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按下教評按鈕?|第5篇

第五篇|監察院這條線,是不是也進來了?

不是我陰謀論,是證據自己長出路線圖。

第五篇|監察院這條線,是不是也進來了?
第5篇|我不下定論,但我會一路往上追。

結論先講:監察院不是第二地檢署,這案本來也該 bye bye

第五篇,直接講重點。

這案到了監察院,更不用說。

監察院自己的網站寫得很清楚。

不是公務人員,或所訴事由不是政府機關行為,就不是監察院職權行使對象。

涉及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已經進入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者,監察院得不予調查。

本案呢?

刑事已經走了。

民事也在跑。

不起訴。

再議駁回。

民事訴訟繫屬中。

照理說,這條線應該很簡單:
請回司法。
請回原程序。
本院不當第二地檢署。
bye bye。

可是它沒有 bye bye。

它一路 hello。

hello 監察院。hello 教育部。hello 東華。hello 教評會。

本篇導覽

一、這一篇,我們也替教育部說話

第四篇,我們替教育部說話。

對。

我替教育部說話。

因為我這個人很公平。

東華說它依據教育部來文。

那我就拆教育部。

拆完以後,我的判斷很簡單:

教育部應該只是函轉。

教育部應該只是要求東華了解。

教育部應該只是請東華本權責處理。

我不相信教育部會白紙黑字下令:

請國立東華大學把施清祥教授送入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育部官員會想違法嗎?

哈。

我是不相信的。

那教育部可能會說什麼?

教育部可能會說:

我也很無奈啊。
對方不是只來教育部。
對方是去監察院。
是監察院函過來。
我只是承接監察院來文,函請東華了解、查處、回覆。

嗯。

我認同。

就算教育部不說,我也先幫教育部說。

因為我有證據。

二、證據:對方去監察院陳情,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查處

證據就是這張。

這張圖的標題很清楚:

證據8:監察院於114年7月4日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內容是監察院陳情信箱案件回覆。

主旨寫:

台端等114年6月23日電子郵件陳情書均收悉,復如說明,請查照。

重點在說明第一點。

所訴,國立東華大學施姓教授,涉嫌非法翻拍台端之陳情內容並公開散布個人資訊,經向該校陳情,未獲妥適處理等情,本院已函請教育部查處,請靜候處理結果。

這句話很重要。

不是我說的。

是監察院回覆信箱寫的。

它證明三件事。

第一,對方確實去監察院陳情。

第二,陳情內容還是同一套標籤:涉嫌非法翻拍、公開散布個人資訊。

第三,監察院寫的是:

本院已函請教育部查處。

看清楚。

是函請教育部查處。

不是命令教育部處分施清祥。

不是命令教育部要求東華啟動三級教評。

更不是核准施清祥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一人成團,請即刻上路。

這份監察院回覆,我怎麼會看到?

那我怎麼會有這份監察院回覆?

不是監察院主動給我。

不是教育部主動給我。

也不是東華佛心大發,突然把完整路線圖交出來。

是對方自己放進訴狀裡。

資料來源很清楚:

民事陳報狀(補充證據第14頁)
日期:114年9月24日
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
位置:第14頁

所以這張圖不是我幻想出來的。

不是我從哪裡聽來的。

更不是我自己拼貼的。

是對方自己把監察院這條線,放進法院卷證裡。

這就很有趣了。

本來我也不知道監察院這條線長什麼樣子。

結果對方自己把路線圖放上桌。

那我當然要看。

不只看。

還要拆。

對方不是佛心,是百密一疏

對方當然不是佛心。

他把這張監察院回覆放進民事陳報狀,也不是為了幫我拼圖。

他的目的很清楚。

他是要告訴法官:

你看,我不是亂講。
我已經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也回覆了。
監察院還函請教育部查處。
所以我的指控很有重量。

這叫訴訟策略。

但很有趣的是,他以為自己拿出的是刀。

結果拿出來以後,我看到的是刀柄。

更精準地說:

他以為自己在補強證據,其實他是在曝光路線圖。

因為這張圖一出來,事情就清楚了。

第一,對方確實去監察院陳情。

第二,陳情內容還是那一套:

涉嫌非法翻拍。
公開散布個人資訊。
學校未妥適處理。

第三,監察院寫的是:

本院已函請教育部查處。

注意。

是查處。

不是懲處。

不是教評。

不是命令東華送我上路。

所以對方原本想讓法官看到:

我已經告到監察院。

但我看到的是:

原來這條線是這樣走的。

這就叫百密一疏。

對方原本是想補強自己的說法。

想告訴法官:我已經告到監察院,監察院也函請教育部查處,所以我的指控不是空穴來風。

問題是,公文不是這樣看的。

訴狀也不是只看他想讓法官看到的那一面。

他一把這張監察院回覆放進民事陳報狀,事情就不一樣了。

因為這張圖不只顯示「他有去監察院」。

它更顯示整條路線:

對方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查處。
教育部函給東華。
東華直接開票,寫成將送三級教評。
對方再拿東華函文到群組、訴狀、證物裡使用。

他以為自己是在補強證據。

結果是把路線圖攤在陽光下。

一攤開,就很難看。

因為問題馬上出來:

你向監察院陳情時,有沒有完整揭露本案已經進入刑事程序?
有沒有揭露民事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經繫屬?
有沒有揭露後來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
有沒有告訴監察院,這不是單純校務陳情,而是同一批刑事、民事、個資、名譽攻防材料?

