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這一篇不是東華紀實本傳,而是因應6月12日院教評、6月17日校教評,先拆最核心的一刀:三位律師、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校長下令與教評會審議依據,憑什麼可以審一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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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人送進教評,不能只靠一句『本案將提送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它需要包裝,需要材料,需要一個看起來很有法味的東西。
於是,調查報告出現了。問題也跟著出現: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先說清楚。
這一篇不是東華紀實本傳。
完整資料、完整文件、完整時間線、完整公文往返、完整程序攻防,我會在東華紀實系列完整交代。
這裡只是因應6月12日院教評,以及6月17日校教評,先把最核心的問題拆出來。
也就是:
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調查小組什麼時候變成法院了?
律師團什麼時候變成中立調查中心了?
校長下令教評會以調查報告為主,又是哪來的權力?
這一篇先拆這個。
因為這個不拆,後面全部都會被包裝成:
依法辦理。
程序進行。
請列席說明。
我不接受這種包裝。
一、三位律師針對一位教授,這應該可以上頭條吧?
先把畫面拉大一點。
校方找了三位律師。
組成律師團。
針對誰?
針對我。
一位在東華大學服務的教授。
然後呢?
再把這三位律師形成的東西,包裝成調查報告。
再拿這份調查報告,要求教評會作為審議依據。
最後,校長還下令:
教評會以這份調查報告為主。
各位看懂了嗎?
這不是一般行政程序。
這是校方豪華套餐。
三位律師。
一份調查報告。
三級教評程序。
一位教授。
這比例很漂亮。
漂亮到我都想幫你們下標題。
- 施清祥真的很壞,壞到要三位律師才能完整交代他的壞。
- 施清祥真的很難搞,沒有三位律師壓制不了。
- 全國首例?校方動用三位律師,對上一位大學教授。
- 國立大學豪華調查團:三律師出動,只為把一位教授送進教評。
- 校方付錢,律師寫報告,教評會照報告審;這叫中立調查?
這應該可以上頭條吧?
我看到這裡也想問:
我到底做了什麼嚴重到需要這種規格的大事?
我怎麼了?
我是重大刑案了嗎?
我是掏空校產了嗎?
我是重大弊案了嗎?
我是學術造假集團首腦嗎?
我是校園重大弊端核心嗎?
我是把東華大學整個搬去賣了嗎?
還是我只是拍下「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讓社區住戶知道,有人把社區爭議送進學校,要求學校處理我?
如果是後者,那請問:
這需要三位律師嗎?
這需要律師團嗎?
這需要包裝成調查報告嗎?
這需要一路推進系、院、校三級教評嗎?
這需要校長下令,要求教評會以調查報告為主嗎?
我到底是多壞?
壞到一位律師不夠。
兩位律師也不夠。
要三位。
三位律師才壓得住?
三位律師才寫得出我到底多可怕?
三位律師才足以讓校方把我送進教評?
這就很有趣了。
如果我真的那麼壞。
請問證據在哪裡?
如果我真的那麼可怕。
請問法源在哪裡?
如果我真的嚴重到要動用三位律師。
請問為什麼調查報告不敢具名簽章?
如果這份報告真的站得住。
請問為什麼責任鏈不敢攤開?
如果這是中立調查。
請問為什麼律師團的客戶是校方?
二、上一篇先把時間線攤開,這一篇開始拆報告
上一篇,我把時間線先攤開。
先收到兩張東華法庭出庭通知單。
一張院教評。
一張校教評。
表面上是通知。
實際上是東華法庭二審、三審同時登場。
接著,我時間穿越回114年3月。
看見這條線真正的起點。
不是6月。
不是教評會。
不是律師團。
而是114年3月,夫妻二人個別對我提出具名檢舉,要求東華大學將我解聘。
接著114年5月,我翻拍檢舉函,讓住戶知道有人如何把社區爭議送進學校,要求學校處理我。
再來,就是114年8月19日。
東華大學對外部陳情人開出那張程序支票。
票面文字很清楚:
本案將提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這張票,不是開給我。
是開給陳情人。
我這個被檢舉人,當時甚至不知道這張函文存在。
後來,這張支票一路被拿來使用。
拿來檢舉。
拿來提告。
拿來羞辱。
拿來要求校方兌現。
所以我才說:
支票是東華開的。
憑什麼叫我買單?
