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支線 第 11 篇

第十一篇|第二中斷來源:校方開支票,憑什麼叫我買單?

第二中斷來源來了。院教評、校教評兩張東華法庭出庭通知單同時進場。要看懂這兩張紙,不能只看6月4日;要回到114年3月具名檢舉要求解聘,再看114年8月19日東華如何對外開出三級三審教評程序支票。

老照片支線第11篇上梗圖:東華法庭開庭中,我問法源在哪裡?
老照片支線|第11篇|第二中斷來源:校方開支票,憑什麼叫我買單?|上方梗圖|東華法庭開庭中:我問法源在哪裡?
本篇刀口 第二中斷來源正式進場。這一篇先不拆調查報告,先把基本時間序整理乾淨:兩張東華法庭出庭通知單、114年3月具名檢舉要求解聘、我公開部分檢舉內容讓住戶知道、對方多線檢舉與提告、114年8月19日東華對陳情人開出三級三審教評程序支票。三級三審教評會可不是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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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接到這裡第10篇先處理第一個中斷來源;第11篇開始把背後那條教評線拉出來。

表面上是一封校方轉達信。往前追,卻不是單純提醒;那條線早就從114年3月夫妻個別具名檢舉、要求解聘開始,接著到114年5月我翻拍檢舉函,再一路推到114年8月19日那張三級教評程序支票。

所以這一篇不只看通知。我看的是:支票誰開的?承諾誰拿的?最後憑什麼叫我買單?

公開文件說明

關於本通知影像之公開說明

本篇所附開會通知,為本人作為本案當事人所收受之正式程序通知。

本人公開本文之目的,不在揭露校方內部秘密,不在公開個人資料,也不在擴散非必要資訊。

本人公開之目的只有一個:記錄本案教評程序如何啟動、如何通知、如何要求本人列席,以及本人如何提出程序異議與正式回函。

本通知影像於公開前,已就主持人、聯絡人、電話、出席者、列席者及其他非必要個人資訊予以遮蔽。

本文保留者,僅為足以說明程序事實之必要部分,包括通知機關、通知性質、開會事由、開會時間、開會地點、密等欄位之存在,以及備註所載「相關資料於會議當日現場檢閱」等與本人防禦權直接相關之內容。

本人公開此文件,係基於自身權利防禦、程序紀錄、公共機關程序受檢視及後續救濟所需。

本文件不作為洩漏秘密之目的使用,不作為揭露他人個資之目的使用,亦不作為校方內部作業內容之完整公開使用。

本文要呈現的是:在資料未完整提供、法源未具體說明、程序異議未逐項回覆之前,校方即通知本人列席教評會。

這是本篇紀實必須保留的程序事實。

後續若校方主張本通知不得公開,請先具體說明禁止公開之法源、範圍、理由,以及本人作為當事人不得提出程序紀錄之依據。

一、先收到兩張東華法庭出庭通知單

先把時間說清楚。

6月4日晚上,我收到兩份東華送來的文件。

第一份,是院教評會。

第二份,是校教評會。

一份通知我6月12日列席。

一份通知我6月17日列席。

表面上,它們叫開會通知。

寫得很行政。

很客氣。

很有禮貌。

但我看文件,不只看字面。

我看結構。

這不是普通開會。

這也不是喝茶聊天。

這是要我列席教評會陳述意見。

而且如果沒有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還可以被寫成視為放棄陳述意見。

所以我把它翻成白話。

東華法庭出庭通知單。

一張是二審。

一張是三審。

同一天晚上送達。

我人在馬來西亞。

旅行線正在跑。

老照片線正在跑。

馬六甲線正在跑。

神明線、平行宇宙線、文字召喚線,也都還在跑。

但是東華線沒有因為我出國就暫停。

它照樣送進來。

而且一送就是兩張。

很有儀式感。

也很有中斷感。

二、什麼叫東華法庭?

先說明。

我說東華法庭,不是說東華真的有法院。

國立大學不是法院。

教評會也不是刑事庭。

人事室不是檢察署。

法制組不是法官。

律師團更不是中立審判機關。

那為什麼我叫它東華法庭?

因為整套操作,越看越像。

有人檢舉。

校方接住。

開始調查。

找律師。

寫報告。

換標題。

送教評。

通知我列席。

還提醒我,不列席或不提出書面說明,就可能被視為放棄陳述意見。

這不是法院。

可是味道很像。

只是法院至少會給卷宗。

法院至少會讓你知道案由、證據、程序、法源。

法院至少不會叫你蒙眼進場,然後對空氣答辯。

東華法庭最神奇的地方就在這裡。

它有開庭感。

有傳喚感。

有被告感。

有定罪感。

但最核心的法源、卷證、責任鏈與程序異議回覆,卻一直不肯完整攤開。

所以我稱它為東華法庭。

不是因為它真的是法院。

而是因為它很努力地把自己演成一個可以審我的地方。

問題是,我問的很簡單。

你們憑什麼?

