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書來了:不是程序完備,是一路違法
不是全部依法,是全部站不住。法源、權限、程序、行政暴力,一項一項驗。
一、校方三級三審教評,正式通過對本人之懲處
先把事情講清楚。
這不是還在調查。
這不是單純通知。
這不是提醒注意。
這是國立東華大學經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程序後,正式對本人作成懲處性不利益處分。
「疑涉」只是案由標題。
真正的重點是後面。
業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書面告誡。
並且,自決議生效日起三年內,限制本人兼職、兼課、借調、帶職帶薪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及學術或行政主管。
這已經不是單純書面告誡。這是三年限制。這是實質懲處。
大家應該好奇:我到底做了什麼?
看到這種規格招待,大家應該好奇:
我到底做了哪些事?
不用猜。
看完這篇,就一目瞭然:
https://www.scheecloud.com/memory/memory-photo-11.html
而且,不只這樣。
連要求解聘的全文,我都公開了。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21.html
所以這不是我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說。
文件在那裡。
全文在那裡。
時間線在那裡。
我一切攤開給陽光檢驗。
那就回到同一個問題:
我做了什麼,值得這種規格招待?
如果校方站得住,就拿法源。
如果拿不出法源,基礎就塌了。
既然校方已經正式作成懲處,那就不能用一句「依法」帶過。
要懲處我,可以。
請先說明權限。
請先說明法源。
請先說明程序。
請先說明比例原則。
二、校方引用第7條,那就先看我到底違反哪一條
處分書引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
第7條的入口,大致就是三個:
違反聘約。
違反相關法令。
違反學術倫理。
那就拆。
我違反哪一條聘約?
處分書沒有寫。
沒有聘約條款。
沒有聘約內容。
沒有說明本人哪一項聘約義務被違反。
我違反哪一條學術倫理?
處分書也沒有寫。
沒有抄襲。
沒有造假。
沒有變造。
沒有不當掛名。
沒有任何學術倫理審議或認定。
所以剩下什麼?
剩下「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校方後面也寫出來了。
它指的是兩個東西:
第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那就一個一個驗。
三、個資法:誰認定?
處分書寫:
認定施清祥教授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我先問第一句。
誰認定?
是法院嗎?不是。
是檢察官嗎?不是。
是個資法主管機關嗎?也不是。
是花師教育學院?
是系教評?
是院教評?
是校教評?
還是校方找來、未見具名簽章負責的律師團?
這件事不是沒走過刑事程序。
對方就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經提過兩件刑事告訴。
115年度偵字第20號,不起訴。
115年度偵字第41號,不起訴。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再議駁回。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再議駁回。
地檢署不起訴,是空氣嗎?高檢署再議駁回,是裝飾品嗎?
如果校方只是要審查教師是否違反校內具體義務,那就請講校內義務。
不要寫成我「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教評會可以審教師行為。
但教評會不是第二地檢署。
律師可以提供意見。
但律師團不是法院。
更不是個資法主管機關。
四、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處分理由還寫:
並審酌特殊教育學系陳情案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好。
調查小組。
調查報告。
這裡終於出現了。
校方找三位律師。
校方付費。
校方委任。
校方取得報告。
校方再把這份報告包裝成「陳情案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最後拿來當教評審議依據。
那我問:
誰寫的?
誰具名?
誰簽章?
誰負責?
誰提供資料?
誰決定資料範圍?
誰決定採信哪些資料?
誰決定不採信我的有利資料?
誰決定這份報告可以拿來推翻刑事不起訴?
調查報告不是法院判決。不是檢察官處分書。不是個資法主管機關裁處書。
它是校方委任、校方付費、校方取得、校方拿來作為教評審議依據的報告。
那就不要把它包裝成中立裁判。
更離譜的是,校長還曾指示以調查報告作為審議依據。
那我就更要問。
校長指示,是法源嗎?
校長可以指示教評會要以哪一份調查報告作為審議依據嗎?