這一篇,開始拆下一個問題。
東華要兌現這張支票,不能只靠一句「本案將提送三級教評」。
它需要東西。
需要材料。
需要包裝。
需要一個看起來可以把人送進教評的理由。
於是,調查報告出現了。
而系教評通知裡,最精彩的一句話也出現了。
依據特殊教育學系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辦理。
我看到這一句,真的停了一下。
因為這句話很神。
神到我想問一句:
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三、先拆系教評: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先看第一審。
系教評。
系教評通知第一點直接寫:
依據特殊教育學系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辦理。
很好。
那我就問:
調查報告是法律嗎?
調查報告是教師法嗎?
調查報告是教師法施行細則嗎?
調查報告是大學法嗎?
調查報告是東華大學校內明文規範嗎?
調查報告可以創造教評會審議權限嗎?
調查報告可以決定一位教授應該被送進三級三審嗎?
如果可以,那很厲害。
以後東華不用法律了。
不用教師法。
不用行政程序法。
不用大學法。
不用校內規章。
只要成立一個調查小組。
寫一份調查報告。
報告說你有問題。
教評會就開。
你就列席。
你不來,就說你放棄陳述。
這不是法治。
這是報告治校。
更精準地說:
這是拿報告冒充法律。
問題是,報告不是法律。
調查小組也不是法院。
調查小組不是地檢署。
調查小組不是教師評審委員會的上級審。
調查小組更不是可以自己製造教評會審議權限的魔法工廠。
它最多只是資料整理。
最多只是意見。
最多只是校方內部某一階段形成的文件。
它不能直接變成:
依據調查報告,所以召開系教評會審議。
等一下。
這中間少了很多東西。
少了法源。
少了權限。
少了構成要件。
少了教師義務。
少了審議適格性。
少了完整卷證揭露。
少了我閱覽、複印、比對、反駁的機會。
少了對我程序異議的逐項回覆。
少了最基本的正當程序。
然後第一點就寫:
依據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辦理。
好大的報告。
好大的權力。
一份報告,竟然可以推動教評會。
請問這份報告是有穿黃袍嗎?
還是報告一出,萬法退位?
四、調查小組:你是誰?
再來強攻調查小組。
系教評通知寫:
依據特殊教育學系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辦理。
我再看一次。
還是覺得精彩。
調查小組?
哪裡來的調查小組?
誰成立的?
誰授權的?
誰任命的?
誰指定成員的?
誰決定調查範圍的?
誰決定它可以寫報告的?
誰決定它的報告可以拿來當教評會審議依據的?
更重要的是:
調查小組算什麼法律地位?
是司法機關嗎?
不是。
是地檢署嗎?
不是。
是法院嗎?
不是。
是教師評審委員會嗎?
也不是。
是校內正式法定調查機關嗎?
請拿出法源。
不是哪裡找幾個權限不明、責任不明、資料來源不明的人,掛上「調查小組」四個字,就可以對我下結論。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講權限。
你是誰?
你憑什麼?
你的法源在哪裡?
你的權限範圍在哪裡?
你的成員是誰?
你的利益衝突審查在哪裡?
你的資料來源在哪裡?
你的資料清冊在哪裡?
你的採證紀錄在哪裡?
你的報告誰寫的?
誰審的?
誰簽名?
誰負責?
如果這些全部說不清楚,那這個調查小組就不是中立調查機制。
它比較像校方為了兌現那張三級教評支票,臨時搭起來的行政舞台。
舞台搭好。
報告寫好。
帽子扣好。
下一步:
送教評會。
這就太方便了。
方便到像外送平台。
檢舉人下單。
校方接單。
調查小組備餐。
律師團加醬。
教評會出餐。
最後送到我面前:
請列席說明。
我不是外送收件人。
也不是你們這張程序訂單的付款人。
五、連簽名都不敢簽,還敢拿來審我?
再來看這份所謂調查報告。
我最想問一句:
連簽名都看不到,還要我相信它可以審我?
