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支線 第 12 篇

第十二篇|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這一篇不是東華紀實本傳,而是因應6月12日院教評、6月17日校教評,先拆最核心的一刀:三位律師、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校長下令與教評會審議依據,憑什麼可以審一位教授?

老照片支線第12篇上梗圖:三位律師針對一位教授,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老照片支線|第12篇|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上方梗圖|三位律師針對一位教授,這應該可以上頭條吧?
本篇刀口不是找幾個權限不明、責任不明、資料來源不明的人,掛上調查小組,就可以審一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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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接到這裡第11篇把校方開出的支票攤開;第12篇開始拆兌現支票的道具。

要把人送進教評,不能只靠一句『本案將提送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它需要包裝,需要材料,需要一個看起來很有法味的東西。

於是,調查報告出現了。問題也跟著出現: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先說清楚。

這一篇不是東華紀實本傳。

完整資料、完整文件、完整時間線、完整公文往返、完整程序攻防,我會在東華紀實系列完整交代。

這裡只是因應6月12日院教評,以及6月17日校教評,先把最核心的問題拆出來。

也就是:

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調查小組什麼時候變成法院了?

律師團什麼時候變成中立調查中心了?

校長下令教評會以調查報告為主,又是哪來的權力?

這一篇先拆這個。

因為這個不拆,後面全部都會被包裝成:

依法辦理。

程序進行。

請列席說明。

我不接受這種包裝。

一、三位律師針對一位教授,這應該可以上頭條吧?

先把畫面拉大一點。

校方找了三位律師。

組成律師團。

針對誰?

針對我。

一位在東華大學服務的教授。

然後呢?

再把這三位律師形成的東西,包裝成調查報告。

再拿這份調查報告,要求教評會作為審議依據。

最後,校長還下令:

教評會以這份調查報告為主。

各位看懂了嗎?

這不是一般行政程序。

這是校方豪華套餐。

三位律師。

一份調查報告。

三級教評程序。

一位教授。

這比例很漂亮。

漂亮到我都想幫你們下標題。

我先幫校方下標題
  1. 施清祥真的很壞,壞到要三位律師才能完整交代他的壞。
  2. 施清祥真的很難搞,沒有三位律師壓制不了。
  3. 全國首例?校方動用三位律師,對上一位大學教授。
  4. 國立大學豪華調查團:三律師出動,只為把一位教授送進教評。
  5. 校方付錢,律師寫報告,教評會照報告審;這叫中立調查?

這應該可以上頭條吧?

我看到這裡也想問:

我到底做了什麼嚴重到需要這種規格的大事?

我怎麼了?

我到底做了什麼大事?

我是重大刑案了嗎?

我是掏空校產了嗎?

我是重大弊案了嗎?

我是學術造假集團首腦嗎?

我是校園重大弊端核心嗎?

我是把東華大學整個搬去賣了嗎?

還是我只是拍下「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讓社區住戶知道,有人把社區爭議送進學校,要求學校處理我?

如果是後者,那請問:

這需要三位律師嗎?

這需要律師團嗎?

這需要包裝成調查報告嗎?

這需要一路推進系、院、校三級教評嗎?

這需要校長下令,要求教評會以調查報告為主嗎?

我到底是多壞?

壞到一位律師不夠。

兩位律師也不夠。

要三位。

三位律師才壓得住?

三位律師才寫得出我到底多可怕?

三位律師才足以讓校方把我送進教評?

這就很有趣了。

如果我真的那麼壞。

請問證據在哪裡?

如果我真的那麼可怕。

請問法源在哪裡?

如果我真的嚴重到要動用三位律師。

請問為什麼調查報告不敢具名簽章?

如果這份報告真的站得住。

請問為什麼責任鏈不敢攤開?

如果這是中立調查。

請問為什麼律師團的客戶是校方?

