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監察院這條線,是不是也進來了?
不是我陰謀論,是證據自己長出路線圖。
結論先講:監察院不是第二地檢署,這案本來也該 bye bye
第五篇,直接講重點。
這案到了監察院,更不用說。
監察院自己的網站寫得很清楚。
不是公務人員,或所訴事由不是政府機關行為,就不是監察院職權行使對象。
涉及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已經進入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者,監察院得不予調查。
本案呢?
刑事已經走了。
民事也在跑。
不起訴。
再議駁回。
民事訴訟繫屬中。
照理說,這條線應該很簡單:
請回司法。
請回原程序。
本院不當第二地檢署。
bye bye。
可是它沒有 bye bye。
它一路 hello。
hello 監察院。hello 教育部。hello 東華。hello 教評會。
本篇導覽
一、這一篇,我們也替教育部說話
第四篇,我們替教育部說話。
對。
我替教育部說話。
因為我這個人很公平。
東華說它依據教育部來文。
那我就拆教育部。
拆完以後,我的判斷很簡單:
教育部應該只是函轉。
教育部應該只是要求東華了解。
教育部應該只是請東華本權責處理。
我不相信教育部會白紙黑字下令:
請國立東華大學把施清祥教授送入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育部官員會想違法嗎?
哈。
我是不相信的。
那教育部可能會說什麼?
教育部可能會說:
我也很無奈啊。
對方不是只來教育部。
對方是去監察院。
是監察院函過來。
我只是承接監察院來文,函請東華了解、查處、回覆。
嗯。
我認同。
就算教育部不說,我也先幫教育部說。
因為我有證據。
二、證據:對方去監察院陳情,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查處
證據就是這張。
這張圖的標題很清楚:
證據8:監察院於114年7月4日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內容是監察院陳情信箱案件回覆。
主旨寫:
台端等114年6月23日電子郵件陳情書均收悉,復如說明,請查照。
重點在說明第一點。
所訴,國立東華大學施姓教授,涉嫌非法翻拍台端之陳情內容並公開散布個人資訊,經向該校陳情,未獲妥適處理等情,本院已函請教育部查處,請靜候處理結果。
這句話很重要。
不是我說的。
是監察院回覆信箱寫的。
它證明三件事。
第一,對方確實去監察院陳情。
第二,陳情內容還是同一套標籤:涉嫌非法翻拍、公開散布個人資訊。
第三,監察院寫的是:
本院已函請教育部查處。
看清楚。
是函請教育部查處。
不是命令教育部處分施清祥。
不是命令教育部要求東華啟動三級教評。
更不是核准施清祥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一人成團,請即刻上路。
這份監察院回覆,我怎麼會看到?
那我怎麼會有這份監察院回覆?
不是監察院主動給我。
不是教育部主動給我。
也不是東華佛心大發,突然把完整路線圖交出來。
是對方自己放進訴狀裡。
資料來源很清楚:
民事陳報狀(補充證據第14頁)
日期:114年9月24日
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
位置:第14頁
所以這張圖不是我幻想出來的。
不是我從哪裡聽來的。
更不是我自己拼貼的。
是對方自己把監察院這條線,放進法院卷證裡。
這就很有趣了。
本來我也不知道監察院這條線長什麼樣子。
結果對方自己把路線圖放上桌。
那我當然要看。
不只看。
還要拆。
對方不是佛心,是百密一疏
對方當然不是佛心。
他把這張監察院回覆放進民事陳報狀,也不是為了幫我拼圖。
他的目的很清楚。
他是要告訴法官:
你看,我不是亂講。
我已經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也回覆了。
監察院還函請教育部查處。
所以我的指控很有重量。
這叫訴訟策略。
但很有趣的是,他以為自己拿出的是刀。
結果拿出來以後,我看到的是刀柄。
更精準地說:
他以為自己在補強證據,其實他是在曝光路線圖。
因為這張圖一出來,事情就清楚了。
第一,對方確實去監察院陳情。
第二,陳情內容還是那一套:
涉嫌非法翻拍。
公開散布個人資訊。
學校未妥適處理。
第三,監察院寫的是:
本院已函請教育部查處。
注意。
是查處。
不是懲處。
不是教評。
不是命令東華送我上路。
所以對方原本想讓法官看到:
我已經告到監察院。
但我看到的是:
原來這條線是這樣走的。
這就叫百密一疏。
對方原本是想補強自己的說法。
想告訴法官:我已經告到監察院,監察院也函請教育部查處,所以我的指控不是空穴來風。
問題是,公文不是這樣看的。
訴狀也不是只看他想讓法官看到的那一面。
他一把這張監察院回覆放進民事陳報狀,事情就不一樣了。
因為這張圖不只顯示「他有去監察院」。
它更顯示整條路線:
對方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查處。
教育部函給東華。
東華直接開票,寫成將送三級教評。
對方再拿東華函文到群組、訴狀、證物裡使用。
他以為自己是在補強證據。
結果是把路線圖攤在陽光下。
一攤開,就很難看。
因為問題馬上出來:
你向監察院陳情時,有沒有完整揭露本案已經進入刑事程序?
有沒有揭露民事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經繫屬?
有沒有揭露後來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
有沒有告訴監察院,這不是單純校務陳情,而是同一批刑事、民事、個資、名譽攻防材料?
