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百密一疏:我是在對方的解聘檢舉函裡,看見監察院早就講過
破案,不是因為我猜到,是因為對方自己把線索放進來。監察院早說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對方114年5月16日提起164民事後,114年6月23日卻又去監察院對我檢舉。
結論先講:破案,不是因為我猜到,是因為對方自己把線索放進來
到這裡,我正式宣告:
破案。
這件事最精彩的地方,不是我一開始就知道監察院那條線。
不是。
我一開始也不知道。
我是從哪裡知道的?
我是從對方114年3月送到東華大學、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裡,才看到一件事:
原來對方早在113年12月13日,就已經向監察院檢舉過2件。
而且監察院在113年12月24日已經回函。
更重要的是,監察院不是什麼都沒講。
監察院講得很清楚。
人民書狀應詳述事實及檢附有關資料。
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
說明二,監察院更直接指出:
對方檢舉的那些住戶爭議、恐嚇、精神壓力等內容,既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相關意見就應該送交司法機關參酌。
翻成白話就是:
這件事已經進司法程序。
監察院不調查。
有意見,回司法程序講。
所以我不是後來才自己發明這個說法。
是監察院早就講過。
而我,是從對方自己的東華解聘檢舉資料裡看到的。
這才叫百密一疏。
線索不是我偷來的。
線索是對方自己放進去的。
自己放進去。
自己露出來。
自己把時間線交給我。
那我當然要照著時間線查下去。
本篇導覽
時間線先列出來
| 日期 | 事件 | 意義 |
|---|---|---|
| 113年12月13日 | 對方向監察院檢舉2件 | 監察院程序已經被啟動。 |
| 113年12月24日 | 監察院回函 | 明確表示: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相關意見應送司法機關參酌。 |
| 114年3月 | 對方去東華大學檢舉,要求將我解聘 | 對方把監察院回函放進東華檢舉資料中。 |
| 114年3月檢舉資料第43頁 | 出現監察院回函內容 | 我從這裡看到:原來監察院早就講過。 |
| 114年3月檢舉資料第45頁 | 再次出現監察院相關材料 | 監察院「不調查」的回函,被放進要求東華解聘我的檢舉材料。 |
| 114年5月16日 | 對方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第一份訴狀 | 民事訴訟程序正式啟動;後續又陸續補充到第8份。 |
| 114年6月23日 | 對方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 已經提起民事訴訟後,仍再走監察院陳情路線。 |
| 114年7月4日 | 監察院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 監察院成為上游函轉點。 |
| 114年8月19日 | 東華回覆陳情人 | 東華開出「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教評支票。 |
| 114年8月19日後 | 後續仍有一堆檢舉與施壓 | 要求東華替已開出去的教評支票買單,繼續把我往系、院、校三級教評推進。 |
| 114年9月24日 | 民事陳報狀(補充證據第14頁) | 又把114年7月4日監察院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的信箱回覆,送進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當證據。這就是把程序欺騙的成果,再拿去法院當材料。 |
| 115年3月6日 | 115年度偵字第20號、第41號 | 刑事不起訴。 |
| 115年4月10日 |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 | 再議駁回。 |
| 115年5月7日 |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 | 再議駁回。 |
113/12/24 監察院已告知 → 114/3 對方自己放進東華解聘檢舉資料 → 114/5/16 已提164民事 → 114/6/23 又去監察院檢舉。
這不是不知道。這是明知以後,繼續繞路。
後續還有一堆檢舉:就是要東華替支票買單
114年8月19日,東華開出那張「本案將送三級教評」的支票後,事情並沒有停。
後續還有一堆檢舉,一波接一波,就是要求東華替自己開出去的支票買單,繼續把我送進教評。
這才是最荒謬的地方。
一開始,這條路線本來就不該被這樣啟動。
監察院早就說過,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對方114年5月16日已經提起164民事。