三、時間穿越回114年3月

要看懂這兩張東華法庭出庭通知單,不能從6月4日開始看。

要先時間穿越。

穿越回114年3月。

那時候,夫妻二人不是合唱一首歌而已。

是各自具名。

個別對我向東華大學提出檢舉。

而且不是小小提醒。

不是客氣建議。

不是請學校了解一下。

是要求將我解聘。

看清楚。

不是要求學校關心。

不是要求學校提醒。

不是要求學校釐清。

是要求解聘。

一個社區爭議。

一個住戶之間長期衝突。

一個大樓公共事務裡面產生的矛盾。

最後被包裝成校方應該處理我、甚至解聘我的問題。

這就是第一個味道。

很熟悉。

也很有方向性。

社區吵不完,就送學校。

法律程序還在跑,就送教育部。

群組講不完,就送監察院。

最後再要求學校處理我。

這不是單純檢舉。

這是一條路線。

而且是一路往我職業身分、教師身分、學校身分推進的路線。

這部分在東華紀實系列已經有完整紀錄。

參考連結如下:

夫妻二人具名檢舉:真正的核心,從要求解聘開始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21.html

ABC稿總開箱:不是三份陳情,是一套獵場材料系統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28.html

四、我為什麼把檢舉內容讓住戶知道?

後來,也就是114年5月,我翻拍檢舉函。

並且將幾張檢舉內容,公布在社區 LINE 群組。

目的很簡單。

讓住戶知道這件事。

因為這不是只有我個人的事。

這些檢舉內容,牽涉到社區公共事務。

牽涉到住戶群組。

牽涉到我擔任主委期間如何處理大樓事務。

牽涉到外部檢舉人如何把社區爭議搬進校園。

如果有人把社區內部的事情,拿去東華包裝成校譽、教師身分、解聘問題。

那住戶當然應該知道。

不然住戶只會看到結果。

不知道過程。

只會聽到標籤。

不知道內容。

只會看到有人檢舉我。

不知道這個檢舉到底是怎麼來的。

我把部分檢舉內容讓住戶看見,核心不是八卦。

是讓公共事務回到公共檢驗。

但對方後來怎麼包裝?

違法偷拍。

妨害名譽。

洩漏個資。

這套包裝術很熟悉。

先把我公開說明社區公共事務,包裝成我犯罪。

再把我對外部檢舉的防禦與存證,包裝成我違法。

最後再把這些標籤送回東華,變成教評程序的燃料。

看懂了嗎?

這不是單點。

這是循環。

這也不是單純檢舉。

這是一套獵場材料系統。

東華只是後來接住這套材料的場域之一。

五、檢舉沒有停在學校

接下來,事情沒有停在東華。

對方也提出多件刑事告訴。

罪名包括違法偷拍、妨害名譽、洩漏個資等。

同時,他們也去教育部檢舉。

去監察院檢舉。

去東華大學檢舉。

一條線,同時往很多地方送。

刑事線。

民事線。

教育部線。

監察院線。

東華校內線。

社區線。

這就是我一直說的多條時間線同時跑。

你以為我人在馬來西亞,事情會暫停嗎?

不會。

你以為一件事進了司法,校方就會等司法嗎?

理論上應該。

實際上沒有。

因為後面你會看到,系、院曾經有過靜待司法結果的方向。

可是這個方向,後來被校方自己推翻。

然後定罪式標題上場。

校教評上場。

調查小組上場。

律師團上場。

最後又回到系、院、校教評。

這條線,就這樣一路推。

至少可以確定,校方接得很用力。

接到後來,看起來不像單純處理陳情。

比較像一路配合推進程序。

六、114年8月19日:那張程序支票

接下來,就是114年8月19日。

東華大學發函給這對檢舉夫妻。

這張圖,就是關鍵。

函文裡最重要的一句是:

本案將提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另行函復。

這句話,就是整件事情的第一張程序支票。

開票日期:114年8月19日。

受款人:檢舉夫妻。

票面文字: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請注意。

這張支票不是先開給我這個被檢舉人。

是先開給陳情人。

也就是說,在我還沒有完整取得資料、還沒有完整防禦、還沒有知道完整卷證以前,校方已經先對外部陳情人說:

本案將提送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更離譜的是什麼?

