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按下教評按鈕?|第3篇

第三篇|法源在哪裡?

教育部來函,不是教評啟動鍵

第三篇|法源在哪裡?
第3篇|教育部來函,不是教評啟動鍵

結論先講:這案不能受理

答案先講。

這案不能受理。

不是東華想接就接。

不是教育部一轉,東華就可以一路往下推。

不是檢舉人把帽子扣大一點,就可以把教授送進三級教評。

這案從法源一對,就直接卡住。

母法直接排除。
東華自己的作業要點也接不上。
我沒有兼任行政職務。
所以這案不能受理。

先看本案現況:刑事、民事、再議都已經在法定程序裡

不要先聽形容詞。

先看案號。

因為案號最誠實。

這些案號放在一起,讀者一眼就會看懂:

這不是一件還在空中飄的人民陳情。

這早就是刑事、民事、再議都跑進法定程序的案件。

類型 案號 日期 現況 法律意義
刑事偵查 115年度偵字第20號 115年3月6日 不起訴處分 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進入刑事偵查,且已有不起訴結果。
刑事偵查 115年度偵字第41號 115年3月6日 不起訴處分 同一批刑事犯罪式指控,已由檢察機關處理。
刑事再議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 115年4月10日 再議駁回 不起訴後,陳情人聲請再議,仍遭駁回。
刑事再議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 115年5月7日 再議駁回 刑事法定程序已再走一輪,仍未改變不起訴結果。
民事訴訟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目前繫屬中 民事訴訟審理中 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亦已進入民事法院審理程序;這叫訴訟繫屬,不是「偵辦中」。

所以本案現況非常清楚。

刑事部分,不起訴。

再議部分,駁回。

民事部分,114年度訴字第164號訴訟繫屬中。

這時校方還要把同一批材料,接成三級教師評審程序。

問題就很大。

因為第十五點第(一)(二)(三)款,本案全中獎。

因為行政院陳情要點第十五點,就是在處理這種狀況。

偵查中,回原法定程序。

訴訟繫屬中,回原法定程序。

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回原法定程序。

而不是換個包裝,送進教評會。

一、母法第一刀:第十五點第一款,偵查中者,排除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五點第一款。

人民陳情案件,如果有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本案對方指控的是什麼?

涉嫌違法翻拍。

公開散布他人個資。

這不是校園意見箱。

這不是行政興革建議。

這是刑事犯罪式指控。

既然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經進入偵查,就應回原法定程序。

白話講:

刑事的,去地檢署。
不要拿人民陳情再開一條行政支線。
更不要把行政支線接到教評會。

所以第一款,已經排除。

二、母法第二刀:第十五點第二款,訴訟繫屬中者,排除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五點第二款。

人民陳情案件,如果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受理機關也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本案民事部分,已有: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這叫民事訴訟繫屬中。

不是民事偵辦中。

民事沒有偵辦。

民事是法院審理。

既然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經在民事法院審理,校方就更不能把同一批材料拿來另開人民陳情支線,再接成教評線。

民事的,去法院。
不要法院一邊審,校方一邊拿同一批材料送教評。

所以第二款,也排除。

三、母法第三刀:第十五點第三款,程序完成者,也排除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五點第三款。

人民陳情案件,如果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也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本案刑事部分已經怎麼走?

115年度偵字第20號,不起訴。

115年度偵字第41號,不起訴。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再議駁回。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再議駁回。

法定程序已經走過一輪。

同一批材料,不能換個包裝,再拿來當教評背景、教評理由、教評推動材料。

白話講:

不是不起訴以後,換個窗口重打一遍。
不是司法沒有照你要的結果走,就改走教育部、東華、教評會。

所以第三款,也排除。

四、東華自己的作業要點第三點,也接不上

東華《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三點。

東華自己的要點寫得很清楚。

人民陳情案件,是指人民對於本校:

行政興革之建議。

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

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好。

那本案是哪一個?

