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按下教評按鈕?|第六篇

第六篇|百密一疏:我是在對方的解聘檢舉函裡,看見監察院早就講過

破案,不是因為我猜到,是因為對方自己把線索放進來。監察院早說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對方114年5月16日提起164民事後,114年6月23日卻又去監察院對我檢舉。

第六篇|百密一疏:監察院早就講過
第6篇|百密一疏:監察院早就講過,時間線自己說話。

結論先講:破案,不是因為我猜到,是因為對方自己把線索放進來

到這裡,我正式宣告:

破案。

這件事最精彩的地方,不是我一開始就知道監察院那條線。

不是。

我一開始也不知道。

我是從哪裡知道的?

我是從對方114年3月送到東華大學、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裡,才看到一件事:

原來對方早在113年12月13日,就已經向監察院檢舉過2件。

而且監察院在113年12月24日已經回函。

更重要的是,監察院不是什麼都沒講。

監察院講得很清楚。

人民書狀應詳述事實及檢附有關資料。
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

說明二,監察院更直接指出:

對方檢舉的那些住戶爭議、恐嚇、精神壓力等內容,既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相關意見就應該送交司法機關參酌。

翻成白話就是:

這件事已經進司法程序。
監察院不調查。
有意見,回司法程序講。

所以我不是後來才自己發明這個說法。

是監察院早就講過。

而我,是從對方自己的東華解聘檢舉資料裡看到的。

這才叫百密一疏。

線索不是我偷來的。

線索是對方自己放進去的。

自己放進去。

自己露出來。

自己把時間線交給我。

那我當然要照著時間線查下去。

本篇核心標註

明知、隱瞞、欺騙

這一篇要標出來的不是情緒,是程序事實:對方不是不知道,而是明知;不是資料遺漏,而是隱瞞;不是單純陳情,而是把不完整故事送進監察院、教育部、東華。

明知

113年12月24日監察院已回函;114年3月對方自己又把回函放進東華解聘檢舉資料。

隱瞞

114年5月16日已提起164民事,114年6月23日卻又向監察院檢舉。關鍵在於有沒有完整揭露已提告、已進司法。

欺騙

若明知監察院依法不應受理或不予調查,仍用不完整敘事敲門,那就是程序欺騙。

本篇用途這一篇只做一件事:把時間線攤開。對方早知監察院已說「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卻在提起164民事後又去監察院檢舉,最後一路繞到教育部、東華與三級教評。
本篇導覽

時間線先列出來

日期事件意義
113年12月13日對方向監察院檢舉2件監察院程序已經被啟動。
113年12月24日監察院回函明確表示: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相關意見應送司法機關參酌。
114年3月對方去東華大學檢舉,要求將我解聘對方把監察院回函放進東華檢舉資料中。
114年3月檢舉資料第43頁出現監察院回函內容我從這裡看到:原來監察院早就講過。
114年3月檢舉資料第45頁再次出現監察院相關材料監察院「不調查」的回函,被放進要求東華解聘我的檢舉材料。
114年5月16日對方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第一份訴狀民事訴訟程序正式啟動;後續又陸續補充到第8份。
114年6月23日對方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已經提起民事訴訟後,仍再走監察院陳情路線。
114年7月4日監察院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監察院成為上游函轉點。
114年8月19日東華回覆陳情人東華開出「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教評支票。
114年8月19日後後續仍有一堆檢舉與施壓要求東華替已開出去的教評支票買單,繼續把我往系、院、校三級教評推進。
114年9月24日民事陳報狀(補充證據第14頁)又把114年7月4日監察院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的信箱回覆,送進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當證據。這就是把程序欺騙的成果,再拿去法院當材料。
115年3月6日115年度偵字第20號、第41號刑事不起訴。
115年4月10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再議駁回。
115年5月7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再議駁回。
時間線判讀:

113/12/24 監察院已告知 → 114/3 對方自己放進東華解聘檢舉資料 → 114/5/16 已提164民事 → 114/6/23 又去監察院檢舉。

這不是不知道。這是明知以後,繼續繞路。

8月19日後,不是結束,是開始逼兌現

後續還有一堆檢舉:就是要東華替支票買單

114年8月19日,東華開出那張「本案將送三級教評」的支票後,事情並沒有停。

後續還有一堆檢舉,一波接一波,就是要求東華替自己開出去的支票買單,繼續把我送進教評。

這才是最荒謬的地方。

一開始,這條路線本來就不該被這樣啟動。

監察院早就說過,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對方114年5月16日已經提起164民事。

