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按下教評按鈕?|第七篇

6月15日晚上才補回覆:系、院前兩站是開好玩的嗎?

校教評6月17日要開,程序異議回覆6月15日晚上才補。這題不用考試,雖然現在是期末考時間。只考一件事:會不會數數。

第七篇上梗圖:6月15日晚上才補回覆,117項問題對7項說明
上梗圖:期末考不用怕。這題只考會不會數數:117項問題,7項說明。
本篇刀口 mail 本文,我體諒承辦人員;附件內容,我不客氣。因為附件不是通知,是校方拿來支撐系、院、校教評繼續往前走的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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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方晚上7:10寄來

昨天晚上。

115年6月15日。

我收到東華寄來的一封 mail。

時間很清楚。

晚上 7 點 10 分。

先說一句公道話。

承辦人員辛苦了。

晚上 7 點多還沒下班。

還在忙著發文給我。

這種辛勞,我看得見。

所以這封 email 本文,我先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我不針對承辦人員個人。

冤有頭,債有主。

我分得很清楚。

我也看得很明白。

承辦人員只是受命發信。

真正要負責的,不是晚上幫忙寄信的人。

真正要負責的,是這整套程序怎麼被設計、怎麼被推動、怎麼被補強、怎麼被一路送到系、院、校教評的人。

所以,這一段,我只針對 email 本文。

附件不算。

附件我會另外拆。

而且會很嚴格。

不客氣。

因為附件不是單純通知。

附件是校方拿來支撐程序合法性的說明。

那就不能輕輕放下。

那要用手術刀。

二、6月17日校教評,6月15日晚上才補回覆

先看時間。

信中說,學校在 115 年 5 月 20 日中午 12 點 10 分召開協調會議。

由人事室、秘書室法制組協助特殊教育學系進行研商。

並就我提出的程序異議事項,提供法制面的相關回覆說明。

好。

問題來了。

既然 5 月 20 日就已經開會,
為什麼我到 6 月 15 日晚上才收到這份「程序異議書之回覆說明」?

中間將近一個月,是在等什麼?

信中又說,系教評會於 115 年 5 月 20 日召開第 4 次系教評會。

審酌相關法規與法制回覆說明後,已針對程序異議部分做出決議與判斷。

好。

那我再問。

這個「決議與判斷」在哪裡?
有沒有會議紀錄?
有沒有逐項回覆我的程序異議?
有沒有送達給我?
有沒有讓我在實體審議前可以有效反駁?

接著,信中又說,確認程序無礙後,於 115 年 5 月 28 日召開第 5 次系教評會,續審本案實體事宜。

這句話問題更大。

誰確認程序無礙?
何時確認?
根據哪一份法源確認?
根據哪一份會議紀錄確認?
根據哪一份送達給我的程序回覆確認?

如果我這個當事人到 6 月 15 日晚上才收到回覆,

那 5 月 28 日所謂「程序無礙」是怎麼來的?

再看重點。

6 月 17 日,校教評要開。

6 月 15 日晚上 7 點 10 分,才把程序異議回覆補寄給我。

校教評前兩天晚上,才把程序回覆送到當事人手上。

這叫保障陳述意見?
還是叫臨門補件?

三、大家不用考試,雖然現在是期末考時間

大家不用緊張。

這一篇不用考試。

雖然現在是期末考時間。

但是這題不考申論。

不考行政法。

不考教師法。

不考個資法。

也不考監察院、教育部、東華大學三方接力賽。

這一題只考一件事:

會不會數數。

請大家先記住。

我到底提出多少點?

校方到底回了幾點?

