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函作者探索
先看黑函。再看線索。最後,看匿名如何走到具名。
我不宣布作者;我把原件、時間、文字、資訊來源與後續文件排開,讓證據走到哪裡,就看到哪裡。
快速跳轉|先看黑函,再看線索
事情不是從2024年3月9日突然開始
從社區 LINE 群組,到大學的陳情:到底是怎麼連起來的?
我另外寫過一篇紀實,專門拆解一份以「上課時間使用 LINE」為切入點的陳情。那份文件不只拿課表與社區 LINE 發言時間比對,還涉及我貼出自己收到的黑函、未審先判與個資及名譽相關指控、教學網站空間,以及要求東華大學負起相關責任等內容。
我的問題是:時間碰在一起,就能證明教學受到影響嗎?哪些是陳情人的指控?哪些有獨立證據?如果要主張學生受教權受損,課程性質、實際授課情況與具體影響又在哪裡?
閱讀完整 EP08|教學只是幌子:一份陳情如何把校外私人行為包裝成校務問題 ↗閱讀順序提醒:EP08記錄的是後來的陳情階段,不代表這份陳情發生在第一封匿名黑函以前。這裡先提供延伸閱讀入口,以下仍從較早的大樓公共事務背景,依時間往下整理。上述指控屬陳情文件主張,並非本文認定已經成立的事實。
時間要先往前拉。
2023年1月1日,大樓第一屆管委會成立
第一屆管委會成立之後,我開始對大樓許多公共事務提出意見。有些作法,我認為不妥;有些程序,我認為需要檢視;有些事情,我認為需要修正;有些決定,我認為住戶有權知道理由。
所以那一段期間,我不斷提出:質疑、監督、檢視、糾正,以及我認為應該做得更好的建言。
我的想法很簡單。公共事務,就公開討論。我講錯,可以反駁我;我的法律理解有問題,可以拿法規來;我的資料有錯,可以拿資料訂正。
以下這一段,我先說清楚:這是我的觀察,也是我個人的判斷,不是我宣稱已經證明的因果。
依我當時的感受,當我持續對第一屆管委會的作法提出質疑、監督與意見之後,我逐漸覺得,有些問題已經愈來愈難回到問題本身跟我正面討論。至於後來匿名黑函為什麼出現、是否和這段公共事務衝突有關,我目前不能直接證明。
那一段時間,我面對的不只是黑函
那一段期間,除了匿名材料開始出現之外,還有另外一件事情也不斷發生:
而且不是只有一次。警方因為接獲檢舉,陸續前來了解、查處。
一條線
匿名黑函。
一封一封出現。
另一條線
向警方提出的檢舉。
警方因接獲檢舉而前來了解、處理。
所以我當時面對的不是單一事件。黑函在跑,向警方的檢舉也在跑。
至於這些向警方提出的檢舉,和匿名黑函之間是不是同一批人、是不是具有直接關聯?本文不作這樣的認定。
後來向教育行政機關、東華大學提出的匿名檢舉,以及再往後出現的住戶具名檢舉,是後面的事情。以下按照時間,一段一段往下看。
一篇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的來歷不明文章
2024年3月2日,林艾君把一篇來歷不明、原作者沒有具名的文章,放進大樓原本作為公務用途的記事本。
文章很長。
裡面對大樓點交、建商、建管處、消防等事情,做了很多指控與評論。
問題是:
文章是誰寫的?
資料來源在哪裡?
裡面的各項指控,依據又是什麼?
