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行政暴力大醜聞:花錢請3位律師製造黑函,再用黑函審教師
校方別天真,以為做出懲處就結束;我的救濟管道很多,我就先走校內教師申訴。現在,換校方答題。
處分書不是句點,是校方程序接受檢驗的開始
前面,是校方審我。
現在,換我審你們的程序。
不是喊冤,是把法源、權限、卷證、防禦權與責任鏈,一題一題送進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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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行政暴力大醜聞。
是不是行政暴力?
是不是大醜聞?
校方是不是花錢製造黑函?
校方是不是用黑函審教師?
然後,從系到院到校,三級教評一路通過?
這種事碰到別人,是教授的悲劇。
碰到我,是東華校方的悲哀。
也是年度大醜聞。
行政暴力不是形容詞,是整條程序鏈的結果
我說這是行政暴力,不是形容詞。
我說這是大醜聞,也不是情緒話。
因為這不是一封普通公文。
這是一整條程序鏈。
外部陳情進來。
校方承接。
律師報告形成。
黑函式文件送進系教評。
院教評接著走。
校教評最後通過。
再由處分書寫成「程序已臻完備」。
如果這條鏈站不住,問題就不是我一個人的問題。
是整個大學行政程序被拿來測試。
而現在,測試結果很難看。
不服嗎?
可以。
那就好好看這件。
我已經提出教師申訴。
三十二頁。
不是情緒文。
不是喊冤文。
不是「我覺得不公平」。
是正式申訴。
是程序檢驗。
是責任鏈追蹤。
校方別天真,以為做出懲處就結束。
我的救濟管道很多。
我就先走校內教師申訴吧。
這只是第一關。
上一篇,談到校教評處分。
這一篇,是新的開始。
一、教評懲處公文不是結束,是另一段的開始
教評懲處公文來了。
很多人可能以為,這件事到這裡就結束了。
系教評過了。
院教評過了。
校教評過了。
公文發了。
懲處寫上去了。
三年限制也寫上去了。
好像事情就這樣定案。
不是。
對我而言,這不是結束。
這是另一段的開始。
教評懲處之前,主場在校方。
校方開程序。
校方排教評。
校方找律師。
校方做報告。
校方送系教評。
校方送院教評。
校方送校教評。
我只能在旁邊一直提醒。
提醒法源。
提醒程序。
提醒權限。
提醒陳情要點第15點。
提醒個資法認定權限。
提醒司法程序已經存在。
提醒這條路走下去會出事。
我一路把題目一項一項放在你們面前。
大學本來就該懂。
教評會本來就該懂。
結果現在變成我要一題一題教。
這才諷刺。
二、東華以為是在懲處我,其實我是一路看你們闖禍
東華大學是不是以為,這是在對我懲處?
不是。
你們以為你們坐在上面審我。
其實,我是一路看你們闖禍。
而且我不是事後才講。
我一路提醒。
我一路寫函。
我一路把法源、程序、權限、陳情要點第15點、個資法認定權限、司法程序繫屬,一項一項放在你們面前。
我不是沒有說。
我是說到不能再說。
我不是沒有提醒。
我是提醒到不能再提醒。
結果呢?
有用嗎?
完全沒用。
沒用就是沒用。
5月28日,系教評照開。
6月12日,院教評照開。
6月17日,校教評照樣進行。
這件事像什麼?
像小孩玩火。
一開始,我說:
不要玩。
火會燒起來。
再來,我說:
真的不要點。
這不是玩具。
後來,我連水桶都放在旁邊。
水也裝好了。
路也指給你們了。
出口也標好了。
我差不多就差沒有拿擴音器喊:
快回家吧。
結果呢?
不聽。
就是不聽。
不只不聽。
還把打火機當權力象徵。
系點一次。
院點一次。
校再點一次。
三級教評一路點火。
然後火燒起來了。
再回頭跟我說:
依法。
程序完備。
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不要鬧了。
依法兩個字,不是滅火器。
程序完備四個字,也不是防火牆。
我水桶都放旁邊了。
是你們自己硬要玩火。
現在火燒起來了。
才說你們是在懲處我?