然後,我們再來對照校方的說詞。

我前面提出的,不是一句「我有意見」。

不是一句「我不服」。

不是一句「我抗議」。

我提出的是一整串正式書面。

一整串程序異議。

一整串資料揭露請求。

一整串法源說明請求。

一整串卷宗列卷確認請求。

一整串要求校方說明的問題。

21 份

正式書面文件。

5 項

資料揭露請求。

2 份

卷宗處置確認函。

15 項

前置函文及程序文件。

50 項

主要程序問題。

24 項

律師團報告法源及權限質問。

加起來,至少 117 項。

不用考試。

會數數就好。

現在問題來了。

我問了至少 117 項。
校方 6 月 15 日晚上補來的回覆,回了幾項?

四、系、院前兩站,是開好玩的嗎?

更重要的是:

這份回覆如果真的足以支撐程序合法,

那為什麼不在系教評前給我?

為什麼不在院教評前給我?

5 月 20 日不是已經開會了嗎?

既然 5 月 20 日就開會了,

為什麼 5 月 28 日系教評照開?

為什麼 6 月 12 日院教評照排?

為什麼 6 月 17 日校教評照通知?

然後到了 6 月 15 日晚上,才把程序異議回覆補給我?

那前面兩站是在開什麼?
系教評開好玩的嗎?
院教評排好玩的嗎?

更何況,這不是第一次。

去年也玩過一樣的系教評。

也玩過一樣的院教評。

同一套路線,同一種味道。

現在又來一次。

請問這是程序審查,還是年度例行活動?
系、院教評是拿來審法源的,還是拿來陪跑的?

程序異議還沒逐項回覆。

資料還沒完整揭露。

法源還沒講清楚。

爭點還沒特定。

就一路往前推。

這叫程序?

還是給我 Buffet 券?

申訴到飽。

告到飽。

救濟到飽。

我先講清楚。

我不是開玩笑。

我是真的會申訴。

也是真的會告。

哈。

五、mail 本文我心疼,附件我不客氣

再說一次。

mail 本文,我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因為我知道,承辦人員只是受命寄信。

我心疼,也不是演的。

當時我帶學生吃美食。

她們吃飯。

吃水果。

聊天。

準備搭九點多的火車回學校。

那是正常人晚上應該有的畫面。

承辦人員呢?

晚上 7 點 10 分還在處理這件事。

在加班。

我會易地而處。

我感同身受。

承辦人員這個時間,應該是回家陪家人吃飯才對。

應該也有一桌熱飯。

也有家人聊天。

也有自己的生活。

就像我當時的畫面一樣。

所以 mail 本文,我心疼。

但是附件,我不會。

附件是程序說明。

附件是校方立場。

附件是拿來支撐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繼續往前走的東西。

那就不能客氣。

這份附件的標題是:

《程序異議書之說明》

直接打成績

不及格|當掉

而且不是普通不及格。

這是堂堂國立大學法制單位寫出來的東西?

這是要拿來支撐教師評審程序的東西?

這是要拿來處理當事人程序異議、資料揭露、法源說明、防禦權、卷宗閱覽權、陳述意見權的東西?

看完以後,我只有一個感覺:

這不是回覆。

這比較像把幾條法條排一排,貼上去。

然後說:

依法。
依法。
依法。

好。

既然你說依法。

那我就照法來拆。

以下,我先列出我的回信。

先看回信截圖。

下一頁,就看 PDF 全文。

理由呢?

前幾篇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不用在這裡重提。

法源問題,前面講過。

程序問題,前面講過。

陳情案件要點第 15 點,前面講過。

司法程序已經存在,前面講過。

個資法誰認定,前面沒講。

現在講。

就看我的回覆。

裡面已經說明得很清楚。

東華不是法院。
不是檢察機關。
也不是個資法主管機關。
那請問,誰認定?