一份要拿來審我的報告。
一份要拿來啟動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的報告。
一份要把我推進三級三審東華法庭的報告。
結果呢?
誰寫的?
不知道。
誰審的?
不知道。
誰簽名?
沒有。
誰負責?
看不到。
誰提供資料?
不知道。
誰決定採用?
不知道。
誰決定送進教評會?
不知道。
這不是調查報告。
這比較像穿西裝的黑箱文件。
差別只是一般黑箱文件不會穿得這麼正式。
這份比較高級。
它穿上「調查小組報告」的外套。
再掛上「律師團」的名牌。
然後被送進教評會。
可是最基本的東西沒有。
沒有具名。
沒有簽章。
沒有資料清冊。
沒有責任歸屬。
沒有委任範圍。
沒有利益衝突揭露。
沒有說明誰領錢。
沒有說明領多少錢。
沒有說明誰找你們來的。
沒有說明你們到底是什麼身分。
法律顧問?
受任律師?
行政輔助人?
調查人員?
專家學者?
還是東華法庭特聘檢察官?
敢出示真正身分嗎?
敢具名嗎?
敢簽章嗎?
敢把委任契約、付費來源、資料清冊、責任歸屬攤開嗎?
如果不敢,那就不要拿這份東西來審我。
你們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敢簽。
卻敢在報告裡面對我作成不利定性。
這叫什麼?
這叫結論很勇敢。
責任很害羞。
文字很大聲。
簽名很安靜。
一份沒有簽名、沒有責任鏈、沒有資料清冊、沒有可檢驗性的報告,要拿來審一位教授?
好大的程序權力。
六、律師團什麼時候變成中立調查中心?
我不是說律師不能提供意見。
律師當然可以提供意見。
律師的工作,就是收費,然後提供法律服務。
誰付錢?
校方。
律師為誰服務?
付錢的人。
客戶是誰?
當然是校方。
被這份報告指向的對象是誰?
當然是我。
那這種東西,怎麼突然變成中立調查報告?
律師團什麼時候變成中立調查中心?
律師團什麼時候變成司法機關?
律師團什麼時候可以對一位教授作出準定罪式判斷?
律師團拿校方的錢。
看校方提供的資料。
依校方設定的問題。
形成一份對我不利的報告。
然後校方再把這份報告拿去教評會。
告訴教評委員:
請審議。
這樣叫中立?
這叫法律服務。
不是中立調查。
這叫受任意見。
不是司法判斷。
這叫校方付費取得的攻擊材料。
不是可以跳過我防禦權的法定調查結果。
如果校方要把它當意見書,可以。
請明講:
這是一份校方委任律師所做的法律意見。
請不要包裝成:
調查小組報告。
更不要把它拿來當作啟動教評程序的依據。
因為這樣做,很難看。
也很危險。
危險在哪裡?
危險在於校方用自己的錢,找自己的律師,寫一份對我不利的報告,再把這份報告包裝成中立調查結果,送進教評會審我。
這叫球員兼裁判。
不。
更精準一點。
這叫球員找了一組自己付錢的裁判。
然後叫我接受判決。
這不是中立,這是角色倒置。
我不接受。
針對這些內容所衍生的多件刑事告訴,後來已經不起訴。
再議,也駁回。
司法那邊,已經走過一輪。
結果很清楚。
但很有趣。
校方花錢委任形成的律師調查報告,仍然可以寫出對我不利的結論。
這就很敬業了。
真的很敬業。
司法程序已經處理過的東西,到了校方付費報告裡,還可以重新包裝、重新整理、重新排列,再重新變成對我不利的材料。
這不是普通功力。
這是專業包裝。
這些不利報告,我後續會在東華紀實中,一項一項拆。
不是情緒拆。
是用文件拆。
用時間線拆。
用法源拆。
用構成要件拆。
用不起訴處分與再議駁回結果,對照這份報告到底怎麼包裝。
到時候,不會很好看。
我也先提醒一下。
我早就不是法律小白了。
校方如果真的想繼續用這種方式包裝下去,可能要考慮一下規格。
三位律師,可能不夠。
至少先準備一百位。
才有可能。
哈。
七、校長下令,教評會以調查報告為主?