不是。
是你們把自己燒進程序檢驗裡。
我一路提醒:
前面有虎。
很危險。
請不要再往前走。
那隻老虎是誰?
是我。
而且我還很善良。
我站在路口提醒你們:
不要來。
真的不要來。
這條路有問題。
法源不清。
權限不清。
程序不清。
黑函責任鏈不清。
防禦權也不清。
司法程序還在那裡。
陳情要點第15點也在那裡。
你們真的不要硬闖。
結果呢?
不只硬闖。
還帶著系、院、校三級教評一起闖。
不是一個人進虎山。
是一整隊小白兔排隊進山。
現在闖禍了吧。
我也不跟你們客氣了。
因為這不是我被你們懲處。
這是你們把整套行政程序,送到我面前讓我檢驗。
三、行政不是黃袍加身
這件事最讓人嘆為觀止的地方,是校方似乎真的以為:
行政就是黃袍加身。
只要披上行政外衣,就可以想怎樣就怎樣。
只要寫成公文,就自帶正當性。
只要排進教評,就自動合法。
只要三級教評通過,就萬事大吉。
只要最後蓋章發文,就可以跟我說:
依法。
行政不是黃袍加身。
公文不是護身符。
教評不是萬能藥。
多數決不是免責牌。
三級教評也不是洗衣機。
不能把一個源頭不清、法源不清、權限不清、責任鏈不清、卷證不揭露、防禦權被壓縮的案件,丟進系教評洗一次,院教評洗一次,校教評再洗一次,最後就洗成合法。
沒這種事。
髒東西丟進洗衣機,洗完不一定變乾淨。
有時候只是整台洗衣機都被污染。
這就是本案。
不是校方懲處我。
是校方把系、院、校三級教評全部拖下水。
不是程序完備。
是程序一路污染。
不是依法行政。
是行政暴力穿西裝。
四、不服氣很正常,那就請校方回答
我說這是東華大學行政暴力大醜聞。
有人不服氣,很正常。
那就不要急著生氣。
先回答幾個問題。
第一,學校可以先對外宣布,要把某一位教授送進三級教評會嗎?
在尚未同步通知當事人、尚未揭露資料、尚未完成陳述意見與防禦程序之前,校方可以先對外部陳情人說:
本案將提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校方敢回答:
依法可以嗎?
第二,已經進入民事、刑事司法程序的指控,有些已經有結果,有些還在審理中,學校可以把同一批資料重新包裝成「行政調查」、「個資法」、「教評程序」,再另開一條校內審判支線嗎?
刑事不起訴。
再議駁回。
民事繫屬。
司法程序就在那裡。
陳情要點第15點也在那裡。
校方敢回答:
依法可以嗎?
第三,學校可以花錢聘請律師,寫出一份沒有任何具名、沒有簽章、沒有清楚交代資料來源、沒有交代責任主體,而且立場全面對我不利,還直接作成我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結論的調查報告嗎?
法院還沒這樣判。
檢察機關沒有這樣認定。
個資法主管機關也沒有這樣處分。
結果一份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調查報告,自己先作成違法定性。
厲害了。
黑函還替司法機關、主管機關,先把結論寫好了。
我定義這就是黑函。
不是嗎?
對我不利,就是攻擊。
來源不明,就是匿名。
匿名攻擊文件,還用法律專業包裝,還寫出對我不利的違法定性。
這不是黑函,什麼才是黑函?
第四,校長可以下令,以這份黑函作為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依據嗎?
用一份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黑函,在教評會中審議大學教授。
再用這份黑函,把大學教授定成違法。
最後依此作成懲處。
厲害了。
黑函可以進教評。
黑函可以當審議依據。
黑函可以替司法機關先判我違法。
黑函還可以變成懲處基礎。
這就是國立東華大學的程序?
這就是所謂依法?
更精彩的是,這份黑函原先還不給我複製。
只能現場看。
不能拍。
不能複製。
不能保存。
不能逐字比對。
不能請人協助檢驗。
可是校方可以拿去給系教評看。
可以拿去給院教評看。
可以拿去給校教評看。
最後還可以拿來處分我。
這叫什麼?
