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按下教評按鈕?|第八篇

處分書來了:不是程序完備,是一路違法

不是全部依法,是全部站不住。法源、權限、程序、行政暴力,一項一項驗。

第八篇上梗圖:全部違法示意圖
上梗圖:全部違法示意圖|不是依法,是一路踩線;沒有法源,基礎就塌了。
本篇刀口 校方不是回覆,是規避。不是程序完備,是程序倒置。不是全部依法,是全部撞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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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方三級三審教評,正式通過對本人之懲處

先把事情講清楚。

這不是還在調查。

這不是單純通知。

這不是提醒注意。

這是國立東華大學經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程序後,正式對本人作成懲處性不利益處分。

「疑涉」只是案由標題。

真正的重點是後面。

業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書面告誡。

並且,自決議生效日起三年內,限制本人兼職、兼課、借調、帶職帶薪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及學術或行政主管。

這已經不是單純書面告誡。這是三年限制。這是實質懲處。

大家應該好奇:我到底做了什麼?

看到這種規格招待,大家應該好奇:

我到底做了哪些事?

不用猜。

看完這篇,就一目瞭然:

https://www.scheecloud.com/memory/memory-photo-11.html

而且,不只這樣。

連要求解聘的全文,我都公開了。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21.html

所以這不是我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說。

文件在那裡。

全文在那裡。

時間線在那裡。

我一切攤開給陽光檢驗。

那就回到同一個問題:

我做了什麼,值得這種規格招待?
如果校方站得住,就拿法源。
如果拿不出法源,基礎就塌了。

既然校方已經正式作成懲處,那就不能用一句「依法」帶過。

要懲處我,可以。
請先說明權限。
請先說明法源。
請先說明程序。
請先說明比例原則。

二、校方引用第7條,那就先看我到底違反哪一條

處分書引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

第7條的入口,大致就是三個:

違反聘約。

違反相關法令。

違反學術倫理。

那就拆。

我違反哪一條聘約?

處分書沒有寫。

沒有聘約條款。

沒有聘約內容。

沒有說明本人哪一項聘約義務被違反。

我違反哪一條學術倫理?

處分書也沒有寫。

沒有抄襲。

沒有造假。

沒有變造。

沒有不當掛名。

沒有任何學術倫理審議或認定。

所以剩下什麼?

剩下「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校方後面也寫出來了。

它指的是兩個東西:

第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那就一個一個驗。

三、個資法:誰認定?

處分書寫:

認定施清祥教授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我先問第一句。

誰認定?

是法院嗎?不是。

是檢察官嗎?不是。

是個資法主管機關嗎?也不是。

是花師教育學院?

是系教評?

是院教評?

是校教評?

還是校方找來、未見具名簽章負責的律師團?

這件事不是沒走過刑事程序。

對方就同一或高度重疊事項,已經提過兩件刑事告訴。

115年度偵字第20號,不起訴。

115年度偵字第41號,不起訴。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61號,再議駁回。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4號,再議駁回。

地檢署不起訴,是空氣嗎?高檢署再議駁回,是裝飾品嗎?

如果校方只是要審查教師是否違反校內具體義務,那就請講校內義務。
不要寫成我「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教評會可以審教師行為。

但教評會不是第二地檢署。

律師可以提供意見。

但律師團不是法院。

更不是個資法主管機關。

四、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處分理由還寫:

並審酌特殊教育學系陳情案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好。

調查小組。

調查報告。

這裡終於出現了。

校方找三位律師。

校方付費。

校方委任。

校方取得報告。

校方再把這份報告包裝成「陳情案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最後拿來當教評審議依據。

那我問:

誰寫的?

誰具名?

誰簽章?

誰負責?

誰提供資料?

誰決定資料範圍?

誰決定採信哪些資料?

誰決定不採信我的有利資料?

誰決定這份報告可以拿來推翻刑事不起訴?

調查報告不是法院判決。不是檢察官處分書。不是個資法主管機關裁處書。

它是校方委任、校方付費、校方取得、校方拿來作為教評審議依據的報告。

那就不要把它包裝成中立裁判。

更離譜的是,校長還曾指示以調查報告作為審議依據。

那我就更要問。

校長指示,是法源嗎?

