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晚上才補回覆:系、院前兩站是開好玩的嗎?
校教評6月17日要開,程序異議回覆6月15日晚上才補。這題不用考試,雖然現在是期末考時間。只考一件事:會不會數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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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方晚上7:10寄來
昨天晚上。
115年6月15日。
我收到東華寄來的一封 mail。
時間很清楚。
晚上 7 點 10 分。
先說一句公道話。
承辦人員辛苦了。
晚上 7 點多還沒下班。
還在忙著發文給我。
這種辛勞,我看得見。
所以這封 email 本文,我先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我不針對承辦人員個人。
冤有頭,債有主。
我分得很清楚。
我也看得很明白。
承辦人員只是受命發信。
真正要負責的,不是晚上幫忙寄信的人。
真正要負責的,是這整套程序怎麼被設計、怎麼被推動、怎麼被補強、怎麼被一路送到系、院、校教評的人。
所以,這一段,我只針對 email 本文。
附件不算。
附件我會另外拆。
而且會很嚴格。
不客氣。
因為附件不是單純通知。
附件是校方拿來支撐程序合法性的說明。
那就不能輕輕放下。
那要用手術刀。
二、6月17日校教評,6月15日晚上才補回覆
先看時間。
信中說,學校在 115 年 5 月 20 日中午 12 點 10 分召開協調會議。
由人事室、秘書室法制組協助特殊教育學系進行研商。
並就我提出的程序異議事項,提供法制面的相關回覆說明。
好。
問題來了。
既然 5 月 20 日就已經開會,
為什麼我到 6 月 15 日晚上才收到這份「程序異議書之回覆說明」?
中間將近一個月,是在等什麼?
信中又說,系教評會於 115 年 5 月 20 日召開第 4 次系教評會。
審酌相關法規與法制回覆說明後,已針對程序異議部分做出決議與判斷。
好。
那我再問。
這個「決議與判斷」在哪裡?
有沒有會議紀錄?
有沒有逐項回覆我的程序異議?
有沒有送達給我?
有沒有讓我在實體審議前可以有效反駁?
接著,信中又說,確認程序無礙後,於 115 年 5 月 28 日召開第 5 次系教評會,續審本案實體事宜。
這句話問題更大。
誰確認程序無礙?
何時確認?
根據哪一份法源確認?
根據哪一份會議紀錄確認?
根據哪一份送達給我的程序回覆確認?
如果我這個當事人到 6 月 15 日晚上才收到回覆,
那 5 月 28 日所謂「程序無礙」是怎麼來的?
再看重點。
6 月 17 日,校教評要開。
6 月 15 日晚上 7 點 10 分,才把程序異議回覆補寄給我。
校教評前兩天晚上,才把程序回覆送到當事人手上。
這叫保障陳述意見?
還是叫臨門補件?
三、大家不用考試,雖然現在是期末考時間
大家不用緊張。
這一篇不用考試。
雖然現在是期末考時間。
但是這題不考申論。
不考行政法。
不考教師法。
不考個資法。
也不考監察院、教育部、東華大學三方接力賽。
這一題只考一件事:
會不會數數。
請大家先記住。
我到底提出多少點?
校方到底回了幾點?
然後,我們再來對照校方的說詞。
我前面提出的,不是一句「我有意見」。
不是一句「我不服」。
不是一句「我抗議」。
我提出的是一整串正式書面。
一整串程序異議。
一整串資料揭露請求。
一整串法源說明請求。
一整串卷宗列卷確認請求。
一整串要求校方說明的問題。
正式書面文件。
資料揭露請求。
卷宗處置確認函。
前置函文及程序文件。
主要程序問題。
律師團報告法源及權限質問。
加起來,至少 117 項。
不用考試。
會數數就好。
現在問題來了。
我問了至少 117 項。
校方 6 月 15 日晚上補來的回覆,回了幾項?
四、系、院前兩站,是開好玩的嗎?
更重要的是:
這份回覆如果真的足以支撐程序合法,
那為什麼不在系教評前給我?
為什麼不在院教評前給我?
5 月 20 日不是已經開會了嗎?
既然 5 月 20 日就開會了,
為什麼 5 月 28 日系教評照開?
為什麼 6 月 12 日院教評照排?
為什麼 6 月 17 日校教評照通知?
然後到了 6 月 15 日晚上,才把程序異議回覆補給我?
那前面兩站是在開什麼?
系教評開好玩的嗎?
院教評排好玩的嗎?
更何況,這不是第一次。
去年也玩過一樣的系教評。
也玩過一樣的院教評。
同一套路線,同一種味道。
現在又來一次。
請問這是程序審查,還是年度例行活動?
系、院教評是拿來審法源的,還是拿來陪跑的?
