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支票怎麼被使用
校方支票開出去後,對方怎麼從群組、檢舉、民事書狀、證物附件一路使用。這不是一張函,是流動攻擊鏈。

結論先講:這張支票沒有躺在檔案夾,它被拿去當武器
第一篇看校方怎麼開票。第二篇看對方怎麼用票。
這不是抽象風險。
這不是我事後想太多。
這張帶有官方外觀的函文,從群組、檢舉、民事書狀、證物附件一路旅行。
它被擷取。
被放大。
被加工。
被拿來貼標籤。
所以第二篇的結論很簡單:
校方不是只寫了一張紙。
校方開出去的字,後來變成對方反覆使用的武器。
這就是我要求校方止血的理由。
因為血已經流出去了。
先講清楚:第二篇不是重看支票,是看支票怎麼被用
第一篇,支票已經看完。
校方開票。
對方收票。
當事人是我。
正本不是我。
副本沒有我。
但支票內容寫的是我:
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這一篇,換看第二層。
票開出去以後,對方怎麼用?
這才是我說「校方不能假裝這只是普通回函」的原因。
因為這張支票出去以後,它沒有安靜躺在抽屜。
它開始旅行。
先到群組。
再到訴狀。
再到證物。
再到附件。
最後變成一整條攻擊鏈。
這不是我想像。
這是證據自己排隊走出來。
一、我是在公開羞辱裡看到這張支票
我怎麼知道的?
不是校方告訴我。
是對方把函文拿到群組裡。
貼出來。
評論。
要求我說明。
暗示。
延伸。
放大。
然後變成一場公開羞辱。
那種感覺很特別。
你不是收到正式通知。
你是突然在群組裡看到有人拿著一份談你的校方函文,公開要求你說明。
你不是先被程序通知。
你是先被公開展示。
你不是先取得卷證。
你是先看到別人拿著疑似官方文字對你開火。
這不是正常程序。
這比較像群組開箱。
開箱內容是:
施清祥被送三級教評。
旁邊還附帶評論:
請說明一下。
是同一人嗎?
這也是我們的主委嗎?
東華已證實?
將提交三級教評?
請當事人承認錯誤?
你看,這就是問題。
校方函文一旦到了對方手上,就不再只是函文。
它會被加工。
被擷取。
被擴張。
被貼標籤。
被拿來羞辱我。
二、從「涉嫌」到「東華已證實」,只差一個群組
校方函文裡可能寫的是「涉嫌」。
到了群組,就可能變成:
東華已證實。
校方函文裡寫的是「將送教評」。
到了群組,就可能變成:
你看,學校要處理他了。
校方函文裡可能還沒有結論。
到了群組,就可能變成:
請當事人承認錯誤。
這就是我一直講的重點:
校方寫出去的每一個字,都不是停在紙上。
它會被拿去用。
被拿去傳。
被拿去貼。
被拿去告。
被拿去作為下一輪攻擊材料。
所以不要跟我說這只是回函。
對校方來說,也許只是回函。
對對方來說,這是武器。
對我來說,這是傷害。
三、我要求校方止血
我知道以後,不是什麼都沒做。
我要求校方止血。
因為事情已經不是單純公文流動。
是公文被拿去公開羞辱我。
被拿去擴大解讀。
被拿去放進群組。
被拿去變成攻擊素材。
這種情況下,校方應該做什麼?
至少應該釐清。
至少應該說明。
至少應該避免讓函文繼續被錯誤使用。
至少應該告訴對方:
本校函文不是違法認定。
不是懲處結論。
不是證實施清祥違法。
不是授權你拿去公開羞辱。
更不是讓你在群組裡對當事人進行人格攻擊的工具。
這叫止血。
我要求校方止血。
下方,就是我的正式函文。
結果呢?