二、上一篇先把時間線攤開,這一篇開始拆報告

上一篇,我把時間線先攤開。

先收到兩張東華法庭出庭通知單。

一張院教評。

一張校教評。

表面上是通知。

實際上是東華法庭二審、三審同時登場。

接著,我時間穿越回114年3月。

看見這條線真正的起點。

不是6月。

不是教評會。

不是律師團。

而是114年3月,夫妻二人個別對我提出具名檢舉,要求東華大學將我解聘。

接著114年5月,我翻拍檢舉函,讓住戶知道有人如何把社區爭議送進學校,要求學校處理我。

再來,就是114年8月19日。

東華大學對外部陳情人開出那張程序支票。

票面文字很清楚:

本案將提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這張票,不是開給我。

是開給陳情人。

我這個被檢舉人,當時甚至不知道這張函文存在。

後來,這張支票一路被拿來使用。

拿來檢舉。

拿來提告。

拿來羞辱。

拿來要求校方兌現。

所以我才說:

支票是東華開的。

憑什麼叫我買單?

這一篇,開始拆下一個問題。

東華要兌現這張支票,不能只靠一句「本案將提送三級教評」。

它需要東西。

需要材料。

需要包裝。

需要一個看起來可以把人送進教評的理由。

於是,調查報告出現了。

而系教評通知裡,最精彩的一句話也出現了。

依據特殊教育學系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辦理。

我看到這一句,真的停了一下。

因為這句話很神。

神到我想問一句:

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三、先拆系教評: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先看第一審。

系教評。

系教評通知第一點直接寫:

依據特殊教育學系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辦理。

很好。

那我就問:

調查報告是法律嗎?

調查報告是教師法嗎?

調查報告是教師法施行細則嗎?

調查報告是大學法嗎?

調查報告是東華大學校內明文規範嗎?

調查報告可以創造教評會審議權限嗎?

調查報告可以決定一位教授應該被送進三級三審嗎?

如果可以,那很厲害。

以後東華不用法律了。

不用教師法。

不用行政程序法。

不用大學法。

不用校內規章。

只要成立一個調查小組。

寫一份調查報告。

報告說你有問題。

教評會就開。

你就列席。

你不來,就說你放棄陳述。

這不是法治。

這是報告治校。

更精準地說:

這是拿報告冒充法律。

問題是,報告不是法律。

調查小組也不是法院。

調查小組不是地檢署。

調查小組不是教師評審委員會的上級審。

調查小組更不是可以自己製造教評會審議權限的魔法工廠。

它最多只是資料整理。

最多只是意見。

最多只是校方內部某一階段形成的文件。

它不能直接變成:

依據調查報告,所以召開系教評會審議。

等一下。

這中間少了很多東西。

少了法源。

少了權限。

少了構成要件。

少了教師義務。

少了審議適格性。

少了完整卷證揭露。

少了我閱覽、複印、比對、反駁的機會。

少了對我程序異議的逐項回覆。

少了最基本的正當程序。

然後第一點就寫:

依據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辦理。

好大的報告。

好大的權力。

一份報告,竟然可以推動教評會。

請問這份報告是有穿黃袍嗎?

還是報告一出,萬法退位?

四、調查小組:你是誰?

再來強攻調查小組。

系教評通知寫:

依據特殊教育學系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辦理。

我再看一次。

還是覺得精彩。

調查小組?

哪裡來的調查小組?

誰成立的?

誰授權的?

誰任命的?

誰指定成員的?

誰決定調查範圍的?

誰決定它可以寫報告的?

誰決定它的報告可以拿來當教評會審議依據的?

更重要的是:

調查小組算什麼法律地位?

是司法機關嗎?

不是。

是地檢署嗎?

不是。

是法院嗎?

不是。

是教師評審委員會嗎?

也不是。

是校內正式法定調查機關嗎?

請拿出法源。

不是哪裡找幾個權限不明、責任不明、資料來源不明的人,掛上「調查小組」四個字,就可以對我下結論。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講權限。

你是誰?

你憑什麼?

你的法源在哪裡?

你的權限範圍在哪裡?

你的成員是誰?

你的利益衝突審查在哪裡?

你的資料來源在哪裡?

你的資料清冊在哪裡?

你的採證紀錄在哪裡?

你的報告誰寫的?

誰審的?

誰簽名?

誰負責?

如果這些全部說不清楚,那這個調查小組就不是中立調查機制。

它比較像校方為了兌現那張三級教評支票,臨時搭起來的行政舞台。

舞台搭好。

報告寫好。

帽子扣好。

下一步:

送教評會。

這就太方便了。

方便到像外送平台。

檢舉人下單。

校方接單。

調查小組備餐。

律師團加醬。

教評會出餐。

最後送到我面前:

請列席說明。

我不是外送收件人。

也不是你們這張程序訂單的付款人。

五、連簽名都不敢簽,還敢拿來審我?