校長可以指示教評會要以哪一份調查報告作為審議依據嗎?

教評會是獨立審查,還是照校方指定劇本往下演?

校方先找人做報告。
校方付費形成報告。
校方拿到報告。
校長再指示以報告作為審議依據。
最後教評會再依這套報告脈絡,通過對我的懲處。

這整條線排出來,還需要我多說嗎?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校長指示不是法律。

校方付費形成的報告,不會因為被放進教評會,就自動變成中立真理。

五、陳情作業要點:東華自己的規定也接不上

接著看第二個。

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處分書只寫我違反本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第幾點?

第幾項?

第幾款?

沒有寫。

不過沒關係。

我替校方補。

看前面校方《程序異議書之說明》,應該是第11點。

第11點大意是:

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嚴防洩密。

那就看東華自己的要點。

第二點寫得很清楚。

本校各處、室、中心、院、系,以下簡稱各單位。

所以第11點的「各單位」,不是所有教師。

不是被陳情人。

不是被檢舉的人。

不是被送教評的人。

我是各單位嗎?不是。

我是處嗎?不是。

我是室嗎?不是。

我是中心嗎?不是。

我是院嗎?不是。

我是系嗎?不是。

我是承辦人民陳情案件的行政單位嗎?不是。

我是被陳情人。

不是承辦單位。

義務主體錯了,後面全部不用談。

第三點也寫得很清楚。

人民陳情案件,是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行政上權益維護。

關鍵字是行政。

我有行政職務嗎?沒有。

我是系主任嗎?不是。

我是院長嗎?不是。

我是校長嗎?不是。

那本案怎麼會變成我違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這不是適用法律。這是硬套法律。

再把上位規範拿出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

現在把本案拿來一套。

第一款,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本案有刑事程序。

第二款,訴訟繫屬中者。

本案有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案件繫屬中。

第三款,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本案刑事部分已經不起訴,再議也駁回。

第一款,中了。

第二款,也中了。

第三款,又中了。

母法第15點前三款,本案全中。
還真不容易。
三款全中,全部踩滿。
結果校方還說全部依法。

白話講,就是一句話。

這是司法案件。

要告,就去告。

要打民事,就去法院。

要主張個資違法,就走個資法程序。

不要來學校開第二條支線。

學校不是法院。
學校不是地檢署。
教評會更不是刑事法庭。

行政院陳情要點第15點講得很清楚。

該走司法的,回司法。

該走訴訟的,回訴訟。

已經完成特定法定程序的,就回原法定程序。

不是司法走不出對方要的結果,就換一個窗口,改走教育部、東華、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

這不是依法。這是換跑道。

刑事已經不起訴。

再議已經駁回。

民事已經繫屬。

那就請回法院、回地檢署、回原本法定程序。

不要把同一批材料換一個包裝,拿來做教師懲處。

更不要把學校變成對方的第二地檢署、第二法院、第二個資法裁判機關。

依法第11點義務主體是「各單位」,你卻把我這個被陳情人當成承辦單位。

這不是依法行政。

這是一路違法。

六、程序異議不是沒有提,是校方規避

再看校方這一句。

又針對施師所提程序異議,本校業於115年5月20日召開兩階段研商審議會議,由副校長主持並邀集人事室與法制組釐清法規,程序已臻完備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我看到這句,實在無言。

5月20日,校方說已經釐清法規。

5月28日,系教評照開。

6月12日,院教評照排。

6月15日晚上7點10分,校方才補寄《程序異議書之說明》。

6月15日晚上10點19分,我立刻回信,要求正面回答第15點及程序合法基礎。

6月17日,校教評照開。

最後,懲處通過。

這叫程序完備?
這叫保障權益?
這叫臨門補件。
更精準一點,這叫補破網。

我提出的不是一句「我有意見」。

我提出的是程序異議、資料揭露請求、法源說明請求、卷宗處置確認、主要程序問題、律師團報告法源及權限質問。

至少117項。

校方補來幾項?