114年6月23日卻又去監察院。
114年7月4日取得監察院回覆。
114年8月19日東華開出教評支票。
後面還繼續檢舉、繼續施壓、繼續要求學校兌現。
這不是陳情。
這是逼兌現。
這是要東華把一張錯誤支票,硬兌成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
這張時間線一放出來,重點就很清楚。
不是對方不知道監察院怎麼講。
對方知道。
因為監察院回函就在對方114年3月送去東華、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裡。
真正的問題是:
對方明知監察院已經表示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114年5月16日又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卻在114年6月23日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這不是普通陳情。
這是程序繞路。
更難聽一點講:這是程序欺騙。
一、證據在此:不是我猜,是對方自己放進東華檢舉資料
這裡先把證據位置講清楚。
我不是憑空說對方早就知道監察院怎麼處理。
我是從對方114年3月送到東華大學、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中看到的。
證據位置
第一個位置:
這份文件是對方114年3月去東華大學檢舉、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第43頁。
可以參考: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39.html
附圖39-19。
第二個位置:
這份文件是對方114年3月去東華大學檢舉、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函資料,第45頁。
可以參考: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33.html
附圖33-23。
第43頁、第45頁,不是普通附件;是「明知」的位置
這兩張圖的重點,不只是監察院回函存在。
真正的重點是:對方自己把監察院回函放進送東華的解聘檢舉資料,所以後面不能再說不知道。
知道監察院已說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若後續陳情沒有完整揭露司法程序,就是隱匿重大程序事實。
用裁切過的故事讓機關啟動本不該啟動的程序。
也就是說,對方自己送去東華的資料裡,就已經放了監察院回函。
而監察院在該回函中,已經明確表示: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相關意見,應送司法機關參酌。
所以問題不是對方不知道。
對方知道。
因為監察院回函就在他們自己送去東華、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資料裡。
這就很嚴重了。
非常嚴重。
因為這代表後面所有「不知道」、「只是陳情」、「只是請主管機關處理」的說法,都要重新檢驗。
你不是不知道。
你知道。
你不是沒看過。
你自己放進去。
你不是沒有收到。
你拿去東華當材料。
那後面還繼續繞,就不是誤會。
是選擇性敘事。
是隱匿重要程序事實。
是把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事情,重新包裝成行政檢舉。
這就是第六篇的刀口。
二、監察院不是沒講,監察院講得很清楚
113年12月24日,監察院已經說明。
人民書狀應詳述事實及檢附資料。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而且監察院在說明二也講明:
對方檢舉事項既然已進入司法程序,相關意見就應該送司法機關參酌。
這不是抽象法條。
這是針對對方當時的檢舉內容,直接給出的處理方向。
簡單講:
監察院不是第二法院。
監察院不是第二地檢署。
已經進司法程序的事情,回司法程序處理。
所以,從113年12月24日開始,對方就已經知道這個程序界線。
這個界線很清楚。
但後面發生什麼?
後面繼續繞。
繞去哪裡?
繞去東華。
繞去監察院。
繞去教育部。
最後繞成我被送上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
這不是程序。
這是繞路。
而且不是一般繞路。
是明知前方封路,還硬把車開進去。
更離譜的是,還不是自己開。
是想叫監察院、教育部、東華一起推車。
三、對方把「監察院不調查」的回函,放進「要求東華解聘我」的檢舉資料
這裡才是最可惡的地方。
如果監察院已經回函說:
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那正常人看到這份回函,應該知道這件事要回司法程序處理。
結果呢?
對方114年3月去東華大學檢舉,要求將我解聘。
而且在檢舉資料裡,把這份監察院回函放進去。
第43頁有。
第45頁也有。
這代表什麼?