再來看這份所謂調查報告。

我最想問一句:

連簽名都看不到,還要我相信它可以審我?

一份要拿來審我的報告。

一份要拿來啟動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的報告。

一份要把我推進三級三審東華法庭的報告。

結果呢?

誰寫的?

不知道。

誰審的?

不知道。

誰簽名?

沒有。

誰負責?

看不到。

誰提供資料?

不知道。

誰決定採用?

不知道。

誰決定送進教評會?

不知道。

這不是調查報告。

這比較像穿西裝的黑箱文件。

差別只是一般黑箱文件不會穿得這麼正式。

這份比較高級。

它穿上「調查小組報告」的外套。

再掛上「律師團」的名牌。

然後被送進教評會。

可是最基本的東西沒有。

沒有具名。

沒有簽章。

沒有資料清冊。

沒有責任歸屬。

沒有委任範圍。

沒有利益衝突揭露。

沒有說明誰領錢。

沒有說明領多少錢。

沒有說明誰找你們來的。

沒有說明你們到底是什麼身分。

法律顧問?

受任律師?

行政輔助人?

調查人員?

專家學者?

還是東華法庭特聘檢察官?

敢出示真正身分嗎?

敢具名嗎?

敢簽章嗎?

敢把委任契約、付費來源、資料清冊、責任歸屬攤開嗎?

如果不敢,那就不要拿這份東西來審我。

你們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敢簽。

卻敢在報告裡面對我作成不利定性。

這叫什麼?

這叫結論很勇敢。

責任很害羞。

文字很大聲。

簽名很安靜。

一份沒有簽名、沒有責任鏈、沒有資料清冊、沒有可檢驗性的報告,要拿來審一位教授?

好大的程序權力。

六、律師團什麼時候變成中立調查中心?

我不是說律師不能提供意見。

律師當然可以提供意見。

律師的工作,就是收費,然後提供法律服務。

先看客戶是誰

誰付錢?

校方。

律師為誰服務?

付錢的人。

客戶是誰?

當然是校方。

被這份報告指向的對象是誰?

當然是我。

那這種東西,怎麼突然變成中立調查報告?

律師團什麼時候變成中立調查中心?

律師團什麼時候變成司法機關?

律師團什麼時候可以對一位教授作出準定罪式判斷?

律師團拿校方的錢。

看校方提供的資料。

依校方設定的問題。

形成一份對我不利的報告。

然後校方再把這份報告拿去教評會。

告訴教評委員:

請審議。

這樣叫中立?

這叫法律服務。

不是中立調查。

這叫受任意見。

不是司法判斷。

這叫校方付費取得的攻擊材料。

不是可以跳過我防禦權的法定調查結果。

如果校方要把它當意見書,可以。

請明講:

這是一份校方委任律師所做的法律意見。

請不要包裝成:

調查小組報告。

更不要把它拿來當作啟動教評程序的依據。

因為這樣做,很難看。

也很危險。

危險在哪裡?

危險在於校方用自己的錢,找自己的律師,寫一份對我不利的報告,再把這份報告包裝成中立調查結果,送進教評會審我。

這叫球員兼裁判。

不。

更精準一點。

這叫球員找了一組自己付錢的裁判。

然後叫我接受判決。

這不是中立,這是角色倒置。

我不接受。

這裡先記一筆

針對這些內容所衍生的多件刑事告訴,後來已經不起訴。

再議,也駁回。

司法那邊,已經走過一輪。

結果很清楚。

但很有趣。

校方花錢委任形成的律師調查報告,仍然可以寫出對我不利的結論。

這就很敬業了。

真的很敬業。

司法程序已經處理過的東西,到了校方付費報告裡,還可以重新包裝、重新整理、重新排列,再重新變成對我不利的材料。

這不是普通功力。

這是專業包裝。

這些不利報告,我後續會在東華紀實中,一項一項拆。

不是情緒拆。

是用文件拆。

用時間線拆。

用法源拆。

用構成要件拆。

用不起訴處分與再議駁回結果,對照這份報告到底怎麼包裝。

到時候,不會很好看。

我也先提醒一下。

我早就不是法律小白了。

校方如果真的想繼續用這種方式包裝下去,可能要考慮一下規格。

三位律師,可能不夠。

至少先準備一百位。

才有可能。

哈。

七、校長下令,教評會以調查報告為主?