這叫用黑函審教師。
而且是用黑函審大學教授。
我後來是寫了多篇函文,一再要求,一再說明,一再逼校方把問題攤開,才取得這份黑函。
這段,後面會交代。
現在我只問校方一句:
合法嗎?
校方敢回答嗎?
不要只寫「本校依法辦理」。
依法要說法。
不要只寫「程序完備」。
完備要說完備在哪裡。
不要只寫「教評會決議」。
我問的是:
教評會憑什麼審?
依據什麼審?
拿什麼審?
誰寫的?
誰簽的?
誰負責?
不服氣很正常。
那就回答。
答得出來,算你們厲害。
答不出來,這就是行政暴力。
這就是大醜聞。
這就是花錢製造黑函。
這就是用黑函審教師。
不是口號,請逐題回答
所以這一節,其實只有四題。
第一題:陳情入口是否合法?
第二題:校方能不能把已進司法程序、與教師職務關聯不明的私人爭議,重新包裝成教評事項?
第三題:一份不具名、不簽章、不揭露責任主體的外部律師報告,能不能作為不利處分基礎?
第四題:系、院、校三級教評,究竟是獨立審查,還是一路承接前面污染的材料?
這四題,校方都要回答。
不是回答「依法辦理」。
是回答依法在哪裡。
五、一百多項程序異議,校方回七條,還不是回,是避開
還沒。
再問一題。
我提出一百多項程序異議。
法源說明請求。
資料揭露請求。
閱卷聲請。
卷宗處置確認請求。
調查報告責任鏈說明請求。
外部律師委任資料揭露請求。
陳情人補充資料是否進入教評程序的確認請求。
這些不是廢話。
這些都是程序前提。
程序前提沒有處理完,可以直接開系教評嗎?
可以直接開院教評嗎?
可以直接推進校教評嗎?
校方敢回答:
依法可以嗎?
更好笑的是時間點。
6月17日校教評。
校方什麼時候回我?
6月15日晚上。
晚上才回。
而且我列出一百多項程序異議。
校方回幾條?
七條。
這叫回應嗎?
不是。
這叫避開。
這叫製造一個形式上「校方有回」的外觀。
好像校方已經處理程序異議了。
好像校方已經保障我的程序權了。
好像校方已經給我說明了。
實際上呢?
一百多項問題,回七條。
七條還不是正面回答。
是繞開。
是閃避。
是把真正的問題推開。
這種操作,我看得懂。
程序上創造出一個畫面:
校方有回覆。
但實質上呢?
沒有回答。
沒有逐項處理。
沒有解決程序前提。
沒有揭露卷證。
沒有交代黑函責任鏈。
沒有回答法源。
沒有回答權限。
沒有回答為什麼可以繼續開教評。
最諷刺的是,校方這個回覆反而確認了一件事:
本案程序確實有爭執。
既然程序有爭執,為什麼不先處理?
既然法源基礎、調查小組定位、卷證揭露、責任鏈、防禦權,都是進入實體審議前必須先處理的程序前提,為什麼還要執意進入教評審議?
系教評已經開了。
院教評已經開了。
校教評前兩天晚上才補一份避重就輕的回覆。
然後6月17日校教評照樣開。
這不是程序完備。
這是程序倒置。
這不是依法行政。
這是先審再說。
這不是保障當事人。
這是把當事人的程序異議拿來做形式裝飾。
程序異議不是裝飾品
程序異議不是裝飾品。
不是讓校方在開會前補一封信,就可以說「我有回」。
程序異議的功能,是在進入實體審議前,先處理法源、權限、卷證、防禦權與責任鏈。
如果程序前提沒有處理,後面開得越完整,錯得越完整。
好了。
到這裡,其實已經很難看了。
只是說實話,如果碰到一般老師,這樣操作可能真的問題不大。
不是因為它合法。
而是因為一般老師很難對抗。
老師有課要上。
研究要做。
學生要帶。
行政要跑。
家庭要顧。
突然被校方用一整套程序壓下來,還有黑函式報告、律師團、三級教評、公文、三年限制,誰受得了?