不是校務行政興革。

不是行政法令查詢。

也不是我擔任行政職務的行政違失。

原因很簡單。

我沒有兼任行政職務。

我不是系主任。

不是院長。

不是校長。

沒有行政決定權。

沒有行政核章權。

沒有行政處分權。

對方拿外部刑事犯罪式指控、個資爭議、名譽攻防、訴訟材料,硬塞進東華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這一塞,就歪了。

教授不是行政提款卡。
人民陳情也不是教評提款機。
對方投一張陳情進去,校方不能吐出三級教評。

所以東華自己的第三點,也接不上。

五、教評程序本身,必須另有獨立法源

三級教師評審程序不是小事。

它涉及教師重大程序利益。

要送教評,請拿出明確法源。

請拿出構成要件。

請拿出程序依據。

請拿出完整資料揭露。

教育部來函,不是教評啟動鍵。

人民陳情,不是教評按鈕。

東華函覆程序,不是懲處程序。

更不是校方先對外開票,再回頭逼自己履約,把當事人送上路。

法源 本案對應 說明 結果
行政院陳情要點第十五點第一款 檢、警、調偵查中 本案是刑事犯罪式指控,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進入偵查。 應回原法定程序,不能受理。
行政院陳情要點第十五點第二款 訴訟繫屬中或行政救濟中 本案民事部分已有114年度訴字第164號訴訟繫屬中。 應回民事法院程序,不能拿同一批材料送教評。
行政院陳情要點第十五點第三款 判決、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 本案刑事部分已不起訴,再議也駁回,法定程序已經走過一輪。 不能換包裝續辦,更不能接成教評。
東華《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三點 行政興革、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行政上權益維護 本案不是校務行政興革,不是行政法令查詢,也不是我擔任行政職務的行政違失;因為我沒有兼任行政職務。 東華自己的人民陳情要點也接不上。
三級教師評審程序 涉及教師重大程序利益 教評必須另有明確法源,不能用教育部來函、人民陳情、函覆程序取代。 沒有獨立法源,不能送教評。

六、最後結論:校方程序違法

母法第一款排除。

母法第二款排除。

母法第三款也排除。

東華自己的作業要點第三點接不上。

我沒有兼任行政職務。

我不是陳情案件承辦單位。

我不是行政單位。

我也不是被校內作業要點第11點規範的「各單位」。

本案依法應回原法定程序。

校方卻仍然把這件事往三級教評線推。

所以最後結論很簡單。

校方程序違法。

而且不是普通程序瑕疵。

是法源錯置、義務主體錯置、程序車道錯置。

不是依法行政。
是把依法應回原法定程序的陳情案件,硬接成三級教師評審程序。
不是我不配合程序。
是校方先把程序開錯車道。
車開錯路,還怪旅客不上車。

三款全中。

不是完全依法。

是校方程序違法。

本篇導覽

第一篇,我先把票放上桌。

第二篇,我看這張票怎麼被對方拿去使用。

第三篇,開始驗票。

法源在哪裡?

不是情緒。

不是感覺。

不是誰比較會檢舉。

也不是誰比較會把帽子扣得漂亮。

我只問一件事:

東華到底有沒有法源,把一件外部陳情,接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如果有,拿出來。

如果沒有,就不要把人民陳情當教評按鈕。

一、這張回函不是校方大發慈悲

先看這張東華回函。

這張回函,不是校方突然大發慈悲,主動想幫我釐清。

至少在我這件事上,我目前看不到這種慈悲。

這張回函的由來,是因為我在114年11月7日正式要求校方止血,要求校方說清楚:

前面那些函文到底是什麼性質?

是不是事實認定?

是不是懲處文書?

能不能被對方拿去群組、訴狀、檢舉、刑事、民事裡到處使用?

校方後來回了。

回得很短。

也很有意思。

校方在114年11月21日回函裡寫:

本院就臺端陳情案件所發覆陳情人與教育部之函文,其法令上依據係源於教育部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臺教高(五)字第1140904244號來文之函覆程序。

好。

遇到我,那就拆。

第一,校方承認,這是覆陳情人與教育部之函文。

第二,校方說,依據源於教育部114年7月2日來文。

第三,校方自己講出關鍵字:

函覆程序。

請注意。

它說的是函覆程序。

不是教評程序。不是懲處程序。不是解聘程序。不是停聘程序。不是不續聘程序。不是教師法第幾條。不是大學法第幾條。不是東華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幾條。

所以我問的是:

憑什麼送教評?

校方回答的是:

因為教育部來文,所以我們回函。

這就精彩了。

拿「函覆程序」回答「教評法源」,這不是答案。

這叫答非所問。

更白話一點,這叫把收件章當尚方寶劍。

二、先看標題:這不是一般陳情,這是犯罪指控包裝成陳情

這兩份函文的源頭,是夫妻二人分別陳情,由教育部來函給東華,再由東華發出8月19日函文回覆陳情人。

那兩張東華函文的標題寫什麼?