教評會是獨立審查,還是照校方指定劇本往下演?
校方先找人做報告。
校方付費形成報告。
校方拿到報告。
校長再指示以報告作為審議依據。
最後教評會再依這套報告脈絡,通過對我的懲處。
這整條線排出來,還需要我多說嗎?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校長指示不是法律。
校方付費形成的報告,不會因為被放進教評會,就自動變成中立真理。
五、陳情作業要點:東華自己的規定也接不上
接著看第二個。
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處分書只寫我違反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第幾點?
第幾項?
第幾款?
沒有寫。
不過沒關係。
我替校方補。
看前面校方《程序異議書之說明》,應該是第11點。
第11點大意是:
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嚴防洩密。
那就看東華自己的要點。
第二點寫得很清楚。
本校各處、室、中心、院、系,以下簡稱各單位。
所以第11點的「各單位」,不是所有教師。
不是被陳情人。
不是被檢舉的人。
不是被送教評的人。
我是各單位嗎?不是。
我是處嗎?不是。
我是室嗎?不是。
我是中心嗎?不是。
我是院嗎?不是。
我是系嗎?不是。
我是承辦人民陳情案件的行政單位嗎?不是。
我是被陳情人。
不是承辦單位。
義務主體錯了,後面全部不用談。
第三點也寫得很清楚。
人民陳情案件,是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行政上權益維護。
關鍵字是行政。
我有行政職務嗎?沒有。
我是系主任嗎?不是。
我是院長嗎?不是。
我是校長嗎?不是。
那本案怎麼會變成我違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這不是適用法律。這是硬套法律。
再把上位規範拿出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
現在把本案拿來一套。
第一款,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本案有刑事程序。
第二款,訴訟繫屬中者。
本案有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案件繫屬中。
第三款,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本案刑事部分已經不起訴,再議也駁回。
第一款,中了。
第二款,也中了。
第三款,又中了。
母法第15點前三款,本案全中。
還真不容易。
三款全中,全部踩滿。
結果校方還說全部依法。
白話講,就是一句話。
這是司法案件。
要告,就去告。
要打民事,就去法院。
要主張個資違法,就走個資法程序。
不要來學校開第二條支線。
學校不是法院。
學校不是地檢署。
教評會更不是刑事法庭。
行政院陳情要點第15點講得很清楚。
該走司法的,回司法。
該走訴訟的,回訴訟。
已經完成特定法定程序的,就回原法定程序。
不是司法走不出對方要的結果,就換一個窗口,改走教育部、東華、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
這不是依法。這是換跑道。
刑事已經不起訴。
再議已經駁回。
民事已經繫屬。
那就請回法院、回地檢署、回原本法定程序。
不要把同一批材料換一個包裝,拿來做教師懲處。
更不要把學校變成對方的第二地檢署、第二法院、第二個資法裁判機關。
依法第11點義務主體是「各單位」,你卻把我這個被陳情人當成承辦單位。
這不是依法行政。
這是一路違法。
六、程序異議不是沒有提,是校方規避
再看校方這一句。
又針對施師所提程序異議,本校業於115年5月20日召開兩階段研商審議會議,由副校長主持並邀集人事室與法制組釐清法規,程序已臻完備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我看到這句,實在無言。
5月20日,校方說已經釐清法規。
5月28日,系教評照開。
6月12日,院教評照排。
6月15日晚上7點10分,校方才補寄《程序異議書之說明》。
6月15日晚上10點19分,我立刻回信,要求正面回答第15點及程序合法基礎。
6月17日,校教評照開。
最後,懲處通過。
這叫程序完備?
這叫保障權益?
這叫臨門補件。
更精準一點,這叫補破網。
我提出的不是一句「我有意見」。
我提出的是程序異議、資料揭露請求、法源說明請求、卷宗處置確認、主要程序問題、律師團報告法源及權限質問。
至少117項。
校方補來幾項?