代表他們不是不知道監察院怎麼說。
他們知道。
因為資料就在他們自己的檢舉文件裡。
可是這份原本應該表示「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的監察院回函,到了東華檢舉資料裡,卻被轉化成另一種功能:
看,監察院也有資料。
看,外部機關也知道。
看,東華如果不處理,就是漠視、包庇。
看,施清祥應該被解聘。
這就不是陳情。
這是轉用。
更精準地說:
這是把「監察院不調查」的回函,包裝成「東華應該處理」的壓力材料。
這一刀,非常準。
因為它證明一件事:
對方不是不知道司法程序已經存在。
對方知道。
對方不是沒有收到監察院回函。
對方收到。
對方不是沒有看到監察院說不予調查。
對方看到。
但後面還是把這些材料拿去東華,繼續往解聘方向推。
這不是疏忽。
這叫選擇性使用。
這叫把不利於自己的部分藏起來,把有利於施壓的外觀留下來。
這種做法,很難看。
真的很難看。
因為它不是要把事情講清楚。
它是要把機關推上車。
四、114年5月16日,對方提起164號民事訴訟
再往後看。
114年5月16日,對方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附圖|164號民事第一份訴狀
第一份訴狀就是5月16日,後續還補到第8份
這不是後面才慢慢變成司法案件。第一份訴狀在114年5月16日就已經送進法院,後續又陸續補充到第8份。這代表司法程序早就啟動,而且持續攻防。
所以,114年6月23日再去監察院對我檢舉時,對方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已經在法院裡跑。
明知已提告,仍再去監察院;若未完整揭露,就是隱瞞,就是程序欺騙。
這代表什麼?
代表同一批人、同一批資料、同一批指控,已經正式進入民事法院程序。
既然已經進法院,那就更不能假裝這只是單純校務陳情。
這已經不是「不知道該去哪裡」。
這已經不是「不知道有沒有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就在那裡。
民事案號就在那裡。
書狀日期就在那裡。
所以,從114年5月16日開始,事情更加清楚:
這件事已經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而且監察院早在113年12月24日就已經講過:
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那後面再向監察院檢舉,就不能裝作沒事。
也不能裝作自己不知道。
更不能裝作這只是單純公益陳情。
公益陳情如果是真公益,就應該完整揭露。
不是只講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不是把司法程序藏起來。
不是把已提告的事實藏起來。
不是拿不完整的故事去敲國家機關的門。
那不是公益。
那是包裝。
五、114年6月23日,明知已提告,卻又去監察院對我檢舉
問題來了。
114年5月16日,民事訴訟已經提起。
114年6月23日,對方卻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這中間差了一個多月。
而且更關鍵的是:
對方不是第一次跟監察院接觸。
對方早在113年12月13日就已經向監察院檢舉過。
監察院113年12月24日也已經告知過: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所以114年6月23日再次向監察院對我檢舉時,問題就大了。
這裡最關鍵的,不是對方能不能陳情。
人民當然可以陳情。
問題是:
你陳情時,誠不誠實?
對方明知已經提告。
對方明知監察院早已表示,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那114年6月23日再次向監察院檢舉時,有沒有完整揭露?
有沒有告訴監察院:
113年12月24日,監察院已經回函表示,已進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114年5月16日,對方已經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同一批事項已經進入法院程序?
這不是單純行政陳情,而是司法程序中的爭議?
如果有,請拿出來。
如果沒有,那就不是單純陳情。
那是不誠實。
那是隱匿重要程序事實。
那是明知監察院依法不應受理或不予調查,仍拿不完整的故事去敲監察院的門。
更白話一點:
明知已提告。
明知已進司法。
明知監察院不是第二法院。
明知監察院不是第二地檢署。
卻還繼續往監察院繞。
這不是依法陳情。
這是程序繞路。
這是選擇性敘事。
這是把司法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
再難聽一點講:
這是欺騙程序。
明知、隱瞞、再檢舉
已知監察院113/12/24回函,已知監察院表示已進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114/5/16已提164民事後,若114/6/23再檢舉時未完整揭露,這就是隱瞞。
讓監察院、教育部、東華接收到不完整故事,最後啟動一條本不該啟動的教評路線。
這不是程序小瑕疵。這是用不誠實,消耗國家機關與學校系統。
六、這不是誤會,這是程序欺騙
我講白一點。
如果明知已經提告,明知已進司法程序,明知監察院早就說「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卻仍然不完整揭露實情,再拿同一批故事去敲監察院的門,那就不是普通陳情。
那叫程序欺騙。
這裡要直接標出來:欺騙、隱瞞、明知
欺騙:不是完整陳情,而是把司法案件重新包裝成行政檢舉。
隱瞞:關鍵程序事實如果沒有講完整,整條行政鏈就會被錯誤啟動。
明知:監察院早就講過,對方自己的東華檢舉資料裡也放了回函。
所以這不是誤會。這是明知以後,仍然讓不完整故事繼續往前走。
那叫選擇性敘事。
那叫拿被裁切過的故事,去消耗國家機關。
監察院不是免費客服。
教育部不是私人打手。
東華大學也不是某些人私人怨氣的代工廠。
這一路耗掉什麼?
