。

問題是:B有甲的名字,卻不能證明A那段話是在恐嚇甲。

現在,精彩的來了!

假設法官沒有提出連結A與B的證據或合理理由,卻自行把兩份資料串起來:

A沒有對象?沒關係,B有甲!

B沒有A那段言論?沒關係,A有!

兩份出自不同日期,講的是不同事情?沒關係,接起來!

於是,新的事實敘事 C 誕生了:「A的言論,就是針對B提到的甲!」

看起來是不是什麼都有了?言論有了,對象有了,連原本不存在的關聯也好像有了!

但請注意:C不是新發現的原始證據,更不是A與B放在一起就自動成立的事實;C只是由A、B推導出來的一個新敘事。如果沒有證據支持那條關鍵連線,就不能把它直接當作已經證明。

如果法官再把這個尚未獲充分支持的C,當成侵權責任必要事實已獲證明的依據,最後判乙賠錢——那就該追問:證據在哪裡?A與B為什麼能連?推論怎麼走?理由交代了沒有?

自己下場踢球。
自己認定球進了。
自己吹哨:「得分有效!」

這就像足球裁判,看到第一張照片有足球、沒有球門;第二張照片有球門、沒有足球,而且還是不同日期、不同場地。

裁判卻把兩張照片拼在一起,然後宣布:

「你看!球進門了!」

問題是——

球究竟有沒有進門?

第四集加碼漫畫:第一張照片有足球但沒有球門,第二張照片有球門卻沒有足球,而且日期及場地不同;虛構貓咪裁判把照片拼貼後宣布得分,其他貓咪追問足球是否真的進門。漫畫強調證據可以依法綜合,但A加B不會在欠缺合理連結時自動證明C。
第四集加碼漫畫|證據拼貼的推理陷阱
照片一有球,照片二有球門,卻不代表兩張照片合在一起就證明「球進門」。不同日期、不同場地的情境,是為了讓讀者看懂證據推論必須有根據。🔍 點此開啟原始大圖,放大閱讀漫畫文字 →圖上的5月1日、5月20日為漫畫的虛構示意日期,強調兩張照片出自不同時間與場地;並非113訴369案件的實際照片,也不是對特定法官行為的既成認定。

結論很簡單:證據A+證據B,不能在欠缺充分推論依據時,就自動證明結論C。

這裡說的「新證據敘事」,不是指法官偽造文件,也不是說不同日期、不同語境的材料絕對不能綜合判斷。如果有充分的間接證據與合理推論,法院當然可以依法認定;但在本題這種沒有連結依據的假設中,不能只靠「自由心證」四個字補上。

兩份證據各自不足,不代表合起來必然不足;但也不代表拼在一起,就自動補齊侵權責任的法律要件。

證據可以串,不能亂串!
自由心證,不是自由拼圖!

法條提醒:《民事訴訟法》第282條允許法院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待證事實;第222條要求自由心證遵守論理、經驗法則並記明理由。法院必要時可依第288條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依法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一句話:不同日期可以連,不能只靠想像連。
球員兼裁判諷刺漫畫:左圖裁判場邊執法;右圖裁判親自踢球入門,自己舉起GOAL得分牌;畫面寫著依本裁判自由心證,得分有效。
球是自己踢的,分也是自己判的? 漫畫以虛構球賽說明「舉證者」與「裁判者」的界線;不是對任何真實法官行為的既成認定。點圖可看大圖或另行分享。

考官加碼|司法中立與司法獨立,三個角色、一項原則!

三道考題考完了,還想繼續考?這四段把原告的舉證、被告的答辯、法官的中立,以及司法獨立的界線講清楚。不想補考的讀者,也可以直接放假去!

司法中立與司法獨立三個訴訟角色與一項制度原則的圖解漫畫:左邊是原告甲,右邊是被告乙,中間是法官,下方說明司法獨立與審判中立的界線,並以正式人物漫畫風格呈現。
三個角色・一項原則|左原告、右被告、中法官、下方談司法獨立
這張圖把本節的四個重點直接排開:原告在左、被告在右、法官在正中間,下方再補上司法獨立與審判中立的制度界線,讓讀者先一眼看懂,再往下讀細節。🔍 點此開啟原始大圖,放大閱讀圖中文字 →本圖為制度說明的漫畫化整理,人物採正式人物漫畫風格;圖中內容用來說明司法中立、舉證責任與司法獨立的原則,不是對特定個案事實的既成認定。圖中法條文字為法律概念摘要,並非法律條文逐字引述;正式規定請以本頁連結的官方法條為準。

① 甲,你是原告:告人是權利,舉證是責任!

甲告乙恐嚇,要求乙賠錢。好!你提出指控,就應依法律提出證據,證明支持請求的必要事實。原則上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顯失公平時仍有例外。

不是甲說乙恐嚇,乙就一定恐嚇;也不是甲把乙告進法院,法官就一定要判甲贏。

更不是甲證據不足,法院就得主動替甲蒐集有利證據、補上沒有證明的關鍵事實,再想辦法判甲勝訴!