7項。
117項問題,回7項說明。
然後說程序已臻完備。
這不是答題。
這是交白卷以後說自己滿分。
七、七項不是回覆,是七次規避
這份文件表面上列了七項。
看起來很正式。
但核心問題,一題都沒有正面回答。
這不是回覆。這是規避。
第一項,拿大法條遮住本案法源。
第二項,用抽象權限取代具體送評依據。
第三項,說自己中立,卻不處理案名已經不利定性。
第四項,說忠實援引教育部與監察院原文,卻把原文變成教評推進材料。
第五項,說行政程序法可以調查,卻不說三位律師的責任鏈。
第六項,說可以閱卷,卻把有效防禦切成現場有限檢閱。
第七項,最精彩。
我問程序能不能先走。
校方回答:等實體決定後再救濟。
我問車票是否合法。
校方叫我先上車。
我問駕照在哪裡。
校方叫我到終點再申訴。
這不是程序完備。這是程序規避。
而且不是我沒有回。
校方6月15日晚上7點10分補寄《程序異議書之說明》。
我當天晚上10點19分就又正式提出回信。
要求回覆。
要求正面回答第15點。
要求說明個資法認定權限。
要求說明第11點義務主體。
要求說明為什麼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民事繫屬後,仍然可以推教評。
結果呢?
不理就是不理。
不回應就是不回應。
然後,6月17日校教評照開。
懲處照過。
最後處分書再回頭告訴我:
程序已臻完備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極盡諷刺。
八、這是對我最大的侮辱:不是依法,是行政暴力
再看處分內容。
校方說是「書面告誡」。
可是後面接的是三年限制。
三年內不得在外兼職。
三年內不得兼課。
三年內不得借調。
三年內不得申請帶職帶薪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三年內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
三年內不得擔任學術或行政主管。
這叫書面告誡?這是三年限制令。
對我而言,這是最大的侮辱。
因為我一切坦蕩蕩。
我敢把文件攤在陽光下。
我敢把程序攤在陽光下。
我敢把法源、權限、時間線、回信、聲明全部攤在陽光下。
校方敢嗎?
這不是依法。
這是違法。
這不是正當行政。
這是行政暴力。
哪來的權力?
哪來的依法?
只因為坐在行政職位上,就可以這樣對一位教育部頒發資格的國立大學教授?
我不跟你們比頭銜。
我不跟你們比位置。
我不跟你們比誰掌握行政流程。
我只要求一件事:出示法源。
沒有法源,就不要談依法。
沒有法源,就不要談程序完備。
沒有法源,就不要談比例原則。
沒有法源,整個基礎就塌了。
基礎塌了,後面再寫多少漂亮文字,都是裝潢。
我問的是地基。校方給我油漆。
九、7月16日前的官方外觀:配合得很好
更有意思的是,這份處分書來得很巧。
對方另有民事案件,7月16日即將言詞辯論。
這條線,我已經另開一整個法庭支線整理。
就在這個時間點,校方送出一份寫著我「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的處分書。
主觀上是不是配合,我先不講。
但客觀效果上,配合得很好。
對方正要打民事,校方剛好送上一份官方外觀。
這不是送刀,什麼是送刀?
更精準地說,這份處分書的客觀效果,就是替對方送上一份可以拿到民事庭使用的官方外觀文件。
校方到底知不知道,自己的公文會被怎麼使用?