第 11 點義務主體是誰,前面也講過。

所以這一篇,不再重複上課。

這一篇只做一件事:

直接看校方這份附件,怎麼答題。

我提出的是程序異議。

我問的是程序合法基礎。

我問的是法源。

我問的是權限。

我問的是義務主體。

我問的是司法程序已經存在時,為什麼還能繼續推教評。

結果校方拿出來的答案卷,我看完以後,只能說:

不及格。

而且不是差一點及格。

是方向錯了。

題目問 A,答案寫 B。
題目問法源,答案貼法條。
題目問義務主體,答案跳過。
題目問第 15 點,答案不見。
題目問程序能不能先走,答案說走完再申訴。

重點顯示

死當|不給補考

光這一題,就不用再看其他題了。

題目問程序能不能先走。

答案說:

走完再申訴。

堂堂國立大學,這種思維?

程序異議本來就是在問程序能不能先走。

結果你叫我走完再申訴。

這不是回答。

這是把程序倒過來。

然後告訴我:

程序沒問題?

程序無礙?

於法有據?

我真的想問一句:

當我三歲嗎?
當我小白嗎?
到現在還不清楚我的實力嗎?

我不是看不懂法條。

我也不是看不懂公文。

我更不是看不懂程序。

我只是很有耐心。

一頁一頁看。

一條一條拆。

一個時間點一個時間點排。

一個法源一個法源問。

你們以為用「依法」兩個字,我就會收工?

不好意思。

我不是來領便當的。

我是來驗票的。

車票有問題。

路線有問題。

報名有問題。

司機有問題。

連導遊拿的行程表都有問題。

結果你們跟我說:

請安心上車。
程序無礙。

這樣不是很幽默嗎?

而且幽默到有點殘酷。

六、我晚上10點19分就回信了

校方晚上 7 點 10 分寄來。

我晚上 10 點 19 分回信。

中間差多久?

大概三個小時。

所以,不要說我沒有回。

也不要說我沒有提出程序異議。

更不要說我沒有給校方機會說明。

我收到後,三個小時內就回了。

而且我不是回一句:

收到,謝謝。

也不是回一句:

我不同意。

我直接切本案核心。

主旨很清楚:

請即回覆本案適用陳情案件要點第 15 點及程序合法基礎。

這張圖,前面已經直接放了。

因為時間自己會說話。

晚上 7 點 10 分,校方補寄程序異議回覆。

晚上 10 點 19 分,我立刻回信。

我沒有拖。

我沒有閃。

我沒有裝睡。

我直接問:

既然校方引用「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 11 點」,

那就請先完整適用第 1 點、第 2 點、第 3 點。

更重要的是,

請正面回答上位規範: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5 點。

這一刀很簡單。

你說這是陳情案件。

那就請照陳情案件規則走。

你不能只挑第 11 點來用。

第 1 點、第 2 點、第 3 點不看。

上位規範第 15 點也不看。

這不叫依法。

這叫挑餐。

Buffet 又來了。

想吃第 11 點,就夾第 11 點。

不想吃第 15 點,就假裝沒看到。

不好意思。

我會幫你夾回來。

第 15 點,請吃完。

而且我在回信裡直接列出:

本案同一或高度重疊事實,已經有刑事程序。

已有不起訴。

已有再議駁回。

也已有民事訴訟繫屬。

所以我問校方幾個問題。

第一問

本案到底適不適用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

第二問

同一或高度重疊事實已有刑事偵查、不起訴、再議駁回及民事訴訟繫屬,東華憑什麼仍得受理陳情,並推進系、院、校教評?

第三問

如果東華主張第15點不適用,排除適用的法源在哪裡?

第四問

東華說我涉違反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請問由哪一個有權機關認定?

第五問

東華說我涉違反陳情作業要點第11點。那第11點的義務主體是不是「各單位」?我是承辦陳情案件的行政單位嗎?

東華是法院嗎?

不是。

東華是檢察機關嗎?

不是。

東華是個資法主管機關嗎?

也不是。

那請問,誰認定?

我是被陳情人。

不是行政單位。

我也沒有兼任行政職務。

我是哪一個承辦陳情案件的單位?

我哪來承辦陳情案件的保密義務?