更精彩的是,這裡不是我猜。就是校長下令,要求教評會以這份調查報告為主。
這就更要問清楚。
校方用自己的錢。
找自己的律師。
成立自己的調查小組。
寫出一份對我不利的報告。
然後校長再下令:
教評會以這份調查報告為主。
各位看懂了嗎?
這不是中立調查。
這不是獨立審查。
這也不是正當程序。
這比較像校方先做好菜,再要求教評會照單上桌。
律師團煮菜。
調查小組端菜。
校長喊上菜。
教評會負責吃完。
最後叫我來說:
請列席說明。
說明什麼?
說明這道菜為什麼不是我點的?
說明這張帳單為什麼要我付?
說明一份校方付錢、校方委任、校方主導、校方採用的報告,為什麼突然變成中立調查結果?
這不是程序。
這是行政套餐。
而且還是校方指定餐。
更可怕的是,這套如果成立,以後要對哪位教授啟動不利程序,不就很方便?
第一步,外部有人檢舉。
第二步,校方接案。
第三步,找律師。
第四步,成立調查小組。
第五步,寫一份調查報告。
第六步,校長下令教評會以調查報告為主。
第七步,通知教授列席說明。
第八步,教授不來,就說放棄陳述。
多麼流暢。
多麼方便。
多麼行政效率。
以後誰提出異議?
比照辦理。
誰公開防禦?
比照辦理。
誰把程序問題攤開?
比照辦理。
誰被外部檢舉人盯上?
比照辦理。
只要找幾個人,掛上「調查小組」。
再找幾位律師,掛上「律師團」。
寫一份報告,貼上「調查報告」。
最後校長一句:
教評會以本報告為主。
好了。
寒蟬效應正式開啟。
這是什麼制度示範?
行政程序可以這樣推?
教評程序可以這樣推?
調查報告可以這樣推?
教授看到這套,以後還敢講話嗎?
還敢公開防禦嗎?
還敢反駁外部檢舉嗎?
還敢把資料攤在陽光下嗎?
只要校方不高興,就可以用這套流程把你送進教評?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講制度危險。
因為這套一旦被承認,受傷的就不是我一個人。
受傷的是整個大學教師的程序保障。
今天是我。
明天可以是任何一位教授。
今天用在我身上,明天就可以拿來處理任何提出異議的人。
所以我才要問:
調查小組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律師團的權限來源是什麼?
校長下令教評會以這份報告為主,又是哪來的法源?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講權限。
你可以找律師。
但律師不是法院。
你可以寫報告。
但報告不是法律。
你可以成立小組。
但小組不是司法機關。
你可以當校長。
但校長指示不是法源。
你可以主持行政。
但行政不能凌駕正當程序。
你可以請教評會審議。
但你不能先把審議方向鋪好,再叫教評會沿著你鋪好的路走。
那不叫審議。
那叫照著既定方向走。
如果教評會真的要審,就請先審程序。
審法源。
審權限。
審資料是否完整揭露。
審調查報告是否具名簽章。
審律師團是否有中立性。
審校方是否用自己的付費報告,包裝成中立調查結果。
審校長有沒有權力要求教評會以這份報告為主。
不要一看到「調查報告」四個字,就把它當成法源。
報告不是法源。
校長指示不是法源。
教評會也不是校方行政命令的背書工具。
如果教評會只是照著校方報告走,那就不要叫審議。
叫宣讀。
叫背書。
叫補章。
叫支票兌現最後一關。
而我不接受。
八、敢拿錢,不敢簽名?
再問一次。
這份報告誰寫的?
誰收錢?
誰負責?
誰簽名?
如果律師團真的中立。
簽名啊。
如果報告真的站得住。
具名啊。
如果你們真的依法、依證據、依專業判斷。
那怕什麼?
怕被問資料來源?
怕被問委任關係?
怕被問收了多少錢?
怕被問誰指示方向?
怕被問為什麼把已經進入刑事、民事程序的事項重新包裝?
怕被問為什麼引用我未曾取得、未曾閱覽、未曾反駁的陳情書?
怕被問為什麼把我的防禦存證反向定罪?