程序異議還沒逐項回覆。
資料還沒完整揭露。
法源還沒講清楚。
爭點還沒特定。
就一路往前推。
這叫程序?
還是給我 Buffet 券?
申訴到飽。
告到飽。
救濟到飽。
我先講清楚。
我不是開玩笑。
我是真的會申訴。
也是真的會告。
哈。
五、mail 本文我心疼,附件我不客氣
再說一次。
mail 本文,我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因為我知道,承辦人員只是受命寄信。
我心疼,也不是演的。
當時我帶學生吃美食。
她們吃飯。
吃水果。
聊天。
準備搭九點多的火車回學校。
那是正常人晚上應該有的畫面。
承辦人員呢?
晚上 7 點 10 分還在處理這件事。
在加班。
我會易地而處。
我感同身受。
承辦人員這個時間,應該是回家陪家人吃飯才對。
應該也有一桌熱飯。
也有家人聊天。
也有自己的生活。
就像我當時的畫面一樣。
所以 mail 本文,我心疼。
但是附件,我不會。
附件是程序說明。
附件是校方立場。
附件是拿來支撐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繼續往前走的東西。
那就不能客氣。
這份附件的標題是:
《程序異議書之說明》
直接打成績
而且不是普通不及格。
這是堂堂國立大學法制單位寫出來的東西?
這是要拿來支撐教師評審程序的東西?
這是要拿來處理當事人程序異議、資料揭露、法源說明、防禦權、卷宗閱覽權、陳述意見權的東西?
看完以後,我只有一個感覺:
這不是回覆。
這比較像把幾條法條排一排,貼上去。
然後說:
依法。
依法。
依法。
好。
既然你說依法。
那我就照法來拆。
以下,我先列出我的回信。
先看回信截圖。
下一頁,就看 PDF 全文。
理由呢?
前幾篇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不用在這裡重提。
法源問題,前面講過。
程序問題,前面講過。
陳情案件要點第 15 點,前面講過。
司法程序已經存在,前面講過。
個資法誰認定,前面沒講。
現在講。
就看我的回覆。
裡面已經說明得很清楚。
東華不是法院。
不是檢察機關。
也不是個資法主管機關。
那請問,誰認定?
第 11 點義務主體是誰,前面也講過。
所以這一篇,不再重複上課。
這一篇只做一件事:
直接看校方這份附件,怎麼答題。
我提出的是程序異議。
我問的是程序合法基礎。
我問的是法源。
我問的是權限。
我問的是義務主體。
我問的是司法程序已經存在時,為什麼還能繼續推教評。
結果校方拿出來的答案卷,我看完以後,只能說:
不及格。
而且不是差一點及格。
是方向錯了。
題目問 A,答案寫 B。
題目問法源,答案貼法條。
題目問義務主體,答案跳過。
題目問第 15 點,答案不見。
題目問程序能不能先走,答案說走完再申訴。
重點顯示
光這一題,就不用再看其他題了。
題目問程序能不能先走。
答案說:
走完再申訴。
堂堂國立大學,這種思維?
程序異議本來就是在問程序能不能先走。
結果你叫我走完再申訴。
這不是回答。
這是把程序倒過來。
然後告訴我:
程序沒問題?
程序無礙?
於法有據?
我真的想問一句:
當我三歲嗎?
當我小白嗎?
到現在還不清楚我的實力嗎?
我不是看不懂法條。
我也不是看不懂公文。
我更不是看不懂程序。
我只是很有耐心。
一頁一頁看。
一條一條拆。
一個時間點一個時間點排。
一個法源一個法源問。
你們以為用「依法」兩個字,我就會收工?
不好意思。
我不是來領便當的。
我是來驗票的。
車票有問題。
路線有問題。
報名有問題。
司機有問題。
連導遊拿的行程表都有問題。
結果你們跟我說:
請安心上車。
程序無礙。
這樣不是很幽默嗎?
而且幽默到有點殘酷。
六、我晚上10點19分就回信了
校方晚上 7 點 10 分寄來。
我晚上 10 點 19 分回信。
中間差多久?