耗掉監察院的處理能量。
耗掉教育部的行政能量。
耗掉東華承辦人的時間。
耗掉學校法制、人事、學院、系所、教評委員的精神。
耗掉我將近一整年的時間、精力、名譽與生活。
結果是為了什麼?
為了真相嗎?
不是。
如果是為了真相,就會完整揭露。
如果是為了程序,就會尊重程序。
如果是為了公益,就不會把已經進司法的事情,包裝成行政檢舉,繞去監察院、教育部、東華,再逼學校開出三級教評支票。
所以這不是公益。
這不是監督。
這不是正義。
這比較像是把國家機關當工具,把學校程序當武器,把一群承辦人、委員、教師、行政人員全部拖下水,只為服務一個不完整的故事。
更難聽一點說:
這是用謊言餵行政機關。
這是用不誠實消耗公共資源。
這是把司法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逼整個系統陪他演。
這種行為不可取。
非常不可取。
甚至可以說,可恥。
可恥的不是陳情。
人民當然可以陳情。
可恥的是,明知已提告,明知已進司法,明知監察院依法不應受理或不予調查,卻還繼續繞路,還把不完整的故事送進監察院、教育部、東華。
一次不夠,再一次。
監察院不夠,再教育部。
教育部不夠,再東華。
東華不夠,再要求解聘。
民事、刑事、陳情、檢舉,能丟哪裡就丟哪裡,能壓誰就壓誰,能讓誰動起來就讓誰動起來。
問題是:
這些程序,本來就不該被這樣啟動。
這些機關,本來就不該被這樣消耗。
這些人,本來就不該被拖進一場建立在不完整敘事上的行政空轉。
東華為什麼會空轉快一年?
為什麼承辦人要處理?
為什麼法制要看?
為什麼人事要收?
為什麼學院要接?
為什麼系所要被推進去?
為什麼教評委員要被拉進來?
為什麼一個已經進司法程序、監察院早就說不予調查的事情,最後會變成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
答案很簡單。
因為有人沒有把話講完整。
因為有人明知已經提告,卻還繼續包裝。
因為有人明知監察院已經畫出紅線,卻還把車子往紅線裡開。
而且還不是自己開。
是想叫監察院、教育部、東華一起推車。
七、依法不能這樣繞:不受理與不予調查,不是裝飾用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不是寫好看的。
第4條講的是,人民書狀應詳述事實及檢附有關資料。
這很基本。
你要陳情,要講完整。
不是只講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不是拿一半故事去敲門。
不是把司法程序藏起來,讓監察院以為這只是單純行政陳情。
第11條講的是,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應為不受理。
第12條講的是,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應為不予調查。
也就是說:
還沒走司法,但本來該走司法的,不受理。
已經進司法程序的,不予調查。
這條界線很清楚。
制度上本來就已經設了防火牆。
本來就已經畫了紅線。
本來就是要避免同一件事情在司法程序中處理時,又被拿去行政機關繞路、施壓、製造另一條壓力鏈。
結果對方114年5月16日已經提起民事訴訟。
114年6月23日卻又向監察院檢舉。
這時候如果沒有完整揭露,就不是程序上的小瑕疵。
那是整條陳情路線的根本問題。
因為監察院、教育部、東華後面接到的,不應該是一個被裁切過的故事。
行政機關不能被不完整的故事牽著走。
更不能被一路牽到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
八、最後卻一路變成教育部、東華、三級教評
後面的路線就更精彩了。
114年6月23日,對方再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114年7月4日,監察院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接著,教育部再到東華。
最後,114年8月19日,東華回覆陳情人,寫出那句關鍵文字:
本案將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到這裡,整條路線完成。
監察院。
教育部。
東華。
系教評。
院教評。
校教評。
最後變成:
施清祥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旅行團。
而且這個旅行團非常先進。
一人成團。
不用我報名。
不用我同意。
不用我收到正本。
不用我收到副本。
不用先給我完整卷證。
不用先講清楚法源。
直接強逼我上車。
這就是我為什麼說這不是程序。
這是繞路。
而且是明知監察院已經講過、明知民事已經提告,卻還繼續繞路。
這不是正常行政流程。
這是拿不完整的故事一路敲門。
敲監察院。
敲教育部。
敲東華。
敲到最後,東華開票。
然後我這個當事人,正本不是我,副本沒有我,完整卷證沒有給我,法源也沒有講清楚。
但車門已經打開。
有人已經在旁邊說:
施老師,請上車。
這就精彩了。
我沒有報名。
我沒有買票。
我沒有收到行程表。
我也沒有同意被你們送上路。
九、又把欺騙監察院的行為,拿去法院當證據
事情還沒有結束。
114年6月23日,對方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114年7月4日,監察院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然後呢?