對一般老師來說,這會是災難。
因為制度力量太大。
因為資訊不對稱。
因為卷證在校方手上。
因為程序由校方安排。
因為你不懂行政法,就只能被行政程序推著走。
所以我才說:
這種事碰到別人,是教授的悲劇。
但碰到我,是東華校方的悲哀。
因為校方闖的禍,不是處分一個安靜吞下去的人。
校方闖的禍,是碰到我。
施清祥。
封印解除,不是口號
我已經寫過:封印解除:能力覺醒。
其實,在我還沒寫下「封印解除:能力覺醒」之前,我就已經具備一件事。
我會看。
我會把我看到的事物,一件一件拆開。
我會看文字。
我會看時間。
我會看前後文。
我會看文件怎麼來。
我會看程序怎麼走。
我會看誰在避重就輕。
我會看哪一句話藏了問題。
我會看哪一個時間點露出破口。
這些能力,本來就在。
只是以前,我還會猶豫。
還會替別人留餘地。
還會想說,大學行政應該知道界線。
還會以為,有些事講到法源、程序、防禦權,對方就會停下來。
後來我發現,不會。
所以,我封印解除。
封印解除,不是口號。
能力覺醒,也不是玄學。
意思很簡單:
以前我看得懂。
現在,我不只看得懂。
我還會問。
我還會拆。
我還會整理。
我還會公開。
我會讓每一份文件、每一個時間點、每一個程序動作,回到陽光下接受檢驗。
你們以為6月15日晚上回七條,就叫處理程序異議。
我說:
那只是留下證據。
你們以為6月17日校教評照開,就叫程序完成。
我說:
那只是把錯誤做完整。
能力覺醒後的我,校方所做所為,更是無所遁形。
你們用什麼法源?
你們憑什麼權限?
你們依據哪份文件?
你們何時通知我?
你們何時回覆程序異議?
你們何時把黑函式報告送進教評?
你們何時讓系、院、校三級教評一路承接?
你們何時把「程序已臻完備」寫進處分書?
我都會一一拆解。
攤在陽光下。
我不靠黑箱。
我不靠移花接木。
我不靠不具名文件。
我不靠偷偷摸摸。
我的所作所為,可以被檢驗。
你們的程序,也一樣。
六、先看我的申訴書:我寫得夠清楚了吧?
不服氣,很正常。
那先看這一份教師申訴。
我已經把違法處、證據或待調資料、法源或原則,一項一項列出來。
不是三行抱怨。
不是情緒發洩。
不是臉書碎念。
是正式教師申訴。
三十二頁。
其中,光是「違法處、證據及法源對應表」,我就列了二十八項。
二十八項。
先看架構,再看清單
這二十八項,不是散彈。
它們可以分成四組:
第一組,陳情入口與法源問題。
第二組,外部律師黑函式報告問題。
第三組,卷證揭露與防禦權問題。
第四組,系、院、校三級教評承接瑕疵問題。
二十八項,不是為了湊篇幅
如果我的目的只是讓教師申訴成功,只是要撤銷這次教評會決議,其實我不需要列二十八項。
我抓住一項足以影響處分基礎、防禦權保障或教評審議正當性的違法處,就夠了。
一項,就足夠讓原處分站不住。
那我為什麼還要列二十八項?
因為我要做的,不只是申訴。
我要把校方這一路的行為,完整攤開。
攤在陽光下。
也攤在全國高教界面前。
讓大家看一看:
這是一所東部重要國立大學處理教師案件的方式嗎?
這是大學教評制度該有的程序水準嗎?
這是系、院、校三級教評會應該扮演的角色嗎?
陳情入口沒有先釐清。
法源沒有先說明。
卷證沒有完整揭露。
外部律師黑函式報告責任鏈不明。
程序異議沒有逐項處理。
系教評承接。
院教評承接。
校教評承接。
一路承接。
一路通過。
一路寫成程序完備。
這不是三級教評。
這是三級失能。
如果系教評沒有把關,院教評也沒有把關,校教評最後仍然照單承接,那問題就不是單一會議瑕疵。
問題是整條程序鏈都出了事。
所以我列二十八項。
不是因為我只能列二十八項。
是因為這份申訴書,我先列到這裡。
以我的能力,我還可以再列出一倍以上。
因為我現在列的,主要是下半場。
也就是從外部律師黑函式報告、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到最後原處分作成這一段。
但這件事還有上半場。
上半場,是從 114 年 8 月 19 日,校方對外宣布將我送入三級三審教評會之後,到 115 年 6 月 26 日原處分作成為止,將近一年時間裡,校方所做的一連串程序行為。
將近一年。
不是一天。
不是一週。
不是臨時失誤。
而是一整段持續推進的行政程序。
這段期間,校方做了多少事?