114年6月23日卻又去監察院。

114年7月4日取得監察院回覆。

114年8月19日東華開出教評支票。

後面還繼續檢舉、繼續施壓、繼續要求學校兌現。

這不是陳情。
這是逼兌現。
這是要東華把一張錯誤支票,硬兌成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

這張時間線一放出來,重點就很清楚。

不是對方不知道監察院怎麼講。

對方知道。

因為監察院回函就在對方114年3月送去東華、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裡。

真正的問題是:

對方明知監察院已經表示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114年5月16日又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卻在114年6月23日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這不是普通陳情。

這是程序繞路。

更難聽一點講:這是程序欺騙。

一、證據在此:不是我猜,是對方自己放進東華檢舉資料

這裡先把證據位置講清楚。

我不是憑空說對方早就知道監察院怎麼處理。

我是從對方114年3月送到東華大學、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中看到的。

證據位置

第一個位置:

這份文件是對方114年3月去東華大學檢舉、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第43頁。
可以參考: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39.html
附圖39-19。
附圖39-19|對方114年3月送東華要求解聘的檢舉函資料第43頁,內含監察院回函
附圖39-19|第43頁對方114年3月送東華大學、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第43頁。監察院回函已明確寫出: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參考頁面:ndhu-ep39.html

第二個位置:

這份文件是對方114年3月去東華大學檢舉、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第45頁。
可以參考: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33.html
附圖33-23。
附圖33-23|對方114年3月送東華要求解聘的檢舉函資料第45頁,內含監察院回函
附圖33-23|第45頁同一批對方114年3月送東華大學、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第45頁。監察院回函內容再次出現,證明對方早已知悉監察院的處理立場。參考頁面:ndhu-ep33.html
證據判讀

第43頁、第45頁,不是普通附件;是「明知」的位置

這兩張圖的重點,不只是監察院回函存在。

真正的重點是:對方自己把監察院回函放進送東華的解聘檢舉資料,所以後面不能再說不知道。

明知

知道監察院已說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隱瞞

若後續陳情沒有完整揭露司法程序,就是隱匿重大程序事實。

欺騙

用裁切過的故事讓機關啟動本不該啟動的程序。

也就是說,對方自己送去東華的資料裡,就已經放了監察院回函。

而監察院在該回函中,已經明確表示: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相關意見,應送司法機關參酌。

所以問題不是對方不知道。

對方知道。

因為監察院回函就在他們自己送去東華、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資料裡。

這就很嚴重了。

非常嚴重。

因為這代表後面所有「不知道」、「只是陳情」、「只是請主管機關處理」的說法,都要重新檢驗。

你不是不知道。

你知道。

你不是沒看過。

你自己放進去。

你不是沒有收到。

你拿去東華當材料。

那後面還繼續繞,就不是誤會。

是選擇性敘事。

是隱匿重要程序事實。

是把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事情,重新包裝成行政檢舉。

這就是第六篇的刀口。

二、監察院不是沒講,監察院講得很清楚

113年12月24日,監察院已經說明。

人民書狀應詳述事實及檢附資料。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而且監察院在說明二也講明:

對方檢舉事項既然已進入司法程序,相關意見就應該送司法機關參酌。

這不是抽象法條。

這是針對對方當時的檢舉內容,直接給出的處理方向。

簡單講:

監察院不是第二法院。
監察院不是第二地檢署。
已經進司法程序的事情,回司法程序處理。

所以,從113年12月24日開始,對方就已經知道這個程序界線。

這個界線很清楚。

但後面發生什麼?

後面繼續繞。

繞去哪裡?

繞去東華。

繞去監察院。

繞去教育部。

最後繞成我被送上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

這不是程序。

這是繞路。

而且不是一般繞路。

是明知前方封路,還硬把車開進去。

更離譜的是,還不是自己開。

是想叫監察院、教育部、東華一起推車。

三、對方把「監察院不調查」的回函,放進「要求東華解聘我」的檢舉資料

這裡才是最可惡的地方。

如果監察院已經回函說:

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那正常人看到這份回函,應該知道這件事要回司法程序處理。

結果呢?

對方114年3月去東華大學檢舉,要求將我解聘。

而且在檢舉資料裡,把這份監察院回函放進去。

第43頁有。

第45頁也有。

這代表什麼?