有關教育部函轉知臺端陳情,指稱本校施姓教師涉嫌違法翻拍並公開散布他人個資一案。

請注意。

這不是校務建議。不是行政興革建議。不是請學校改善服務流程。不是詢問校內規定。

這個標題本身,就是刑事犯罪式指控。

涉嫌違法翻拍。

公開散布他人個資。

這些字眼,不是普通形容詞。

這是在把一個刑事、個資、名譽、人格權爭議,包裝成教育部轉陳情,再送進東華行政體系。

所以問題來了:

這種東西,能不能一路變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這就是本篇要拆的第一刀。

三、先看東華自己的陳情作業要點

東華不是沒有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紅框很清楚。

東華的《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一點寫得非常明白:

國立東華大學為適當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這裡就是一刀斃命處。

東華自己的作業要點,依據不是教師法。不是大學法裡的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程序。不是東華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不是教師懲處規章。不是三級教評啟動規定。

它寫得很清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也就是說,這套東西處理的是人民陳情。

不是教師懲處。

不是教評審議。

不是解聘、停聘、不續聘。

不是把一位教授送進三級教評的啟動鍵。

人民陳情,可以啟動行政回覆。

教育部函轉,可以啟動函覆程序。

但三級教評,要另外有法源。

這三件事不能混在一起。

不然就變成:

教育部一轉,東華一收,教授一送。

這不是行政法。

這比較像流水線。

四、再看紫色框:人民陳情到底是什麼

東華自己的作業要點第三點也寫得很清楚:

本作業規定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本校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單位提出之具體陳情。

好。

我們來翻成白話。

人民陳情處理的是什麼?

行政興革建議。

行政法令查詢。

行政違失舉發。

行政上權益維護。

關鍵字是什麼?

行政。

那我就問了:

我有接行政嗎?沒有。

我有兼任行政職務嗎?沒有。

我是系主任嗎?不是。

我是院長嗎?不是。

我是校長嗎?更不是。

我就是一位教授。

那對方指控的是什麼?

涉嫌違法翻拍。

公開散布他人個資。

陳情文件。

群組發言。

訴訟攻防。

請問,這些指控項目,跟我擔任教授本身有什麼關係?

跟我的教學有關嗎?跟我的研究有關嗎?跟我的服務有關嗎?跟我的聘任資格有關嗎?跟我是否適任大學教師有關嗎?

還是只是外部陳情人把刑事、個資、名譽攻防,包裝成校內陳情,再試圖塞進教評程序?

如果我今天是行政主管,對方檢舉我濫用行政權、違法核章、違法採購、違法指揮、違法處理校務,那至少還可以說:這可能涉及行政違失。

但我沒有接任何行政。

沒有行政權限。

沒有行政職務。

沒有行政決定權。

那麼,請問:

行政違失在哪裡?

行政權益在哪裡?

行政興革在哪裡?

行政法令查詢又在哪裡?

教授不是行政提款卡。

人民陳情也不是教評提款機。

對方投一張陳情進去,校方就吐出三級教評程序,這不是行政法。

這比較像許願池。

但問題是,教評會不是許願池。

更不是檢舉人的自助餐。

五、本案早就踩中第(一)(二)(三):照母法,早該說 bye bye

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拿來對本案一套,答案其實很清楚。

本案不是只踩中一個情形。

也不是只踩中兩個情形。

第(一)、第(二)、第(三),全中獎。

第一個:

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第二個: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第三個: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三款全中,不是完全依法,是完全違法

第一款,刑事偵查走過。

第二款,民事訴訟繫屬中。

第三款,不起訴、再議駁回,法定程序也走過一輪。

三個門都寫著不能進。
東華不是完全依法。
東華是完全違法。

白話說:

如果這件事已經在偵辦中,行政機關就不該把它當成一般人民陳情繼續玩下去。

如果這件事已經在民事法院訴訟繫屬中,行政機關也不能把它換成人民陳情支線,再轉接三級教評。

如果這件事已經經過司法程序、已經有決定、已經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行政機關更不該拿同一件事再開一條行政支線。

母法寫得很清楚:

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再白一點:

請走原本那條路。

刑事的,去地檢署。

民事的,去法院。

個資的,走個資程序。

不是教育部轉一下,東華接一下,最後變成:

歡迎光臨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這不是轉乘優惠。不是台鐵轉高鐵。不是檢舉人刷一張陳情卡,教授就自動進教評閘門。

本案在當時,被包裝成所謂違法翻拍、公開散布個資、陳情文件等刑事犯罪式指控。

好。

如果認為犯罪,就走刑事。

結果,刑事也走了。

程序 案號 日期 結果
刑事偵查 115年度偵字第20號 115年3月6日 不起訴處分
刑事偵查 115年度偵字第41號 115年3月6日 不起訴處分
刑事再議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 115年4月10日 再議駁回
刑事再議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 115年5月7日 再議駁回

也就是說:

偵查走過了。

不起訴了。

再議也駁回了。

這不是我口頭喊冤。

這是法定程序已經走完一輪。

如果認為侵權,就走民事。

結果,民事也走了。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民事訴訟繫屬中。
這叫法院審理,不叫人民陳情。

走的都走了。不該走的,卻被強行走。

刑事,走了。

民事,也走了。

再議,也走了。

該走的法定程序,都已經走。
不該走的三級教評,卻被硬推。
這不是依法。
這是把依法不能受理的案子,硬闖程序閘門。

所以照行政院母法來看,本案早就該被請回原法定程序。

講得再白一點:

bye bye。

以後別再拿同一批東西,換個包裝,從人民陳情硬闖教評會。

可是結果呢?

它沒有 bye bye。

它一路硬闖。

而且,不只是強行走。

後面還有欺瞞手段的問題。

這一點,我後續會一件一件拿出證明。

現在先把線畫清楚:

原法定程序已經在走。

刑事走了。

民事走了。

再議也走了。

甚至已經走出不起訴、再議駁回。

結果東華卻仍然把同一批材料往教評線送。

而東華呢?

做了什麼?

我不是沒提醒。

我說到幾乎【冰的】。

用台語發音。

看得懂就知道。

看不懂就算了。

我提醒過。

我異議過。

我要求法源。

我要求止血。

我要求回到原法定程序。

東華還一路推。

從教育部來函,到東華回函,到對外寫出「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到群組羞辱,到民事書狀,到證物附件,到刑事指控,到系教評,到院教評,到校教評。

這條線不是自然發生的。

是一路被推過去的。

該走的,已經走。
不該走的,卻硬走。
提醒到幾乎【冰的】,還是硬走。
這就是本案最嚴重的地方。

六、不要說校方公務繁忙,我提醒過,而且不只一次

看到這裡,可能有人要念我:

校方公務繁忙啦。

可能一時沒注意啦。

可能承辦人太忙啦。

可能流程太複雜啦。

我先說。

這樣講,對我不公平。

因為我不是事後才知道,事後才抱怨。

我提醒過。

而且不是提醒一次。

我不只提醒。

我還耳提面命。

我還拍桌子。

我還翻桌。

當然,這裡先講敘事。

真正的翻桌證據,我會在東華紀實主線裡一件一件拿出來。

這裡先記住一句話就好:

我不是沒提醒。

我提醒了。我問了。我催了。我異議了。我要求法源了。我要求資料了。我要求止血了。

我把桌子都翻到快變折疊桌了。

結果呢?

校方一樣不處理核心問題。

一樣不先回答法源。

一樣不先說明行政陳情如何變成三級教評。

一樣不先說明我沒有行政職務,何來行政違失。

一樣繼續推教評。

不是我不說明。

是我問的問題,校方沒有先回答。

不是我拒絕程序。

是我要求程序先合法。

不是我不尊重教評會。

是我反問:

你憑什麼把一件外部刑事犯罪式指控,透過人民陳情,硬接到一位沒有行政職務教授的三級教評程序?

七、校方真的不懂嗎?我看不是

拆到這裡,其實問題已經很清楚。

東華自己的人民陳情作業要點,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母法也寫得很清楚。

偵查中者,回原法定程序。

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回原法定程序。

人民陳情處理的是行政興革、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行政上權益維護。

我沒有兼任行政職務。

對方指控的是涉嫌違法翻拍、公開散布他人個資。

這是刑事犯罪式指控。

不是教學。不是研究。不是服務。不是教師適任性。不是行政違失。

那麼,這條線到底怎麼從人民陳情,一路接到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我相信校方不是不懂。

這些文字很難嗎?