大概三個小時。
所以,不要說我沒有回。
也不要說我沒有提出程序異議。
更不要說我沒有給校方機會說明。
我收到後,三個小時內就回了。
而且我不是回一句:
收到,謝謝。
也不是回一句:
我不同意。
我直接切本案核心。
主旨很清楚:
請即回覆本案適用陳情案件要點第 15 點及程序合法基礎。
這張圖,前面已經直接放了。
因為時間自己會說話。
晚上 7 點 10 分,校方補寄程序異議回覆。
晚上 10 點 19 分,我立刻回信。
我沒有拖。
我沒有閃。
我沒有裝睡。
我直接問:
既然校方引用「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 11 點」,
那就請先完整適用第 1 點、第 2 點、第 3 點。
更重要的是,
請正面回答上位規範: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5 點。
這一刀很簡單。
你說這是陳情案件。
那就請照陳情案件規則走。
你不能只挑第 11 點來用。
第 1 點、第 2 點、第 3 點不看。
上位規範第 15 點也不看。
這不叫依法。
這叫挑餐。
Buffet 又來了。
想吃第 11 點,就夾第 11 點。
不想吃第 15 點,就假裝沒看到。
不好意思。
我會幫你夾回來。
第 15 點,請吃完。
而且我在回信裡直接列出:
本案同一或高度重疊事實,已經有刑事程序。
已有不起訴。
已有再議駁回。
也已有民事訴訟繫屬。
所以我問校方幾個問題。
本案到底適不適用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
同一或高度重疊事實已有刑事偵查、不起訴、再議駁回及民事訴訟繫屬,東華憑什麼仍得受理陳情,並推進系、院、校教評?
如果東華主張第15點不適用,排除適用的法源在哪裡?
東華說我涉違反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請問由哪一個有權機關認定?
東華說我涉違反陳情作業要點第11點。那第11點的義務主體是不是「各單位」?我是承辦陳情案件的行政單位嗎?
東華是法院嗎?
不是。
東華是檢察機關嗎?
不是。
東華是個資法主管機關嗎?
也不是。
那請問,誰認定?
我是被陳情人。
不是行政單位。
我也沒有兼任行政職務。
我是哪一個承辦陳情案件的單位?
我哪來承辦陳情案件的保密義務?
這就是我晚上 10 點 19 分的回信。
收信後三個小時。
直接回。
直接問。
直接切法源。
直接切程序。
直接切義務主體。
直接切司法程序已經存在的問題。
七、我三小時回信,但真正處理不到一小時
我相信,校方這份回覆一定想了很久。
很久很久。
畢竟這不是普通回信。
這是要拿來補強程序合法性的說明。
這是要拿來支撐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一路往前推的文件。
我相信你們一定很努力。
我甚至很想問一句:
有動員律師團嗎?
有沒有開會?
有沒有討論?
有沒有逐字推敲?
有沒有想很久?
有沒有想說怎麼把這件事包裝成「依法」?
但是,殘酷的事情是:
沒有法源,就是沒有法源。
沒有程序基礎,就是沒有程序基礎。
沒有逐項回覆,就是沒有逐項回覆。
沒有回答第 15 點,就是沒有回答第 15 點。
沒有說明義務主體,就是沒有說明義務主體。
沒有說明誰認定我違反個資法,就是沒有說明誰認定。
這些東西,不是動員幾個人就會長出來。
不是開幾次會就會長出來。
不是貼幾條法條就會長出來。
也不是一句「依法」,就會突然有法源。
法源這種東西,很殘酷。
有就是有。
沒有就是沒有。
再透露一個更殘酷的事實。
雖然從校方晚上 7 點 10 分寄信,到我晚上 10 點 19 分回信,中間大約三個小時。
但我真正開始處理這封回函,到寄出為止,其實不到一小時。
可別崩潰。
那其他時間我在幹嘛?
我在吃飯。
跟我的學生吃飯。
我平常把她們當成小女兒。
如果哪天真的有機會成為我家未來小兒子的媳婦,那就更好了。
哈。
這當然是長輩式玩笑。
重點是:
我那時候不是坐在電腦前面等東華寄信。
我有正常生活。
我有學生要照顧。
有飯要吃。
有水果要吃。
有天要聊。
有火車要送。
我一直到送她們搭 9 點多的火車回學校之後,才有空理你們。
對。
我不是晚上 7 點 10 分一收到信,就立刻放下碗筷,正襟危坐,焚香沐浴,準備迎接東華的法制神諭。
沒有。
我先吃飯。
先聊天。
先送人。
然後才回來看你們這份附件。
結果,看完以後。
不到一小時。
回信完成。
因為這題真的不難。
八、再透露兩個菜色
我還可以再透露兩個菜色。
不是什麼機密。
所以那天晚上,我真的不是坐在電腦前面等東華寄信。
我在吃飯。
跟學生吃飯。
吃飯。
吃水果。
聊天。
送她們搭火車。
回來以後才處理。
結果一看。
問題很明顯。
這不是我太強。
是你們漏洞太大。
一盤硬菜還沒消化完,
我已經把你們的程序問題看出來了。
九、我只是想問:我跟誰有仇嗎?
我只是想問一句很單純的話。
我跟東華校長有仇嗎?
我跟法制組組長有仇嗎?
我有欠誰錢嗎?
我有偷誰便當嗎?