更精彩的是,這裡不是我猜。就是校長下令,要求教評會以這份調查報告為主。

這就更要問清楚。

校方用自己的錢。

找自己的律師。

成立自己的調查小組。

寫出一份對我不利的報告。

然後校長再下令:

教評會以這份調查報告為主。

各位看懂了嗎?

這不是中立調查。

這不是獨立審查。

這也不是正當程序。

這比較像校方先做好菜,再要求教評會照單上桌。

律師團煮菜。

調查小組端菜。

校長喊上菜。

教評會負責吃完。

最後叫我來說:

請列席說明。

說明什麼?

說明這道菜為什麼不是我點的?

說明這張帳單為什麼要我付?

說明一份校方付錢、校方委任、校方主導、校方採用的報告,為什麼突然變成中立調查結果?

這不是程序。

這是行政套餐。

而且還是校方指定餐。

更可怕的是,這套如果成立,以後要對哪位教授啟動不利程序,不就很方便?

第一步,外部有人檢舉。

第二步,校方接案。

第三步,找律師。

第四步,成立調查小組。

第五步,寫一份調查報告。

第六步,校長下令教評會以調查報告為主。

第七步,通知教授列席說明。

第八步,教授不來,就說放棄陳述。

多麼流暢。

多麼方便。

多麼行政效率。

以後誰提出異議?

比照辦理。

誰公開防禦?

比照辦理。

誰把程序問題攤開?

比照辦理。

誰被外部檢舉人盯上?

比照辦理。

只要找幾個人,掛上「調查小組」。

再找幾位律師,掛上「律師團」。

寫一份報告,貼上「調查報告」。

最後校長一句:

教評會以本報告為主。

好了。

寒蟬效應正式開啟。

這是什麼制度示範?

行政程序可以這樣推?

教評程序可以這樣推?

調查報告可以這樣推?

教授看到這套,以後還敢講話嗎?

還敢公開防禦嗎?

還敢反駁外部檢舉嗎?

還敢把資料攤在陽光下嗎?

只要校方不高興,就可以用這套流程把你送進教評?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講制度危險。

因為這套一旦被承認,受傷的就不是我一個人。

受傷的是整個大學教師的程序保障。

今天是我。

明天可以是任何一位教授。

今天用在我身上,明天就可以拿來處理任何提出異議的人。

所以我才要問:

調查小組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律師團的權限來源是什麼?

校長下令教評會以這份報告為主,又是哪來的法源?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講權限。

你可以找律師。

但律師不是法院。

你可以寫報告。

但報告不是法律。

你可以成立小組。

但小組不是司法機關。

你可以當校長。

但校長指示不是法源。

你可以主持行政。

但行政不能凌駕正當程序。

你可以請教評會審議。

但你不能先把審議方向鋪好,再叫教評會沿著你鋪好的路走。

那不叫審議。

那叫照著既定方向走。

如果教評會真的要審,就請先審程序。

審法源。

審權限。

審資料是否完整揭露。

審調查報告是否具名簽章。

審律師團是否有中立性。

審校方是否用自己的付費報告,包裝成中立調查結果。

審校長有沒有權力要求教評會以這份報告為主。

不要一看到「調查報告」四個字,就把它當成法源。

報告不是法源。

校長指示不是法源。

教評會也不是校方行政命令的背書工具。

如果教評會只是照著校方報告走,那就不要叫審議。

叫宣讀。

叫背書。

叫補章。

叫支票兌現最後一關。

而我不接受。

八、敢拿錢,不敢簽名?

再問一次。

這份報告誰寫的?

誰收錢?

誰負責?

誰簽名?

如果律師團真的中立。

簽名啊。

如果報告真的站得住。

具名啊。

如果你們真的依法、依證據、依專業判斷。

那怕什麼?

怕被問資料來源?

怕被問委任關係?

怕被問收了多少錢?

怕被問誰指示方向?

怕被問為什麼把已經進入刑事、民事程序的事項重新包裝?

怕被問為什麼引用我未曾取得、未曾閱覽、未曾反駁的陳情書?

怕被問為什麼把我的防禦存證反向定罪?