我當時完全不知道有這份函文存在。

我這個被檢舉人不知道。

陳情人先知道。

我這個可能被送進三級教評的人不知道。

外部檢舉人先拿到校方回覆。

離譜嗎?

我覺得很離譜。

這不是普通的一句行政文字。

這是一個方向。

而且這張函文後來也沒有安靜躺在卷宗裡。

外部檢舉人夫妻還拿著這份函文,在公開場合對我進行攻擊。

還拿去檢舉。

還拿去提告民事。

還拿去提告刑事。

所以這張支票不是沒有後果。

這張支票被拿出去使用了。

被拿出去施壓了。

被拿出去包裝了。

被拿出去當成他們後續攻擊我的材料之一。

關鍵提醒 三級三審教評會可不是同樂會。

把一位教授送進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程序,不是辦活動,不是開茶會,更不是校方對外承諾後就可以照單兌現的行政流程。

這件事我在東華紀實已經拆過:教評會不是同樂會,把教授送進去,要先回答最基本的問題——憑什麼?

教評會不是同樂會:把正教授送進去,憑什麼?

七、校方開票,憑什麼叫我買單?

這裡就有趣了。

校方開了一張支票給對方。

對方後來不斷要求兌現。

而這張支票的票面文字是什麼?

不是道歉。

不是查明。

不是依法釐清。

是:

本案將提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翻成白話

東華先對外承諾,要把我送進三級三審教評程序。

這張票,是東華開的。

受款人,是陳情人。

票面內容,是審我。

問題來了

冤有頭。

債有主。

支票是誰開的?

東華開的。

誰對外承諾要送三級教評?

東華承諾的。

那為什麼最後要我買單?

行政兌現邏輯

你開支票。

要我兌現?

你對陳情人承諾。

要我進三級三審?

這是什麼邏輯?

這是行政邏輯?

還是權力傲慢?

更好笑的是

你說要把我送進三級三審。

那請問,憑什麼?

不是你說要送,就可以送。

不是你開了一張支票給陳情人,我就要乖乖進場買單。

我先把關係釐清。

我是東華大學的下屬嗎?

不是。

我是東華大學校方行政團隊的下屬嗎?

也不是。

我的教授身分,不是東華大學校長賞給我的。

我的教授資格,不是法制組組長核准的。

我的教授資格,是教育部審定的。

我只是在東華大學服務。

請校方先把這個基本關係搞清楚。

東華大學是我服務的學校。

不是我教授資格的授與者。

校長是依法擔任校長行政職的教授。

不是教師身分的授與者。

選上校長,不代表行政職可以凌駕法律。

校長卸任後,仍然回到教授身分。

所以校長行政職,不是教授身分的控制器。

行政職有行政權限。

但行政權限不是無限權力。

行政職不能自己創造法源。

不能自己創造構成要件。

不能自己把外部檢舉人的要求,包裝成對一位教授啟動三級三審教評程序的理由。

更不能用校長或校方名義,對外開一張要懲處我的支票。

你有這個權利嗎?

有嗎?

請拿出法源。

再說一次。

教授與行政分流。

我沒有接行政職。

我不是校方行政團隊的一員。

我不是人事室的下屬。

我不是法制組的下屬。

我也不是校長辦公室的下屬。

我是東華大學教授。

我在東華大學服務。

這兩件事差很多。

所以我正式提醒東華校長:

不要把校長行政職,誤認成可以任意支配教授身分的權力。

不要把校方名義,誤認成可以隨意開立懲處支票的支票簿。

不要把外部陳情人的要求,誤認成校方可以照單出貨的採購單。

你可以當校長。

但你不能因此創造法律。

你可以主持行政。

但你不能因此跳過程序。

你可以要求單位依法辦理。

但你不能用校長名義,先對外開票,再叫我用我的工作權、名譽權、防禦權來替你們兌現。

再者。

法制組可以提供法律意見。

可以簽呈。

可以建議。

可以協助行政流程。

但法制組不是法院。

不是檢察官。

不是教師評審委員會的上級審。

更不是可以憑一紙簽呈,就決定把我送進三級三審教評程序的機關。

說白了。

權限不足。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講權限。

以法律權限而言,不足。

以教師身分審查而言,不足。

以對一位教授啟動重大不利程序而言,更不足。

你可以簽呈。

但簽呈不是法源。

你可以發函。

但函文不是法律。

你可以用校方名義寫公文。

但公文不是尚方寶劍。

你可以把話寫得很正式。

但正式不等於合法。

你可以把章蓋得很漂亮。

但章多不代表權力大。

所以問題回到最原始的一句:

你說要把我送進三級三審。

那請問,憑什麼?