怕被問為什麼把個資法簡化成「未經同意即違法」?
怕被問為什麼把桌巾比對、群組說明、社區公共事務,硬包成違法散布個資?
怕被問這到底是調查報告,還是替那張三級教評支票補理由?
敢拿錢。
不敢簽名。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問責任鏈。
如果真的站得住,就簽名。
如果真的中立,就具名。
如果真的依法,就列出法源。
如果真的可檢驗,就交出資料清冊。
如果真的負責,就說清楚誰撰寫、誰審查、誰採用、誰決定送教評。
不然,拿一份沒人簽名的報告,要求啟動教評?
想上新聞嗎?
標題我都幫你們想好了:
國立大學拿無具名、無簽章、責任鏈不明報告,推動教師三級教評程序。
副標:被檢舉人近百件程序異議已讀不回,調查報告無人具名,卻成審議依據。
- 校長下令。
- 法制組簽呈。
- 人事室函文。
- 調查小組報告。
- 律師團無簽名報告。
最後全部推到教評會。
你們真的確定要這樣玩?
九、調查報告不是鑰匙,是程序倒置的道具
前一篇說過,校方先對陳情人開出支票。
後面就要想辦法兌現。
可是正常程序是什麼?
司法程序已經在跑。
刑事線在跑。
民事線也在跑。
系、院原本也曾經有靜待司法結果的方向。
正常情況下,應該等司法結果。
司法結果還沒出來。
該由司法處理的部分還在跑。
司法程序還在跑。
結果校方等不及。
自己拉一張桌子。
自己掛一塊牌子。
自己找人坐上去。
自己寫一份報告。
自己說這叫調查。
然後再把我叫進去:
請列席說明。
這不叫正當程序。
這比較像自設刑堂。
我說自設刑堂,不是說校方真的設立刑事法庭。
我說的是程序外觀。
先有方向,再補報告,再要求我列席,最後把壓力推給教評會。
這是比喻。
也是權限問題。
而且更妙的是,這個程序外觀不是國家法律授權設立。
是校方自己搭的。
檢舉人遞材料。
校方開程序。
律師團寫報告。
教評會接著審。
最後再叫我進去說明。
這不是等司法。
這是校方自己開一間東華法庭。
自己當偵查。
自己當起訴。
自己當審判。
最後還要我配合演出被告陳述。
我不承認這種程序外觀。
更不承認一份責任鏈不明、無具名簽章、資料來源不明、委任關係不明的律師團報告,可以拿來替那張114年8月19日的程序支票兌現。
十、系教評通知第二招:列席條款偷換啟動依據
再看系教評通知第二點。
它引用系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說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這條是在講什麼?
是在講:
教評會開會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它解決的是「能不能請人來說明」。
不是在講「憑什麼開這場教評會」。
不是在講「本案憑什麼進入系教評」。
不是在講「我違反哪一條教師義務」。
不是在講「外部檢舉人的私人指控,為什麼變成校內教評審議事項」。
更不是在講「調查報告是否可以直接當作啟動教評程序的法源」。
所以這條第七條,最多只能說:
如果系教評會合法開會。
而且本案合法進入系教評會。
那系教評會可以視需要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但是它不能倒過來說:
因為系教評會可以邀請人列席,所以本案就可以合法進入系教評會。
這叫邏輯倒置。
這叫偷換概念。
這叫貍貓換太子。
拿「列席說明」的規定,去包裝「啟動審議」的前提。
拿「可以叫你來說明」,去掩飾「我憑什麼審你」沒有回答。
我問的是:
你憑什麼開這場教評?
你回答:
我可以請你列席說明。
這不叫回答。
這叫迴避問題。
十一、第三招:把不到場包裝成放棄陳述
再看第三點。
通知說:
如未於上開時間列席會議或提出書面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又是同一招。
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三張通知都很會引用這條。
被檢舉人不出席,就視為放棄陳述。
聽起來很有法律感。
但是請問:
我沒有提出書面嗎?
我沒有說明嗎?
我沒有陳述嗎?
我沒有提出程序異議嗎?
我沒有要求資料揭露嗎?