怕被問為什麼把個資法簡化成「未經同意即違法」?

怕被問為什麼把桌巾比對、群組說明、社區公共事務,硬包成違法散布個資?

怕被問這到底是調查報告,還是替那張三級教評支票補理由?

敢拿錢。

不敢簽名。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問責任鏈。

如果真的站得住,就簽名。

如果真的中立,就具名。

如果真的依法,就列出法源。

如果真的可檢驗,就交出資料清冊。

如果真的負責,就說清楚誰撰寫、誰審查、誰採用、誰決定送教評。

不然,拿一份沒人簽名的報告,要求啟動教評?

想上新聞嗎?

標題我都幫你們想好了:

想上新聞嗎?標題我都想好了

國立大學拿無具名、無簽章、責任鏈不明報告,推動教師三級教評程序。

副標:被檢舉人近百件程序異議已讀不回,調查報告無人具名,卻成審議依據。

  • 校長下令。
  • 法制組簽呈。
  • 人事室函文。
  • 調查小組報告。
  • 律師團無簽名報告。

最後全部推到教評會。

你們真的確定要這樣玩?

九、調查報告不是鑰匙,是程序倒置的道具

前一篇說過,校方先對陳情人開出支票。

後面就要想辦法兌現。

可是正常程序是什麼?

司法程序已經在跑。

刑事線在跑。

民事線也在跑。

系、院原本也曾經有靜待司法結果的方向。

正常情況下,應該等司法結果。

司法結果還沒出來。

該由司法處理的部分還在跑。

司法程序還在跑。

結果校方等不及。

自己拉一張桌子。

自己掛一塊牌子。

自己找人坐上去。

自己寫一份報告。

自己說這叫調查。

然後再把我叫進去:

請列席說明。

這不叫正當程序。

這比較像自設刑堂。

我說自設刑堂,不是說校方真的設立刑事法庭。

我說的是程序外觀。

先有方向,再補報告,再要求我列席,最後把壓力推給教評會。

這是比喻。

也是權限問題。

而且更妙的是,這個程序外觀不是國家法律授權設立。

是校方自己搭的。

檢舉人遞材料。

校方開程序。

律師團寫報告。

教評會接著審。

最後再叫我進去說明。

這不是等司法。

這是校方自己開一間東華法庭。

自己當偵查。

自己當起訴。

自己當審判。

最後還要我配合演出被告陳述。

我不承認這種程序外觀。

更不承認一份責任鏈不明、無具名簽章、資料來源不明、委任關係不明的律師團報告,可以拿來替那張114年8月19日的程序支票兌現。

十、系教評通知第二招:列席條款偷換啟動依據

再看系教評通知第二點。

它引用系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說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這條是在講什麼?

是在講:

教評會開會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它解決的是「能不能請人來說明」。

不是在講「憑什麼開這場教評會」。

不是在講「本案憑什麼進入系教評」。

不是在講「我違反哪一條教師義務」。

不是在講「外部檢舉人的私人指控,為什麼變成校內教評審議事項」。

更不是在講「調查報告是否可以直接當作啟動教評程序的法源」。

所以這條第七條,最多只能說:

如果系教評會合法開會。

而且本案合法進入系教評會。

那系教評會可以視需要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但是它不能倒過來說:

因為系教評會可以邀請人列席,所以本案就可以合法進入系教評會。

這叫邏輯倒置。

這叫偷換概念。

這叫貍貓換太子。

拿「列席說明」的規定,去包裝「啟動審議」的前提。

拿「可以叫你來說明」,去掩飾「我憑什麼審你」沒有回答。

我問的是:

你憑什麼開這場教評?

你回答:

我可以請你列席說明。

這不叫回答。

這叫迴避問題。

十一、第三招:把不到場包裝成放棄陳述

再看第三點。

通知說:

如未於上開時間列席會議或提出書面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又是同一招。

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三張通知都很會引用這條。

被檢舉人不出席,就視為放棄陳述。

聽起來很有法律感。

但是請問:

我沒有提出書面嗎?

我沒有說明嗎?

我沒有陳述嗎?

我沒有提出程序異議嗎?

我沒有要求資料揭露嗎?

我沒有要求法源說明嗎?

我沒有要求卷宗列卷嗎?

