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教育部來函,真的可以變教評按鈕嗎?
校方說依據教育部,那我們就拆教育部。
結論先講:教育部來函,不是教評按鈕
直接給答案。
校方說依據教育部。
好。
那我們就拆教育部。
但我先講結論。
教育部如果明確下令東華把我送進三級教評,教育部就要面對違法問題。
可是教育部會想違法嗎?
哈。
我是不相信的。
教育部不傻。
教育部不是地檢署。
不是法院。
也不是東華教評會的遙控器。
比較合理的破案方向是:
教育部只是函轉。東華自己直接報名。
一、先別期待東華佛心
不要期待東華佛心,主動把教育部那兩張函文完整拿給我。
想太多了。
東華如果會主動給,這齣戲也不會演到現在。
正本不是我。
副本沒有我。
教育部函文也不完整給我。
好。
既然不給,那我們就來拆。
沒有完整函文,就拆它已經露出來的文字。
沒有完整卷證,就拆它自己回函承認的依據。
沒有完整路線圖,就從足跡開始追。
這樣其實更有趣。
因為破案本來就不是等兇手把筆記交出來。
破案是看痕跡。
看時間。
看文號。
看法源。
看誰把球丟出去。
看誰接球。
看誰轉手。
最後看誰把我送上路。
二、先看教育部兩張函文
東華說,依據教育部來文。
那先看是哪兩張。
| 編號 | 日期 | 文號 | 本篇要看什麼 |
|---|---|---|---|
| 第一張 | 114年7月2日 | 臺教高(五)字第1140904241號 | 教育部到底有沒有命令東華把我送進三級教評。 |
| 第二張 | 114年7月2日 | 臺教高(五)字第1140904244號 | 教育部到底只是函轉,還是真的按下教評按鈕。 |
校方是要我相信什麼?
要我相信教育部很明確寫著:
請國立東華大學把施清祥教授送入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程序。
是這樣嗎?
教育部真的這樣寫嗎?
教育部真的幫我報名:
施清祥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
我是不相信的。
三、列案號:這不是還沒進程序的陳情
再來,先看案號。
案號最誠實。
| 類型 | 案號 | 日期 | 現況 | 法律意義 |
|---|---|---|---|---|
| 刑事偵查 | 115年度偵字第20號 | 115年3月6日 | 不起訴處分 | 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進入刑事偵查,且已有結果。 |
| 刑事偵查 | 115年度偵字第41號 | 115年3月6日 | 不起訴處分 | 刑事犯罪式指控,已由檢察機關處理。 |
| 刑事再議 |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 | 115年4月10日 | 再議駁回 | 不起訴後,聲請再議仍遭駁回。 |
| 刑事再議 |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 | 115年5月7日 | 再議駁回 | 刑事法定程序再走一輪,仍未改變結果。 |
| 民事訴訟 |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 目前繫屬中 | 民事訴訟審理中 | 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在民事法院審理中。 |
所以這件事不是一封單純意見信。
它早就進入刑事。
也進入民事。
刑事不起訴。
再議又駁回。
民事還在法院審理中。
這時候還要用人民陳情,另開一條教育部、東華、三級教評線?
這就精彩了,法源在哪裡?
四、教育部官員會想違法嗎?
這裡不用重複拆太久。
因為第三篇已經拆過東華。
教育部這邊其實差不多。
都是公家系統。
都是處理人民陳情。
都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
都是行政院陳情要點。
所以不用再繞一大圈。
直接破案。
如果教育部真的明確下令東華:
請將施清祥教授送入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程序。
那教育部法源在哪裡?
哪一條?
教師法哪一條?
大學法哪一條?
行政程序法哪一條?
人民陳情作業規定哪一點?
行政院陳情要點哪一點?
如果拿不出來,那就很簡單。
如果教育部真的下令,教育部就要面對違法問題。
但教育部會這樣下令嗎?
我是不相信的。
我們換個問法好了。
教育部的官員會想違法嗎?
哈。
我真的不相信教育部官員會白紙黑字寫:
東華,請你把施清祥教授送進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這太誇張。
也太勇敢。
勇敢到我都想幫他鼓掌。
五、破案:教育部函轉,東華報名
所以比較合理的推論是:
教育部只是函轉。
教育部只是請東華了解。
教育部只是請東華依權責辦理。
教育部只是走人民陳情流程。
問題不是教育部函轉。
問題是東華怎麼接。
教育部可能只是把信送到東華門口。
東華卻直接幫我報名。
教育部可能只是說:
請了解。
東華卻寫成:
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另行函復。
這中間差很多。
差一整趟三級三審旅行團。
所以本篇答案很簡單。
教育部如果下令,教育部要回答法源。
教育部如果沒有下令,東華就不要牽拖教育部。
不管哪一種,東華都不能拿教育部來文,包裝成送我上路的理由。
教育部來函,不是教評按鈕。
教育部函轉,不是幫我報名三級三審旅行團。
下一篇:教育部也可能很無奈,那我們往上追監察院
教育部可能會說:我也是無奈,對方是去監察院,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查處。
嗯。
我認同。
就算教育部不說,我也先幫它說。
因為我有證據。
下一篇,往上追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