發了多少公文?
做了多少內部處理?
如何對外宣告?
如何形成程序方向?
如何處理我的程序異議?
如何面對前後公文矛盾?
如何在法源、權限、卷證、防禦權都仍有爭議的情況下,繼續把程序往下推?
客觀效果只有一個方向。
就是完成我被送入三級三審教評程序。
系教評。
院教評。
校教評。
一路推進。
一路承接。
一路完成。
最後,在 115 年 6 月 26 日,形成這份原處分。
所以我說,上半場不會比下半場好看到哪裡去。
甚至更難看。
因為下半場至少已經攤開在教評會與原處分裡。
上半場,則是那些看似零散、其實一路把人推向三級三審的公文、通知、回覆、轉折與程序安排。
那一段如果完整攤開,我至少還可以再列出幾十項。
因為前後公文矛盾。
因為程序定位不清。
因為法源基礎不明。
因為校方一方面說程序合法,另一方面又在文件之間留下大量無法被檢驗的破口。
下半場,我已經先列二十八項。
上半場,我不是不能列。
我只是還沒開始列。
二十八項,不是篇幅。
二十八項,是校方程序鏈的壓力測試。
而且這場測試,才剛開始。
校方好好看。
我寫得夠清楚了吧?
陳情入口未釐清。
無視第15點。
先對外宣告,後補程序。
未同步通知被指控當事人。
本案非系所自主發起。
強行以付費委任之外部律師黑函式報告作為三級教評基礎。
外部律師介入法源及責任鏈不明。
調查報告未具名,責任主體不明。
未具名不利文件不得作為處分基礎。
遮蔽作成者後,反要求我實體答辯。
調查報告內容偏頗,僅作不利認定。
秘密證據及事後倒灌。
已不起訴及再議駁回資料被重新包裝。
校方作成個資法違法定性,卻未交代認定主體。
個資爭議直接轉化為教評事項。
本校陳情作業要點第11點義務主體錯置。
程序前提未決即進入實體審議。
校方自承程序前提存在,卻稱無法先回覆。
程序異議回覆遲延。
程序異議未逐項回覆。
移付教評會不是回應。
系教評會承接前階段瑕疵。
院教評會承接前階段瑕疵。
校教評會承接前階段瑕疵。
系、院、校層層承接,形成結構性程序違法。
教評會表決基礎不明。
原處分理由不備。
原處分基礎全面污染。
這二十八項,夠不夠構成醜聞?
如果這還不叫程序大醜聞,那什麼才叫?
如果這還不叫行政暴力,那什麼才叫?
如果這還不叫用程序壓人,那什麼才叫?
校方可以不服。
可以。
現在換校方答。
有辦法回答嗎?