我有。

而且不是一次。

是一份又一份。

一項又一項。

系上甚至在5月20日還特地開會審我的程序異議。

而且不是只有系上自己玩。

副校長。

人事室。

法制組。

都在這條程序鏈裡出現。

也就是說,我提出的上百件程序異議,不是沒有人知道。

不是沒有人收到。

不是沒有人看見。

不是沒有人處理。

校方知道。

系上知道。

人事室知道。

法制組知道。

副校長也知道。

甚至還為此開會。

結果呢?

開完後,無聲無息。

我的程序異議,開會審了。

然後呢?

沒給我任何具體說明。

沒給我任何正式答覆。

沒給我任何逐項處理結果。

沒給我任何會議紀錄。

沒告訴我:

哪些程序異議成立。

哪些不成立。

哪些已處理。

哪些不處理。

哪些資料會給。

哪些資料不給。

法源在哪裡。

權限在哪裡。

責任鏈在哪裡。

全部沒有。

這不叫程序處理。

這叫程序黑洞。

我的程序異議丟進去。

校方開會。

然後無消無息。

可是更神奇的是:

程序異議沒有回覆。

資料沒有補齊。

法源沒有說明。

決議理由沒有交代。

但是教評程序照樣推進。

系教評已經開完了。

我沒有拿到任何完整會議資料。

沒有完整卷證。

沒有完整調查報告依據資料。

沒有完整程序處理說明。

沒有逐項回覆。

沒有決議理由。

沒有告訴我,我提出的程序異議到底採納哪一項、不採納哪一項、理由是什麼。

可是程序呢?

照樣往前推。

系教評開完。

接著院教評。

再接著校教評。

也就是說,對我有利的程序問題,校方可以開完會後安靜不說。

對我不利的教評程序,校方可以一路往前推。

這不是效率。

這是選擇性推進。

我的程序異議,停在黑洞。

他們的教評程序,開上高速公路。

這樣叫正當程序?

這樣叫保障陳述意見權?

這樣叫依法行政?

我不接受。

十二、我的結論很簡單

所以,系教評這一段,我的結論很簡單。

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調查小組不是法院。

律師團不是中立調查中心。

無具名簽章報告不是可以審教授的依據。

列席條款不是啟動教評的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也不是把「資料不給、異議不回」洗成「你自己放棄」的工具。

這裡面每一個環節,都要回答一個問題:

你憑什麼?

不是你寫得正式就可以。

不是你蓋章就可以。

不是你有字號就可以。

不是你叫調查報告就可以。

不是你找律師團就可以。

不是你說依法辦理就可以。

依法辦理,要有法。

調查報告,要有責任鏈。

律師團意見,要有委任關係與具名負責。

教評程序,要有審議適格性。

陳述意見,要先有資料。

防禦權,要先有卷證。

而不是什麼都不給。

然後叫我列席。

最後再說我不來就是放棄。

這套我不買單。

第11篇,我說了:

支票是你們開的。

我不買單。

第12篇,我再說一次:

報告是你們做的。

但它不是法源。

問題不是我不說明。

問題是我說明太多,校方不回。

問題不是我不陳述。

問題是我提出上百件程序異議,校方開會審完,無消無息。

問題不是我不配合。

問題是校方在資料未完整揭露、法源未具體說明、程序異議未逐項回覆之前,仍然不斷把我推向院教評、校教評。

這才是關鍵。

想知道我在系教評之前,到底做了哪些事嗎?

想知道我提出了哪些程序異議嗎?

想知道我如何要求資料揭露、法源說明、卷宗列卷、調查報告責任鏈嗎?

想知道校方到底已讀不回了多少問題嗎?

請看下一篇。

下一篇,我就來整理:

系教評之前,我到底做了什麼。

下一篇怎麼接報告不是法源。下一刀,拆『你沒有說明』這個說法。

如果校方想把我寫成沒有配合、沒有陳述、沒有防禦,那我就把文件一張一張攤開。

下一篇,回到系教評之前:我到底做了什麼?我不是沒說,是說太多;不是沒人看到,是看完、開會,然後無聲無息。

報告不是法源。

小組不是法院。

你要審我,先回答:憑什麼?

施清祥|老照片支線 第12篇|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第11篇拆校方開票,第12篇拆兌現支票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不是法律,律師團不是法院,校長指示也不能取代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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