7項。

117項問題,回7項說明。
然後說程序已臻完備。
這不是答題。
這是交白卷以後說自己滿分。

七、七項不是回覆,是七次規避

這份文件表面上列了七項。

看起來很正式。

但核心問題,一題都沒有正面回答。

這不是回覆。這是規避。

第一項,拿大法條遮住本案法源。

第二項,用抽象權限取代具體送評依據。

第三項,說自己中立,卻不處理案名已經不利定性。

第四項,說忠實援引教育部與監察院原文,卻把原文變成教評推進材料。

第五項,說行政程序法可以調查,卻不說三位律師的責任鏈。

第六項,說可以閱卷,卻把有效防禦切成現場有限檢閱。

第七項,最精彩。

我問程序能不能先走。
校方回答:等實體決定後再救濟。

我問車票是否合法。

校方叫我先上車。

我問駕照在哪裡。

校方叫我到終點再申訴。

這不是程序完備。這是程序規避。

而且不是我沒有回。

校方6月15日晚上7點10分補寄《程序異議書之說明》。

我當天晚上10點19分就又正式提出回信。

要求回覆。

要求正面回答第15點。

要求說明個資法認定權限。

要求說明第11點義務主體。

要求說明為什麼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民事繫屬後,仍然可以推教評。

結果呢?

不理就是不理。

不回應就是不回應。

然後,6月17日校教評照開。

懲處照過。

最後處分書再回頭告訴我:

程序已臻完備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極盡諷刺。

八、這是對我最大的侮辱:不是依法,是行政暴力

再看處分內容。

校方說是「書面告誡」。

可是後面接的是三年限制。

三年內不得在外兼職。

三年內不得兼課。

三年內不得借調。

三年內不得申請帶職帶薪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三年內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

三年內不得擔任學術或行政主管。

這叫書面告誡?這是三年限制令。

對我而言,這是最大的侮辱。

因為我一切坦蕩蕩。

我敢把文件攤在陽光下。

我敢把程序攤在陽光下。

我敢把法源、權限、時間線、回信、聲明全部攤在陽光下。

校方敢嗎?

這不是依法。
這是違法。
這不是正當行政。
這是行政暴力。

哪來的權力?

哪來的依法?

只因為坐在行政職位上,就可以這樣對一位教育部頒發資格的國立大學教授?

我不跟你們比頭銜。

我不跟你們比位置。

我不跟你們比誰掌握行政流程。

我只要求一件事:出示法源。

沒有法源,就不要談依法。

沒有法源,就不要談程序完備。

沒有法源,就不要談比例原則。

沒有法源,整個基礎就塌了。

基礎塌了,後面再寫多少漂亮文字,都是裝潢。

我問的是地基。校方給我油漆。

九、7月16日前的官方外觀:配合得很好

更有意思的是,這份處分書來得很巧。

對方另有民事案件,7月16日即將言詞辯論。

這條線,我已經另開一整個法庭支線整理。

6月4日法庭支線|完整導覽

就在這個時間點,校方送出一份寫著我「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的處分書。

主觀上是不是配合,我先不講。

但客觀效果上,配合得很好。

對方正要打民事,校方剛好送上一份官方外觀。

這不是送刀,什麼是送刀?

更精準地說,這份處分書的客觀效果,就是替對方送上一份可以拿到民事庭使用的官方外觀文件。

校方到底知不知道,自己的公文會被怎麼使用?