校方不理。
或者至少沒有有效止血。
下方,就是校方回函。
四、從群組到訴訟:九份民事書狀逐一列出
如果只是群組羞辱一次,那已經很離譜。
但更離譜的是:這兩張114年8月19日東華函文,後來不只出現在群組。它們還反覆出現在不同案件、不同書狀、不同附件、不同證物裡。
原本校方函文裡的語氣,是「指稱」、「本案將送」、「審議結果另行函復」。可是到了對方書狀裡,就變成:
校方不是只寫了一張紙。校方寫出去的字,後來變成對方反覆使用的武器。











五、刑事與檢舉:看得到的只是冰山一角
以上只是我目前看得到的部分。光是我已經掌握的民事書狀、附件、證物,就已經反覆出現東華114年8月19日函文。
至於刑事告訴、偵查資料,以及其他我無法完整閱覽的檢舉材料,我目前看不到全部內容。所以我不會亂說我已經全部掌握。
但是,從目前已經看得到的使用方式來看,合理可見,這些東華函文及其衍生標籤,極可能也已經被反覆用於其他刑事、行政、檢舉或陳情攻防中。
我看不到,不代表不存在。我現在看得到的,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部分。
刑事部分,也不是沒有走過
對方也曾將同一或高度重疊之翻拍、個資、陳情文件等指控,作為刑事告訴內容之一。
刑事處理結果,直接列出來
- 115年3月6日|115年度偵字第20號|不起訴處分。
- 115年3月6日|115年度偵字第41號|不起訴處分。
- 115年4月10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再議駁回。
- 115年5月7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再議駁回。
故本案至少已完成檢察機關偵查及再議程序。
不起訴。
再議駁回。
同一批材料,被拿去群組羞辱、民事書狀、民事附件、刑事告訴。刑事結果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這就是我要求止血的理由。
六、統計表:手術刀般整理證據
目前看得到的使用痕跡
我看不到的,很有想像空間。
就像冰山。
我現在看得到的,只是露出水面的部分。
水面下,看不到的呢?
所以這張統計表,不是假裝我已經掌握全部。
剛好相反。
它是在告訴大家:
光是我目前看得到、拿得到、列得出的部分,
就已經夠驚人。
那看不到的部分,還有多少?
這不是一次誤用。不是兩次不小心。不是某個人看錯。
這是跨案件、跨書狀、跨附件、跨正文,連刑事都捲進去的反覆使用。
一頁一頁。一件一件。一刀一刀。我全部列出來。
手術刀般的精準,就是把所有證據擺上桌。
| # | 案號 | 日期 | 文件 | 位置 | 加工/使用方式 |
|---|---|---|---|---|---|
| 1 |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 115年1月9日 | 民事上訴答辯狀 | 第6頁/附件二 | 「施清祥違法翻拍並散布陳情人個資及陳情文件」;寫成「已被東華大學送進校級最嚴重之三級審議」。 |
| 2 |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 | 114年10月13日 | 民事陳報狀(第四次書狀) | 證物22,第32頁 | 「施清祥翻拍並散布個資,東華大學送校三級審議」。 |
| 3-1 |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 | 114年9月24日 | 民事陳報狀(補充證據) | 證物8-1,第11頁 | 「施清祥涉嫌違法翻拍,並公開散布他人個資」;並寫「東華大學已送審議」。 |
| 3-2 |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 | 114年9月24日 | 民事陳報狀(補充證據) | 證物8-2,第12頁 | 同樣拆成另一份證物,一人一張,訴狀裡也一人一份。 |
| 4 |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 | 114年9月3日 | 民事陳報狀(追加) | 證物6,第18頁 | 「涉嫌違法翻拍,並公開散布他人個資」;「東華大學已送審議」;並稱足以證明惡意及意圖妨害名譽。 |
| 5 | 114年度訴字第187號 | 114年11月12日 | 民事答辯狀 | 正文 | 正文直接寫「非法翻拍」「東華大學函文可資佐證」「慣以不當方式蒐集、使用資料」「顛倒是非」。 |