代表他們不是不知道監察院怎麼說。

他們知道。

因為資料就在他們自己的檢舉文件裡。

可是這份原本應該表示「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的監察院回函,到了東華檢舉資料裡,卻被轉化成另一種功能:

看,監察院也有資料。
看,外部機關也知道。
看,東華如果不處理,就是漠視、包庇。
看,施清祥應該被解聘。

這就不是陳情。

這是轉用。

更精準地說:

這是把「監察院不調查」的回函,包裝成「東華應該處理」的壓力材料。

這一刀,非常準。

因為它證明一件事:

對方不是不知道司法程序已經存在。

對方知道。

對方不是沒有收到監察院回函。

對方收到。

對方不是沒有看到監察院說不予調查。

對方看到。

但後面還是把這些材料拿去東華,繼續往解聘方向推。

這不是疏忽。

這叫選擇性使用。

這叫把不利於自己的部分藏起來,把有利於施壓的外觀留下來。

這種做法,很難看。

真的很難看。

因為它不是要把事情講清楚。

它是要把機關推上車。

四、114年5月16日,對方提起164號民事訴訟

再往後看。

114年5月16日,對方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時間點不能裝不知道

第一份訴狀就是5月16日,後續還補到第8份

這不是後面才慢慢變成司法案件。第一份訴狀在114年5月16日就已經送進法院,後續又陸續補充到第8份。這代表司法程序早就啟動,而且持續攻防。

所以,114年6月23日再去監察院對我檢舉時,對方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已經在法院裡跑。

明知已提告,仍再去監察院;若未完整揭露,就是隱瞞,就是程序欺騙。

這代表什麼?

代表同一批人、同一批資料、同一批指控,已經正式進入民事法院程序。

既然已經進法院,那就更不能假裝這只是單純校務陳情。

這已經不是「不知道該去哪裡」。

這已經不是「不知道有沒有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就在那裡。

民事案號就在那裡。

書狀日期就在那裡。

所以,從114年5月16日開始,事情更加清楚:

這件事已經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而且監察院早在113年12月24日就已經講過:

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那後面再向監察院檢舉,就不能裝作沒事。

也不能裝作自己不知道。

更不能裝作這只是單純公益陳情。

公益陳情如果是真公益,就應該完整揭露。

不是只講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不是把司法程序藏起來。

不是把已提告的事實藏起來。

不是拿不完整的故事去敲國家機關的門。

那不是公益。

那是包裝。

五、114年6月23日,明知已提告,卻又去監察院對我檢舉

問題來了。

114年5月16日,民事訴訟已經提起。

114年6月23日,對方卻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114年6月23日電子郵件陳情書均收悉,監察院於114年7月4日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114年6月23日檢舉後的監察院回覆這張圖寫得很清楚:主旨直接寫「台端等114年6月23日電子郵件陳情書均收悉」,後續並記載本院已函請教育部查處。也就是說,文中一提到114年6月23日,證據就應立刻跟上。

這中間差了一個多月。

而且更關鍵的是:

對方不是第一次跟監察院接觸。

對方早在113年12月13日就已經向監察院檢舉過。

監察院113年12月24日也已經告知過: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所以114年6月23日再次向監察院對我檢舉時,問題就大了。

這裡最關鍵的,不是對方能不能陳情。

人民當然可以陳情。

問題是:

你陳情時,誠不誠實?

對方明知已經提告。

對方明知監察院早已表示,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那114年6月23日再次向監察院檢舉時,有沒有完整揭露?

有沒有告訴監察院:

113年12月24日,監察院已經回函表示,已進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114年5月16日,對方已經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同一批事項已經進入法院程序?
這不是單純行政陳情,而是司法程序中的爭議?

如果有,請拿出來。

如果沒有,那就不是單純陳情。

那是不誠實。

那是隱匿重要程序事實。

那是明知監察院依法不應受理或不予調查,仍拿不完整的故事去敲監察院的門。

更白話一點:

明知已提告。
明知已進司法。
明知監察院不是第二法院。
明知監察院不是第二地檢署。
卻還繼續往監察院繞。

這不是依法陳情。

這是程序繞路。

這是選擇性敘事。

這是把司法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

再難聽一點講:

這是欺騙程序。

程序欺騙三要素

明知、隱瞞、再檢舉

一、明知

已知監察院113/12/24回函,已知監察院表示已進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二、隱瞞

114/5/16已提164民事後,若114/6/23再檢舉時未完整揭露,這就是隱瞞。

三、欺騙

讓監察院、教育部、東華接收到不完整故事,最後啟動一條本不該啟動的教評路線。

這不是程序小瑕疵。這是用不誠實,消耗國家機關與學校系統。

六、這不是誤會,這是程序欺騙

我講白一點。

如果明知已經提告,明知已進司法程序,明知監察院早就說「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卻仍然不完整揭露實情,再拿同一批故事去敲監察院的門,那就不是普通陳情。