對方又把這張因不完整敘事而啟動的監察院回覆,拿去法院當證據。
民事陳報狀。
補充證據第14頁。
日期:114年9月24日。
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已股)。
位置:第14頁。
這張圖寫得很清楚:
證據8:監察院於114年7月4日回覆函請教育部查處。
這就是第19篇講過的模式:
A機關回函,拿去B機關。
B機關回函,再拿去C機關。
最後把程序紙張堆成一座假的官方證據山。
這次更誇張。
不是只有拿去下一個機關。
是把欺騙監察院取得的程序回覆,再拿去法院當證據。
這種行為,已經不是普通使用文件。
這是把同一套不完整敘事,運用得淋漓盡致。
先用不完整故事敲監察院的門。
拿到監察院回覆後,再拿去教育部、東華。
再把這張回覆拿進法院,說:
你看,監察院也有回覆。
你看,教育部也被函請查處。
你看,這一定很嚴重。
但真正該問的是:
這張紙是怎麼來的?陳情時有沒有完整揭露已提告、已進司法?如果前端是不誠實,後端拿到法院當證據,就是把不誠實再利用一次。
這不是舉證。
這是搬運。
這不是釐清。
這是堆疊官方外觀。
這不是正義。
這是把程序欺騙,轉換成訴訟材料。
十、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陳情,是有沒有誠實揭露
我再講一次。
人民可以陳情。
人民可以檢舉。
人民可以打官司。
這些都是權利。
但權利不是拿來切割事實的工具。
你已經向監察院檢舉過。
監察院已經回函說,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你自己也把這份回函放進114年3月送給東華、要求解聘我的檢舉資料。
接著你又在114年5月16日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結果114年6月23日,你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那我只問一件事:
有沒有完整揭露?
有沒有誠實告訴監察院:
這件事早就跟司法程序糾纏在一起?
有沒有誠實告訴監察院:
自己已經提起民事訴訟?
有沒有誠實告訴監察院:
監察院前一次已經說過,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有沒有誠實告訴教育部與東華:
這不是單純校務陳情,而是司法程序中的攻防材料?
如果沒有,那就是不誠實。
不是口氣不好而已。
不是資料不完整而已。
是把一個已進司法程序的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再一路推給監察院、教育部、東華。
最後逼校方開出三級教評支票。
這不是程序正義。
這是程序誤導。
這種行為不可取。
可恥。
真的可恥。
十一、這一路到底浪費多少國家與學校能量?
我現在反過來問。
對方到底去檢舉幾次?
到底陳情幾次?
到底施壓幾次?
到底把同一批材料,丟到多少地方?
監察院。
教育部。
東華。
法院。
地檢署。
民事。
刑事。
行政。
校內程序。
社區材料。
網站截圖。
群組對話。
同一批東西,一再重包裝。
同一批故事,一再換標題。
同一批指控,一再丟進不同機關。
請問,這是在追求真相?
還是在製造壓力?