這篇文章被放進大樓公務用途的記事本。
沒有作者姓名。
沒有交代來源。
裡面卻對特定的人、建商,甚至主管機關,做出一連串攻擊與指控。
依我當時掌握的資料與理解,其中有不少內容我認為並不符合事實,或者至少沒有提出足以支撐其說法的來源與依據。
我的標準很簡單:不具名,卻對特定對象做出攻擊與指控,我就定位為黑函。
所以我當時直接要求林艾君:
交代文章來源。
但是:
林艾君拒絕刪除,也拒絕交代文章來源。
所以我當時說得很直接:
林艾君就是在替黑函代言。
當時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的來歷不明文章
其中有幾句,我到現在都記得
「如果建管處同意了,當然不太可能。」
「但是建管處如果要冒險走法律漏洞,可能會通過。」
「相信建管處不會向天借膽。」
連縣府建管處,都被寫進去了。
把後來真正發生的行政程序放回來看
依我當時掌握的資料與處理經過,後來實際出現的程序是:
既然沒有申請,那就補申請。
依法送件。
依法審查。
能不能通過,讓主管機關依法決定。
問題在於,當時大樓已經移交管委會。建商要把補申請程序送出去,需要管委會配合用印。
所以我回頭看這篇來歷不明文章,真正值得留下來的,不只是它寫了什麼,而是:
來源不明。
作者不明。
卻對特定個人、建商與主管機關做出大量指控。
而且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
所以我當時才會把它定位為黑函
我當時把它定位為黑函,不是因為我不喜歡文章內容,也不是因為我不能接受不同意見。
而是因為它同時具有幾個特徵:
- 作者不具名。
- 來源不交代。
- 內容對特定個人、建商與主管機關作出大量攻擊與指控。
- 依我掌握的資料,其中不少內容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或至少沒有提出足以支撐其說法的依據。
- 它不是私下傳閱,而是被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
- 我要求刪除,沒有刪除。
- 我要求交代來源,也沒有交代。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這就是黑函。
而林艾君,是把這篇來歷不明文章傳入、放進大樓公務記事本的人。
所以我當時才會說:
這裡也要分清楚:
我說林艾君是在替黑函代言,並不等於我在這裡直接認定她就是文章作者。
作者是誰,是另外一個問題。
但是:
誰把文章傳進來?
誰讓它進入大樓公務記事本?
這是可以分開看的。
然後,更值得注意的事情發生了
這兩件事情是否具有作者上的因果關係,本文不作認定。
我只把日期、原件與當時的文字放在一起。
先不要猜作者。先把黑函一份一份看完。
從這裡開始,我不把黑函重新分類成「家庭類」「學生類」「論文類」。我按照實際出現與目前能確認的順序往下排。每一份的詳細背景、圖片與分析,已經另有專頁;本頁以原圖+詳細連結為主。
你想看看,黑函究竟可以寫到什麼程度嗎?
我讀完其中一些內容,心裡曾經冒出四個字:「傷盡天良」。這是我的個人感受,至於是不是言過其實,不必只聽我說。
從家人、教會、住家,到學生、教學、論文。原件在這裡,逐封點開。讓大家看文字,也自己判斷。
從第一封黑函開始看 ↓第一封:姓名寫錯,家人與教會卻寫進去了
第一封的開場就很特別:寄件者欄出現我媳婦的名字,內容攻擊的是我太太,文字又放入「東華大學教授」身分,最後把與大樓爭議沒有直接關係的花蓮市富安教會拉進來。
先看第一封。連我的姓名都寫錯;但家人、教會與教授身分,卻一樣沒有漏掉。這真的是在討論大樓公共事務嗎?
第一封,把「施清祥」寫成「施清洋」。
第二封以後,反而寫回正確姓名。
依我整理與保存的黑函文字,第一封把我的名字「施清祥」寫成「施清洋」;後面的匿名材料,卻改用正確姓名。
我就好奇了。第一封為什麼要寫錯?是單純筆誤?還是怕有一天被追查,預先留個「我寫的不是施清祥」的說詞?我懷疑,會不會有人想替自己留下卸責的退路?
那第二封以後,怎麼又敢寫對了?是愈寫愈熟練?還是自認匿名身分不會曝光,覺得已經不用怕被追到?這也是我的猜測。
截至本文更新,依我所知,仍沒有人出面承認自己撰寫這一系列匿名黑函。
沒有人承認,我就不替誰簽名。
寫錯的字留下來。
後來寫對的字,也留下來。
一封一封攤開,讓大家自己看。

第二、第三封:連「我們學生」都出現了
依我保存的資料,這一類匿名教育部檢舉前後送了兩次,因此在我整理的黑函順序中分別計入第二封與第三封。
從大樓住戶的爭執,怎麼一路寫到大學裡的學生?教學網站、學生留言與近似「我們學生」的敘事,為什麼會進入匿名檢舉?
摘錄
再往下寫:住家、監視器、停車與家人
這一組後續匿名材料,我目前不在本頁擅自編成「第四、第五、第六封」,因為封號與逐封收件日期仍應以原件為準。這裡只依EP02已保存的相關黑函原圖排列。
從社區公務寫到私人生活。住家、監視器、車輛、停車、大樓會議與家人都成為材料。這些文字,究竟是在說事情,還是在攻擊人?請直接點開截圖比較。
打開後續黑函|EP02 住家與私人生活原件已知
最後已知一封:學生論文與學術倫理
依我目前保存與掌握的資料,這是我所知道的最後一份匿名黑函。它把攻擊再往前推到學生碩士論文、相似度、「論文抄襲案」、學術誠信與學校聲譽。
連學生的碩士論文,也被拉進匿名檢舉。「論文抄襲案」是匿名材料裡的說法,不是本文認定的事實。要怎麼查證?原件請讀者自己看。

我不替作者補姓名,也不替任何檢舉內容蓋上「屬實」的章。
從2024年3月9日第一封開始,一份、再一份、又一份,一直到我目前所知道的最後一份匿名黑函。詳細分析已經放在各自專頁;這一頁真正要往下追的,是另一個問題:
這些匿名材料,到底留下了哪些值得追問的線索?