這不是我今天才問。

前面已經有很多應用案例。

東華事件紀實第15篇|不是偶發引用:三件代表樣本看行政回函如何被反覆武器化使用

東華事件紀實第16篇|至少16次:一份校方回函如何被反覆搬運、反覆加工、反覆投放

第二篇|支票怎麼被使用:從群組羞辱到訴狀武器化

校方不能說不知道。

也不能裝作不知道。

同一套模式早就發生過。

校方函文會被拿去司法文書。

會被拿去群組公開對我羞辱。

會被拿去檢舉。

會被拿去包裝成官方認定。

會被拿去回頭要求處理我。

現在校方又送出更重的一份。

不是一般回函。

是正式處分。

不是疑涉標題。

是寫進理由的「確已違反個資法」。

這把刀,不是小刀。
這把刀,外面還包著國立大學的公文外衣。

十、最後綜整:不是全部依法,是全部站不住

寫到這裡,其實已經不用再多說。

把文件排成一列,答案自己會走出來。

校方說依法。

校方說程序完備。

校方說認事用法無誤。

校方說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校方說符合比例原則。

好。

那就一項一項驗。

  1. 引用第7條,卻沒有說我違反哪一條聘約。
  2. 沒有學術倫理問題,卻把我送進三級教評。
  3. 說我違反個資法,卻說不出東華哪來個資法違法認定權。
  4. 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校方卻拿同一或高度重疊事實另開教評線。
  5. 調查報告不是法院判決、不是檢察官處分書、不是個資法主管機關裁處書,卻被拿來當處分理由。
  6. 調查報告由校方付費形成,再由校方拿來審我,校長還指示以調查報告作為審議依據。
  7. 處分書說違反本校作業要點,卻沒有寫清楚第幾點。
  8. 就算補成第11點,第11點規範的是「各單位」,不是被陳情人。
  9. 東華自己的第2點定義「各單位」是各處、室、中心、院、系,不是施清祥教授本人。
  10. 東華自己的第3點定義人民陳情案件是行政事項,而我沒有兼任行政職務。
  11. 母法第15點第一款,刑事偵查走過。
  12. 母法第15點第二款,民事訴訟繫屬中。
  13. 母法第15點第三款,不起訴、再議駁回,法定程序也走完一輪。
  14. 母法第15點前三款全中,依法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校方卻繼續推教評。
  15. 我5月22日已提出完整程序異議、資料揭露請求、法源說明請求、律師團報告法源及權限質問。
  16. 我6月15日再次正式要求校方回答第15點、個資法認定權限、第11點義務主體及程序合法基礎。
  17. 校方6月15日晚上才補程序異議說明,6月17日校教評照開。
  18. 我問至少117項,校方補來7項。
  19. 那7項不是回覆,是規避。
  20. 程序異議本來就是問程序能不能先走,校方卻說等實體決定後再申訴。
  21. 校方說書面告誡,實際上卻是三年限制。
  22. 三年限制沒有逐項法源與必要性說明。
  23. 沒有法源,整個處分基礎就塌了。
  24. 民事言詞辯論前,校方送出一份寫著我「確已違反個資法」的處分書,客觀上等於替對方送上一份官方外觀的武器。

這一列排完,很清楚了。

不是我不配合程序。

是程序本身站不住。

不是我不尊重教評會。

是校方先把不該進教評的東西硬推進教評。

不是我沒有提出程序異議。

是校方把程序異議當成事後救濟。

所以最後結論很簡單。

這不是全部依法。
這是全部撞牆。
這不是正當行政。
這是行政暴力。

個資法權限,撞牆。

人民陳情要點第3點,撞牆。

陳情作業要點第11點義務主體,撞牆。

行政院陳情要點第15點,三款全中,撞牆。

調查報告責任鏈,撞牆。

6月15日程序回覆,撞牆。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被拿來當免答權,撞牆。

三年限制法源,撞牆。

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後仍重啟同一批材料,撞牆。

一路撞。一路推。一路說依法。

文件自己會演。

校方最怕的,不是我罵。

校方最怕的,是時間線。

校方最怕的,不是我公開。

校方最怕的,是一公開,大家就看得懂。

5月20日說已經釐清法規。
5月28日系教評照開。
6月12日院教評照排。
6月15日晚上才補程序異議說明。
6月15日晚上我立刻回信要求正面回答第15點。
6月17日校教評照開。
最後處分書寫:程序已臻完備。

這不是程序完備。

這是程序倒置。

這不是依法行政。

這是先上車,再驗票。

這不是正當程序。

這是先處分,再叫你救濟。

陽光會說話。

文件會說話。

我只負責把它們排整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