不要回答「本校依法辦理」。
那不是答案。
不要回答「程序完備」。
那不是答案。
不要回答「教評會已決議」。
那也不是答案。
我列的是違法處。
我列的是證據或待調資料。
我列的是法源或原則。
所以校方要回答的不是口號。
是逐項答題。
請回答。
一題一題答。
不要閃。
不要繞。
不要把「已移付教評會」當成回應。
移付教評會不是回應。
教評會不是垃圾桶。
不是行政端不想回答的程序問題,全部丟進教評會,就叫程序完備。
教師申訴書全文|32頁
這不是喊冤。這是把違法處、證據或待調資料、法源或原則,一項一項送進程序。
七、這二十八點:對我是 OR,對東華是 AND
這二十八點,很重要。
不是我列好看的。
也不是我故意把篇幅寫長。
這二十八點,對我來說,是 OR。
或。
意思是:
只要其中一項足以影響處分基礎、防禦權保障或教評審議正當性,原處分就站不住。
我不需要二十八點全部成立。
我不需要每一題都贏。
我只要任一題成立。
任一個程序前提違法。
任一個責任鏈斷裂。
任一個卷證揭露不足。
任一個防禦權被壓縮。
任一個教評承接瑕疵。
任一個法源說不清楚。
任一個認定主體交代不出來。
那就足夠。
這就是 OR。
但是,對東華大學來說,這二十八點是 AND。
且。
意思是:
東華要全部過關。
二十八點都不能違法。
陳情入口要合法。
第15點處理要合法。
對外宣告要合法。
通知當事人要合法。
外部律師介入要合法。
黑函式報告形成要合法。
責任鏈要清楚。
卷證要揭露。
程序異議要處理。
防禦權要保障。
系教評要合法。
院教評要合法。
校教評要合法。
原處分理由要充分。
比例原則要過。
只要其中一點過不了,整個處分就有問題。
所以這不是一般的考試。
這是一場很殘酷的邏輯題。
我這邊是 OR。
東華那邊是 AND。
我只要抓到一個破口。
你們要守住全部二十八個破口。
這就叫救濟。
這就叫程序檢驗。
這就叫主客易位。
前面你們審我。
現在換我審你們的程序。
而且我不是空口講。
我把二十八點列出來。
校方如果不服,就逐項回答。
不要挑簡單的答。
不要挑漂亮的答。
不要只答一兩題就說「本校依法辦理」。
不行。
你們是 AND。
二十八點全部都要過。
我才是 OR。
任一點破,就足夠。
這不是文字遊戲,是處分合法性結構
這不是文字遊戲。
這是處分合法性的基本結構。
我提出二十八個破口,不是為了堆篇幅。
是因為校方每一個程序節點,都必須能夠獨立接受檢驗。
只要其中一個節點撐不住,後面承接它的程序,就會一起被污染。
八、嫌我被黑函攻擊還不夠多嗎?
我被黑函攻擊,已經不是一天兩天。
我早就公開寫過。
外面的黑函,我看過很多。
不具名。
不負責。
躲在暗處。
丟出文字。
製造印象。
污染名譽。
不具名黑函之後,具名檢舉開始密集出現
這裡要講清楚:我沒有證據說黑函與具名檢舉是同一批人。
我也不作這種推論。
我現在列出的,是時間軸。
前一階段,是不具名黑函攻擊。
後一階段,是具名檢舉開始密集出現。
時間點接得很近。
這一點,本身就值得放在陽光下檢驗。
至於具名檢舉這條線,依我目前掌握的文件及對方民事訴狀內容,對我多次向教育部、監察院、東華大學檢舉的,就是這對夫妻。
這一點,與黑函來源,要分開看。
我不混在一起。
我只排時間線,讓文件自己說話。
我原本以為,國立大學至少會懂得分辨。
至少會建立程序防線。
至少會要求具名。
至少會要求簽章。
至少會要求責任。
至少會保障當事人防禦權。
結果呢?
嫌我被黑函攻擊還不夠多嗎?
東華大學還要過來參一腳?
國立東華大學不是替教師建立正當程序防線。
不是查明來源。
不是要求具名。
不是要求簽章。
不是要求負責。
而是自己花錢,形成另一份黑函式報告,再送進系、院、校三級教評。
這就非常精彩了。
外面的黑函,至少還躲在暗處。
東華這份黑函,是披著行政外衣進來的。
外面的黑函,至少還知道自己不能見光。
東華這份黑函,居然可以坐進教評會。
外面的黑函,是攻擊。
東華這份黑函,是行政權力加持後的攻擊。
一份對我不利的文件。
來源不明。
責任不明。
不具名。
不簽章。
不負責。
還用法律專業包裝,寫出我違反個資法。
這不是黑函,什麼才是黑函?