我不宣布作者。我把最值得追問的線索一項一項排開。
時間接續代表什麼?本文不先下結論,只把日期放在一起。
我的原話、黃兆伸向律師的描述、教育部匿名檢舉,三層文字放在一起比對:這些新增說法究竟如何形成、又如何流轉?查看三層文字與原件對照
從家庭、教會、社區、住家,到學生、教學與論文。哪些資訊是公開可得?哪些需要知道去哪裡找?資訊來源本身值得追問。
我不以此指認作者;我只把它當成一個資訊來源問題。
為什麼匿名材料選擇近似「我們學生」的敘事位置?為什麼公開教學資料被取材後,成為學生受害敘事的一部分?
這只是我能確認的接收範圍,不代表我能證明世界上從此沒有任何匿名材料。
最值得看的三層文字:我的原話 → 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 → 匿名檢舉
第一層|我的原話
就我目前整理與掌握的多年紀錄,與後來「傅崐萁/權力壓人」敘事最直接相關的原始發言,是2023年9月25日12:56:
當天談的,是大樓公共設備、施工瑕疵,以及如何與建商協調後續修繕。我當時的意思是:先由我協助大樓與建商溝通、推動修繕;如果這樣仍然無法處理,我可以再請更有影響力的人出面協助協調,讓大樓的問題有機會得到解決。
我說的是請人協助大樓解決問題,不是請人利用權力壓迫別人。我的原話裡,沒有「我認識傅崐萁」、沒有「關係很好」、沒有「權力壓人」,也沒有「有管道壓迫別人」。這些差異,才是我要把三層文字放在一起比對的理由。
第二層|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
在我保存的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中,黃兆伸向律師描述我時,出現以下說法:
第三層|2024年3月11日教育部匿名檢舉
| 比較面向 | 我的原始發言 | 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 | 3月11日匿名檢舉 |
|---|---|---|---|
| 人物/關係 | 「找花蓮王出面」;沒有說認識、沒有說關係很好。 | 「認識傅崐萁」 | 「跟立委傅崐萁關係很好」 |
| 權力/壓迫 | 沒有「權力壓人」或「管道壓迫別人」。 | 「會用權力來壓別人」 | 「有管道來壓迫別人」 |
| 人格評價 | 前述原話沒有這套人格描述。 | 「很有錢很有實力,別人不可以對他有任何的意見」 | 「別人比不過他」「看不起其他的人」 |
真正值得比較的是:我的原話沒有「認識/關係很好/權力壓人」;但在我保存的黃兆伸與律師對話截圖裡,出現「認識」與「用權力壓人」的描述,而後續匿名檢舉又出現「關係很好」「有管道來壓迫別人」等相近說法。
如果匿名檢舉只是在轉述我的原話,為什麼它沒有回到我的原句?
這個問題值得問;但它能不能單獨證明作者是誰?不能。
匿名檢舉所附「學生材料」
這裡我只留下兩個可驗證事項:檢舉文字以「我們學生」陳述;所附學生資料之一來自公開網站。單靠這張附件,不能證明匿名檢舉人一定是學生,也不能證明畫面中的任何學生就是檢舉人。
匿名黑函逐漸退場;接下來,住戶具名檢舉進場
大約六月底以後,我沒有再收到住戶、同事、朋友或其他認識我的人轉寄給我的新匿名黑函。
如果事情到這裡結束,那麼這段歷史也許就只是:2024年3月至6月,我遭遇過一系列匿名攻擊。
接下來,事情的形式開始改變。
前一階段
匿名黑函。
沒有具名責任主體,但材料一路從家庭、社區、教會、學生、教學走到論文與學術。
後一階段
黃兆伸與林艾君夫妻具名陳情/檢舉。
這裡所指的是後續具名向東華提出相關陳情、檢舉的兩位社區住戶。他們與我的直接關係是大樓住戶與管委會主委,並不是我的學生、學生家長或大學同事。依我整理的具名文件,後續訴求也涉及要求學校調查、處理,乃至不續聘或解聘。
我要把界線畫清楚:不能因為後來有人具名,就倒推前面的匿名黑函一定是同一個人所寫。時間先後不是作者證明。
但是,前後兩個階段本來就值得放在一起看。真正值得比較的是:
- 匿名階段出現過的題材,後來是否繼續出現?