| 6-1 | 115年度上字第6號 | 115年2月11日 | 民事上訴答辯狀 | 附件3,第6頁 | 附件標題寫成「東華大學對施清祥之違法翻拍行為進行審議」。 |
| 6-2 | 115年度上字第6號 | 115年2月11日 | 民事上訴答辯狀 | 正文 | 正文再寫「非法翻拍」「東華函文可資佐證」「顛倒是非」。 |
| 7 | 115年度花簡字第106號 | 115年1月15日 | 證據資料 | 證據14,第46頁 | 「明知個資法及相關法令條文,卻仍做出侵權行為?」並稱「已送校級審議」。 |
| 8 | 114年度訴字第184號 | 114年9月18日 | 民事答辯狀 | 證物5,第11頁 | 「涉嫌違法翻拍,並公開散布他人個資」「東華大學已送審議」;並稱足以證明惡意及意圖妨害名譽。 |
| 9 | 114年度訴字第204號 | 114年12月5日 | 民事答辯狀 | 證物7,第15頁 | 「涉嫌違法翻拍並散布個資,已被東華大學送進校教評審議」。 |
| 10 | 115年度偵字第20號 | 115年3月6日 | 不起訴處分 | 刑事結果 | 對應同一或高度重疊之翻拍、個資、陳情文件等指控,檢察機關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 |
| 11 | 115年度偵字第41號 | 115年3月6日 | 不起訴處分 | 刑事結果 | 同一批材料延伸出的刑事指控,偵查結果亦為不起訴處分。 |
| 12 |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 | 115年4月10日 | 再議處分 | 刑事結果 | 陳情人聲請再議後,仍遭駁回。 |
| 13 |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 | 115年5月7日 | 再議處分 | 刑事結果 | 再議再次駁回,代表這條刑事線已完成不起訴與再議駁回。 |
七、這不是一張函,是流動攻擊鏈
看到這裡,讀者應該很清楚了。這不是一次、不是兩次、不是某個人一時誤解。
這是反覆出現在群組、檢舉、民事書狀、民事答辯狀、民事陳報狀、上訴答辯狀、證物、附件、正文,甚至延伸到刑事處理結果。
而且每一次使用,幾乎都不是中性引用,而是加工成對我不利的標籤。
校方不是只寫一張函。
校方把一張帶有官方外觀、涉及我重大程序利益的文字,交到外部陳情人手上。
然後這張函,就開始到處旅行。
它去群組。它去訴狀。它去證物。它去附件。它去二審。它去別的案件。
它一路被加工、轉譯、擴張、升級,最後變成對我的連續攻擊材料。
所以我要求校方止血,不是沒有道理。我要求校方釐清,不是沒有道理。我要求校方出示法源,不是沒有道理。
因為這張函文出去後,造成的不是抽象風險,而是實際後果。
而且後果已經一件一件、一頁一頁、一本一本地出現在訴訟資料裡。
這裡可以參考我前面寫過的這一篇:
至少16次:一份校方回函如何被反覆搬運、反覆加工、反覆投放
那一篇拆的是另一份校方回函。
但模式一模一樣。
一份校方文字,只要被拿出去,就可能被反覆搬運、反覆加工、反覆投放。
它不會自己走路。
它不會自己跑進民事書狀。
它不會自己出現在刑事程序。
它不會自己變成檢舉附件。
它也不會自己回到東華,要求學校繼續處理我。
有人拿。
有人放。
有人加工。
有人反覆投放。
那一篇我寫的是「至少16次」。
這一篇我現在看到的是另一張教評支票的流動方式。
兩篇合起來看,脈絡就很清楚:
這不是單一文件被引用。
這是校方回函被當成彈藥。
搬到哪裡,打到哪裡。
投放到哪裡,就製造哪裡的壓力。
很多地方在講,不代表很多地方都認定。
很多程序出現,不代表很多程序都查明。
很多頁資料,不代表很多真相。
這就是多離譜。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把它全部記下來。
八、結論:校方開出去的字,對方拿去變成武器
所以第二篇的結論很簡單。
第一篇證明:
校方開票。
第二篇證明:
對方拿票到處使用。
這張票沒有停在公文系統裡。
它進了群組。
進了訴訟。
進了證物。
進了附件。
進了不同案號。
進了不同書狀。
而且每一次使用,幾乎都不是中性引用。
它被加工成:
違法翻拍。
散布個資。
已送三級審議。
校級最嚴重三級審議。
惡意妨害名譽。
這就是我為什麼要追。
因為校方不是只寫一張紙。
校方寫出去的字,最後變成對方手上的武器。
一張支票,九份書狀。
一頁一頁,全部列出。
冤有頭,債有主。
誰開票,誰要說清楚。
誰拿票,誰要負責任。
誰讓這張票到處旅行,也不要假裝自己只是路過。
一張函。
九份書狀。
這不是回函,這是流動攻擊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