如果外部黑函已經夠難看,那校方花錢製造黑函、再把黑函送進教評,就是更難看的升級版。
國立大學應該是程序防線,不是黑函製造中心
國立大學本來應該是程序防線。
不是為了完成教評會對一位教授懲處,給陳情人交代。
更不是自己變成黑函製造中心。
不是花錢請3位律師寫黑函。
不是把黑函送進教評。
不是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成為黑函進入處分程序的承接工具。
說難聽一點,就是成為打手。
這才是本案最荒謬、也最危險的地方。
九、花錢請3位律師製造黑函,再用黑函審教師
本案真正的大爆點,不是校方懲處我。
校方要懲處我,當然可以。
前提只有一個:
依法。
真正的大爆點,是校方花錢聘請三位律師,做出一份黑函式報告,再把這份報告送進系、院、校三級教評,作為審議依據。
我為什麼說它是黑函?
因為它具備黑函最核心的特徵。
不具名。
不簽章。
不負責。
而且內容還不是中立整理。
不是平衡分析。
不是正反意見並列。
不是把對我有利、不利資料一起攤開。
它的內容都是對我不利敘述。
更嚴重的是,它還直接作成對我不利的違法定性。
寫出我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
法院還沒判。
檢察機關沒有這樣認定。
個資法主管機關也沒有這樣處分。
結果這份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黑函式報告,自己先作成違法定性。
厲害了。
黑函還替司法機關、主管機關,先把結論寫好了。
三位律師寫一份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文件,校方花錢取得,校長下令採用,三級教評一路通過,最後拿來懲處教師。
這不是調查。
這是行政權力替黑函開路。
這不是法律專業。
這是用法律專業包裝對我不利敘述。
法律專業不是黑函包裝紙
法律專業不是隱身斗篷。
更不是匿名攻擊的高級包裝紙。
法律專業如果要進教評程序,就要能被檢驗。
要能被檢驗,就要有撰寫者、審查者、定稿者與責任主體。
否則,法律專業只是黑函的包裝紙。
這不是教評審議。
這是黑函制度化。
十、原先只准現場看,不准拍,不給副本,指的是那份黑函
這裡要說清楚。
我說:
原先只准現場看。
不准拍。
不給副本。
指的是那份黑函式報告。
不是一般文件。
不是無關資料。
是本案最核心、最嚴重、最關鍵的那份黑函式報告。
它內容對我不利。
它用法律專業包裝。
它寫出我違反個資法。
它成為系、院、校三級教評審議依據。
它最後進入處分理由。
結果呢?
原先只准我現場看。
不准拍。
不給副本。
那我要如何逐字比對?
如何有效反駁?
如何請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
如何確認哪些內容被採用?
如何確認系教評看了什麼?
院教評看了什麼?
校教評看了什麼?
如何確認處分理由跟這份黑函之間的關係?
校方可以拿去審我。
校方可以讓三級教評看。
校方可以用它做出不利益處分。
我原先卻不能完整取得。
後來我寫了多篇函文,一再要求,一再說明,才取得這份黑函。
這段,後面會交代。
但光是這一點,就已經很精彩。
這叫防禦權?
這叫程序正義?
這叫依法行政?
這叫黑函審教師。
而且是國立大學版本。
黑函不是只准現場看
這一段,第十一篇會完整交代。
因為黑函不是只准現場看。
我是當事人,不是來參觀的。
十一、現在,請校方回答:二十八項違法處,哪一項答得出來?
現在,請校方回答。
我已經列出全部違法處。
二十八項。
不是一句。
不是兩句。
不是情緒。
不是口號。
是違法處、證據或待調資料、法源或原則,一項一項列出來。
校方好好看。
知道自己闖哪些禍了嗎?
我會把全部攤開。
攤在陽光下。
一項一項看。
一條一條拆。
一份公文一份公文對。
一個時間點一個時間點排。
現在問題很簡單。
這會不會是高等教育年度醜聞?
校方是不是花錢製造黑函?
校長是不是下令以黑函為審議依據?
系教評是不是通過?
院教評是不是通過?
校教評是不是通過?
最後是不是對我作成懲處?
然後,校方還說:
一切依法。
還敢寫:
程序已臻完備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這句話,我會好好保存。
因為這句話太精彩。
前面陳情入口沒釐清。
第15點沒處理。
先對外宣告。
後補程序。
沒有同步通知當事人。
外部律師介入法源不明。
黑函式報告未具名。
責任主體不明。
卷證未完整揭露。
程序異議未逐項回覆。
6月17日校教評。
6月15日晚上才回我。
我列一百多項程序異議。
你們回七條。
而且不是回。
是避開。
是製造一個形式上「校方有回」的外觀。
實質上呢?