這些事情本來就不該這樣進入監察院。
制度已經設計了不受理、不予調查的門檻。
已經進司法程序,就回司法程序處理。
可是因為不誠實。
因為不完整揭露。
因為選擇性敘事。
結果耗掉多少?
監察院、教育部、東華,全被拖進不完整敘事
為了一個未完整揭露的故事,讓一整套公共資源陪著消耗。這不是監督,這是濫用。
監察院要處理。
教育部要處理。
東華要處理。
人事要處理。
法制要處理。
學院要處理。
系所要處理。
教評委員要面對。
我也要被拖進去。
東華跟著空轉快一年。
一大群人被拖著走。
只為了什麼?
只為了一個不完整的故事。
只為了一條本來不該啟動的程序鏈。
只為了把一個司法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
只為了把我推上系、院、校三級三審旅行團。
這種做法,不是勇敢。
不是正義。
不是公益。
這更像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怨、不甘心與控制慾。
要讓法院處理,就去法院。
要讓檢察官處理,就去地檢署。
但不要一邊走司法,一邊把司法中的材料拿去行政機關四處點火。
不要一邊提告,一邊不完整揭露,讓監察院、教育部、東華以為這只是單純陳情。
不要把國家機關當私人槓桿。
不要把學校行政當私人打手。
不要把一群人拖進謊言裡,然後說自己是在追求正義。
這不是正義。
這是消耗。
這不是監督。
這是濫用。
這不是誠實陳情。
這是程序欺騙。
票不是我開的。
團不是我報的。
路不是我選的。
但是他們要送我上路。
十一、結論:百密一疏,疏在對方自己的檢舉資料
這一篇的結論很簡單。
我不是空口說對方隱瞞實情。
我是從對方自己114年3月送去東華、要求將我解聘的檢舉資料中,看見監察院早就回函。
而且監察院早就明確表示: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調查。
接著,114年5月16日,對方又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訴訟。
然後,114年6月23日,對方卻又向監察院對我檢舉。
這才是整件事最關鍵的矛盾。
對方不是不知道。
對方早就知道。
因為監察院回函就在他們自己交給東華的檢舉資料裡。
所以問題不是他能不能陳情。
問題是:
他向監察院、教育部、東華陳情或檢舉時,有沒有完整揭露實情?
有沒有說清楚:
監察院早就說已進司法程序不予調查?
民事訴訟已經在114年5月16日提起?
同一批事情已經在司法程序裡跑?
這些材料不是單純行政陳情,而是司法攻防材料?
如果沒有,那就是程序誤導。
那就是選擇性敘事。
那就是把司法案件包裝成行政檢舉。
最後逼校方開出三級教評支票。
現在我把時間線攤出來。
113年12月13日。
113年12月24日。
114年3月。
114年5月16日。
114年6月23日。
114年7月4日。
114年8月19日。
一格一格。
一日一日。
一張一張。
這不是猜測。
這是紀實。
這不是誤會。
這是路線圖。
這也不是疏忽。
這是百密一疏。
疏在對方自己把監察院回函放進東華解聘檢舉資料裡。
疏在監察院早就講過。
疏在民事早就提了。
疏在後面還繼續繞。
疏在謊言再會包裝,時間線也不會陪你演。
攤在陽光下。
很難看。
而且不是普通難看。
是難看到讓人想問一句:
為了一個不完整的故事,
你們到底浪費了多少人的時間?
消耗了多少國家資源?
拖垮了多少行政能量?
又讓東華陪你們空轉了多久?
這就是第六篇。
不是我怕檢驗。
我最不怕的就是檢驗。
我怕的是,有人拿不完整的故事去騙程序,讓整個國家機關跟學校系統陪他空轉。
現在,時間線排出來了。
該上車的人,不是我。
該下車說明的人,是開這條路線的人。
下一篇接著看:6月15日晚上才補回覆
第六篇把時間線攤開,證明這條路線早就不是單純陳情。
第七篇就接著看:
6月17日要開校教評。
6月15日晚上7點10分,校方才補寄程序異議回覆。
那系、院前兩站,是開好玩的嗎?
時間線講完,下一篇就看程序回覆怎麼來、怎麼晚、又怎麼避開真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