那叫程序欺騙。

紅牌標註

這裡要直接標出來:欺騙、隱瞞、明知

欺騙:不是完整陳情,而是把司法案件重新包裝成行政檢舉。

隱瞞:關鍵程序事實如果沒有講完整,整條行政鏈就會被錯誤啟動。

明知:監察院早就講過,對方自己的東華檢舉資料裡也放了回函。

所以這不是誤會。這是明知以後,仍然讓不完整故事繼續往前走。

那叫選擇性敘事。

那叫拿被裁切過的故事,去消耗國家機關。

監察院不是免費客服。

教育部不是私人打手。

東華大學也不是某些人私人怨氣的代工廠。

這一路耗掉什麼?

耗掉監察院的處理能量。

耗掉教育部的行政能量。

耗掉東華承辦人的時間。

耗掉學校法制、人事、學院、系所、教評委員的精神。

耗掉我將近一整年的時間、精力、名譽與生活。

結果是為了什麼?

為了真相嗎?

不是。

如果是為了真相,就會完整揭露。

如果是為了程序,就會尊重程序。

如果是為了公益,就不會把已經進司法的事情,包裝成行政檢舉,繞去監察院、教育部、東華,再逼學校開出三級教評支票。

所以這不是公益。

這不是監督。

這不是正義。

這比較像是把國家機關當工具,把學校程序當武器,把一群承辦人、委員、教師、行政人員全部拖下水,只為服務一個不完整的故事。

更難聽一點說:

這是用謊言餵行政機關。
這是用不誠實消耗公共資源。
這是把司法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逼整個系統陪他演。

這種行為不可取。

非常不可取。

甚至可以說,可恥。

可恥的不是陳情。

人民當然可以陳情。

可恥的是,明知已提告,明知已進司法,明知監察院依法不應受理或不予調查,卻還繼續繞路,還把不完整的故事送進監察院、教育部、東華。

一次不夠,再一次。

監察院不夠,再教育部。

教育部不夠,再東華。

東華不夠,再要求解聘。

民事、刑事、陳情、檢舉,能丟哪裡就丟哪裡,能壓誰就壓誰,能讓誰動起來就讓誰動起來。

問題是:

這些程序,本來就不該被這樣啟動。
這些機關,本來就不該被這樣消耗。
這些人,本來就不該被拖進一場建立在不完整敘事上的行政空轉。

東華為什麼會空轉快一年?

為什麼承辦人要處理?

為什麼法制要看?

為什麼人事要收?

為什麼學院要接?

為什麼系所要被推進去?

為什麼教評委員要被拉進來?

為什麼一個已經進司法程序、監察院早就說不予調查的事情,最後會變成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

答案很簡單。

因為有人沒有把話講完整。

因為有人明知已經提告,卻還繼續包裝。

因為有人明知監察院已經畫出紅線,卻還把車子往紅線裡開。

而且還不是自己開。

是想叫監察院、教育部、東華一起推車。

七、依法不能這樣繞:不受理與不予調查,不是裝飾用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不是寫好看的。

第4條講的是,人民書狀應詳述事實及檢附有關資料。

這很基本。

你要陳情,要講完整。

不是只講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不是拿一半故事去敲門。

不是把司法程序藏起來,讓監察院以為這只是單純行政陳情。

第11條講的是,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應為不受理。

第12條講的是,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應為不予調查。

也就是說:

還沒走司法,但本來該走司法的,不受理。
已經進司法程序的,不予調查。

這條界線很清楚。

制度上本來就已經設了防火牆。

本來就已經畫了紅線。

本來就是要避免同一件事情在司法程序中處理時,又被拿去行政機關繞路、施壓、製造另一條壓力鏈。

結果對方114年5月16日已經提起民事訴訟。

114年6月23日卻又向監察院檢舉。

這時候如果沒有完整揭露,就不是程序上的小瑕疵。

那是整條陳情路線的根本問題。

因為監察院、教育部、東華後面接到的,不應該是一個被裁切過的故事。

行政機關不能被不完整的故事牽著走。

更不能被一路牽到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

八、最後卻一路變成教育部、東華、三級教評

後面的路線就更精彩了。

114年6月23日,對方再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114年7月4日,監察院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接著,教育部再到東華。