這就是我晚上 10 點 19 分的回信。

收信後三個小時。

直接回。

直接問。

直接切法源。

直接切程序。

直接切義務主體。

直接切司法程序已經存在的問題。

七、我三小時回信,但真正處理不到一小時

我相信,校方這份回覆一定想了很久。

很久很久。

畢竟這不是普通回信。

這是要拿來補強程序合法性的說明。

這是要拿來支撐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一路往前推的文件。

我相信你們一定很努力。

我甚至很想問一句:

有動員律師團嗎?
有沒有開會?
有沒有討論?
有沒有逐字推敲?
有沒有想很久?
有沒有想說怎麼把這件事包裝成「依法」?

但是,殘酷的事情是:

沒有法源,就是沒有法源。

沒有程序基礎,就是沒有程序基礎。

沒有逐項回覆,就是沒有逐項回覆。

沒有回答第 15 點,就是沒有回答第 15 點。

沒有說明義務主體,就是沒有說明義務主體。

沒有說明誰認定我違反個資法,就是沒有說明誰認定。

這些東西,不是動員幾個人就會長出來。

不是開幾次會就會長出來。

不是貼幾條法條就會長出來。

也不是一句「依法」,就會突然有法源。

法源這種東西,很殘酷。

有就是有。

沒有就是沒有。

再透露一個更殘酷的事實。

雖然從校方晚上 7 點 10 分寄信,到我晚上 10 點 19 分回信,中間大約三個小時。

但我真正開始處理這封回函,到寄出為止,其實不到一小時。

可別崩潰。

那其他時間我在幹嘛?

我在吃飯。

跟我的學生吃飯。

我平常把她們當成小女兒。

如果哪天真的有機會成為我家未來小兒子的媳婦,那就更好了。

哈。

這當然是長輩式玩笑。

重點是:

我那時候不是坐在電腦前面等東華寄信。

我有正常生活。

我有學生要照顧。

有飯要吃。

有水果要吃。

有天要聊。

有火車要送。

我一直到送她們搭 9 點多的火車回學校之後,才有空理你們。

對。

我不是晚上 7 點 10 分一收到信,就立刻放下碗筷,正襟危坐,焚香沐浴,準備迎接東華的法制神諭。

沒有。

我先吃飯。

先聊天。

先送人。

然後才回來看你們這份附件。

結果,看完以後。

不到一小時。

回信完成。

因為這題真的不難。

八、再透露兩個菜色

我還可以再透露兩個菜色。

不是什麼機密。

所以那天晚上,我真的不是坐在電腦前面等東華寄信。

我在吃飯。

跟學生吃飯。

吃飯。

吃水果。

聊天。

送她們搭火車。

回來以後才處理。

結果一看。

問題很明顯。

這不是我太強。

是你們漏洞太大。

一盤硬菜還沒消化完,
我已經把你們的程序問題看出來了。

九、我只是想問:我跟誰有仇嗎?

我只是想問一句很單純的話。

我跟東華校長有仇嗎?

我跟法制組組長有仇嗎?

我有欠誰錢嗎?

我有偷誰便當嗎?

我有半夜去行政大樓門口放鞭炮嗎?

沒有吧。

那為什麼一件外部陳情,可以被處理成這樣?

為什麼系教評走了?

院教評也走了?

校教評也排了?

程序異議卻拖到校教評前兩天晚上才補回覆?

我真的很想問:

這是行政程序?
還是私人恩怨處理中心?