憑哪一條法律?

憑哪一條教師法規?

憑哪一條校內明文規範?

憑哪一項具體教師義務違反?

憑哪一份完整揭露、可以讓我防禦的卷證?

憑哪一份具名簽章、責任鏈清楚、資料來源明確、可受檢驗的調查報告?

如果沒有。

那這不是依法行政。

這是權力傲慢。

這不是正當程序。

這是行政濫權。

這不是校方處理案件。

這是校方以自己的名義先開支票,再要求被檢舉人替你們買單。

我不買單。

支票是你們開的。

票不是我簽的。

承諾不是我做的。

程序瑕疵不是我造成的。

法源不明不是我的問題。

資料不給不是我的問題。

程序異議已讀不回,也不是我的問題。

你們自己開票,自己兌現。

不要把我拖進去當付款人。

八、這條線不是單一事件,是一路推進

這條線的重點,不是單一事件。

不是某一天開會。

不是某一張通知。

最關鍵的是順序。

一路推進時間線

從先對外開票,到定罪式標題上場,再到校教評取消。

校方先對外說要送三級教評。這是開票。

這之間,其實有系教評、院教評決議,方向都是:靜待司法結果後再處理。

人事室直接用「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翻拍、公開散布個資」這種定罪式標題,通知我列席校教評。這是推程序。

我抗議後,文字變成「涉」,但依據仍寫成花師教育學院114年9月11日院教評會提案辦理。

在我不斷抗議後,校方又說校教評取消,理由是本案還在院教評程序。

又叫我列席院教評。

才成立調查小組、補調查、補報告。

系教評再走一次。

院教評。

校教評。

先開三級教評支票。

再用定罪式標題推程序。

中間被我不斷抗議,抓到矛盾後取消。

然後補調查小組、補律師團報告。

最後再把報告送回系、院、校教評會,要求我一次又一次列席。

這才叫支票兌現工程。

114年9月15日,人事室直接通知我列席校教評。

主旨是:

有關臺端「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翻拍並公開散布陳情案涉及之個人資料」案,列席本校114年9月24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陳述說明。

請注意這幾個字。

未經學校同意。

擅自翻拍。

公開散布個資。

每一個字都很定罪。

每一個字都像判決主文。

請問誰判的?

法院判的嗎?

檢察官起訴了嗎?

刑事程序有結果了嗎?

沒有。

那誰給你權力,將我翻拍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行為,直接包裝成這種定罪式標題?

這不是中立通知。

這是先上帽子。

我抗議後,114年9月16日,文字又變成:

有關審議臺端涉「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翻拍並公開散布陳情案涉及之個人資料」案,請於本114年9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前至本校行政大樓301簡報室預備列席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陳述意見。

看起來只是多了一個「涉」。

好像比較客氣。

好像比較保留。

好像比較法律。

但問題不在多一個「涉」。

問題在於:

你憑什麼把這件事送進校教評?

這份通知還寫:

依據本校花師教育學院114年9月11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案辦理。

有戲了。

因為真實的系、院教評決議方向,是靜待司法程序結果。

而校方公文卻寫成依據院教評會提案辦理。

那我就要問了

院教評真的提案要把我送進校教評嗎?

系教評真的決議要這樣推嗎?

還是系、院原本是靜待司法,結果校方自己把方向改寫了?

這就有戲了

而且戲很大。

114年9月22日,校方又說校教評取消。

理由是本案仍在院教評程序。

等一下。

這不是校方突然良心發現。

也不是校方自己突然看懂程序。

這是我不斷抗議後,才出現的轉彎。

我一路抗議:

系教評的決議到底是什麼?

院教評的決議到底是什麼?

如果系、院的方向是靜待司法結果,憑什麼突然跳到校教評?

如果本案還在院教評程序,憑什麼9月15日、9月16日就通知我列席校教評?

如果9月22日又說校教評取消,那前面9月15日、9月16日的校教評通知,到底是誰推的?

院推的?

校推的?

人事室推的?

法制組推的?

還是有人急著兌現114年8月19日那張三級教評支票?

這就有趣了。

因為如果我沒有抗議,這場校教評是不是就照開?

如果我沒有抓出系、院決議方向問題,是不是就直接把我推進校教評?

如果我沒有一直追問法源、程序、提案來源,是不是就用那個定罪式標題一路推下去?