不難。

紅框寫得很清楚。

紫框寫得很清楚。

母法也寫得很清楚。

所以真正有趣的問題不是:

校方看不看得懂?

真正有趣的問題是:

校方為什麼還要推?

我的看法很簡單。

因為支票已經開了。

而且校方這張支票,開得很快。

快到像怕對方等太久。

快到像是在盡快滿足對方。

更快到像是以為我會乖乖上車。

問題是,我不是乘客。

我也不是被校方打包上車的行李。

8月19日那兩張函,已經對外寫出:

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另行函復。

這句話一寫出去,就不是普通回函了。

這叫程序支票。

而且支票不是開給我。

是開給對方。

校方把我報名了「三級三審教評團」。

我不知道。

我沒有報名。

我沒有簽同意書。

我連旅行社名字都不知道。

可是對方已經拿到行程表。

上面寫著:

施清祥,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另行函復。

如果不送,對方會不會說:

你們不是寫了嗎?

你們不是承諾了嗎?

你們不是說「將送」嗎?

審議結果呢?

函復呢?

進度呢?

怎麼可以不照合約走?

這就是我說的荒謬。

一開始不該開的程序支票,開出去了。

後面就開始想辦法讓支票兌現。

先開票。
再補法源。
先滿足對方。
再叫我上車。

可是問題是:

程序不能因為支票開了,就硬湊法源。

教評不能因為已經對外講了,就硬推到底。

行政機關不能因為怕對方說違約,就把一位沒有行政職務的教授送進三級教評。

這不是依法行政。

這比較像履約焦慮。

更白話一點:

校方先對外說:

我們會送三級教評。

然後回頭才發現:

法源呢?

程序呢?

卷證呢?

當事人知情嗎?

本案是不是已經在司法程序?

是不是該回原法定程序?

這些問題都還沒講清楚。

可是票已經開了。

對方又不是普通乘客。

對方可是會催票、會查票、會投訴、會檢舉、會要求照合約走的那種乘客。

所以校方一路推。

系教評。

院教評。

校教評。

一路把我往三級三審團送。

問題是,教評會不是旅行團。

更不是檢舉人的包車服務。

你不能因為已經幫我報名,就說我必須上車。

你不能因為已經對外開票,就說我必須入團。

你不能因為怕對方說你違約,就把法源、程序、當事人防禦權、資料揭露、司法程序排除規則全部放到旁邊。

這篇拆的,就是這件事。

法源在哪裡?

如果有,拿出來。

如果沒有,就不要用教育部來函當教評按鈕。

不要用人民陳情當教評按鈕。

不要用函覆程序當教評按鈕。

更不要用一張已經開出去的程序支票,倒過來逼自己把當事人送進三級教評。

這不是行政法。

這是先開支票,再找法源。

而我現在做的事很簡單。

我不是在吵。

我是在驗票。

我不是在鬧。

我是在查帳。

我不是在拒絕程序。

我是在問:

這張票,誰開的?

法源在哪裡?

憑什麼叫我上車?

八、結論:你可以回函,但你不能把回函當教評按鈕

這一篇先立一個基準。

人民陳情,可以啟動行政回覆。

教育部函轉,可以啟動函覆程序。

但人民陳情與教育部函轉,不能自動啟動三級教評。

所以我問的問題很簡單:

既然這是刑事犯罪式指控,既然它該回原法定程序,既然後來也確實已經不起訴、再議駁回,那東華把它接成三級教評的法源在哪裡?

不要再跟我說教育部來函。

教育部來函不是教評啟動鍵。

不要再跟我說函覆程序。

函覆程序不是懲處程序。

不要再跟我說人民陳情。

人民陳情不是教評按鈕。

這一刀切下去,問題就很清楚了:

你可以回函。

但你不能把回函當教評按鈕。

這就是第三篇。

拆法源。

拆到最後,只剩一個問題:

法源在哪裡?

下一篇:校方說依據教育部,那我們就拆教育部

東華說,依據源於教育部來文。

好。

那下一篇,就往上拆。

教育部來函,真的可以變教評按鈕嗎?

如果教育部只是函轉陳情,那它不是教評法源。

如果教育部真的要東華把特定教授送進三級教評,那就請教育部拿出法源。

下一篇,拆教育部。

第三篇|法源在哪裡?結尾梗圖
結尾梗圖|這一刀,切在法源、程序與責任鏈。
誰按下教評按鈕?|第3篇
第三篇|法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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