不過我先講清楚。

我不是說誰跟我有仇。

我也不需要猜誰跟我有仇。

因為有沒有仇,不是重點。

重點是:

有仇,也不能違法。
沒仇,更不應該違法。
有仇,不能用教評處理。
沒仇,也不能把陳情案件硬接成教評程序。

俗話說:

君子報仇,十年不晚。

有些人報仇,時時刻刻。

但我提醒一下:

私人恩怨可以放在心裡。

不能放進教評會議程裡。

更不能包裝成「依法辦理」。

所以最後還是回到同一件事。

有沒有仇,不重要。

有沒有法源,才重要。

請不要用情緒回答我。

請不要用「依法」兩個字打發我。

請用法源回答。

請用程序回答。

請用權限回答。

請用會議紀錄回答。

請用逐項回覆回答。

如果沒有法源,就說沒有法源。

如果沒有逐項回覆,就說沒有逐項回覆。

如果沒有辦法回答第 15 點,就說沒有辦法回答第 15 點。

不要把一件本來該回到司法程序的陳情案件,

一路包裝成系、院、校教評旅行團。

我跟誰有沒有仇,不重要。

重要的是:

程序不能有仇。
法源不能有仇。
正當行政程序不能有仇。
教師防禦權也不能有仇。

十、接下來,一題一題看

這份附件一共列了 7 項。

看起來好像有回。

問題是:

我問的是至少 117 項。
你回 7 項。

而且這 7 項裡面,很多根本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有些是轉移焦點。

有些是偷換概念。

有些是拿別人的函文當自己的法源。

有些是把「涉違反」講得像已經違反。

有些是把「調查方式」包裝成「調查小組一切合法」。

有些是把閱卷限制講成防禦權保障。

最誇張的是第 7 項。

我問:

校方是否已就當事人先前提出之程序主張逐項、具體答覆?

結果校方最後回答我什麼?

大意是:

程序事項,本校無法先回覆。
等實體決定後,你再一起不服。

看到這裡,我真的笑了。

我問你程序能不能先走。

你回答我:

等我走完再說。

我問你車票是否合法。

你回答我:

等車開到終點,你再申訴。

我問你這團我有沒有報名。

你回答我:

先上車,到了教評地獄再講。

這就是問題。

程序異議本來就是在問:

這個程序能不能開始?

這個程序能不能繼續?

資料有沒有揭露?

爭點有沒有特定?

法源有沒有說清楚?

當事人有沒有有效防禦可能?

結果校方說:

不能先回。
要等實體決定後再一併聲明不服。

那前面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不就全部變成:

先開再說。

先送再說。

先審再說。

先累積程序效果再說。

先把人推上車再說。

到站了,不爽再申訴。

這不是正當程序。

這是程序倒置。

更白話一點:

這不是先驗票再上車。
這是先把我推上車,再叫我到終點站申訴票有問題。

所以這份附件,我不會客氣。

mail 本文,我體諒承辦人員。

附件內容,我針對制度、法制、權限、程序、責任鏈。

冤有頭,債有主。

我分得很清楚。

承辦人員只是受命寄信。

但這份附件背後的法制判斷、程序設計、法律說明、責任承擔,不能躲在承辦人員背後。

接下來,我就一項一項掀開。

第一項

看它怎麼把教師法拿來當大鍋炒。

第二項

看它有沒有真的說明送教評的法源、權限基礎與審查標的。

第三項

看它怎麼說自己中立,卻又一路把案由往不利方向推。

第四項

看它怎麼拿教育部、監察院原文當擋箭牌。

第五項

看它怎麼用行政程序法第34條、第36條,包裝三位律師調查小組。

第六項

看它怎麼把閱卷限制說成防禦權保障。

第七項

看它怎麼用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說本校無法先就程序事項回覆。

這七項,我會一項一項拆。

不急。

手術刀已經消毒好了。

現在開始。

下一篇:處分書來了

第七篇拆到這裡,結論已經很清楚。

校方補來的,不是回覆,是規避。

我問程序能不能先走。

校方叫我走完再申訴。

我問第15點。

校方沒有正面回答。

我問個資法誰認定。

校方沒有正面回答。

我問第11點義務主體。

校方沒有正面回答。

問題沒有回答。
程序繼續往前。
然後,處分書來了。

所以下一篇,不再只是看附件怎麼答題。

下一篇,直接看正式處分書。

第八篇|處分書來了:不是程序完備,是一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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