最後,114年8月19日,東華回覆陳情人,寫出那句關鍵文字:

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到這裡,整條路線完成。

監察院。

教育部。

東華。

系教評。

院教評。

校教評。

最後變成:

施清祥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

而且這個旅行團非常先進。

一人成團。
不用我報名。
不用我同意。
不用我收到正本。
不用我收到副本。
不用先給我完整卷證。
不用先講清楚法源。
直接強逼我上車。

這就是我為什麼說這不是程序。

這是繞路。

而且是明知監察院已經講過、明知民事已經提告,卻還繼續繞路。

這不是正常行政流程。

這是拿不完整的故事一路敲門。

敲監察院。

敲教育部。

敲東華。

敲到最後,東華開票。

然後我這個當事人,正本不是我,副本沒有我,完整卷證沒有給我,法源也沒有講清楚。

但車門已經打開。

有人已經在旁邊說:

施老師,請上車。

這就精彩了。

我沒有報名。

我沒有買票。

我沒有收到行程表。

我也沒有同意被你們送上路。

再補一刀

九、又把欺騙監察院的行為,拿去法院當證據

事情還沒有結束。

114年6月23日,對方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114年7月4日,監察院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然後呢?

對方又把這張因不完整敘事而啟動的監察院回覆,拿去法院當證據。

民事陳報狀。

補充證據第14頁。

日期:114年9月24日。

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

位置:第14頁。

這張圖寫得很清楚:

證據8:監察院於114年7月4日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證據8|監察院於114年7月4日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出現在114年9月24日民事陳報狀補充證據第14頁
新增附圖|114年9月24日民事陳報狀(補充證據第14頁)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位置:第14頁。對方把114年7月4日監察院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的信箱回覆,拿進法院當證據。參考脈絡:ndhu-ep19.html

這就是第19篇講過的模式:

A機關回函,拿去B機關。
B機關回函,再拿去C機關。
最後把程序紙張堆成一座假的官方證據山。

這次更誇張。

不是只有拿去下一個機關。

是把欺騙監察院取得的程序回覆,再拿去法院當證據。

這種行為,已經不是普通使用文件。

這是把同一套不完整敘事,運用得淋漓盡致。

先用不完整故事敲監察院的門。

拿到監察院回覆後,再拿去教育部、東華。

再把這張回覆拿進法院,說:

你看,監察院也有回覆。
你看,教育部也被函請查處。
你看,這一定很嚴重。

但真正該問的是:

這張紙是怎麼來的?陳情時有沒有完整揭露已提告、已進司法?如果前端是不誠實,後端拿到法院當證據,就是把不誠實再利用一次。

這不是舉證。

這是搬運。

這不是釐清。

這是堆疊官方外觀。

這不是正義。

這是把程序欺騙,轉換成訴訟材料。

十、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陳情,是有沒有誠實揭露

我再講一次。

人民可以陳情。

人民可以檢舉。

人民可以打官司。

這些都是權利。

但權利不是拿來切割事實的工具。

你已經向監察院檢舉過。

監察院已經回函說,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你自己也把這份回函放進114年3月送給東華、要求解聘我的檢舉資料。

接著你又在114年5月16日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結果114年6月23日,你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那我只問一件事:

有沒有完整揭露?

有沒有誠實告訴監察院:

這件事早就跟司法程序糾纏在一起?

有沒有誠實告訴監察院:

自己已經提起民事訴訟?

有沒有誠實告訴監察院:

監察院前一次已經說過,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有沒有誠實告訴教育部與東華:

這不是單純校務陳情,而是司法程序中的攻防材料?

如果沒有,那就是不誠實。

不是口氣不好而已。

不是資料不完整而已。

是把一個已進司法程序的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再一路推給監察院、教育部、東華。

最後逼校方開出三級教評支票。

這不是程序正義。

這是程序誤導。

這種行為不可取。

可恥。

真的可恥。

十一、這一路到底浪費多少國家與學校能量?

我現在反過來問。

對方到底去檢舉幾次?

到底陳情幾次?

到底施壓幾次?

到底把同一批材料,丟到多少地方?

監察院。

教育部。

東華。

法院。

地檢署。

民事。

刑事。

行政。

校內程序。

社區材料。

網站截圖。

群組對話。

同一批東西,一再重包裝。

同一批故事,一再換標題。

同一批指控,一再丟進不同機關。

請問,這是在追求真相?

還是在製造壓力?