沒有回答。
沒有處理。
沒有補正。
沒有揭露。
沒有交代責任鏈。
沒有保障防禦權。
然後校教評照開。
懲處照下。
最後公文寫:
程序已臻完備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這不是幽默。
這是反諷素材自己送上門。
我都還不用加工。
原文就夠精彩。
這就是國立東華大學的醜聞。
不是我替東華製造醜聞。
是校方自己一步一步走出來。
自己花錢請律師。
自己產生黑函式報告。
自己下令採用。
自己送進系、院、校三級教評。
自己在程序爭執未處理前繼續審。
自己在卷證未完整揭露前繼續走。
自己在防禦權沒有充分保障前作成懲處。
最後自己寫:
一切依法。
好。
那現在就請校方回答。
依法在哪裡?
完備在哪裡?
保障在哪裡?
誰寫黑函?
誰簽黑函?
誰負責黑函?
誰認定我違反個資法?
誰決定把黑函送進教評?
誰決定以黑函作為審議依據?
系教評審查了什麼?
院教評審查了什麼?
校教評審查了什麼?
如果這些都答不出來,就不要再用「依法」兩個字裝飾行政暴力。
這不是依法。
這是行政暴力。
這不是程序完備。
這是程序倒置。
這不是保障當事人權益。
這是把當事人的防禦權當成空氣。
這不是教評審議。
這是用黑函審教師。
十二、下一篇,黑函見光
我一直說:
校方花錢請三位律師寫出黑函。
有人不服氣嗎?
好。
那下一篇,我就來展示校方這份黑函。
是的。
我知道。
它一開始就寫了警告。
說什麼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資料處理及保密措施。
說這份調查報告包含敏感機密資訊。
說僅供簽收人參閱。
說未經書面授權,請勿將內容全部或部分揭露、複製、散布或公開。
寫得很嚴重。
很正式。
很像那麼一回事。
哈。
但那對我沒有影響。
因為我只問一句:
誰寫的?
誰撰寫?
誰調查?
誰認定?
誰審查?
誰定稿?
誰簽章?
誰負責?
如果你們說這是正式調查報告,那請問:
正式在哪裡?
如果你們說這是法律專業意見,那請問:
哪一位律師具名負責?
如果你們說這可以送進系、院、校三級教評,作為處分教師的審議依據,那請問:
為什麼當事人原先不能完整取得?
不能拍。
不能複製。
不能保存。
不能逐字反駁。
不能請人協助檢驗。
卻可以拿去審我。
這才是整件事最荒謬的地方。
你們把它寫得越神秘。
我越要問:
誰寫的?
你們把它包得越正式。
我越要問:
誰簽的?
你們把警告寫得越嚴重。
我越要問:
誰負責?
黑函之所以是黑函,不是因為標題叫黑函。
而是因為它對特定人作成重大不利敘述,卻不揭露責任主體。
不具名。
不簽章。
不負責。
還用法律專業包裝,寫出對我不利的法律定性。
這就完美對應黑函。
所以,下一篇。
我不只講概念。
我直接展示。
校方花錢製造出來的黑函,長什麼樣子。
大家一起看。
也一起問:
這到底是誰寫的?
結語:風暴才剛要開始
校方以為懲處公文是句點。
錯。
對我來說,那只是開場白。
前面,是你們審我。
後面,是我審你們的程序。
前面,是你們說依法。
後面,是你們要說清楚到底依哪一條法。
前面,是你們用黑函審教師。
後面,是我把黑函攤在陽光下。
現在,教師申訴已經送出。
二十八項違法處已經列出。
三十二頁申訴書已經公開。
校方如果不服,就一題一題回答。
不要閃。
不要繞。
不要再用「本校依法辦理」當護身符。
因為真正的檢驗,現在才開始。
風暴,也才剛要開始。
真正要回答的,不是我有沒有不服。
真正要回答的是:依法在哪裡?完備在哪裡?保障在哪裡?責任在哪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