- 匿名階段使用過的事件與材料,後來是否進入具名文件?
- 原本的負面敘事,後來是否以具名方式繼續被送進機關與學校?
後續可確認的具名送件者
依我目前整理的這一系列相關文件,後續可確認具名向東華大學提出相關陳情、檢舉者,包括黃兆伸與林艾君。兩人為夫妻;但夫妻關係本身不是匿名作者證據。
到了2025年3月前後,兩人均有向東華大學提出具名陳情/檢舉,內容包括要求校方調查、處理、懲處,以及不再聘任或解聘等方向。這些是送件人的主張與訴求,不等於校方或法院已經認定為事實。
兩份具名文件,又留下另一個差異
| 比較項目 | 黃兆伸 A稿(EP29) | 林艾君 B稿(EP34) |
|---|---|---|
| 具名向東華提出陳情/檢舉 | 有 | 有 |
| 要求東華調查、處理或懲處 | 有 | 有 |
| 要求不續聘/不再聘任/解聘方向 | 有 | 有 |
| 前1、2頁主動談匿名黑函 | 未見特別提出 | 有 |
| 前1、2頁特別否認自己是黑函作者/投遞者 | 未見 | 有 |
| 要求東華提出我指控其為黑函作者的證據 | 未見 | 有 |
| 要求調查匿名投訴案件 | 前兩頁未見 | 有 |
黃兆伸 A稿
重點在要求調查、處理、懲處,以及不再聘任/解聘方向。
林艾君 B稿
主動把匿名黑函問題列入陳情,否認相關身分,要求東華提出證據並調查匿名投訴。
這個差異值得比較;但能不能單靠它證明作者?不能。
從大樓公共事務,到匿名,再到具名
能確認什麼?可以比較什麼?又不能據此認定什麼?
第一層|可直接確認
- 各原件、截圖與文件實際寫了什麼。
- 3月2日未具名文章及我的當日回應。
- 3月9日第一封系列匿名黑函。
- 教育部相關匿名檢舉前後兩次。
- 後續匿名材料涉及的主題與原件。
- 依目前資料,EP05是我所知道的最後一份匿名黑函。
- 後續黃兆伸與林艾君均曾具名向東華提出相關陳情/檢舉。
第二層|可以比較
- 3月2日、3月9日及後續材料的時間接續。
- 第一封的「施清洋」與後續「施清祥」的姓名寫法差異;是否同一人、為何改寫,應另外查證。
- 我的原話、黃兆伸與律師的對話截圖、匿名檢舉三層文字。
- 匿名材料所使用資訊的來源與範圍。
- 匿名階段與後來具名階段的題材、材料與敘事是否重合。
- A稿與B稿對匿名黑函問題的處理方式。
第三層|目前不能據此認定
- 不能只因文字相似就認定匿名作者。
- 不能只因姓名拼法變化,就認定作者是誰、動機是「留後手」,或後續每封都出自同一人。
- 不能只因時間接近就寫成因果。
- 不能只因夫妻關係就認定共同撰寫或共同策劃。
- 不能因後來有人具名,就倒推前面的匿名材料一定出自同一人。
- 不能因A稿、B稿反應不同,就單獨證明匿名作者。
有原件的,我放原件;有日期的,我放日期;有原話的,我放原話;能比對的,我比對;不知道的,我不補;證據走不到的地方,我不替它走。
想自己判斷,完整紀實都在這裡
證據,就是證據
這篇真正要記錄的,不只是「作者是誰」。
更大的問題是:
我仍然不宣布黑函作者。
我有我的判斷、有我的疑問,也有整理多年資料後形成的看法;但是,判斷不是證據,懷疑不是認定。
黑函可以匿名。
第一封的名字寫錯,後面的名字卻寫對。這兩種寫法都留在文件裡;我可以懷疑原因,但不能把猜測當成作者身分的證明。
但是文字會留下來。時間會留下來。資料從哪裡來,也會留下來。
匿名黑函逐漸退出我的視線之後,具名文件同樣留下來。
所以,我不替黑函補作者。
我不替時間補因果。
我也不因為後來有人具名,就把前面的匿名材料倒推給任何人。
證據走到哪裡,我就寫到哪裡。
證據走不到的地方,我不替它走。
證據不需要我替它說話。
它就在這裡。
有原件的,我放原件。
有日期的,我放日期。
證據走不到的地方,我不替它走。