所以,9月22日的取消,不是恩賜。

那是程序被我抓出破綻後,校方不得不轉彎。

這不是修正。

這是露餡。

程序問題

如果系、院原本是靜待司法結果,而校方卻用定罪式標題把案子推到校教評。

那這不是依法行政。

這是偷換程序。

如果公文寫「依據院教評提案辦理」,但實際上院教評並不是這個方向,那這就更精彩。

還要我繼續追查下去嗎?

可以。

真相會水落石出。

全部攤在陽光下。

程序如果見不得光,最後都會被陽光照出來。

這不是威脅。

這是紀實。

你們公文怎麼寫。

會議怎麼開。

誰提案。

誰改寫。

誰推動。

誰取消。

誰又重新推回來。

我都會一件一件攤開。

因為這不是單一通知錯字。

這是一整套程序推進路線。

九、不是校方說明,是我自己拆出來的

這整條線,最荒謬的地方是什麼?

不是他們沒有文件。

他們文件很多。

函文。

簽呈。

開會通知。

調查報告。

列席通知。

電子郵件。

看起來很完整。

但文件很多,不代表權力合法。

字號很多,不代表法源存在。

章很多,不代表程序正當。

我問了幾次?

法源在哪裡?

依據在哪裡?

權限在哪裡?

憑什麼對我召開教評會?

憑什麼外部檢舉可以變成三級三審?

憑什麼調查報告可以變成教評會啟動依據?

憑什麼人事室函文、法制組簽呈,可以取代法律授權?

憑什麼列席條款,可以被包裝成審我的依據?

我一問再問。

結果呢?

沉默。

已讀不回。

文件收到。

問題略過。

會議照開。

通知照發。

下一關照排。

更諷刺的是,這些法源問題,不是校方主動向我說明的。

不是校方好心整理一份完整法律依據給我。

不是校方正式回覆我:

施老師,本案啟動教評會的法源如下。

沒有。

完全沒有。

那些東西,是我從一張一張開會通知裡,自己抽絲剝繭拆出來的。

系教評通知,我自己拆。

院教評通知,我自己拆。

校教評通知,我自己拆。

我像在看案發現場一樣,一句一句看。

哪裡有法源。

哪裡只是流程。

哪裡是列席條款。

哪裡是視為放棄。

哪裡是迴避規定。

哪裡是調查報告。

哪裡是人事室函文。

哪裡是法制組簽呈。

結果一拆才發現:

校方不是不會引用法源。

它會。

要我列席,它會引用法源。

要我不出席視為放棄,它會引用法源。

要我申請委員迴避,它也會引用法源。

但是到了最重要的地方:

憑什麼對我啟動教評程序?

法源突然不見了。

變成調查報告。

變成人事室函文。

變成法制組簽呈。

變成列席說明條款。

這不是說明。

這是躲貓貓。

我問法律。

它給我流程。

我問權限。

它給我字號。

我問構成要件。

它給我案名。

我問為什麼可以審我。

它叫我列席說明。

依法辦理不是口號。

依法辦理要有法。

而不是有簽呈。

有函文。

有報告。

有通知。

有行政姿態。

但沒有法律。

下一篇怎麼接程序支票攤開了,接下來拆它靠什麼兌現。

校方不能只說要送三級教評,就真的把人推進去。它必須拿出依據。

下一篇,輪到那份調查報告上場。問題很簡單: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支票是你們開的。

票不是我簽的。

憑什麼叫我買單?

十、下一篇開始拆系教評

第11篇先停在這裡。

這一篇的任務,是把基本時間序交代清楚。

先收到兩張東華法庭出庭通知單。

再時間穿越回114年3月。

再看檢舉夫妻如何要求解聘。

再看我為何把部分檢舉內容讓社區住戶知道。

再看刑事、教育部、監察院、東華多線檢舉。

再看114年8月19日,東華如何先對陳情人開出三級教評程序支票。

最後看這張支票如何一路被推進。

下一篇,才是真正開始拆。

從系教評開始。

從那一句「依據特殊教育學系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辦理」開始。

因為這句話很精彩。

精彩到我必須另外開一篇。

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變成法源了?

調查小組什麼時候變成法院了?

律師團何時成了中立調查中心?

不是找幾個權限不明、責任不明、資料來源不明的人,掛上「調查小組」四個字,就可以對我下結論。

這不是罵人。

這是在講權限。

下一篇,我們就從這裡開始。

施清祥|老照片支線 第11篇|校方開支票,憑什麼叫我買單?第10篇是第一聲門鈴,第11篇把114年3月夫妻個別檢舉、114年5月我翻拍檢舉函、114年8月19日三級教評程序支票串起來。支票是誰開的,就回頭問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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