如果有,請拿出來。

如果沒有,那就不是單純陳情。

那就是拿不完整的故事,去啟動一條行政轉手鏈。

這就是百密一疏。

原本想拿監察院當盾牌。

結果把自己怎麼啟動上游路線,一起交出來。

攤在陽光下。

很難看。

三、監察院網站自己寫得很清楚

監察院自己的陳情頁面,也寫得很清楚。

看到這裡,其實已經不用翻很多法條了。

監察院自己就把路牌插好了。

我就照路牌問。

我符合公務人員嗎?

我有接行政嗎?

我有擔任行政主管嗎?

我有代表政府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嗎?

沒有。

我就是一位教授。

那對方指控的是什麼?

涉嫌非法翻拍。

公開散布個資。

陳情文件。

群組發言。

訴訟攻防。

這是政府機關行為嗎?

不是。

這是行政職務行為嗎?

不是。

這是監察院要彈劾、糾舉、糾正的公務員違法失職嗎?

看起來也不是。

這比較像刑事指控、民事爭議、個資爭議、私權爭執、司法程序。

四、合理推論:隱匿事實,向監察院陳情

那問題來了。

為什麼監察院還會函請教育部查處?

我的合理推論是:

對方很可能沒有把「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經進入刑事、民事、司法程序」這件事,完整揭露給監察院。

我先說清楚。

這是我的合理推論。

如果對方有完整揭露,那更好。

請拿出來。

如果沒有完整揭露,那問題就大了。

因為這等於拿一份不完整的故事,去敲監察院的門。

然後讓監察院變成轉手。

再讓教育部變成轉手。

再讓東華變成最後出手的人。

隱匿司法程序事實,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查處。
教育部函給東華了解。
東華直接開票報名。
最後把我送上三級三審旅行團。

這一路下來,真的很有層次。

很像接力賽。

只是接力棒不是木棒。

是公文。

而最後被砸到的人,是我。

五、東華假傳聖旨,直接開票

這裡可以大大寫一行:

隱匿事實,向監察院陳情。
一路函轉教育部。
教育部函給東華。
東華假傳聖旨,直接開票報名。

這句要大。

因為這就是五篇連起來的核心。

我不是說監察院下令。

我也不是說教育部下令。

我更不相信教育部官員會想違法。

哈。

我真的不相信。

我相信比較合理的版本是:

監察院收到陳情後,函請教育部查處。

教育部收到後,函轉東華了解。

這兩階段,應該都還是請查處、請了解、請依權責辦理。

問題是到了東華。

東華突然神來一筆。

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另行函復。

這就不是了解。

這叫開票。

這叫報名。

這叫替我買一張我完全不知道的車票。

而且還不是單程普通車。

是三級三審旅行團。

一人成團。

票既然開出去了,而且還副本給教育部。

那對方會放過嗎?

當然不會。

對方會說:你看,東華寫了,將送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另行函復。

那結果呢?

進度呢?

什麼時候送?

為什麼還沒處理?

這就是履約壓力。

校方自己開支票。

對方拿票催履約。

而我這個完全沒有報名的人,被推上車。

一場荒腔走板的大戲,就這樣開始上演。

六、我是由後往外推,跟破案一樣

我不是一開始就知道整條路線。

我也是從後面往前推。

先看到結果。

看到我被送進三級教評線。

再回頭問:

誰把我送進來?

於是看到東華。

再問:

東華說依據誰?

看到教育部。

再問:

教育部為什麼會進來?

看到監察院。

再問:

監察院為什麼會收到?

看到陳情人。

所以這不是我先射箭再畫靶。

這是倒著破案。

從結果往回推。

從教評往回追。

從東華追到教育部。

從教育部追到監察院。

從監察院追到陳情人。

一站一站拆。

一函一函拆。

一頁一頁拆。

最後路線圖自己浮出來。

這不是陰謀論。

這叫逆向工程。

也叫破案。

所以,看到這裡,問題已經不是:

施清祥為什麼不去說明?

問題應該是:

誰隱匿了司法程序事實?
誰把私權爭議包裝成監察院陳情?
誰把監察院查處函轉成教育部壓力?
誰把教育部函轉接成東華教評?
誰假傳聖旨,直接開票報名?
誰讓一個沒有報名的人,一人成團,送上路?

這才是問題。

我不是不說明。

我是要求先把路線圖攤開。

七、下一刀:時間會說話

所以第五篇到這裡,不是結束。

是剛好接到第六篇。

第五篇,我把路線圖攤開。

對方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查處。

教育部函給東華。

東華直接開票報名。

票一開出去,對方就拿票催履約。

這條線,已經很清楚。

但第六篇要問的,是更硬的一刀。

時間。

因為路線圖只是告訴我們:

事情怎麼流。

時間線才會告訴我們:

誰在什麼時候,明明知道什麼,卻可能沒有說什麼。

這就精彩了。

監察院回覆寫得很清楚:

台端等114年6月23日電子郵件陳情書均收悉。

也就是說,對方向監察院陳情,是114年6月23日。

可是第六篇,我會拿出另一張證據。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第一次民事書狀。

日期是:

114年5月16日。

5月16日,民事訴狀。

6月23日,監察院陳情。

這中間差了一個多月。

所以第六篇真正要問的是:

向監察院陳情時,對方是否完整揭露民事早已進法院?

如果有,請拿出來。

如果沒有,那就不是單純陳情。

那就是隱匿司法程序事實,拿不完整的故事去敲監察院的門。

所以,第五篇是路線圖。

第六篇是時間線。

路線圖一攤開,已經很難看。

時間線再放上去,就更精彩。

下一篇,正式破案。

第五篇|監察院這條線,是不是也進來了?結尾梗圖
結尾梗圖|公文可以函轉。法源不能假傳。人民陳情不是教評按鈕。查處不是送我上路。
誰按下教評按鈕?|第5篇
第五篇|監察院這條線,是不是也進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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