我沒有要求法源說明嗎?
我沒有要求卷宗列卷嗎?
我有。
而且不是一次。
是一份又一份。
一項又一項。
系上甚至在5月20日還特地開會審我的程序異議。
而且不是只有系上自己玩。
副校長。
人事室。
法制組。
都在這條程序鏈裡出現。
也就是說,我提出的上百件程序異議,不是沒有人知道。
不是沒有人收到。
不是沒有人看見。
不是沒有人處理。
校方知道。
系上知道。
人事室知道。
法制組知道。
副校長也知道。
甚至還為此開會。
結果呢?
開完後,無聲無息。
我的程序異議,開會審了。
然後呢?
沒給我任何具體說明。
沒給我任何正式答覆。
沒給我任何逐項處理結果。
沒給我任何會議紀錄。
沒告訴我:
哪些程序異議成立。
哪些不成立。
哪些已處理。
哪些不處理。
哪些資料會給。
哪些資料不給。
法源在哪裡。
權限在哪裡。
責任鏈在哪裡。
全部沒有。
這不叫程序處理。
這叫程序黑洞。
我的程序異議丟進去。
校方開會。
然後無消無息。
可是更神奇的是:
程序異議沒有回覆。
資料沒有補齊。
法源沒有說明。
決議理由沒有交代。
但是教評程序照樣推進。
系教評已經開完了。
我沒有拿到任何完整會議資料。
沒有完整卷證。
沒有完整調查報告依據資料。
沒有完整程序處理說明。
沒有逐項回覆。
沒有決議理由。
沒有告訴我,我提出的程序異議到底採納哪一項、不採納哪一項、理由是什麼。
可是程序呢?
照樣往前推。
系教評開完。
接著院教評。
再接著校教評。
也就是說,對我有利的程序問題,校方可以開完會後安靜不說。
對我不利的教評程序,校方可以一路往前推。
這不是效率。
這是選擇性推進。
我的程序異議,停在黑洞。
他們的教評程序,開上高速公路。
這樣叫正當程序?
這樣叫保障陳述意見權?
這樣叫依法行政?
我不接受。
十二、我的結論很簡單
所以,系教評這一段,我的結論很簡單。
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調查小組不是法院。
律師團不是中立調查中心。
無具名簽章報告不是可以審教授的依據。
列席條款不是啟動教評的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也不是把「資料不給、異議不回」洗成「你自己放棄」的工具。
這裡面每一個環節,都要回答一個問題:
你憑什麼?
不是你寫得正式就可以。
不是你蓋章就可以。
不是你有字號就可以。
不是你叫調查報告就可以。
不是你找律師團就可以。
不是你說依法辦理就可以。
依法辦理,要有法。
調查報告,要有責任鏈。
律師團意見,要有委任關係與具名負責。
教評程序,要有審議適格性。
陳述意見,要先有資料。
防禦權,要先有卷證。
而不是什麼都不給。
然後叫我列席。
最後再說我不來就是放棄。
這套我不買單。
第11篇,我說了:
支票是你們開的。
我不買單。
第12篇,我再說一次:
報告是你們做的。
但它不是法源。
問題不是我不說明。
問題是我說明太多,校方不回。
問題不是我不陳述。
問題是我提出上百件程序異議,校方開會審完,無消無息。
問題不是我不配合。
問題是校方在資料未完整揭露、法源未具體說明、程序異議未逐項回覆之前,仍然不斷把我推向院教評、校教評。
這才是關鍵。
想知道我在系教評之前,到底做了哪些事嗎?
想知道我提出了哪些程序異議嗎?
想知道我如何要求資料揭露、法源說明、卷宗列卷、調查報告責任鏈嗎?
想知道校方到底已讀不回了多少問題嗎?
請看下一篇。
下一篇,我就來整理:
系教評之前,我到底做了什麼。
如果校方想把我寫成沒有配合、沒有陳述、沒有防禦,那我就把文件一張一張攤開。
下一篇,回到系教評之前:我到底做了什麼?我不是沒說,是說太多;不是沒人看到,是看完、開會,然後無聲無息。
報告不是法源。
小組不是法院。
你要審我,先回答:憑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