這不是我今天才問。
前面已經有很多應用案例。
東華事件紀實第15篇|不是偶發引用:三件代表樣本看行政回函如何被反覆武器化使用
東華事件紀實第16篇|至少16次:一份校方回函如何被反覆搬運、反覆加工、反覆投放
校方不能說不知道。
也不能裝作不知道。
同一套模式早就發生過。
校方函文會被拿去司法文書。
會被拿去群組公開對我羞辱。
會被拿去檢舉。
會被拿去包裝成官方認定。
會被拿去回頭要求處理我。
現在校方又送出更重的一份。
不是一般回函。
是正式處分。
不是疑涉標題。
是寫進理由的「確已違反個資法」。
這把刀,不是小刀。
這把刀,外面還包著國立大學的公文外衣。
十、最後綜整:不是全部依法,是全部站不住
寫到這裡,其實已經不用再多說。
把文件排成一列,答案自己會走出來。
校方說依法。
校方說程序完備。
校方說認事用法無誤。
校方說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校方說符合比例原則。
好。
那就一項一項驗。
- 引用第7條,卻沒有說我違反哪一條聘約。
- 沒有學術倫理問題,卻把我送進三級教評。
- 說我違反個資法,卻說不出東華哪來個資法違法認定權。
- 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校方卻拿同一或高度重疊事實另開教評線。
- 調查報告不是法院判決、不是檢察官處分書、不是個資法主管機關裁處書,卻被拿來當處分理由。
- 調查報告由校方付費形成,再由校方拿來審我,校長還指示以調查報告作為審議依據。
- 處分書說違反本校作業要點,卻沒有寫清楚第幾點。
- 就算補成第11點,第11點規範的是「各單位」,不是被陳情人。
- 東華自己的第2點定義「各單位」是各處、室、中心、院、系,不是施清祥教授本人。
- 東華自己的第3點定義人民陳情案件是行政事項,而我沒有兼任行政職務。
- 母法第15點第一款,刑事偵查走過。
- 母法第15點第二款,民事訴訟繫屬中。
- 母法第15點第三款,不起訴、再議駁回,法定程序也走完一輪。
- 母法第15點前三款全中,依法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校方卻繼續推教評。
- 我5月22日已提出完整程序異議、資料揭露請求、法源說明請求、律師團報告法源及權限質問。
- 我6月15日再次正式要求校方回答第15點、個資法認定權限、第11點義務主體及程序合法基礎。
- 校方6月15日晚上才補程序異議說明,6月17日校教評照開。
- 我問至少117項,校方補來7項。
- 那7項不是回覆,是規避。
- 程序異議本來就是問程序能不能先走,校方卻說等實體決定後再申訴。
- 校方說書面告誡,實際上卻是三年限制。
- 三年限制沒有逐項法源與必要性說明。
- 沒有法源,整個處分基礎就塌了。
- 民事言詞辯論前,校方送出一份寫著我「確已違反個資法」的處分書,客觀上等於替對方送上一份官方外觀的武器。
這一列排完,很清楚了。
不是我不配合程序。
是程序本身站不住。
不是我不尊重教評會。
是校方先把不該進教評的東西硬推進教評。
不是我沒有提出程序異議。
是校方把程序異議當成事後救濟。
所以最後結論很簡單。
這不是全部依法。
這是全部撞牆。
這不是正當行政。
這是行政暴力。
個資法權限,撞牆。
人民陳情要點第3點,撞牆。
陳情作業要點第11點義務主體,撞牆。
行政院陳情要點第15點,三款全中,撞牆。
調查報告責任鏈,撞牆。
6月15日程序回覆,撞牆。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被拿來當免答權,撞牆。
三年限制法源,撞牆。
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後仍重啟同一批材料,撞牆。
一路撞。一路推。一路說依法。
文件自己會演。
校方最怕的,不是我罵。
校方最怕的,是時間線。
校方最怕的,不是我公開。
校方最怕的,是一公開,大家就看得懂。
5月20日說已經釐清法規。
5月28日系教評照開。
6月12日院教評照排。
6月15日晚上才補程序異議說明。
6月15日晚上我立刻回信要求正面回答第15點。
6月17日校教評照開。
最後處分書寫:程序已臻完備。
這不是程序完備。
這是程序倒置。
這不是依法行政。
這是先上車,再驗票。
這不是正當程序。
這是先處分,再叫你救濟。
陽光會說話。
文件會說話。
我只負責把它們排整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