這些事情本來就不該這樣進入監察院。

制度已經設計了不受理、不予調查的門檻。

已經進司法程序,就回司法程序處理。

可是因為不誠實。

因為不完整揭露。

因為選擇性敘事。

結果耗掉多少?

被消耗的不是一個人

監察院、教育部、東華,全被拖進不完整敘事

監察院:本不該被拿來當第二法院、第二地檢署。 教育部:被函轉進一條已涉司法程序的陳情鏈。 東華:承辦、人事、法制、學院、系所、教評委員一起空轉。

為了一個未完整揭露的故事,讓一整套公共資源陪著消耗。這不是監督,這是濫用。

監察院要處理。

教育部要處理。

東華要處理。

人事要處理。

法制要處理。

學院要處理。

系所要處理。

教評委員要面對。

我也要被拖進去。

東華跟著空轉快一年。

一大群人被拖著走。

只為了什麼?

只為了一個不完整的故事。

只為了一條本來不該啟動的程序鏈。

只為了把一個司法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

只為了把我推上系、院、校三級三審旅行團。

這種做法,不是勇敢。

不是正義。

不是公益。

這更像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怨、不甘心與控制慾。

要讓法院處理,就去法院。

要讓檢察官處理,就去地檢署。

但不要一邊走司法,一邊把司法中的材料拿去行政機關四處點火。

不要一邊提告,一邊不完整揭露,讓監察院、教育部、東華以為這只是單純陳情。

不要把國家機關當私人槓桿。

不要把學校行政當私人打手。

不要把一群人拖進謊言裡,然後說自己是在追求正義。

這不是正義。

這是消耗。

這不是監督。

這是濫用。

這不是誠實陳情。

這是程序欺騙。

票不是我開的。

團不是我報的。

路不是我選的。

但是他們要送我上路。

十一、結論:百密一疏,疏在對方自己的檢舉資料

這一篇的結論很簡單。

我不是空口說對方隱瞞實情。

我是從對方自己114年3月送去東華、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資料中,看見監察院早就回函。

而且監察院早就明確表示: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接著,114年5月16日,對方又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然後,114年6月23日,對方卻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這才是整件事最關鍵的矛盾。

對方不是不知道。

對方早就知道。

因為監察院回函就在他們自己交給東華的檢舉資料裡。

所以問題不是他能不能陳情。

問題是:

他向監察院、教育部、東華陳情或檢舉時,有沒有完整揭露實情?

有沒有說清楚:

監察院早就說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民事訴訟已經在114年5月16日提起?
同一批事情已經在司法程序裡跑?
這些材料不是單純行政陳情,而是司法攻防材料?

如果沒有,那就是程序誤導。

那就是選擇性敘事。

那就是把司法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

最後逼校方開出三級教評支票。

現在我把時間線攤出來。

113年12月13日。
113年12月24日。
114年3月。
114年5月16日。
114年6月23日。
114年7月4日。
114年8月19日。

一格一格。

一日一日。

一張一張。

這不是猜測。

這是紀實。

這不是誤會。

這是路線圖。

這也不是疏忽。

這是百密一疏。

疏在對方自己把監察院回函放進東華解聘檢舉資料裡。

疏在監察院早就講過。

疏在民事早就提了。

疏在後面還繼續繞。

疏在謊言再會包裝,時間線也不會陪你演。

攤在陽光下。

很難看。

而且不是普通難看。

是難看到讓人想問一句:

為了一個不完整的故事,
你們到底浪費了多少人的時間?
消耗了多少國家資源?
拖垮了多少行政能量?
又讓東華陪你們空轉了多久?

這就是第六篇。

不是我怕檢驗。

我最不怕的就是檢驗。

我怕的是,有人拿不完整的故事去騙程序,讓整個國家機關跟學校系統陪他空轉。

現在,時間線排出來了。

該上車的人,不是我。

該下車說明的人,是開這條路線的人。

第六篇|百密一疏結尾梗圖
結尾梗圖|監察院早就講過。民事早就提了。後面還繼續繞。時間線不會陪你演。

下一篇接著看:6月15日晚上才補回覆

第六篇把時間線攤開,證明這條路線早就不是單純陳情。

第七篇就接著看:

6月17日要開校教評。
6月15日晚上7點10分,校方才補寄程序異議回覆。
那系、院前兩站,是開好玩的嗎?

時間線講完,下一篇就看程序回覆怎麼來、怎麼晚、又怎麼避開真正問題。

誰按下教評按鈕?|第六篇
百密一疏:我是在對方的解聘檢舉函裡,看見監察院早就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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