法官不是甲或乙聘請的律師,更不是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法官沒那麼閒,更沒有替你打贏官司的任務!

法律允許法官闡明、整理爭點,必要時也可依法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這是為了公正查明事實,不是為了替甲爭取勝訴。

這道假設題已排除其他足以認定對象的證據、免證或合法推定情形;必要事實經依法調查後仍未證明,就應駁回未獲證明的請求。

你不能證明,不代表法官就要替你證明。
你告不贏,不代表法官就要想辦法讓你贏。

② 乙,你是被告:難道只能任人宰割嗎?

當然不是!甲有提告的權利,乙也有答辯、提出證據、反駁指控的權利。

乙可以要求檢驗甲提出的證據、指出推論缺口、說明法律要件為何不成立。法院應依法保障雙方就相關爭點適當、充分辯論的機會。

原告不是國王,被告也不是待宰羔羊!雙方在訴訟程序中,都應受到公平對待;至於各項事實由誰舉證,仍由法律決定,不是讓被告一律反過來證明自己沒有做錯。

今天甲可以告乙。明天乙也可以告甲。如果誰先告人,法官就免費幫誰蒐證、辯論、打贏官司,那大家天天告來告去不就好了?

法院若變成「原告免費訴訟代理中心」,這天下不就亂套了?哈!

③ 法官,你領的是國家薪俸,不是甲或乙給的服務費!

法院運作與法官薪俸,由國家依法編列預算支應,其中有全國人民的納稅錢。人民支持司法制度,是要有一位公平的裁判,不是替某一方免費聘請訴訟代理人!

法官可以依法調查,可以判甲贏,也可以判乙贏。但不能為了讓甲贏而幫甲打官司,更不能為了讓乙贏而替乙完成防禦。

因為一旦法官不當偏向某一方,國家審判權就可能成為損害另一方權利的工具。法官可以介入審理,不能介入陣營!

④ 司法獨立,為什麼不是「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13條也要求依法、超然、獨立、公正審判。

司法獨立,是不受不當干涉、依據法律審判;審判中立,是對雙方公平,不替任何一方爭勝。兩者相互支持,卻不是同一回事。

為什麼要獨立?就是要排除不當關說、利益誘惑或權勢施壓,不能讓司法天秤因外力而偏向任何一方。

但請注意!「不受任何干涉」不等於「不受法律約束」!法官仍必須遵守程序、舉證責任、證據評價與判決說理的法律規定。

司法獨立,是為了保護公正審判,也就是保護人民;不是給法官一張可以任意認定事實的空白支票。判決可以依法救濟與公開檢驗,但監督也不能變成要求法官依特定人的意志判案。

國家給你的是獨立審判權,不是獨裁審判權!
國家保護你不受干涉,是為了保護人民,不是保護任性!

制度提醒:上述不當關說、利益誘惑及外力干涉僅用於討論司法獨立的制度原則,並非指稱113訴369個案中的法官曾受不當影響;認定具體不法行為,仍須有相應證據。

好了!今天還是假日,就先考到這裡。

國慶雖然過了,但今天是星期日。考試不能太辛苦。

第一題選A的考生,恭喜直接過關!

第一題選B、D的考生,請重新認識什麼叫審判中立。

第一題選C的考生,更要想一想:你不只是下場踢球,還把自己踢的球,用裁判身分宣布得分有效!(這是漫畫設定,不是個案判斷。)

球員踢球。裁判判分。
裁判不能自己踢球,再自己宣布得分! 哈!

下一集預告|假設題考完,換真實判決接受檢驗!

今天是假設題;下一篇,我們就回到真正的原始證據與判決。

第五集|預告檢驗對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李可文法官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3月12日LINE群組
12月6日教學網站
12月8日年度回顧

113訴369判決究竟如何把這三組不同日期、不同語境的言論連結起來?哪一項原始資料支持哪一個推論?其理由能否經得起論理、經驗法則與當事人辯論機會的檢驗?

不能只把三段話拆開看,就斷言法院不能綜合判斷;也不能只把三段話排在一起,就當作關鍵事實已獲證明。下一篇,原文攤開、語境攤開、判決理由攤開,一條一條核對。

本篇三題均為虛構戲仿,並非113訴369判決的事實重建;圖像及比喻也不表示已認定特定法官有故意違法、偏袒或其他不當行為。第五集將以原始內容、完整語境、判決說理及程序資料為基礎,檢驗具體事實認定。

SCHEECloud|國慶續考・第四集

原告負責舉證。

法官負責審判。

自由心證,不是自由創造事實。

裁判可以判得分,不能自己下場踢球!

今天考試結束,大家放假!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