我有半夜去行政大樓門口放鞭炮嗎?
沒有吧。
那為什麼一件外部陳情,可以被處理成這樣?
為什麼系教評走了?
院教評也走了?
校教評也排了?
程序異議卻拖到校教評前兩天晚上才補回覆?
我真的很想問:
這是行政程序?
還是私人恩怨處理中心?
不過我先講清楚。
我不是說誰跟我有仇。
我也不需要猜誰跟我有仇。
因為有沒有仇,不是重點。
重點是:
有仇,也不能違法。
沒仇,更不應該違法。
有仇,不能用教評處理。
沒仇,也不能把陳情案件硬接成教評程序。
俗話說:
君子報仇,十年不晚。
有些人報仇,時時刻刻。
但我提醒一下:
私人恩怨可以放在心裡。
不能放進教評會議程裡。
更不能包裝成「依法辦理」。
所以最後還是回到同一件事。
有沒有仇,不重要。
有沒有法源,才重要。
請不要用情緒回答我。
請不要用「依法」兩個字打發我。
請用法源回答。
請用程序回答。
請用權限回答。
請用會議紀錄回答。
請用逐項回覆回答。
如果沒有法源,就說沒有法源。
如果沒有逐項回覆,就說沒有逐項回覆。
如果沒有辦法回答第 15 點,就說沒有辦法回答第 15 點。
不要把一件本來該回到司法程序的陳情案件,
一路包裝成系、院、校教評旅行團。
我跟誰有沒有仇,不重要。
重要的是:
程序不能有仇。
法源不能有仇。
正當行政程序不能有仇。
教師防禦權也不能有仇。
十、接下來,一題一題看
這份附件一共列了 7 項。
看起來好像有回。
問題是:
我問的是至少 117 項。
你回 7 項。
而且這 7 項裡面,很多根本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有些是轉移焦點。
有些是偷換概念。
有些是拿別人的函文當自己的法源。
有些是把「涉違反」講得像已經違反。
有些是把「調查方式」包裝成「調查小組一切合法」。
有些是把閱卷限制講成防禦權保障。
最誇張的是第 7 項。
我問:
校方是否已就當事人先前提出之程序主張逐項、具體答覆?
結果校方最後回答我什麼?
大意是:
程序事項,本校無法先回覆。
等實體決定後,你再一起不服。
看到這裡,我真的笑了。
我問你程序能不能先走。
你回答我:
等我走完再說。
我問你車票是否合法。
你回答我:
等車開到終點,你再申訴。
我問你這團我有沒有報名。
你回答我:
先上車,到了教評地獄再講。
這就是問題。
程序異議本來就是在問:
這個程序能不能開始?
這個程序能不能繼續?
資料有沒有揭露?
爭點有沒有特定?
法源有沒有說清楚?
當事人有沒有有效防禦可能?
結果校方說:
不能先回。
要等實體決定後再一併聲明不服。
那前面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不就全部變成:
先開再說。
先送再說。
先審再說。
先累積程序效果再說。
先把人推上車再說。
到站了,不爽再申訴。
這不是正當程序。
這是程序倒置。
更白話一點:
這不是先驗票再上車。
這是先把我推上車,再叫我到終點站申訴票有問題。
所以這份附件,我不會客氣。
mail 本文,我體諒承辦人員。
附件內容,我針對制度、法制、權限、程序、責任鏈。
冤有頭,債有主。
我分得很清楚。
承辦人員只是受命寄信。
但這份附件背後的法制判斷、程序設計、法律說明、責任承擔,不能躲在承辦人員背後。
接下來,我就一項一項掀開。
看它怎麼把教師法拿來當大鍋炒。
看它有沒有真的說明送教評的法源、權限基礎與審查標的。
看它怎麼說自己中立,卻又一路把案由往不利方向推。
看它怎麼拿教育部、監察院原文當擋箭牌。
看它怎麼用行政程序法第34條、第36條,包裝三位律師調查小組。
看它怎麼把閱卷限制說成防禦權保障。
看它怎麼用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說本校無法先就程序事項回覆。
這七項,我會一項一項拆。
不急。
手術刀已經消毒好了。
現在開始。
下一篇:處分書來了
第七篇拆到這裡,結論已經很清楚。
校方補來的,不是回覆,是規避。
我問程序能不能先走。
校方叫我走完再申訴。
我問第15點。
校方沒有正面回答。
我問個資法誰認定。
校方沒有正面回答。
我問第11點義務主體。
校方沒有正面回答。
問題沒有回答。
程序繼續往前。
然後,處分書來了。
所以下一篇,不再只是看附件怎麼答題。
下一篇,直接看正式處分書。
第八篇|處分書來了:不是程序完備,是一路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