如果有,請拿出來。
如果沒有,那就不是單純陳情。
那就是拿不完整的故事,去啟動一條行政轉手鏈。
這就是百密一疏。
原本想拿監察院當盾牌。
結果把自己怎麼啟動上游路線,一起交出來。
攤在陽光下。
很難看。
三、監察院網站自己寫得很清楚
監察院自己的陳情頁面,也寫得很清楚。
看到這裡,其實已經不用翻很多法條了。
監察院自己就把路牌插好了。
我就照路牌問。
我符合公務人員嗎?
我有接行政嗎?
我有擔任行政主管嗎?
我有代表政府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嗎?
沒有。
我就是一位教授。
那對方指控的是什麼?
涉嫌非法翻拍。
公開散布個資。
陳情文件。
群組發言。
訴訟攻防。
這是政府機關行為嗎?
不是。
這是行政職務行為嗎?
不是。
這是監察院要彈劾、糾舉、糾正的公務員違法失職嗎?
看起來也不是。
這比較像刑事指控、民事爭議、個資爭議、私權爭執、司法程序。
四、合理推論:隱匿事實,向監察院陳情
那問題來了。
為什麼監察院還會函請教育部查處?
我的合理推論是:
對方很可能沒有把「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經進入刑事、民事、司法程序」這件事,完整揭露給監察院。
我先說清楚。
這是我的合理推論。
如果對方有完整揭露,那更好。
請拿出來。
如果沒有完整揭露,那問題就大了。
因為這等於拿一份不完整的故事,去敲監察院的門。
然後讓監察院變成轉手。
再讓教育部變成轉手。
再讓東華變成最後出手的人。
隱匿司法程序事實,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查處。
教育部函給東華了解。
東華直接開票報名。
最後把我送上三級三審旅行團。
這一路下來,真的很有層次。
很像接力賽。
只是接力棒不是木棒。
是公文。
而最後被砸到的人,是我。
五、東華假傳聖旨,直接開票
這裡可以大大寫一行:
隱匿事實,向監察院陳情。
一路函轉教育部。
教育部函給東華。
東華假傳聖旨,直接開票報名。
這句要大。
因為這就是五篇連起來的核心。
我不是說監察院下令。
我也不是說教育部下令。
我更不相信教育部官員會想違法。
哈。
我真的不相信。
我相信比較合理的版本是:
監察院收到陳情後,函請教育部查處。
教育部收到後,函轉東華了解。
這兩階段,應該都還是請查處、請了解、請依權責辦理。
問題是到了東華。
東華突然神來一筆。
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另行函復。
這就不是了解。
這叫開票。
這叫報名。
這叫替我買一張我完全不知道的車票。
而且還不是單程普通車。
是三級三審旅行團。
一人成團。
票既然開出去了,而且還副本給教育部。
那對方會放過嗎?
當然不會。
對方會說:你看,東華寫了,將送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另行函復。
那結果呢?
進度呢?
什麼時候送?
為什麼還沒處理?
這就是履約壓力。
校方自己開支票。
對方拿票催履約。
而我這個完全沒有報名的人,被推上車。
一場荒腔走板的大戲,就這樣開始上演。
六、我是由後往外推,跟破案一樣
我不是一開始就知道整條路線。
我也是從後面往前推。
先看到結果。
看到我被送進三級教評線。
再回頭問:
誰把我送進來?
於是看到東華。
再問:
東華說依據誰?
看到教育部。
再問:
教育部為什麼會進來?
看到監察院。
再問:
監察院為什麼會收到?
看到陳情人。
所以這不是我先射箭再畫靶。
這是倒著破案。
從結果往回推。
從教評往回追。
從東華追到教育部。
從教育部追到監察院。
從監察院追到陳情人。
一站一站拆。
一函一函拆。
一頁一頁拆。
最後路線圖自己浮出來。
這不是陰謀論。
這叫逆向工程。
也叫破案。
所以,看到這裡,問題已經不是:
施清祥為什麼不去說明?
問題應該是:
誰隱匿了司法程序事實?
誰把私權爭議包裝成監察院陳情?
誰把監察院查處函轉成教育部壓力?
誰把教育部函轉接成東華教評?
誰假傳聖旨,直接開票報名?
誰讓一個沒有報名的人,一人成團,送上路?
這才是問題。
我不是不說明。
我是要求先把路線圖攤開。
七、下一刀:時間會說話
所以第五篇到這裡,不是結束。
是剛好接到第六篇。
第五篇,我把路線圖攤開。
對方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查處。
教育部函給東華。
東華直接開票報名。
票一開出去,對方就拿票催履約。
這條線,已經很清楚。
但第六篇要問的,是更硬的一刀。
時間。
因為路線圖只是告訴我們:
事情怎麼流。
時間線才會告訴我們:
誰在什麼時候,明明知道什麼,卻可能沒有說什麼。
這就精彩了。
監察院回覆寫得很清楚:
台端等114年6月23日電子郵件陳情書均收悉。
也就是說,對方向監察院陳情,是114年6月23日。
可是第六篇,我會拿出另一張證據。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第一次民事書狀。
日期是:
114年5月16日。
5月16日,民事訴狀。
6月23日,監察院陳情。
這中間差了一個多月。
所以第六篇真正要問的是:
向監察院陳情時,對方是否完整揭露民事早已進法院?
如果有,請拿出來。
如果沒有,那就不是單純陳情。
那就是隱匿司法程序事實,拿不完整的故事去敲監察院的門。
所以,第五篇是路線圖。
第六篇是時間線。
路線圖一攤開,已經很難看。
時間線再放上去,就更精彩。
下一篇,正式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